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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与贴现业务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贴现与贷款相比,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银行都要按规定收取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本章要点

1.贷款的种类、贷款与贴现的异同

2.贷款业务的核算

3.贴现业务的核算

4.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与贴现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与分类

贷款又称放款,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债权人地位,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需要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方式。

银行贷款按不同划分标准,有不同种类:

按贷款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和中期贷款(1年以上、5年以下)、长期贷款(5年以上)。

按贷款的发放条件划分,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等)。信用贷款是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而发放的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有借款合同(即借据),由于信用贷款没有实物或有价物作担保,因而是银行的高风险资产,商业银行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地发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提供物质财产作抵押品,由银行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法》规定,按担保物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分为抵押(不移交)和质押(移交),这里所述的抵押贷款,按银行业习惯包括两者。抵押贷款在到期时如无法偿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将抵押品拍卖或将抵押品作价以偿还本息,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抵押贷款相比信用贷款安全性增强,风险性降低。

按贷款的对象划分,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集体及个体工商业贷款和个人贷款。

按贷款的用途划分,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个人贷款中包括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按贷款的性质分,银行贷款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

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划分,根据五级贷款分类制度分为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按贷款的利率划分,分为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和优惠贷款。

贷款按其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性质的贷款,如结算贷款、贴现等。

二、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将扣除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也可以理解为,汇票持有人以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为代价,提前取得票据货款的行为。从银行角度讲,它是一种以商业票据做质押的信贷方式;从企业角度讲,它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向银行办理贴现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复印件;

(3)所持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贴现的基本操作程序为:

(1)申请。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2)背书转让。经银行调查审批同意后,客户背书转让汇票,并办理相关手续。

(3)使用资金。汇票经背书转让后,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客户的存款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三、票据贴现与贷款的区别

贴现与贷款相比,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银行都要按规定收取利息。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用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一般贷款涉及银行、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银行信用关系。票据贴现则涉及到贴现银行、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的商业信用关系。

(二)收取利息的时间不同

一般贷款是先发放贷款本金,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或定期计收利息。票据贴现是在贴现业务发生时预先扣收利息,贴现申请人得到的贷款是票面金额扣除利息后的净额,所以其实际利率要比名义利率(即计算贴现息用的贴现率)略高。

(三)资金贷放和融通的期限不同

贴现业务期限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则根据时间期限不同分为长、中、短期贷款。

(四)资金流通性不同

票据贴现后,贴现行可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实现资金的迅速回笼;贷款则需到期收回。

(五)风险程度不同

贴现业务风险较低,因为票据通常是以实际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品交易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债务人还款的可靠来源;票据到期承兑人或出票人必须无条件付款,如不获付款,贴现行可以对票据的所有背书人进行追索。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主要规定: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贷款业务的具体核算要求如下:

①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指定相应的贷款核算方式。例如,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因为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后者则指银行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用途和对象而发放的贷款。

②认真履行贷款核算手续,坚持原则,按时发放和收回贷款,并对本息分别核算。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贷款实际金额入账。期末按照适用利率计算应当收取的利息,并对本金和利息分别进行核算。

③正确反映贷款数据,严格监督信贷指标。

④贷款发生减值时,应按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银行设置“贷款”科目核算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和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银行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本金(合同本金)

 贷:吸收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差额)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利息的核算

在未减值贷款计息日,银行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溢折价)。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差额)

2.未减值贷款的收回

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科目(本金)。

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按“贷款”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贷款”科目(溢折价);按“贷款”科目(溢折价)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贷款”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利息收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客户归还金额)

 贷:应收利息

   贷款——本金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差额)

   利息收入(差额)

(三)贷款利息的核算

贷款利息的核算有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法。

1.定期结息

定期结息指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定期(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计算应收利息,计息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贷款金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例如,某笔短期贷款金额500 000元,6月1日贷出,9月1日归还,月利率3‰,则到6月20日结息时,应计利息为:500 000×20×(3‰÷30)=1 000(元)

从6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的应计利息为:

500 000×72×(3‰÷30)=3 600(元)

利息计算出来后,编制“贷款利息凭证”,并办理转帐。

2.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又叫逐笔结息法。指银行在贷款单位还款时一次性计算贷款利息,贷款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按实际天数计算,算至还款前一天为止。

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化成天数的

利息=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

第四节 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贴现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银行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二)“贴现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银行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交易费用”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二、贴现的账务处理

(一)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时

商业汇票到期前,持票人持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照贴现的要求逐项填写“贴现凭证”,其内容有:贴现申请人和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的大、小写金额等。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其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作收账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银行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填完贴现凭证后,在其第一联“申请人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一并送交银行信贷部门。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等。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及汇票盖印、压印金额等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利息是根据贴现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计算而出,是汇票持有人因提前取款而贴付给银行的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日贴现率×贴现天数

其中: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票面贴现金额减去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上填写完上述内容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账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账户。

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2.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的核算

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支付额)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企业已将转贴现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对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

3.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

      ——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到期收回款项时的核算

贴现、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贴现资产”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

      ——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转贴现——面值

   利息收入(差额)

(二)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转贴现的核算

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负债”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其差额,借记“贴现负债”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面值

2.利息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贴现负债”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

借: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3.归还转贴现款项的核算

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负债”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负债”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贷记“贴现负债”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借:贴现负债——转贴现——面值

  利息支出(差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

第五节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本科目核算银行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当银行贷款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银行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二)确认贷款减值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

(三)贷款价值恢复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四)收回减值贷款

收回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实际收到)

  贷款损失准备(应转销金额)

 贷:贷款——已减值

   利息收入(已收回的表外应收利息余额)

   (或借)资产减值损失(余额)

(五)利息的核算

1.计提利息

在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2.利息减值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六)呆账贷款处理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本金)。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应收利息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利息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转销。

(七)收回已转销贷款

银行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借:应收利息

 贷:坏账准备

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现行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减值有规定,但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而言显得有些粗放,从而也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另一个重要问题。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区别在于其承受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的减值损失比较准确,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例如,一笔一个亿的贷款,在账上可能表现为一个亿,但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它的折现现金流只有9 000万元,那么就需要计提1 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如果按照五级分类,这笔贷款可能只是关注类,只需按照2%的比例提取准备;但根据折现现金流方法则需提取更多准备。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来自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简称IAS39)的实施指导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一笔贷款究竟值多少钱,它是银行依据对贷款企业、市场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目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从而判断一笔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效益不好,或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的现金流受到影响,相应的银行贷款就会受到影响,所匡算出的贷款价值就会“缩水”,减值准备就需要增加。五级分类是对贷款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一种描述,然后根据贷款的级别来确定准备。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最理想的计量资产减值的方法。当然,这种方法的应用也有一定的困难。比如:现金流预测的不准确性,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程度确定贴现率等。为了加强可操作性,新准则将贴现率定为实际利率。

本章小结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即将其转为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因此,贷款是银行创造货币功能的具体表现。同时,银行按期收回本息,也是银行经营货币资金的本质所在。贴现是银行以票据为基础向持票人提供贷款的业务。本章主要讨论了在新会计制度下贷款、贴现及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方法,包括贷款的发放、计息、收回、减值以及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业务各环节的核算。

关键术语

贷款 利率 贴现 贷款损失准备

思考练习题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有哪几种?有哪些不同之处?

2.贷款业务处理练习:

 交通银行某支行3月发生以下业务:

 (1)3月1日,开户单位红华公司申请短期贷款20万元,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当日发放,转入该公司存款账户;

 (2)3月5日,开户单位依依服装厂明还1月7日所借短期贷款10万元,月利率6‰,本息从该厂存款账户支付;

 (3)3月10日,开户单位建设公司一笔3年期贷款25万元发生减值3 000元;

 (4)3月13日,开户单位大成百货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汇票金额20万元,到期日7月15日,经信贷部门审查后予以受理,月贴现率3‰;

 (5)3月20日,将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本市中行申请转贴现,票面金额100万元,实际收到98万元;

 (6)3月31日,计提本月借款人饮料厂合同约定贷款利息6 000元,按照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利息5 500元。

要求:根据所发生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3.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1)建设银行某分行年初确定贷款发生减值20万元。

 (2)1月份经批准核销某单位呆账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5 000元。

 (3)1月末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00万元。

 (4)3月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30万元。

 (5)3月末提取贷款损失准备88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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