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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资产管理要求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付使用资产是投资建设项目的最终成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资产的形成价值和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要求做到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编制和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完整交付使用资产。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清单对移交的资产逐项进行现场清点。

交付使用资产是投资建设项目的最终成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资产的形成价值和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要求做到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编制和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完整交付使用资产。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资产交付使用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有关财政部门审批,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资产交接和会计入账的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整理和编制资产交接的相关资料,做好具体的交接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编制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明细清单,详细列明每一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内容。

为便于日后维修、技术改造等活动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使用资产的同时,移交与资产相关竣工图纸及技术等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要编制相关说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应当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移交给接受单位。

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清单对移交的资产逐项进行现场清点。如有不符,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1.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移交资产,同时,移交相关技术文件。必要时,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监交。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移交时,审计、财政、监察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派人监交。

2.移交单位或部门与接受单位或部门经移交清单与移交资产进行核对无误后,由有关当事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报经审批人员审批后,加盖单位印章。移交清单一般一式三份,其中:移交单位或部门与接收单位或部门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接受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3.在移交过程中,发现应当移交的资产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所附的交付资产使用总表及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等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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