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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列报说明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项目应当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情况填列,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一)资产项目的列报说明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的总额,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价值,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的实际价值,应当以扣减提取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与同一客户在购销商品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单独列示,不应当相互抵消。也就是说,应收账款不能与预收账款相互抵消,预付账款不能与应付账款相互抵消,应付账款不能与应收账款相互抵消,预收账款不能与预付账款相互抵消。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例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反映。“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7)“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的价值。应收取的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的价值,也在本项目反映。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应收款的实际价值,应当以扣减提取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价值,包括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周转材料 (或者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该项目应当按照存货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存货”项目还应按加上或减去“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除上述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期末价值。企业期末“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价值填列。

(12)“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价值。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填列。

(13)“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如果长期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项目则应当以扣减提取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本项目按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收款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14)“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填列。

(15)“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填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还应扣减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摊销)。

(16)“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后填列。

(1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项目反映。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建工程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减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18)“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等的期末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工程物资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减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1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的,以“-”号填列。

(20)“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 (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期末实际价值。本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填列。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减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21)“油气资产”项目,反映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实际价值。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累计折耗”科目的余额填列。油气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减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2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后填列。

(23)“开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期末价值。本项目可以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商誉发生的减值,则本项目应当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商誉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后填列。

(25)“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内摊销的部分,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26)“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价值。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企业期末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在本项目反映。

(二)负债项目的列报说明

(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 (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如“预付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如建造承包商的“工程施工”科目期末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5)“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转为债权的,以“-”号填列。

(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项目反映。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缴纳的税费,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交税费”期末转为债权的,以“-”号填列。

(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除上述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企业期末“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科目的贷方余额,可在本项目反映。

(1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后的金额填列。

(1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发行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后的金额填列。

(1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本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填列。长期应付款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15)“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取得国家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非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如企业“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列报说明

(1)“实收资本 (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 (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资本公积”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以“-”号填列。

(3)“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库存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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