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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融资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商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有的银行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达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广义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国际贸易融资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八章 国际贸易融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贸易融资的概念,掌握跟单托收项下的主要贸易融资方式、信用证项下主要贸易融资方式,了解福费廷业务的含义、特点、办理程序及相关风险的防范。

【案例导入】

大连的一位进口商通过中国香港地区的代理商从越南进口了一批货物。交易采用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越南出口商在发出货物后向香港的银行提交了单据。由于单据存在不符点,香港的银行拒收单据并将单据返还给越南出口商。该越南出口商把退还的单据卖给了另一位越南商人,同时,货物抵达大连,大连的进口商凭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了货物。两天后,越南商人飞抵大连,出具正本提单要求提货。

当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所在国距离很近,出现货物早于单据到达的情况下,进口商需要持有银行开立的提货担保书才能提取货物。开立提货担保书时,银行就要承担不付款和丧失货物所有权的风险,同时还要负担船运公司因已提单交货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银行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从这个案例看出,即使银行存有信用证规定的全部金额,也不是最好的方法。银行还必须查明单据是在哪里议付的,单据是何时寄出的,以确保单据不被第三方获得。

第一节 国际贸易融资概述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商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有的银行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达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含义和作用

国际贸易融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除包括狭义上的常规贸易融资外,还包括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各种创新。如结构贸易融资,它是设计、组合国际贸易融资的方法和条件的统称,在这样的融资安排中,除银行外,还涉及其他中介机构,代表货权的单据也不一定完全由银行控制。

狭义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在为进出口商办理汇款、托收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业务时,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短期和长期的资金融通便利。它以一项贸易活动的现金流量作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履约的资金来源,以结算中的商业单据或金融单据等权利凭证作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履约的一项保证。狭义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方式包括出口项下的打包放款、押汇、票据贴现,进口项下的押汇、信托收据等。

二、国际贸易融资的作用与特点

国际贸易融资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世界,由于国际贸易在规模、数量、贸易伙伴的范围上不断扩大,使得贸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加大,贸易双方既希望做成交易但又畏惧无力承担风险。比如,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是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非洲国家,它们在急需引进设备、技术的同时,还需要出口国的资金支持。因此,对一国的出口商来说,仅仅向这些国家提供满足其市场需要的产品是不够的,而且必须提供多样化的货款支付方面的优惠。然而在货款支付方面的灵活性意味着出口商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会占压资金。在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况下,出口商往往会因畏惧风险而退出竞争,从而失去市场。

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金融手段,它一方面可以消除出口商的后顾之忧,帮助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多种方式向出口商及其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也使企业在获得资金融通的同时,能凭借优惠的信贷条件和有竞争力的支付条件,接受更多的订货,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打开和占领新的市场。另一方面企业产品顺利出口有利于企业稳定,也有利于企业不断发展和扩大就业,从而提高一国的就业水平;同时出口的增加也可以起到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

三、国际贸易融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贸易融资的种类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一)按照融资的期限划分

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是指1年以内(含1年)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主要适用于企业对资金流动和周转的需求,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信用证开证额度、提货担保等融资方式。

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

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是指期限在1~5年(中期)或5年以上(长期)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主要适用于企业为改善其资本结构,弥补资金不足的需求,包括福费廷、出口信贷,即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等融资方式。

(二)按照融资的资金来源划分

1.一般性贸易融资

一般性贸易融资是指融资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通常情况下,这种融资多与国际贸易结算紧密结合。贷款期限有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利率采用市场上固定或浮动利率。

2.政策性贸易融资

政策性贸易融资是指由各国官方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利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政府提供的贷款,或由各国官方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担保,由商业银行利用其自有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政府提供的贷款。该贷款通常被限定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以促进贷款国的出口。

(三)按照融资的货币划分

1.本币贸易融资

本币贸易融资是指使用贷款国的货币提供的融资。一般情况下,这种贷款的对象为本国外贸企业。

2.外币贸易融资

外币贸易融资是指使用非贷款国的货币提供的融资。此处所言外币,可以是借款国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但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四)按照融资有无抵押品划分

1.无抵押品贷款

无抵押品贷款,也称为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无需企业提供任何抵押品,而是凭借企业自身信用做担保向其发放的贷款。一般情况下,该贷款只适用于资信好、与该银行业务往来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大中型外贸企业。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需要企业提供相应抵押品而发放的贷款。该贷款通常适用于风险大、期限长的项目,或信用级别低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

四、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融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有一定发展。不过,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无论在规模还是方式和方法上都处于较低水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结算紧密结合

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国际保理业务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这种融资方式的产生是基于在促进贸易成交的前提下帮助进出口双方规避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同时给予进口商以融资支持。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心其收到货物后不付款,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这种担心使出口商不敢轻易地以承兑交单或赊账的优惠条件吸引进口商达成贸易合同。而国际保理的出现,排除了出口商的后顾之忧。国际保理承担了100%买方信用国际担保,只要出口商在其批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发运合同货物,便可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减少了坏账的损失。同时对进口商而言,由于进口商得到了承兑交单和赊账方式的优惠付款条件,一方面使其免交开证押金、有关的银行费用和办理开证、改证等手续,避免资金占用,降低营运成本,从而降低了进口成本;另一方面又得到了资金融通,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一定期限再行付款,在一定期限内不必动用自有资金。更重要的是采用国际保理可以保证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免受出口商欺诈。正因为如此,国际保理在西方国家被普遍接受。此外,还可以借助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利用票据市场进行融资,这当中最为典型的是票据贴现。

(二)抵押贷款比例不断上升,信用贷款比例日益下降,抵押品种类多样化

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品的融资为例。应收账款融资可以分为应收账款抵押和应收账款让售两种形式。在应收账款抵押方式下,出口商将应收账款作为取得融资的担保品,银行经过对贸易交易本身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通过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认为该应收账款确有保障的情况下,以其作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以解其短期资金周转之急。融资银行拥有应收账款的受偿权和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应收账款让售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卖给银行,因而将进口商不履约风险转移给贷款人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在应收账款让售方式下,融资银行不具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需要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贷款人”的事项通知进口商,让其直接向贷款人付款。应收账款让售方式使得出口商免于承担进口商的拒付风险。在应收账款融资中,出口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助银行的力量完成对进口商的资信审查,这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相关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拥有广布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信息渠道广而及时、准确,审查质量高,因而适当减少了出口商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

(三)贸易融资方式出现灵活化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呼唤着更灵活的金融服务和多层次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在这种背景下,结构性贸易融资应运而生。结构性贸易融资创造性地运用传统的融资方式和非传统的融资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最佳组合,使项目的融资得以实现。例如:根据每宗贸易业务的特征,如交货期、货款缴付的安排和计划等,结合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融资需要,为他们专门设计出一个最适合的融资方案。也就是说,银行在综合考虑借款人本身的信贷能力、贷款资金的来源、可承担的融资成本、可接受的最短贷款年期、可承受的风险程度以及政府法规方面的要求等,确定一个可照顾上述各方面而又能从银行得到贷款的融资方案。结构性贸易融资的方式有多种,如福费廷加出口买方信贷、福费廷加出口卖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加出口买方信贷等。结构贸易融资的使用及推广,为出口贸易融资开辟了新的路径。

混合贷款是贸易融资方式灵活化的又一体现。它是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相结合的一种贷款。随着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特别是在开辟新市场时,有时仅仅依靠出口信贷贸易融资力度不够。一方面单纯的出口信贷通常只能提供贸易合同金额85%的融资,其余15%仍需进口方支付现金;另一方面买方信贷的贷款利率均采用OECD规定的统一标准,优势不明显。但是,利用政府贷款,虽然解决了100%的融资问题,可贷款用途又受到了较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纯政府贷款中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而不用于支持大部分的工业项目或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然而,若能将两者结合起来,则既可以冲破上述两种融资方式的制约,又可以做到优势互补。由此产生了混合贷款——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相结合的一种贷款。混合贷款以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的明显优势在国际贸易融资中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它调整了贷款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资本货物的出口,提高了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节 出口贸易融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除短期出口贸易融资和短期进口贸易融资之外,还有中长期贸易融资。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是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出口商为扩大出口业务,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其自有资本不足以备周转之需时,可以在其出口业务的各个阶段,从当地银行或外国银行取得信贷,获得其所需的资金。短期出口贸易信贷主要包括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放款、预支信用证和银行承兑等。而中长期贸易融资比较常见的方式是远期付款贸易融资。远期付款贸易融资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以远期付款方式结算,这本身已经包含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实际上,这一交易的背后,还有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支持及进口商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支持。这一信用支持表现在进口方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进口商向出口商出具付款保证工具,如出口信贷、远期信用证、银行远期付款保函等。

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出口地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时提交给进口商,请其付款,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收回垫付资金,如果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则出口地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归还票款。出口押汇主要包括信用证下单据押汇和托收单据押汇。

(一)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1.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含义

信用证出口押汇又称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给受益人提供在途资金的融通。出口信用证押汇是以出口贸易为背景,以代表物权单据作为质押的自偿性贷款。其特点是期限短,操作方便,安全系数较高。

对议付行来说,这种融资风险较小,收款比较有保障。主要表现在: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有来自开证银行的有条件保证。票款一旦遭到开证行的拒付,银行可以马上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追回本息。而且还可以扣留代表物权的单据,必要时转卖给新的买主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

2.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业务程序

(1)签订总质权书。总质权书是指叙做出口押汇业务时,为了确定出口商对银行所负担的责任,减少贷款风险,由出口商出具的,当出口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银行有权出售买单时出口商提供的抵押品的书面权利证明。总质权书必须经出口商正式签署,并按规定贴上印花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总质权书具有持续效力,即出口商如日后继续向银行申请卖单,不必另行签立,因此被称之为“总质权书”。

(2)出口商向银行交单,并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在总质权书下,如果出口商想就某一具体业务出口押汇时,需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并交押汇行办理议付。

(3)银行审单。银行审单无误,并审查开证行资信状况及索汇路线的合理性之后,可叙做出口押汇。

(4)办理押汇。经银行审查,符合条件,当天便可办理出口押汇手续。

3.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金额

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减去押汇利息。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远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4.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期限

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或地区期限如下:日本、韩国、中国港澳、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是15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20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是25天;其他国家或地区是30天。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5.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将会受到限制的情况

(1)信用证不在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因此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

(2)信用证为可撤销(或可转让),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信用证。

(3)信用证已用于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请押汇期限超过90天,因此企业要求对方开出远期信用证要低于90天。

(5)信用证为付款信用证,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信用证。

(6)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不符点,企业一定要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的要求制作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国外。

(8)信用证交单期离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点,另一方面企业制作单据时应抓紧时间做好。

(9)远期信用证已经寄出单据,还没有被承兑,因此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才能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10)开证银行的信誉不佳,因此信用证开证时应选择一些资信好、大的银行进行开证。

(11)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较严格、为战争多发地,开证银行资信等级较低、处于经营危机,因此信用证开证时也要考虑该国的国家形势。

(二)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1.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的含义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要求托收银行以出口商的汇票和货运单据作抵押,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收回汇票款项后再将款项归还给托收行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2.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的基本做法

出口托收押汇的基本做法是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制作一整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开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到托收行交单,要求托收行叙做出口托收押汇。经同意托收行买入跟单汇票,按照汇票金额扣除自付款日即托收行买入跟单汇票日期到预计收到票款日期的利息和手续费,将约定的款项交给出口商,待收回汇票款项后,出口商归还所借的款项。

3.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与信用证下的出口押汇的区别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而前者则没有银行信用保证,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付款人(即进口商),属商业信用。正是由于出口押汇的风险大,安全收汇系数小,除了押汇期限要适当延长外,押汇利率一般也稍高于出口信用证押汇。当实际收汇时间超过押汇期限时,托收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收差额押汇利息。押汇的额度为50%~80%,而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最高为90%。

二、票据贴现

(一)票据贴现的含义

票据贴现即贴现,指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国外进口商、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的汇票后,当地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融资方式。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条件是: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由持票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银行同意后,根据本行贴现率扣减贴息和手续费后买下票据,票据到期时收回票款,先偿还垫款,余下的是贴息。由于票据贴现能够使出口商立即取得现款,因此它也是国际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

(二)票据贴现的特点

1.流动性

贴现后票据所载权益属于银行,银行背书后可随时转让给其他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再贴现

2.票据贴现的无因性

国际贸易中,各国均承认票据是不要因的证券。票据一经开立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远期票据一经承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以票据记载的文义为准,票据的受让人无须调查出票和转让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受让人就能够取得票据所载权益。

3.付款期限不得更改

票据上已载明兑现日期,债务人不得要求转期,否则票据所有关系人的作用将因之而丧失。

4.贴现利息于垫款前扣除

贴现费用包括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息三种,均已在垫款前扣除。

(三)票据贴现的种类及做法

1.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它是由出口商签发经进口商签名承兑的汇票。由于此类汇票由主债务人即进口商承兑,依靠的仅是商业信用,故银行一般不接受此类申请。

2.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由于汇票上已经加具了承兑行的保付签字,因此银行信用介入其中,对已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贴现行一般予以叙做。

3.承兑交单托收下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作为抵押的贴现

在出口托收承兑交单业务中,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保单作抵押要求银行贴现时,银行要求出口商做出与出口托收押汇情况相同的履约担保,以免在发生呆账、坏账时索赔落空。

4.信用证项下议付行的贴现

在进口商同意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如需在向通知行交单前或议付时就得到融资,由出票人(出口商)在汇票被承兑前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行(议付行),贴现行在保留追索权的条件下,向出口商垫付现金。汇票被议付后,持票人(议付行)将其提示承兑后可随时在市场上转让,或到期向付款人收款;如遭拒付,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及承兑人直至出票人索回票款。

例如,在服装出口贸易中,服装外贸企业为增强出口服装的竞争力,扩大贸易机会,会允许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一段时间先不支付价款;销售货物后,在承诺期内将回笼货款付给出口商,当企业急需资金时,通常会运用票据贴现融资方式。票据贴现是银行最愿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手续最简便,而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所有贸易融资业务中风险最小的。因此,票据贴现率相对于其他几种贸易融资方式利率比较低,应用也较为广泛,尤其是在大中型服装外贸企业中。

(四)票据贴现注意事项

(1)银行一般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4)各国票据法各有异同,须考虑国别差异。

(5)票据贴现是银行资产,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要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即变现能力。

三、打包放款

(一)打包放款的含义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即出口商在收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凭借信用证正本,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融资;境内银行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资金先行融通给出口商,待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将信用证下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之款项用作偿付银行的放款和利息。由于这种贷款最初是专门向受益人提供包装货物费用,因此称为打包放款。

申请打包放款客户需先办理打包贷款专项额度或单笔申请额度。打包放款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利用打包放款,可以使公司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保证,如不能完全满足其条件,开证行就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单纯依靠信用证作为抵押物办理打包放款,实质上是无抵押的信用放款。因此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要注意有效防范风险,对出口商做一些资信调查,确定一个打包放款的信用额度。同时对信用证条款、开证行资信进行调查,对出口商品市场进行调查,防止收汇不着,一证多贷等情况出现。

(二)打包放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本币账户或外汇账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三)金额和期限

(1)放款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2)放款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四)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交单押汇或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五)打包放款的办理程序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5)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四、预支信用证

(一)预支信用证的含义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货款的信用证。

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开证人所以愿意开出预交信用证,主要原因是:市场上指定货物紧缺,进口人求购心切;出口人资金短缺,进口人借机压价;通过银行向外转移外汇,不失时机地抓住有利价格购进指定现货等。此外,订购投资大、生产周期转长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出口人需要先备料而要求进口人预付部分价款等。预支信用证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优惠、融通资金的便利。凡欲采用预支款的信用证,买卖双方于谈判时,出口商须向进口商提出支付条款,预支款额和方法列明在信用证内。经进口商同意后,进口商填写并签署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中予以明示。

(二)预支信用证的分类

详见第五章。

(三)预支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契约商品是市场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进口商采用优惠的有竞争性的支付方式,以求尽快获得商品以应市场的急需。

(2)出口商资金短缺或资金周转不灵,出口商要求采用预支信用证,但进口商可利用此机会以提供优惠的支付方式为理由,以求压低价格。

(3)进口商为搜索货源,及时抓到货源,故将预支信用证开至出口地的代理商或委托商,及时灵活地抓住紧俏商品,以预支货款的办法与其对手竞争。

(四)由谁垫付预支款

预支信用证是出口商依信用证规定条款签发光票并签署保证书(保证以后补交单据),以此向议付银行或指定银行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项下的款额。采用预支信用证主要有如下垫款方式:

1.由进口商直接垫款

进口商于开证时,须提交预支的现金,或于出口商按规定预支款后,立即以等额的现金调拨给开证银行,出口商所付利息由进口商收取。

2.由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垫款

开证银行为预支款垫付,并由开证银行收取利息。

3.由代付银行代替开证银行或进口商垫款

若信用证条款规定由代付银行垫付预支款,其利息由代付银行收取。

不论采取哪一种垫款方式,其原则是由谁垫款而由谁来收取利息。如预支款额后遭到损失由进口商承担。但出口商不得使用预支款项偿还债务或抵偿货款,更不能用于与信用证无关业务的任何开支。

五、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是银行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使持票人能够在公开市场上转让及贴现票据的行为。银行承兑的主要是有贸易背景的汇票,承兑汇票的持有人通常是出口商。因此,银行承兑也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时,不必立即垫付本行资金,而只是将自己的信用借出,增强汇票的流通性或可接受性,使持票人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短期融资的便利。承兑银行在承兑前一般应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自身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同意承兑的,约定承兑人在付款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有最高金额的限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签发人或承兑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运用银行承兑业务进行贸易融资对企业的有利方面是:借助银行信用,通过远期付款承诺,可缓解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压力和现金支付压力;通过加强对银行承兑业务的研究,进行合理、适当的操作,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但对企业也有不利方面,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付款承诺,对企业会形成远期的集中支付压力,这就需要企业对远期现金流进行预测,合理安排企业远期的资金收支;真实交易背景的政策性要求高,增加了企业的内部操作成本。

六、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出口国的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外贸专业银行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贷款。通常将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列为中期,将5年以上者列为长期。中、长期出口信贷大多用于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资本货物,主要包括机器、船舶、飞机、成套设备等。出口国官方机构、商业银行为支持本国出口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不属于国际出口信贷范围。

出口信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卖方信贷

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2.买方信贷

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账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3.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

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现汇偿付进口货物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4.出口信贷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按中、长期信贷方式成交后,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由出口国有关的承保机构负责赔偿。这是垄断资本利用国家机器转嫁风险,并加强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商业性风险由私营金融机构承保,而非商业性风险,例如由于战争、政治动乱、政府法令变更等原因而不能付款的风险,则由官方机构承保。但也有些国家将上述两类风险均归政府承保。

七、远期信用证融资

远期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融资的途径主要有:

1.申请打包放款

出口商在收到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可凭该信用证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放款,以筹集足够的备用资金。这类融资一般都是以大中型机械设备交易为背景的,所以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出口方银行因此较为慎重。通常情况下,不仅要求出口商事先及早与银行联系,让银行对交易全貌有完全了解,而且在银行同意融资后,除要求以信用证做抵押外,还会有其他要求,如扣减授信额度,提供一定比例的抵押等。

2.通过贴现融资

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即可通过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开证行,经该行承兑汇票并退还寄单行后,寄单行就可以以贴现方式购买全套汇票并以此向出口商融资,出口商则可以贴现所得款项偿还原打包放款的融资款项。寄单行因此成为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它既可保存汇票,于到期日向开证行(承兑人)索偿,也可将汇票转让,进行再贴现。

与远期信用证融资相联系的,通常是一些周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的交易,相对应的风险也较大。这些风险主要有:进口商面临进口货物与贸易合同及单证不符的风险;开证行面临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寄单行面临打包放款下出口商违约造成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以及贴入承兑汇票后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出口商面临汇票承兑前开证行或进口商无理拒付的风险。所以,须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防范假远期信用证融资中的风险。

八、远期银行保函融资

银行保函是指开立保函的银行对于保函被担保人的违约按照保函的约定无条件地对保函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的一种承诺。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是一种备用性的银行信用。它具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付款类保函业务中,如付款保函、逾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二是作为对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保释金保函等。

在远期付款业务中,银行保函还具有融资的功能,如融资保函,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也就是说,出口商可凭银行保函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

在远期银行保函融资中,银行对出口商凭进口方银行的保函申请贷款一般是很谨慎的。贷款银行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进口方担保银行是否是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信誉良好的国际银行。

(2)保函是否是见索即付的,以及是否是可以转让的。

(3)支付工具是否由进口方担保的银行加保。

此外,银行还要考虑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等级、进口商的资信、借款人的资信、资金用途及归还方式等。

九、短期与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比较

将国际贸易融资分为短期与中长期并非仅仅出于融资期限上的考虑。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它们除了具有将贸易融资与贸易结算紧密结合,为贸易双方顺利执行贸易合同而提供资金融通的共性外,在融资的主客体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融资主体不同

国际贸易融资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另一方面是外贸企业。从银行方面来看,在短期和中期贸易融资中,它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这是由这两类融资的特点所决定的。短、中期贸易融资是同国际贸易结算结合最为紧密,且在结算的基础之上延伸并发展起来的。结算与融资是商业银行的两大核心业务,是其赖以生存的支柱。毫无疑问,商业银行在提供短、中期贸易融资方面居于不可替代的位置。

对于中长期,特别是长期贸易融资来说,情况略有不同。首先,长期国际贸易融资主要是对大型资本货物出口提供的融资,体现着政策性,这一定位使它同商业银行遵循的“三性”经营原则相背离,显然商业银行对此无积极性,而需要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如进出口银行担此重任,这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遍。其次,从外贸企业角度来看,在短、中期贸易融资中外贸企业是融资主体。但在长期国际贸易融资中,尤其是买方信贷中,融资主体已从外贸企业扩大到工业企业。

(二)融资客体上的差异

1.融资范围不同

短、中期贸易融资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金额不大、期限相对较短的一般商品贸易均适用;长期贸易融资的范围相对单一,主要用于大型资本货物的出口、劳务承包工程等金额巨大、期限长、风险高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2.融资风险不同

虽然各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大体一致,但也分别有侧重。在短期贸易融资中,由于融资时间短暂,如果没有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国家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对它不会产生影响。但是防范信用和欺诈风险是它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中长期贸易融资而言,由于融资期限长,它将面临第五章中介绍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国家风险。

3.融资到位速度不同

在这一方面,短期贸易融资显示出它的优势。短期贸易融资通常审批手续简单、快捷,通常当天,最长不过几天融资即可获准。中长期贸易融资因提供融资项目复杂程度更大,相比较之下审批过程较长。

4.融资成本不同

短期贸易融资同中长期贸易融资相比,无论从银行的收费种类到费率水平都明显比后者占优势。

总之,短期、中期和长期贸易融资各有利弊,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对它们进行全面的比较,以找到最佳方案。

第三节 进口贸易融资

同出口贸易融资一样,进口贸易融资也是银行在国际贸易外汇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进口贸易融资紧密结合进口贸易各种结算方式,通过短期进口贸易融资,可为进口商提供进口贸易结算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利于进口贸易的发展。短期进口贸易融资主要包括开证授信额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和假远期信用证等。

一、开证授信额度

(一)开证授信额度的含义

开证授信额度(l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对于在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开证保证金或不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除另有规定外,若客户使用开证额度对外开证,在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恢复额度。这是开证行对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方面给予的信用支持。申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并由银行核定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二)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

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是指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对于这种授信额度,银行常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业务需求变化,随时对额度做必要的调整。在进口业务中,进口商往往是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内(如一年、半年)与银行订立额度指标,每一笔进口贸易具体申请开证的额度在指标范围之内。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

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3.一次性开证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是指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在进口业务中,如果开证申请人成交了一笔大金额的交易,超出了普通开证额度,或者普通额度的大量占用会影响正常的进口,开证银行可在进口商的要求下根据其资信情况核定一次性开证额度,供此份合同项下的开证使用。开证申请人每次申请开证时都须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银行如发现申请书中的开证条款对银行和客户利益形成了潜在的威胁,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加入一些保护性条款或拒绝受理开证申请。

(三)办理进口开证授信额度的手续

(1)提交相关合规性文件,如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2)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或质押,并办妥有关手续,经银行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客户与银行签妥《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协议书》。

(3)办妥有关手续,签订合同后,客户即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

二、信托收据

(一)信托收据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获取银行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信托收据适用范围为: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二)信托收据的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信托收据交易的实质是使一个无权取得占有的人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项特定的目的取得占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二是信用证业务下的凭信托收据借单。

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当进口人承兑汇票后,进口人可以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单据,待货物售出后在付款到期日将货款交付给银行,收回自己的信托收据。通过这种方式给进口人以资金融通,通常是由代收行自行决定的,即:代收行审查进口人的资信,认为其可靠后或要求其提供担保、抵押品后,在未经托收行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同意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如货物被提走而到期进口人又拒付时,所有后果应由代收行承担。在实际业务中,偶尔也有由出口人指示给进口人资金融通的做法,即出口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授权托收行转告代收行通知进口人于承兑汇票后可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单据,在付款前先行处理货物,到期再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代收行可以在进口人承兑汇票后,直接凭进口人的信托收据放单,而无需要求进口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品,因为代收行是按出口人和托收行的授权办理的。这种做法通常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如到时进口人拒付,一切后果由出口人自负。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在支付货款之前向银行借取单据时向银行提交的一种信用证担保文件。进口商保证到期付款或保证货物经有关当局许可入境时付款,同时承认在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及其收益归银行。其实质是银行对自身权益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如果银行在未收款前放行提单则会丧失货物所有权,而买方凭信托收据换取单据,则银行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收益,对预防买方拒付或破产极具意义。这显然与远期交单业务中凭信托收据借单有区别。其主要内容载明:买方保证到期付款,承认在未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及其收益归银行;进口商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银行报关、提货、保险和销售货物;所有的销售收益必须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不得动用等。

(三)信托收据的业务流程

(1)客户如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签具信托收据,该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理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

(2)信托收据业务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适用于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3)办理信托收据要核定已占用风险额度;若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内,则不得恢复开证额度。

三、进口押汇

(一)进口押汇的含义

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行,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二)进口押汇的功能和特点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银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进口押汇业务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三)进口押汇操作要求

(1)银行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对单一客户单笔进口押汇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该客户授信额度的50%,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

(2)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对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3)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

(四)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1)申请客户应先同银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

(2)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每笔具体融资,客户应另向银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

(4)由客户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银行融资审核的依据。

(5)押汇申请批准后,银行凭客户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

(6)押汇到期,客户应将押汇本息归还银行。

(7)逾期押汇款项,银行保留追索权。

四、提货担保

(一)提货担保的含义

提货担保(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进口商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

(二)提货担保特点

(1)提货担保可使进口商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

(3)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并须逐笔审核。

(三)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手续

(1)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4)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5)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正本单据赎回提货担保保函,并返还银行。

(四)办理提货担保时的要求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应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及其他有关附件凭证,银行将逐笔审核办理。

(2)进口商申请办理提货担保,应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并保证在单据到达后,及时以提单换回提货保证函,并退还给银行。

五、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开立的、要求出口商提交远期汇票,但却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换言之就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开证行代替进口商提前支付款项给了出口商,它相当于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也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第四节 福费廷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福费廷业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主战场之一的欧洲各国已逐渐克服了战争的破坏,经济得到明显的恢复。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在各国出口竞争加剧的同时,以成套设备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商品的交易也呈现出迅速发展的势头。但进口方(当时主要是东欧国家)又往往缺少足够的外汇即期支付,需要在进口的成套设备运行并产生效益后分期偿还设备价款,而设备生产厂商则希望在设备出口后尽快收回设备价款,以利于资金周转和减少汇率、利率的风险。适应这种要求,长期从事国际贸易融资的瑞士商业银行界首先开办福费廷业务,为东欧国家采购美国的谷物提供中长期融资,并随后开始承做资本密集型货物贸易的中期融资业务。1965年苏黎世FINANIAG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营福费廷业务的公司。其他欧洲国家的商业银行也随后开办这方面的业务。于是福费廷业务在当时得到了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明显加大;70年代末起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陷入了严重的经济滞胀,极大地冲击了世界贸易,导致1980 ~1984年世界出口额的持续下跌或徘徊;1982年爆发的以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债危机为代表的国际债务危机长期持续,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所有这些都促使了福费廷业务得到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银行开办了这项业务,业务总量逐步增加,有关的规范和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伦敦、苏黎世和法兰克福三大福费廷业务中心,世界其他地区的福费廷业务也随着当地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相应发展。

随着福费廷业务的推广和成熟,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比较突出的是:

1.形成了福费廷的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前者是福费廷融资商以无追索权方式从出口商购买对进口商和担保银行的债权票据的市场,后者则是已经办理了对出口商融资的福费廷融资商将其购进的对进口商和担保银行的债权票据有偿转让的市场。

2.业务的灵活性增强

(1)融资工具的变化。传统的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债权凭证是出口商签发、经进口商承兑和进口国银行担保的汇票或进口商签发、并经进口国银行担保的本票,随着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的发展,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项下形成的确定的债权也成为福费廷融资的工具。

(2)融资利率的变化。传统的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对出口商的融资采用固定利率,鉴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频繁,一些福费廷融资商开始采用浮动利率融资。

(3)融资期限更加灵活。传统福费廷业务期限多为1~5年,实行分期偿付;由于国际资本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贸易金额的巨大,融资的期限可能长达7~10年,同时,有些金额较小的资本商品贸易在采用福费廷方式时,也有融资期限仅1~6个月的。

(4)出现辛迪加融资方式。由于国际资本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贸易金额的巨大,由单一融资商承担不仅风险大,而且也可能影响其流动性,于是出现由多个融资商共同为某项交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以分担风险。

(5)不需要进口国银行担保。传统的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为了避免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都要求出口商提交票据。无论是出口商签发的汇票或进口商签发的本票,都要求经进口国银行担保,这必然增加进口商的负担。近年来,有的融资商为了拓展业务,对于一些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发展较稳定、且资信评价高的进口商,不要求提供银行担保。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银行的一些海外分行陆续开始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将该业务方式向国内推介,随后国内也逐步展开。同时,获准在我国大陆开业的外资银行也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进入21世纪,国内的中、外资银行已普遍开办福费廷业务。2005 年6月初,国际福费廷协会东北亚地区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进入新阶段。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是该协会的成员。

二、福费廷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被称为“包买票据”或“票据包购”,福费廷是源自法语“A FORFAIT”的Forfaiting的音译,意谓“让权利予他人”,或者“放弃权利”、“放弃追索权”。具体地说,福费廷是票据的持有者(通常是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并经进口商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票据无追索权地转让给票据包买商(福费廷融资商)以提前获得现金,而福费廷融资商在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福费廷融资商通常是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所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或者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若是前者,需要进口商承兑和进口地银行的担保;若是后者,则只需进口地银行担保。票据的付款期限通常是半年到3~5年。

福费廷业务主要用于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的大型设备或大宗耐用消费品的交易中。选择福费廷方式办理结算,在进出口商洽商交易时,应就这一结算方式取得一致意见。

由于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一般较大,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叙做福费廷业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操作要求

(1)在包买商买入出口商的票据后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而包买商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2)出口人在把票据转让给包买商时通常在票据上注明“无追索权”字样,从而把收取债款的所有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3)在包买票据业务中,有关的票据应该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票据的开立都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但随着同业竞争的加剧和业务技术的改进,少部分国内贸易也进入了包买票据业务的范畴。

包买票据业务的优势在于:对单据文件的要求简洁明了;银行无追索权,免除后顾之忧,同时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改善财务结构,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扩大贸易机会,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短缺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预先锁定出口贸易成本,同时又可规避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能够提供卖方信贷,使其在交易中更具竞争力;改善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把信贷交易转为现金交易,而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增加应收账款、银行贷款或者或有负债;出口商从包买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款后,即可提前办理核销及退税手续。

四、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一)出口商(exporter)

出口商是在福费廷业务中向进口商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向福费廷融资商无追索权地出售有关结算的票据的当事人。这些票据既可能是出口商自己出具的汇票,也可能是进口商出具的本票。

(二)进口商(importer)

进口商是以赊购方式接受出口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以出具本票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而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当事人。

(三)福费廷融资商(forfaiter)

福费廷融资商又被称为包买商,即为出口商提供福费廷融资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商在无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提交的票据以向出口商融资后,即获得届时向进口商追讨票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届时无法从进口商得到偿付的风险。若某一项福费廷业务金额很大,单一融资商无力承担,或者顾虑风险太大,则可能联系多个融资商组成福费廷辛迪加(forfaiting syndicate),联合承担该项福费廷的融资业务,按商定的比例,各自出资、获得收益和承担风险。

在融资商需要加速自己资金周转,或者减少所承担的风险,或者市场利率水平下降致使原先购入的票据价格上涨,及时出售可获得较多收益的情况下,融资商也可能转让原先购入的票据。这种情况下,转让出票据的融资商就称为“初级融资商(primary forfaiter)”,而受让票据的融资商就称为“二级融资商(secondary forfaiter)”。

(四)担保人(guarantor)

担保人或称保付人,即为进口商能按时付款做出担保的当事人,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大商业银行。担保人的介入,是因为仅仅凭进口商本身的承诺(无论是进口商开立本票,还是进口商承兑出口商开立的汇票),要支持一项福费廷业务的顺利进行,显得不足,因此需要资金更为雄厚的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以由担保人在福费廷业务所使用的票据上加具保证。两者比较,后者更为简捷方便。银行在福费廷使用的票据上加具保证,被称为“保付签字(aval)”,Aval源自法语,银行在有关票据上注明“Aval”字样及被担保人的名称,并签名后,被称为保付人(avalist)。保付人就成为所保付票据的主债务人。保付人的介入,提高了福费廷业务中票据的可靠性,降低了融资商的风险,使福费廷业务能得以较顺利进行。

五、福费廷业务的内容

(一)债务工具

绝大多数的包买票据业务采用本票或汇票作为债务工具。本票直接由进口商签发,并承诺支付给出口商;汇票则由出口商签发并以自身为收款人,由进口商作为付款人并承兑。为了适应分期付款及包买商再融资时资金与期限的配称需要,一般将合同金额(已将延期付款利息与费用考虑在内)均分成若干期分期支付,以一系列相隔固定的时间(通常为6个月)到期的本票或汇票作为债务工具。

尽管汇票与本票均可作为包买票据的债务工具,但二者之间仍有区别。当出口商将这些票据无追索权地出手给包买商时,需要在背书中注明“无权追索”字样,以达到彻底转移风险的目的。如果出口商使用的是本票则此项行为并无障碍,作为背书人可以凭此项背书免除对票据进而对持票人的责任。但如果出口商使用的是他自己签发并收款的汇票,不管它是否做了免除追索的背书,总要对汇票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要求包买票据上明确承诺不行使追索权。虽然包买商出于资信考虑不会对出口商做追索,但仅就票据而言,出口商总是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出口商更倾向于使用本票。

(二)币种选择

包买票据经常使用三种币种,即美元、欧元、瑞士法郎。如使用其他币种,由于交易量有限,包买商对交易往往只能提供两年以内的融资并且贴现时要付出较高的费用。如果票据上使用的货币和付款地不一致,要在票据上加注有效条款列明使用哪一种货币支付。

(三)银行保证

由于包买票据业务的无追索权性质,包买商承受了来自债务人或其国家的一切风险,如果届时进口商无力或无法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包买商不能从出口商处获得任何补偿。因此,除非包买商对债务人的一流资信绝对信任而放弃对担保的要求,包买商一般均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可供接受的银行担保。如果能获得信誉、实力都较卓越的银行提供担保,则包买商的地位将得到极大的改善,不仅风险可以有效地获得转移,而且在需要时能较容易地将票据在二级市场上转卖。银行保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保付签字(aval),需要保付人在票据上加注“Aval”字样,注明为谁保付,然后加上保付人的签字。另两种形式是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四)无追索权的转让

无追索权的转让是包买票据业务中的显著特色,是出口商转移风险的关键,也是包买商收取较高融资费用的依据。出口商寻求无追索权条款的保障,必须保证满足正当交易、有效票据和有效担保三个条件。

所谓正当交易,是指产生包买票据业务的基础合同交易应是合法正当的交易,而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所谓有效票据,是指出口商签发的汇票或进口商签发的本票应各自符合本国票据法的规定,都属于合格有效的票据,而且出票人以及承兑人的签字都是真实或经授权的。所谓有效担保,是指符合担保人所在国的担保法和外汇管理规定,担保人签字有效且不存在越权行为的担保。出口商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免受追索的待遇,如果欠缺任一条件,仍有可能遭到包买商的追索。

(五)进出口商负担的费用

1.进口商负担的费用

进口商直接负担银行保证费,间接负担分期付款条件下的出口商的贴现、融资利息。间接负担的费用隐含在提高的货价中。

2.出口商负担贴现费、选择费、承担费和宽限期贴息

(1)贴现费(discount charges)。它由出口商支付,但其把贴现费折成利息计算在货价中,转嫁给进口商。

(2)选择费(option fee)。出口商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以前就向包买商洽谈包买融资,询问贴现率报价。包买商需了解交易情况,提出无约束的、大约的贴现率报价,供出口商考虑提高他的销售价格,以便抵付包买贴现费。经过磋商,包买商再报出贴现率的实盘,此后就是出口商是否接受报价的选择期。在24小时内接受者,称为免费选择期;在1~3月内接受者,称为支付选择费的选择期。选择费的费率通常是1%~5%。

(3)承担费(commitment fee)。当出口商接受实盘,包买交易达成协议,包买商给出一张承担责任约束书,列出包买交易详情、贴现率、承担费率、交来票据日期等。从成交日至实际交来票据买入之日这段时间称为承担期。有时承担期会长达6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包买商受到约束,必须按照既定的贴现率去购买票据;出口商也受到约束,必须按照已定日期将签票人寄来的本票或承兑人寄来的汇票立即交给包买商。

承担期要收取承担费,这是因为:一是从包买业务成交之日起,包买人必须准备这笔资金,即使别处有利润较高的机会,也不能把资金挪作其他投资之用,这是准备资金的时间费用;二是包买商从其他方面借入资金准备贴现之用,此项借入资金要付利息,应向出口商收取承担费。从承担书的日期(即成交日)起至交来票据贴现日止,每月预付一次,如果承担期少于1个月,承担费可加在贴现息里一并收取。

(4)宽限期贴息(discount for days of grace)。包买商理应按照包买付款日至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收取贴息,有时包买商允许担保银行在到期日延长两三天支付票款,这两三天称为“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应计算在贴现期中,包买商照收宽限期的贴息。

(六)贴现计算

包买票据的计算与贴现业务的计算采用同一种方法,即使用一个固定的贴现率,分别计算并扣除各期票据的贴现利息,将贴现净值总额支付给出口商。由于使用包买票据的基础交易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因此各期票据的票面金额应反映货款及延付货款产生的利息。确定各期票据金额的方法有多种,例如先将货款等值分成若干期,再将各期票据支付时为清偿货款余额产生的利息加入相应各期以确定相应各期金额;或者先将货款等值分成若干期,再将各份金额按复利方法计算支付日的利息加入相应各期以确定其票款;也可以采用年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各期的等额支付货款。

六、福费廷业务对当事人的主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出口商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福费廷业务使出口商本来只能远期收回的货款,不被追索地在货物出口后的不久,就能收回,这就使出口商避免了相应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出口商虽然在将票据出售给融资商时承担了票据的贴现利息、承担费等费用,但这些费用都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交易合同之前已初步确定,这就使得出口商可以将这些费用成本,计入货物的价款,而转移给进口商。

(2)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出口商的国家风险和信用风险。由于福费廷业务在前期的大量工作和货物出运后的较短时间内,就可以得到进口商承诺付款和进口地银行保证的票据,向融资商办理无追索权的出售,出口商在该项交易中所承担的进口国的国家风险和进口商以及担保银行的信用风险也就降到最低限度。

(3)能有效地落实进口商的分期付款,有利于拓展资本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的交易起点金额高,处理好进口商的分期付款问题,既解决进口商资金不足,需要在获得并运用资本货物的过程中能产生收益来逐步偿还货物的价款,又能使出口商有效地降低由于延期和分期收款而带来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国家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就成为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福费廷业务方式既然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也就有利于资本密集型货物的国际交易的达成。

(4)有利于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并改善出口商的资产负债状况。一方面,福费廷业务方式能使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尽快收回货款,从而加速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周转,使其有效地避免大量流动资金被占压在待收项目下,以及大量借用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在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下,资本货物通常是出口退税的支持重点。福费廷业务能让出口商尽快收回货款,也就能尽快地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得到退税款。因此,这两方面都能大大改善出口商的资产负债状况。

(5)有利于出口商保守其商业秘密。出口商在生产和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银行提供流动资金的支持。申请银行贷款是通常选择的方式之一,但手续可能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办理公开登记等一系列手续。采用福费廷方式,相对手续简单,融资商应对出口商及其交易情况保密。因此,采用福费廷业务有利于出口商保守其商业秘密。

(6)福费廷业务将使出口商提高其出口商品的对外报价以转嫁贴息等多项费用的成本,对此,出口商应考虑加强其商品的非价格竞争力。由于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将是各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必然要通过必要地提高贴现率以及收取上述的多项费用等方式防范风险。这些费用将由出口商直接承担。虽然出口商可以通过提高其出口商品的价格来转移成本负担,但过多地提高商品价格也就降低了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为了弥补这一点,出口商就必须通过提高商品的品质、扩大商品的广告宣传和加强商品的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力,以争取和维护其市场。

(7)出口商应有必要的措施保证有关汇票上进口商的承兑或进口商开立本票的真实有效,以及银行担保的有效,否则,就得不到免除被追索的保障。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福费廷业务可使进口商的分期付款安排得到出口商的接受,从而克服了进口商现汇不足又需要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的矛盾。

(2)福费廷业务下,融资商对票据的贴现是按固定贴现率计算贴息的,因此,出口商通过价格调整转嫁给进口商的贴息负担也是按固定贴现率计算的。换言之,进口商在分期付款条件下,由此事实上也得到了固定利率的融资,避免了融资期间的利率风险。

(3)在福费廷业务中,以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若该国法律允许进口商开立本票)可以比出口商开立汇票更为方便。就总体手续来看,福费廷业务也比使用买方信贷简便。

(4)使用福费廷业务,如前所述,出口商将其承担的多项费用计入货物价格而转移给进口商;进口商还要因申请当地大银行的担保,而增加交付给大银行的担保费或者抵押物,由此增加进口商的负担。银行为进口商提供担保,要占用担保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额度,也可能缩小进口商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融资的空间。

(5)福费廷业务是以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为债权债务的凭证,从票据法律关系来说,进口商对此有无可推脱的责任。因此,如果进口商认为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存在某些问题,就不能以拒付货款的方式与出口商交涉。这就可能使进口商感到被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进出口商双方洽商合同时,进口商就应考虑提出,在合同中规定,合同货款的一定比例,如10%~15%作为留置金,不列入福费廷的结算范围。留置金需待进口商检验商品合格后,才支付给出口商。

(三)对融资商的作用

(1)固定的贴现率使融资商可以较好地规避市场利率下降的风险。

(2)福费廷业务多为中长期融资,即使贴现率较低,由于融资的时间较长,融资商仍可获得比较可观而稳定的收益。

(3)在有可靠的银行保证和持有有效的票据的条件下,若市场利率水平有所变化,融资商可以通过票据的再贴现,在二级市场转让出原先买进的票据,以及时回收和周转资金。

(4)在买进的票据是有效的情况下,融资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这使得融资商承担了较大的汇率、利率风险,以及国家和进口商、担保银行的信用风险。为规避风险,融资商应对进口国的有关票据、银行业务、外汇管理、进出口贸易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同时,根据对风险的分析和判断,对票据的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等费用的收取方面,要有比较充分的考虑和计算。

(5)福费廷的融资商不能对担保银行或进口商采取“加速还款”的方法。在分期还款的商业贷款中,若借款人对其中某期贷款不能按时归还本息,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的当期和随后各期的贷款本息立即归还,否则可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种安排被称为“加速还款”。但福费廷业务中,如果出现担保银行或进口商对某到期票据不能按时偿还,融资商不能对还未到期的票据采取“加速还款”的措施,这就可能加大融资商的风险。

(四)对担保银行的作用

由于福费廷业务的手续比银行贷款等都来得简便,银行在决定是否为进口商提供担保时,只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即可。而福费廷业务一般时间较长,担保金额较大,担保银行向进口商收取的担保费也可以比较多。在进口商能如约履行其最终付款责任的情况下,这些担保费就成为担保银行的收入。但是,由于担保银行承担着对所担保票据的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为了规避风险,担保银行应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动向。

七、福费廷业务程序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如图8-1所示。

图8-1 福费廷业务程序

在图8-1中顺序代码表示如下:①签订包买合同。②签订贸易合同。③发货发汇票。④交割规定单据。⑤寄单。⑥申请银行担保。⑦借出单据。⑧寄交担保债权凭证。⑨无追索权贴现付款。⑩提示到期票据。〇11支付票款。〇12偿还垫付票款。

具体流程如下:

(1)出口合同的签订、包买票据的签订以及银行担保的申请。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采用包买票据方式融资,则出口商应在合同协商早期就与包买商接触,要求后者提供承办包买票据融资的报价,包括贴现率、承担费率、对票据金额与期限的要求以及对银行担保的要求,同时应向包买商介绍交易的有关内容供后者在决定报价时参考。出口商在收到报价后,应在选择期内回复包买商是否接受。因此出口商应尽快与进口商就货款(包括延期付息与融资成本在内)、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达成协议。通常选择期的前24小时是不收费的,但若出口商迟于该免费期限后回复,无论接受报价与否,都需支付选择费。选择期短则几天,最长可达1个月,但在汇率、利率剧烈波动时期,包买商为避免过大风险往往不给予选择期。

如果买卖双方同意报价,则买方及时向担保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提供票据保证,并将担保行情况通知出口商转告包买商。如果银行同意担保,包买商也认可该担保行,则进出口双方正式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商与包买商签订包买票据协议。

(2)出口商发货,并将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寄给进口商。如果合同规定买方应预付定金,或者买方有权留置部分合同尾款,则这两项金额不能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因为定金已由卖方收到,无需融资,而留置金的支付取决于卖方交货数量,包买商不能对此获得无条件的、不受争议的债权,故不能对其融资。扣除这两项金额后的净额才可以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将全套货运单据寄给进口商,如果采用汇票作为债务工具,则出口商签发一系列不同到期日的汇票,一并交寄进口商要求承兑。

(3)进口商将承兑汇票或本票交担保行,获得担保后直接寄出口商。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后审查合格,即承兑汇票,或按合同规定签发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交担保行。担保行可单独开出保函,也可以在每张票据上做背书保证,然后寄给出口商。还有种做法是出口商在签约后即开立汇票由买方承兑,或由买方开出本票,交担保行背书保证,随附保函后寄往出口地某银行暂存代管。出口商发货后凭有效货运单据要求代管行代填汇票的承兑日期或本票的出票日期,然后连同保函交给出口商。

(4)出口商将合格的票据做“免追索权”背书后交包买商贴现。出口商检查买方即担保人的签字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以确保票据和担保均有效,但很多情况下出口商都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包买商办理。当出口商在选择期内回复包买商的报价时,选择期即告结束。若报价被接受并确认,则自确认日起为承担期。

(5)包买商贴现票据。包买商收到出口商交来的票据及其他文件之后,必须准确审核其真实性与有效性。如果包买商无法审核某些签名,往往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证实,待证实之后才无追索权地买入票据。

(6)包买商将到期的票据经担保人向进口商提示。

(7)进口商经担保人支付票款。每付一期款项,该期票据即被进口商收回注销。如果保函单独开立,则保函金额相应扣减,待全部票款付清后,保函金额亦扣减为零,自动失效。如果进口商拒付任一期票据,包买商应立即做成有效的拒绝证书,并要求担保人付款。如果担保人违约或破产,包买商无法收款时,可以凭票据及担保向进口商或担保人起诉。如果由于不正当交易、无效票据、不合格担保等原因造成退票,包买商仍可考虑向出口商追索。

八、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前提条件

由于包买票据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与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相比,包买票据业务有较为严格的业务限制。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

(2)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包买票据业务需要。

(3)出口结算方式为跟单信用证,出口商对资本货物的数量、质量、装运、交货期担负全部责任。

(4)由于包买商承做包买票据业务的成本较高,因此包买商多规定最低交易金额,一般不低于25万美元;包买商有时也为小额交易融资,但要收取较高费用。

(5)除非包买商同意或进口商是拥有极佳信誉的政府机构或跨国公司,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

九、福费廷业务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一)与保理方式比较

保理方式与福费廷业务相比,前者中的保理商和后者中的融资商对出口商的付款都是没有追索权,保理商和融资商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他们都必须在确定办理该项业务之前,十分谨慎地开展必要的调查和准备,并由出口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①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业务中,是由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传递全套商品单据,并以进口商付款为赎单条件;而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通常并不负责商品单据的传递,单据是出口商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向进口商传递的,进口商并不付款赎单,而是以承兑汇票或开立本票并提供银行的担保为获得单据的条件,随后再分期付款。②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是一次性向出口商付款,而是在收到出口商交付的合格单据后,先支付部分(比如80%)款项,其余款项须在收到进口商付款后,扣除保理费等各项费用后,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在福费廷业务中则不然,融资商在收到出口商交付的合格票据后,扣除贴息和各项费用后,即将全部余额支付给出口商。③保理方式比较适用于批量大、金额小、期限短的贸易结算,一般期限在半年以内;而福费廷方式则比较适合成套设备、大型船舶、工程机械等资本货物交易或大型项目交易的结算,其金额大、付款和融资的期限多是中长期的。④福费廷业务的内容比较单纯,而保理业务则同时带有进口商资信调查、出口账务处理、出口账款追讨等综合服务。⑤福费廷业务的计息按贴现方式办理,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而保理业务是在期末付息,实际利率即名义利率。⑥保理业务一般无须银行为进口商担保,而福费廷业务中需要进口国的大银行为进口商做出担保(保证)。⑦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一般不必事先与进口商取得一致,而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事先向进口商说明按福费廷业务办理结算。

(二)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比较

两者的主要不同有:①由于中长期贷款期限较长,为此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加大,因此,商业银行对提供贸易中的中长期贷款都十分谨慎;而融资商为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融资则是其本分业务,只要事先的各项工作做好了,融资商都乐于开展业务。②商业银行在提供贸易的中长期贷款时,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的担保或者财产抵押,手续较多;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通常只要求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本票,以及提供银行相应的保证(在有关的票据上保证,或者提供银行保函),手续相对简单。③在商业银行提供中长期贷款中,贷款银行通常要求使用浮动利率,以利于其规避利率风险,而这一要求则可能增加了借款人的利率风险,使其难以事先较为准确地核算成本;在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使用的是固定利率,这有利于出口商较好地把握其成本和向进口商报价,也就使得进口商能相应地把握自己的进口成本。

(三)与一般票据贴现比较

福费廷业务与一般贴现业务都是以票据为业务的基础,以提供票据者承担贴息为条件,由融资商或者贴现人(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向提供票据者支付票据的余额。但在具体办理中,两者还是有以下主要区别:①一般贴现业务中,如遇到承兑人因故而不能付款时,办理了贴现的商业银行对原持票人有追索权;而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②一般贴现业务中所贴现的是一般的票据,未必都与特定的贸易有某种关系,即使是用贸易中所使用的票据办理贴现,也并不特定是某一类的商品;但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票据只能是与资本密集型交易有关的票据。③一般贴现业务中使用的票据期限可长可短,多为半年以内;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票据大多是中长期的。④一般贴现使用的票据只要受票人承兑就可以了;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票据则除了受票人(进口商)承兑或者就是进口商自己开立的本票外,还需要资信良好的大银行为其做出保证。⑤一般贴现业务,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只向持票人收取贴息;而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向出口商收取贴息外,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等费用。

(四)与出口信贷比较

出口信贷和福费廷业务都能对本国资本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贸易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的不同:①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出口贸易发展,都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依托,提供出口信贷服务;福费廷业务则不一定都由政策性银行办理,也不要求国家提供财政支持。②出口信贷所支持的出口商品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来确定;而福费廷业务所支持的出口商品则未必都是国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③由于出口卖方信贷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其贷款利率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出口商在这一点上负担较轻;而福费廷业务没有国家财政支持,融资商还要将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以多种费用等方式转嫁给出口商,因此,福费廷业务下,出口商的费用成本较出口卖方信贷高。④在出口卖方信贷条件下,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以及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等,因此,银行通常都要求出口商要投保出口信贷保险,而增加出口商的费用;在福费廷业务下,融资商向出口商购买的票据是没有追索权的,因此,也就不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贷保险。⑤出口信贷需要的文件材料较多,业务受理时间一般较长;而福费廷业务需要的文件材料少,办理时间通常较短。⑥出口卖方信贷往往需要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出口买方信贷则以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担保;福费廷方式中,以进口国银行为进口商提供担保。

阅读材料: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设有专门的产品部门,该部门时刻关注市场动态,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从而设计符合他们要求的产品。以2006年为例,花旗银行推出了两项创新产品——“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和“快捷贸易通”。

“无抵押小额贷款”是2006年5月在上海、深圳推出的创新产品,它无需抵押、优惠利率、快速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一站式融资方案,并与国际性银行建立信用合作。

这种融资方式是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专门设计,真正采用信用放款的模式,从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或担保难的问题,特别符合发展良好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此外,“无抵押小额贷款”还采用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减少企业一次性还本的资金压力,方便企业资金周转。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该方案不仅能满足中小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将帮助企业与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建立起信用关系,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这项业务一经推出市场反应热烈,不断有中小企业要求申请。2006年8月,渣打又把这项创新产品带到了京津地区,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这一无需任何抵押的全新融资解决方案。

2006年11月,渣打又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全新融资解决方案——快捷贸易通。这项服务融合了20多个银行产品,包括提货担保、进口融资、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保兑等产品,配合企业在不同经营环节的资金流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组合,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融资解决方案。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管理团队等因素表现良好,符合银行的审核条件,即可获得最高达抵押品10倍的贷款额度。如果资料齐全,贷款最快可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快捷贸易通”包含人民币及外币贷款,注册2年以上、经营稳定的中小企业都可申请。

思考题:

1.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和现状。

2.什么是出口押汇?办理出口押汇应注意哪些问题?

3.什么是打包放款?出口商申请打包放款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4.出口押汇与票据贴现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5.进口贸易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6.开证授信额度的含义是什么,有何特点?

7.信托收据业务有何特点?

练习题:

一、判断题

1.开办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对于从出口商手中买入的票据没有追索权。  (  )

2.福费廷业务不需要实力雄厚的银行担保或提供保函。        (  )

3.福费廷业务中,进出口商必须事先协商,对采取福费廷业务取得一致的意见。     (  )

4.福费廷业务中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是进口商。             (  )

5.福费廷业务通常金额巨大、付款期限长,贸易双方都是大型进出口商。 (  )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福费廷融资业务是在20世纪(  )年代中后期,由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

A.30   B.40   C.50    D.60

2.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福费廷市场是(  )。

A.伦敦  B.苏黎世 C.法兰克福 D.纽约

3.(  )是使用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A.进出口商双方不必事先协商   B.出口商品价格要高于现汇购买的价格

C.由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出具汇票  D.汇票或本票不需要担保

4.在(  )的形式下,对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没有追索权。

A.买方信贷   B.卖方信贷   C.福费廷   D.混合信贷

5.采用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特点是(  )。

A.出口商品价格等于现汇购买的价格 B.出口商双方要事先协商

C.汇票或本票需要担保 D.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资本品贸易融资

推荐报刊和网络:

1.《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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