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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应采用合理的碳关税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碳关税的征收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属于较为被动的事后防范的经济调节手段。从消极影响看,碳关税贸易壁垒提高了我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

高 凛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实现全球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国际贸易是在自由贸易与贸易壁垒长期博弈中发展起来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推出碳关税政策,利用了全球对气候的关注抢占道德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动向,征收碳关税存在着保护环境的一定合理性。为了应对这一贸易新动向,我国应积极研究相应的对策,如开发低碳技术、完善法律法规等。同时,也应采用合理的碳关税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碳关税 低碳经济 贸易壁垒

碳关税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希拉克提出的,目的是使欧盟国家生产的产品与没有完成或者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生产的产品能公平竞争。为了落实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发达国家不断推出新规则。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对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即ACESA)。该法案的序言指出: 该法案的目的在于“创造清洁工作,实现能源独立,减少温室气体污染以及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变。”但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仅仅针对美国境内企业实施碳标准无法有效达到目的。因此,该法案第766条规定,对于未能达到本法案第767条标准要求的美国进口商将采取惩罚措施,包括对没有达到第767条规定的国际保留额度的外国进口商提高商品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除非该产业部门是属于美国所认为的最不发达国家或者美国认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少于0.5%的国家。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所谓碳关税,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针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碳关税的征收是实现低碳经济目标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属于较为被动的事后防范的经济调节手段。碳关税是基于环境保护而征收的关税,可以说,它属于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结合体。

如何看待碳关税?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自然环境持续恶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过量的碳排放所造成,减少碳排放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非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认为气候变暖与碳排放相关,碳关税是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国际上尚无对碳关税的确切定义,一般而言包括了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含义。也有学者认为,现在所称的“碳关税”并不能直接译为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必须要参照收取税收的国家是出于何种方式收取才能认定其性质,所以碳关税的性质是模糊的。

WTO环境保护例外的贸易条款,如GATT1994的有关条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等为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合理的依据。此外,征收碳关税还存在以下合理性: (1) 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存在环境保护的合理性,碳关税有利于贸易国对生产技术的提升和强化环境保护意识;(2) 外部性经济原理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3) 基于碳关税在应对气候经济方面的调节作用,征收碳关税已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趋势。因此,从长远的、全球的角度来看,碳关税有其合理性,“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自由贸易带来的环境破坏威胁每一个人的利益”, 更进一步说,威胁到动物的生存环境时,自由贸易带来的财富将无所依附。

碳关税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据统计,2009年中国消耗31亿吨煤,4亿吨石油,GDP的单位能耗是2.2倍于美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耗大国。 从积极影响看,碳关税的征收会有效制约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产品生产,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进口,刺激企业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优势资源,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消极影响看,碳关税贸易壁垒提高了我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碳关税的征收将大大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综合考虑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完善相应的立法机制,以达到促进对外贸易增长和保护环境的“双赢”目标。

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全球贸易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下,从多种角度采取措施来平衡国际贸易博弈成为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一个方向。从我国当前所处的贸易地位和贸易环境来看,我国可以通过开征“碳关税”来平衡国际贸易博弈。

1. 采用公平的碳排放衡量标准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工业化,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上百年时间里以比较粗放的能源利用技术走过了工业化,留下了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应负主要责任。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制定碳关税标准时针对不同层次税率的分类方法,多采取当前碳的总排放量为标准。以2005年的数据来看,实际总排放量,美国最多,其次是中国。 因此,中国就要为此承受较高的产品税率。但是,利用最新数据计算可知,从工业革命到2008年间,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量约占全球累积排放量的55.6%,而其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14.8%。从当前人均排放水平看,2008年发达国家为3.39公吨/人,发展中国家为0.93公吨/人,相差3.63倍。 现在,以发达国家现有的低碳经济水平作为标尺,来衡量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碳减排的实际成效,并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我国碳关税的征收,应采用人均碳排放和历史排放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社会、历史、经济、人口等因素,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同时,利用中国在世界贸易领域的影响,积极参与国际排放标准的制定,维护国际贸易中公平、自由的交易环境。

2. 敦促发达国家承担相关环境责任

从目前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主要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以金融业、服务业为主要支柱行业的发达国家已经步入后工业时代,百年工业进程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也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埋下了隐患。发达国家将钢铁、水泥、铝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而生产高耗能产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比一般产品多,因此发展中国家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在多难免。近年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工业制成品出口发展迅速,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提供最终产品的同时,却把污染留在了国内。发达国家既使用了最终产品,避免了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而且又要主张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当今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形成了“碳消费”与“碳排放”在时空上的分离,给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借口来逃避和转嫁其应负的环境责任。因此,我国应该通过征收碳关税的方式,不仅关注不同国家碳排放指标,而且还要更深层次地关注不同国家和地区最终碳消费状况,制定合理的碳关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责任,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其环境保护的国际义务,实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和经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环境保护既是发展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由于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者有法不依等现象,某些法律法规如同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治权威的漠视、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以及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健全等。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有两个要素: 一是良法,二是良法的严格执行。目前,我国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是重立法而轻执法,法多而治少,导致了环境保护举步维艰,环境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都较为完善,问题在于执法效果却难尽如人意。既然内部规则难以解决生存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或许碳关税能改变我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碳关税的提出,促使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参考国际条约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机制。制定我国的碳关税法律法规,修订有关税种,开征碳税、污染税等,实现产品环境成本内在化。

碳税是根据产品加工过程中所排放碳的数量征税的一种环境税,其实质就是为保护全球温度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碳税能够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固定的参考成本。为了应对碳关税壁垒,我国应当建立碳税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计税依据。依据世界各国征收碳税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该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2) 征税对象。在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作为碳税的征税对象。(3) 纳税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4) 税率。碳税税率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的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有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此外,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简称UNDP)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由于我国尚处于谈交易的初级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温室气体排污指标分配制度、温室气体收费制度、温室气体交易管理制度等内容。

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在将自然资源转变为社会性物质的生产过程以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并产生污染。在低碳经济时代,应该建立企业低碳环境责任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 (1) 节能减排是企业低碳环境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低碳经济的主要手段。(2) 碳排放交易是企业低碳环境责任的有效经济手段,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3) 低碳经济是企业低碳环境责任履行的最终目标。企业低碳环境责任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和约束。(4) 企业低碳环境责任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衡量机制。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应意识到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自己的行为反映公众的潮流,对其生产活动选择清洁生产模式,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投入,在吸收、仿制的基础上创新,实现国外引进和国内自主创新相结合。另一方面,寻找替代能源,要加大对现有绿色能源的投入、开发和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生物技术、海水能源、安全核能等等。针对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碳技术国际协作渠道: 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多国基金机制,我国政府应当大规模引进先进的低碳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碳关税是一种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是为了保证国内外产品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而采取的调节措施。美国实施碳关税措施的实质是,给未能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增加一些成本,以此来美国国内相似产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对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仅依靠单边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需要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要有效地避免碳关税阻碍和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关键在于应构建合理的国际间的碳关税多边运行机制。我国应逐步完善应对措施,寻求有效途径,建立本国的碳关税体系,突破国外的碳关税壁垒,确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实现环境与贸易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 江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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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樊纲.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资源再生,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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