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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相关理论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保险是针对科技活动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运营风险和科技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保险,旨在降低科技开发风险、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和科技金融系统风险的金融工具。我国科技保险之路尚属起步阶段,众多高科技企业抵御意外事件的能力相对较弱。目前科技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障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

科技保险是针对科技活动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运营风险和科技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保险,旨在降低科技开发风险、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和科技金融系统风险的金融工具。与财政性科技投入、创业风险投资、科技贷款和科技资本市场等不同,科技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风险转移、分散功能。

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保险已以各种形式为科技的发展遮风挡雨。我国科技保险之路尚属起步阶段,众多高科技企业抵御意外事件的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学者多从保险渠道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我国发展科技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现状与存在问题、险种方案设计与国际经验借鉴等方面展开研究。

丰富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也是拓宽金融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的重要步骤。通过保险角度设计完善科技金融结合产品,协助科技企业、研发机构事前防范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事后处理科技活动失败的损失成为一类有效途径。

3.4.1 科技风险的定义与构成

科技风险如何界定? 谢科范(1996)认为其源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难度与复杂性,科技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是成功与失败的相对性,包含财务风险、机会损失与心里损失;陈雨露(2007)借鉴谢的说法,认为科技风险是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寸晓宏(2000)则将其定义为高技术产品在创新过程中,因技术因素导致创新失败、风险资本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主张将科技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市场、资金、管理、环境风险纳入科技风险的范畴。

3.4.2 科技保险的概念

在国外,名称严格为“科技保险”的产品并不存在,通过分散在项目保险、投资保险和合同保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之中表现出来,或者有专为各行业的科技企业提供的行业保险。寸晓宏(2000)认为科技保险是一类涉及科技活动的保险业务,对在科技活动中因风险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和给付,使其可以继续从事创新科技活动。肖蓓(2005)提出了创业投资保险的概念:为了创业投资活动的顺利、安全进行,运用社会多数力量按合理的计算(即大数定律)从社会多数成员处筹集基金,对在创业投资活动中因风险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和给付,使其可以继续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邵学清(2007)引入了科技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以例证方式论证我国自主创新战略需要科技保险,并分析了我国具备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其建议从科技保险推动政府、中介机构工作的多方协调机制,设计适合我国创新活动规律的科技保险险种、加大宣传力度。陈雨露(2007)则定义科技保险是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李志斌(2012)则将科技保险理解为通过商业性或政策性的保险手段对科技创新过程所涉及的各种可保风险进行管理。其区分广义上,科技保险泛称所有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相关保险产品;狭义上,是对一揽子包括企业在研发、生产和市场化的整个技术创新流程中,由于内部因素、外部因素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和民事赔偿责任等具体保险产品的统称。赵武(2012)认为科技保险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应对风险、产品设计、保费确定、产品管理的复杂性。

本书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定义科技保险。狭义的科技保险是利用金融手段来推动科技创新的一种全新服务模式,将保险服务于科技创新的每个阶段。实质是为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产业化发展等过程提供保障,分担由于内部局限和诸多不确定外部因素,导致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活动失败、终止、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为此而设置的保险就称作科技保险。广义的科技保险除包括对科技创新活动中各阶段的保险,还包括对科技金融工具以及科技金融衍生产品的保险和再保险,相信随着在我国的开展,科技保险内涵将深化完善。

3.4.3 我国开展科技保险现状与问题

目前科技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障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国内较早对发展科技保险的必要、可能性、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的是谢科范(1996),当时科技保险比较成熟的是技术交易保险、新产品质量信誉保险和农业新品种保险;引导政策与法规缺乏、种类少试点面小、签约率低等问题与风险、利益分配不对称,科技风险统计技术性障碍制约科技保险发展。辜毅(2007)认为应构建新型保险承保理赔模式,科学化产品设计与费率拟定,更注重核保理赔环节防范道德风险。刘如海、张宏坤(2007)指出大力发展科技保险的优势:扩大市场需求,可与科技创新和谐互动;避免科技企业陷入困境,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而从2006年启动以来,我国科技保险确定了发展模式、原则,探索了城市创新试点。其指出类似辜毅研究的发展问题,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并多出台财税扶持政策。徐晓慧(2011)认为我国首批六大科技保险险种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险种可按传统险种赔偿,降低了保险产品风险管理作用,存在索赔困难的情况;保险公司“实际供给”不足,政府未找到科技保险着力点。赵俊英(2012)也指出宣传力度不足、保费过高、未能体现出与传统险种的差异性导致需求有限,配套科技保险开展的补贴操作性差,品种有限等供需双冷问题,其用经济学供需理论、外部性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保险中介、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对策。龚莉(2012)则从江苏科技保险实践入手,指出存在企业参保率低、试点险种范围小、缺乏专业中介机构等问题。

应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普遍认同从多元化科技保险机构与保险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实现科学化管理,加强政府引导宣传,明确科技保险赔偿机制等加以解决。

3.4.4 科技保险发展模式与险种设置方式

邵学清(2007)认为应当将科技保险定位为政策型保险来保障推行,政府作为初期推行主导者。其比较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在险种设计上,政府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保险公司应联手合作。陈雨露(2007)提议按照科技活动过程在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过程中设置险种,也可按标的物人员、设备、利润、责任设置险种。赵湜(2011)提出科技保险险种创新总体方案,包括新险种的创意设计方案、技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评估反馈方案。同时其构想了研究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并从期望索赔率、期望索赔强度构造其费率模型。李志斌(2012)划分了我国科技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阶段为准备酝酿阶段(2006年)、市场形成阶段(2007—2009年)、市场深化阶段(2010年—至今);同时列示国外两种科技保险的设置方式:提供单独险种规避技术创新活动中特定的风险;向某一类从事特殊技术创新活动的行业提供组合式的保险服务。

3.4.5 国际科技保险的经验借鉴

陈雨露(2007)列示了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对于相关科技行业的行业保险解决方案,波兰Aon保险公司兼具技术保险与行业解决方案的险种设置模式。李志斌(2012)认为国外技术保险险种设置更为完善,因而我国要大力增加科技保险险种,设计专业化的行业解决方案。承保理赔服务质量要提高,理顺利益关系。

3.4.6 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融资方式

寸晓宏(2000)认为科技保险主要应对非投机性风险,而风险投资主要承担投机性风险,风险投资可借科技保险尽可能减少风险,二者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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