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金融监管实务

金融监管实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监管当局最主要的监督领域。金融机构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行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十章 金融监管实务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确保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有序地运行和健康地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监管当局最主要的监督领域。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枢纽,监管当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监督和效率性的原则对其进行监督。

本章要点

1.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2.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与内容

3.货币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

4.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管

金融机构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世界各国都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银行业的监管,以促进银行业强化风险管理,保证金融业的良好运行。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银行机构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目标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目标都体现在金融法规当中。但因为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不同,各国的银行监管目标也存在差异。从各国和地区的银行监管目标来看,主要有三个类型: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及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维护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转,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德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三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的有效经营。以英国、中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以上三类都强调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经营安全问题,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银行监管的内容

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行为。按照一般经济学的含义,一个行业机构数量的变化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长期来看,新机构的进入会使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下降;同时,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机构必然会增加行业风险。因此,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使银行业的机构数量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拒之门外,从而为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市场准入监管包括:

(1)审批机构。进入金融行业必须按照金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向银行监管当局提出申请。经银行监管当局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对进入银行业的机构进行审批,一方面表明银行监管当局允许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进入市场,并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表明进入市场的银行机构将接受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并合法开展业务。

(2)审批注册资本。审批注册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机构进行最低资本限制,并对资本金是否及时入账、股东资格、股东条件和股本构成进行监督审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资本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因此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来承担可能的风险和亏损。这样才能使银行机构在出现财务困难时,具有一定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其董事会不得进行聘任。确定任职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学识水平,二是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一般有严重劣迹的人员不应取得担任银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审批业务范围。审批业务范围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进入市场的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范围的管制。不论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是实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国家,银行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的限制程度较强。审批业务范围是保证银行机构合法经营的需要。监管当局审批银行机构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市场需求以及机构的实力、管理层的经验和能力,总的要求是银行必须对它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要有充分的控制能力。

2.市场运营监管

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概括起来讲,市场运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机构资本适度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状况、支付能力和盈利状况等。

(1)监管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未来损失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衡量资本充足性还有其他许多标准:如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等。

银行的风险资产是指按照各种资产不同的风险权重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量。银行机构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因素是不同的,在衡量资本充足性时,必须对银行机构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因素进行区分,才能正确评价资本的充足与否。

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①监测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变化,使之符合法定的规范标准。②监测银行机构资本构成的变化,使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以及二者内部各部分的比例符合规定标准。③监测银行风险对银行资本侵蚀的潜在威胁。监管当局要根据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数值的变化,对银行机构提出核定资本、增补资本、削减投资、削减债务、调整资产结构和降低投资风险的要求或建议。

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机构的信心,稳定银行机构的股本构成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弥补银行机构的经营亏损,弥补不良资产损失,对银行的业务经营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2007年2月起,我国银监会开始在部分银行推行新资本协议。

(2)监管资产安全性。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②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当局必须规定资产集中的上限,并密切注意大额风险暴露的变化。③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关系人通常是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自己的公司等。④监测银行呆账准备金的变化。监管当局应当监督银行机构的呆账准备金是否及时提足,对损失类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核销。根据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3)监管流动适度性。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有两部分: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二是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的资产,包括国库券、公债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资产,主要应付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①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②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以及资产负债的总体结构情况进行监督,使之符合法定的标准。③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

(4)监管收益合理性。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内容主要有:①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通过收入来源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生息资产、非生息资产的结构,从而判断银行的资产构成、质量的状况。②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经营成本。通过支出去向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银行利息支出、经营成本的高低,判断银行负债结构是否合理。③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应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的提取等。监管当局必须注意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情况,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的应收利息计入当年损益,比例过高会存在收益风险;同时应注意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情况,应付未付利息提取不足,潜在支出会影响银行未来收益;同时还应当注意呆账准备金的提取状况,其提取比例过低,会使财务状况失真,虚增银行利润。

(5)监管内控有效性。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指对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一整套

制度和方法。目的是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信息能够及时可靠地传递,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行为,提高经营效率,鼓励雇员遵守银行内部授权管理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合理的商业原则。

完善的内部控制包括:整个机构的控制环境、鉴别评估风险的程序、防范化解风险的管理程序、信息报告体系以及对以上体系的稽核监督。

对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具有覆盖所有决策过程、操作过程的内控制度;是否所有的岗位都受到制约;是否根据政策规定谨慎开展业务;是否根据管理层一般或个别授权进行交易;是否具有完善的控制债务和资产的保全措施;是否能够遵循一般会计原则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财务信息;是否能够恰当地确定和评估业务风险等。

3.处理有问题银行机构及市场退出监管

(1)处理有问题银行机构。有问题银行机构是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主要特征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资产过于集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流动性不足;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监管当局处置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主要措施有:督促有问题银行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对于管理极度混乱、风险程度严重、自我拯救不力的银行机构,监管当局将采取必要措施,禁止银行机构某项业务的开展,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提高资本比例,纠正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机构实施联合救助,如出借资产、置换资产、延期追偿债务、托管经营和善意收购或兼并;在一般情况下,由中央银行对有问题银行机构都采取救助行动,如提供流动性支持用于债务清偿等。对有问题银行机构进行重组,通过注入资本、缩减负债、出售资产等,改善有问题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通过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或减免税收来改善有问题银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对于救助无望、濒临倒闭的银行机构,监管当局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接管,如果接管期间银行机构被出售、并购、清算等,监管当局将终止接管。

(2)处置倒闭银行。银行倒闭是指银行机构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形。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机构的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二是银行机构的总资产虽然超过其总负债,但银行机构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偿还目前已到期债务,经债权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银行机构破产。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收购或兼并。即其他健康的银行收购或兼并倒闭银行,包括收购倒闭银行的全部存款和股份,承接全部债务或部分质量较好的债务。

②依法清算。清算是终结解散银行机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银行机构法人资格的程序。通过清算,总结解散银行机构现存的法律关系,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处理解散剩余财产。

(三)评级系统

在监管检查的基础上,监管当局一般要对银行机构进行评级。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金融监管的检查和评价理论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其中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质量(asset)、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这一制度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统一对商业银行的评级标准而制定和使用的、对商业银行的全面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检查主要是围绕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资本充足率,包括资本充足比率是否达到最低要求,资本构成和变化等。资产质量,包括风险资产程度、资产质量及呆账准备情况等。经营管理能力,包括银行的业绩、业务策略、管理机构、高层人员变化、对银行法规的遵守、报表的质量、内部检查报告、外部检查报告以及信贷、流动资金、利率外汇等风险的内部控制情况。盈利水平,包括盈利的增长及走势、收入来源、支出情况、财务的实现与预算的比较、股东资金平均的回报率、股息政策及派发率等。流动性,包括库存现金、超额储备、资产流动比例、存贷款比例等。

在对银行机构经营情况检查后,要进行综合评级。评级中,主要以风险程度、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作为主要标准,同时也参照检查中的其他违规问题和监管当局的印象来进行打分。得分出来后,据以纳入相应的级别。综合评级各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有四级:A级:未发现重大问题,经营良好;B级:未发现重大问题,但经营中有弱点,经营尚好;C级:检查出存在一般问题,经营尚可;D级:检查出有重大问题,不合要求。

(四)我国银行机构的监管

1.我国银行机构监管目标

从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银行监管目标是:维护社会公众、银行机构的利益;维护货币信用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障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我国银行机构市场运营监管

(1)监管资本充足性。根据国际惯例,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必须达到4%以上。

(2)监管资产安全性。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主要包括:贷款质量指标,分为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和呆账贷款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分为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指标和最大十家借款客户贷款指标;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考核外汇);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考核外汇)。

另外,还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即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余额与资产期末总额之比;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即对股东贷款余额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没有上限要求,主要是通过历史对比和横向比较来分析、评价风险程度。

(3)监管流动适度性。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包括: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

(4)监管收益合理性。我国衡量收益合理性的指标为监测指标,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由监管当局通过对该指标历史对比和横向比较,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资产利润率指标;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为三个月,即三个月以内的应收利息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超过三个月的则不能计入损益,要在表外列账;收入增长率和支出增长率。

(5)监管内控有效性。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改进自身经营方略和科技手段,来提高其整体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此过程中,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对国有银行实施的改制以及上市,可以筹措到资本金,更重要的是能够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明晰股权资产、完善组织结构和确定发展战略,进而增强国有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6)监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我国,信息披露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4.我国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监管部门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监管部门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

(1)行政关闭的监管。

①由金融监管部门做出关闭决定。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发生后,其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送上级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如果符合有关法规关于实施行政关闭情形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当地政府就实施行政关闭事项进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提出实施行政关闭的具体方案。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做出关闭决定,同时可指定一家银行托管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②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配合下,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关闭。地方政府要牵头成立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日常办事机构,明确参与部门及其职责分工。金融监管部门召集被关闭金融机构负责人、股东、职工开会,宣布并交付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闭决定书》,同时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停止其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③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清偿工作。清算组由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被关闭金融机构股东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和托管金融机构派出的工作组进驻被关闭机构,清理被关闭机构的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剩余财产等。清算方案经批准后,对所欠债务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确认。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且调解不成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清算组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关闭金融机构破产。

④金融监管部门在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被关闭金融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后,宣布该金融机构解散,被关闭金融机构法人资格消灭。依法破产是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司法程序。

(2)依法破产监管。

①有问题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经过审理并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对提出申请的有问题金融机构宣告破产。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金融机构破产前,应事先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经监管部门同意。

③有问题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④清算组对清算财产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由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确认。

⑥清算结果经过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金融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⑦金融监管部门收缴破产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防止金融机构危机传染和金融机构倒闭;另一方面,一旦金融机构倒闭,负责处理金融机构倒闭事宜,帮助料理金融机构的“后事”,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和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各级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办法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使存款人不受金融机构关闭或破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基本上没有发生大规模存款挤提的重要原因。我国有必要尽快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改造成公开、正式、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证券机构监管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集中交易的场所,它本身并不参加证券买卖,也不决定买卖的价格,它是为证券买卖的双方提供的一个公开交易的场所。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监管有注册制、核准制、认可制三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实行核准制。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申请设立时,应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如申请书、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事业法人,由证监会监管。

2.对证券交易所业务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规则主要是贯彻规章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交易所还要严格内部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其关键是建立一套健全、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及完善证券法规。对证券交易所业务的监管主要包括:

(1)对证券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办理委托、交易程序到清算交割,几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管理与运行规则,包括如何办理委托,办理委托的方式、程序及要求;如何进场交易,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及原则;如何竞价、成交及应办理的手续;如何进行清算交割,清算交割的时间、方式、程序及要求等。

(2)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在证券交易所大厅中,证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商则可进行自营买卖,证券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场交易。因此,要对这些证券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其核心是禁止和制止、制裁上市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及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行为,防止相互串通勾结,使上市交易能公正顺利、健康、高效地进行。

(3)对客户委托买卖交割进行监督管理。如规定客户买卖股票必须委托买卖经纪人、填写买卖委托书,受托经纪商在成交后应与证券交易所办理清算交割手续,随后经纪商再与客户办理交割及股票过户。客户要按契约对经纪商支付一定的佣金。

(二)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从事证券业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完整、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自发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在对市场分析预测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以虚假信息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以避免个别人利用媒体散布谣言,传播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

三、保险机构监管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1.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

2.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分为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初步申请,即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筹备建立保险组织的书面请求;正式申请即保险公司经过筹建,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筹建期为一年。申请开业时,保险公司应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最后,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方可营业。

4.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经营的监管

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其二是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

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

保险费率是特定险种每个风险单位的保险价格,其监管也就是对单位保额的公平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管。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把费率监管列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保险法》和有关保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对商业保险的费率加以严格监管。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费率由中国保监会统—制定,其他险种的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后由其总公司报保监会备案,而且未经总公司授权,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如果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的费率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或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费率过低,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3.保险合同监管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投保人、受益人、投保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进行全程监管。

4.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即再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兼营。同时,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6.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这主要通过对每一危险单位承担责任的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担责任的限制和总自留额的限制来实现的。

(三)保险财务的监管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准备金依其用途不同,体现在下述指标监管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目的是为了对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所作的资金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

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4.公积金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公积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5.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费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作了明文的限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原则,同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四)保险中介人监管

保险中介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这些中介人站在不同的法律立场,充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媒介,对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代理人,他们是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外国保险经纪人在我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保险公估人监管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事财产损失原因的鉴定和财产损失金额估算的仲裁机构。保险公估活动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其行为的后果直接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对保险公估人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这些资格要求通常包括: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必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向有关部门注册;具有法定的最低资本金;必须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投保规定金额以上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一)信托机构监管

1999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要求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001年4 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利于促进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市场准入监管

(1)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资本限额要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业务经营监管

(1)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2)其他要求。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经营规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理及收支的情况。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第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第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第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第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批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1.市场准入

国际上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一般都采取市场原则,只要达到监管当局所规定的要求,都可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日、美、欧等监督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考虑:反垄断;资本充足;管理良好。为此,在其有关法律中都有一些禁止性条款。例如日本禁止成立控股公司的类型有三类:①公司集团的规模大,并且在一定数量的主要事业领域分别拥有不同的大规模公司;②大规模金融公司和从事金融或与金融密切相关业务的公司;③在相互间有关联性的主要事业领域分别拥有不同的、在各事业领域所占销售份额在10%以上的公司。欲成为或欲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者,都必须事先取得金融厅的批准。

2.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金融控股集团架构下,由于控股关系及不同金融部门资本金要求和性质的差异,引发了资本充足率考核和监管方式的一系列新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实际包括三个层次:①控股公司本身(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②被控股子公司或其它持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③将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视作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前两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可按照对单一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待;第三层次的资本充足率,即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监管当局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运用适当方法,剔除在整个集团层次上资本的重复计算,剔除控股公司以债务投资的部分,准确计算出整个集团真实的自有资本金和对外负债,并对不同类型金融集团制定出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3.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管

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下,为获得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协同效应,可能产生多种形式的内部关联交易。由于关联交易在本质上属于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属于外部监管的直接内容。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有可能危及集团整体及所属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存款机构的安全,违背市场的公平交易法则,进而可能破坏对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统一和公平,因此监管当局必须予以关注。从国际组织关于金融集团监管看,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在于:指导和督促金融集团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集团内控制度的定期评价。一旦监管当局认为金融集团报告的关联交易行为有违市场公平交易法则(例如定价过低或过高)或对受到直接监管的一些方面(比如资本充足率或风险集中度)造成损害,将有权对这些交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

4.对风险集中度的监管

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监管当局均对其风险集中度进行控制,其中重点是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的总交易金额进行控制。

5.金融集团监管中的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无疑增大了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对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必须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达成共享信息的有效机制。为此,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对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的主要精神是:充分发挥监管协调人(主要监管者)在信息收集和共享中的作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披露重要的可能被其它监管部门关心的信息,同时为防止无效信息的大量流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应制定明确内容和规则;监管部门应主动向主要监管部门通报监管对象出现的新的重大的或可能产生潜在重大影响的因素;建立金融集团母国监管机构和所在经营国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修改相关法律,包括对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以消除妨碍信息流动的障碍。

6.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的指导意见和有关国家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做法,在原有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把目前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到一种正式的综合监管制度安排;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对各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各监管机构分行业进行分别监管。

(三)邮政储蓄监管

1986年作为解决邮政系统“扭亏为盈”举措之一,国家允许邮政系统恢复开办储蓄业务,并给予较大的利率优惠。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进行监管的职责。邮政储蓄机构借助网络优势、汇兑优势及机构优势,吸收储蓄存款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一些邮储机构疏于管理,内部控制薄弱,业务操作不规范,违规经营较为严重。然而,中央银行作为直接的监管者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感到无从下手。而由于受邮政和储蓄混业经营的影响,中央银行也不能对邮政储蓄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以至许多重大金融法规难以在对邮政储蓄的监管中适用。由于中央银行职责所限,监管部门对邮政部门的业务监管范围仅限于对邮政储蓄的账目进行监督检查,而无权查看邮政局的全部财务收支、费用、利润账表和传票,使监管效率和力度很难令人满意。加强对邮政储蓄的监管已刻不容缓。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标志着邮政储蓄正式纳入银行业监管范畴,其直接监管者由人民银行转变为银监会,这对于防范和化解邮政金融风险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信用合作社监管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人民银行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工作。随着2003年4月28日起银监会正式履行职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银监会提出在监管理念和思路上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合法合规性监管要与风险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合法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主;二是行业监管要与法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行业监管为主转变到以法人监管为主;三是业务监管要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业务监管为主过渡到以内控制度监管为主;四是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资格监管为主转变到以行为监管为主;五是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并逐步由专项检查为主转变到以序时性全面检查为主;六是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并逐步由事后处置为主转变到以事前、事中预警防范为主。

第二节 金融市场监管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金融市场自身规律和特点,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管。

一、货币市场监管

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是相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的,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而进行的一年期以内的资金交易活动的总称。根据短期资金具体运用与交易标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等子市场。货币市场最大的特点是所交易的金融工具具有短期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其功能是调剂资金的余缺。

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当局对货币市场的监管,包括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对债券市场的监管等。

(一)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1.商业票据与票据市场

商业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债务凭证。它是以书面载明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票据市场主要指票据贴现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分为三个层次,即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背书人在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贴现率扣除自贴现日起到到期日为止的利息后付给持票人现款的一种行为。票据到期时,贴现银行凭票向债务人或背书人兑取现款。转贴现是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持未到期的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贴现的一种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以贴现过的票据作抵押的一种放款行为,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票据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间接宏观调控。所以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更要加强金融监管。

2.对票据市场监管的一般内容

(1)使用国家票据的规定。使用国家票据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户的法人;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汇票经承兑后,付款人和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对商业票据承兑的规定。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虑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兑按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各商业银行、政策件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监管部门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督辖内承兑总量和风险度。

(3)对商业票据贴现的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银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贴现人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贴现人对拟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4)对商业票据再贴现的规定。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再贴现的操作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再贴现申请;各大区分行营业部和中心支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同业拆借市场也叫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同业之间相互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中产生最早、发展最快、最具代表性的子市场。

1.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基本原则

(1)协调自愿、平等互利、自主成交原则。拆借双方要在尊重各自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平等协商成交。只要资金来源正当,资金使用合理,就不能硬性摊派或强行干预,或附加其他条件。

(2)短期使用的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方式,它来源于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或闲置资金。因此,在使用上要符合暂时性余缺调剂的特点,不能以此来盲目扩大资产规模或弥补信贷差额。

(3)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同业拆借多为信用融通,所以拆借双方都要讲求信用,有借有还。避免短期长用,或随意逾期和转期的现象。

2.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规定

(1)对拆借参加对象的资格审定。参加同业拆借的对象仅限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的各分支机构也可以互相拆借资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同业拆借。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可视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加同业拆借、拆入拆出资金。

(2)拆借资金用途的管理。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当月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兑的头寸不足以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这是由拆出资金来源的短期性所决定的。

(3)拆借期限和利率的控制。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在恪守信用的原则下,拆借期限和利率可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约。拆借利率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随行就市法确定;拆借期限分为7天以内的同业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具体规定为: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可向所有金融机构拆入4个月以内的资金,可向银行拆出4个月以内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比例限制。为了确保拆借市场的安全,中央银行一般限制金融机构拆入、拆出资金占存款的一定比例。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规定: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5)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自身的资金量和清偿力控制拆借总量。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存大于贷并交足法定准备金、归还到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和上交应交联行汇差后的剩余资金。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投入资金比例的最高限,控制拆入资金量,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解决同城票据的清算头寸不足和季度内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扩大贷款规模。

(三)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

(1)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人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人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3)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要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协议。

(5)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白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6)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做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二、资本市场监管

(一)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对证券发行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指对证券发行的认可监督。证券发行的认可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

1.注册制

这一制度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先向证券监督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注册。发行注册要求发行人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诸如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经会计师签署的各项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主管机关对发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严重失实、遗漏或虚报,则采取行政手段,发出“停止命令”,终止其注册生效;如属一般情节,则通知注册人加以纠正。在未予注册之前,发行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对政府债券、政府核准的其他证券和不公开发行的证券免予注册。它实际上是一项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开有关财务、管理、投资及其他方面信息的制度。

2.核准制

核准制指证券发行人每次发行证券均应报请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主管部门规定了若干核准条件,经主管机关对发行者按核准条件审查许可后,才能允许证券发行。这些核准条件一般都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些投资者因不能阅读或看不懂“公开说明书”而容易上当受骗。在这一制度中,主管部门通常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因此它具有很强的政府干预色彩。政府通过调整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其他条件、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核内容、证券发行的审核程序等,在一定程度上可直接控制证券发行的规模、速度、方式、价格等,从而控制证券市场的规模和发展。在一些证券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通常采用这种制度。

我国对证券发行和上市实行核准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法》规定,发行证券和证券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证券监管部门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人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此外、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也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二)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1.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获得的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信息交易以获取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变化、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要合同、分配股利和增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收购方案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指股票发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

市场操纵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库存证券、信息等优势,人为制造交易价格的虚假升降,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市场操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违背了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而且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对金融、经济甚至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都产生相当的威胁。我国《证券法》中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市场欺诈行为的监管

我国《证券法》中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以下市场欺诈行为:第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第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第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第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第五,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第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此外,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三)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

信息披露是有关行为主体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证券有关信息的行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及上市时的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上市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前者主要是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后者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在经过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且以上文件都需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规定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形式,这些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驻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指以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为特征的市场,其市场价格派生于基础现货市场。金融衍生工具就是指在传统的利率、汇率、股票、债券、黄金、外汇、股价指数等基础金融工具或金融标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全球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期货、期权、互换、权证、远期协议五大类,并且它们相互之间又可进行各种组合。金融衍生市场既有规避风险、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的积极面,又有刺激投机、加剧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消极面,因此,各国金融管理当局都十分重视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国际上对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清算所为了防止其清算成员不能履约所带来的风险损失而收取的一种履约抵押金。清算所规定,所有会员开立结算账户并结算全部交易。结算账户由结算部管理,会员按规定存入基础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其中前者是会员取得交易资格时缴纳的风险储备金,与其席位一起作为最终担保;后者是履约保证金。对于交易保证金的提取水平,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状况和市场风险随时调整。各国保证金比率一般在10%以下,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到100%。

(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这一制度即是规定各衍生合约的价格最大升跌幅度,使其始终控制在交易保证金提取率的范围之内,不致发生过度投机。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设置信用限额,也是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措施。

(三)每日无负债的结算制度

这一制度包含两层意思:第一,逐日盯市,即每天收市以后,结算部即根据交易合约收市前若干笔交易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分别计算出当日结算价,并据此及会员的成交状况、持仓状况计算出各会员的盈亏;第二,结算债权债务,即根据各会员的盈亏状况在会员的结算账户间结转资金,不足部分相应的会员需以追加保证金的方式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或开市后自行平仓,使持仓量不超过最低保证金水平允许的上限。在场外衍生交易中,也可以考虑这种思路,比如对抵押品进行市值重估,及时调整并要求补充设定抵押品等方式来减少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四)持仓限量制度

大户对市场价格的垄断和操纵,往往将使绝大多数中小会员遭受亏损以致“穿仓”(追加不上保证金)而蒙受风险。因此,在交易所市场上,必须通过制定交易规则来规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量,以及持仓超过一定总量时实行报告制度。这一制度表明: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上,由于合约的标准化程度低,流动性比较差,强势的交易对手一方或者多方联合完全可以控制某些合约的交易价格,为了防止其操纵市场,虽然不能像交易所那样限制其持仓量,一是可以通过尽量减少参与这些合约的交易,二是要逐步提高对这些合约的定价能力,改善市场弱势地位。

(五)大户报告制度

为防止大户以转移、分散持仓的方式超出限额而操纵市场,各市场均要求所有持仓量超过单边持仓总量15%的会员,必须提交其持仓意向、代理文书等,并根据情况予以审批风险及违约处理制度。为了保证上述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了严格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加收特别保证金;强制平仓;没收初始保证金;没收席位;交割违约处罚等等。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也应当考虑完善违约处理相关的合同安排,以使违约者因受到处罚而遭致的损失超过其从违约中得到的好处为原则来设定处罚的力度。具体的处罚措施除了违约赔偿、调整其信用评级等还可以继续进行探索。

(六)自营与代理业务强制分离制度

美国有关交易法规定所有会员必须把自有资金与市场部门和客户的资金部分严格分开,交易所稽核部门随时抽查其账户以保证会员公司遵守此项规定,以防止相互透支,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风险基金制度

为提高衍生工具市场抗风险能力,稳定市场,西方各国证券市场均建立证券交易风险基金,并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办法,从收缴、申请、调查以至赔偿都做到有法可依,各国收缴数额均在交易费用的20%左右。

四、外汇市场监管

(一)对银行结售汇市场的监管

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仍实行严格管制。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结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等法规,目前我国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汇账户的监管

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具体包括:①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账户分开使用,不能串户;②境内机构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才可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且经外汇管理局批准;③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的外汇账户,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月账户余额应控制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余额以内;④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2.对收汇和结汇的监管

具体有:①1998年12月1日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关闭后,所有机构个人只能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擅自存放境外;③境内机构除符合特殊条件,并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外,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④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应当结汇,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

3.对购汇和付汇的监管

主要包括:

(1)除少数例外,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对外支付用汇,须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和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内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资本项目下的用汇,持有效凭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

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小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交易中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交易中心为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提供交易系统、清算系统以及外汇市场信息服务。外汇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交易。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交易中心会员,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并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成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也作为交易中心会员参与市场交易。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交易员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交易中心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币种及品种和清算方式等事项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保证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账。

(三)对汇率的监管

对汇率的监管包括对汇率制度和汇率水平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

1.直接管制汇率

由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来制定、调整和公示汇率,即实行所谓的官定汇率。并且官定汇率成为市场实际使用的汇率,它使汇率水平符合官方政策的需要。

2.间接调节市场汇率

监管机构对汇率不进行直接的干预,而是让汇率自发调节外汇市场供求,当市场汇率波动剧烈时,中央银行利用外汇平准基金买进或抛售外汇或本币,使市场汇率稳定。另外,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的运用,主要是利用利率杠杆来影响汇率。

3.实行复汇率制度

一国通过外汇管制,而使本国货币汇率有两个以上的表现形式。具体形式如:实行差别汇率,对进口和出口规定不同的汇率;对贸易活动和金融活动采用不同的汇率,或对不同的商品规定不同的汇率;再如实行外汇转移证制度。规定出口商结汇时可取得外汇转移证,此转移证可以在市场出售,出售所得便是对出口商的补贴,而进口商由于要购买转移证,成本增加,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复汇率形式。

我国对外汇汇率的监管,在银行结售汇市场,要求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交易,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及规定的每日最大价格浮动幅度内进行。

(四)违规处罚

(1)对各种形式的逃汇,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处以逃汇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套汇,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以—定比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勒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者,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4)外汇指定银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售汇、结汇业务.以及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或吊销其许可证。

(5)境内机构有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或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以及改变其使用范围的;非法使用外汇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等,均由外管局做出相应的处罚。

(6)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推进金融机构健康有效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必然要加强对其进行监管。世界各国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一般都是从市场准入管制、资本充足条件、清偿力管制、业务活动范围管制、风险管制、法人治理、市场退出管制等方面入手的。至于具体的指标要求、操作方式、处罚等,要依各国的情况来确定。世界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结合管理体制、业务活动、经营状况等综合进行的。一般都很重视对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的监管。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逐步完善,目前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国金融系统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它们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方兴未艾,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条件下,逐步探索、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当务之急。金融市场监管指各国的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采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进行干预控制的做法。逐步加强并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可以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和外汇市场监管。

关键术语

资本充足率 信息披露制度 骆驼评级制度 谨慎监管原则

内部控制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 内幕交易 保证金制度

思考练习题

1.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一般内容有哪些?

2.结合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的现状,预测其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3.请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谈一下我国应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4.试述证券市场监督的必要性、原则和主要内容。

5.结合实际讨论银监会的作用,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应如何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职能分离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

[附录]

抢救伊利诺斯银行

美国伊利诺斯银行1984年拥有400多亿美元的资产。该行的营业地点设在芝加哥的金融区,而根据该州的法律,银行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这使得银行的个人存款仅占总负债的10%~12%。这家银行主要从事批发业务,即其贷款对象主要是大公司。其贷款的来源是没有保险的大额公司存款和存单、欧洲美元和附属债务等形式的资金。20世纪70年代末及80年代初,该银行的管理层实施了错误的公司战略,正是这一战略误导银行走上了破产之路。管理层宣布,银行的目标是成为对美国工商业的最大贷款者。这就意味着它开始要从其他银行如美洲、花旗、摩根、大通、化学银行以及其邻近的竞争对手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手中夺取业务份额。

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能源业蓬勃发展,对石油开采和生产的贷款需求旺盛。该行的一些官员与俄克拉何马州某产油区的一家小银行建立了密切的工作关系。伊利诺斯银行以为,俄州这家银行通晓关于石油贷款的一切事项,于是居然同意买进后者不能维持的银行贷款。伊利诺斯银行还超越自己法定贷款限制参与其他银行的贷款业务。伊利诺斯银行自己没有认真做信贷分析,也没有注意审查有关文件就接受了俄州银行的贷款。在伊利诺斯银行这个案例中,管理上的一个主要错误是,放松标准以赢得业务,管理层强调数量而不是质量,将贷款发放权下放给缺乏经验的信贷官员,过度追求新贷款而放弃正确的贷款程序和信贷标准。当俄州这家银行因坏账损失而倒闭时,伊利诺斯银行的麻烦开始明朗化。其中一些贷款被认为是个骗局。显然,伊利诺斯银行买进或参与的许多贷款也是呆账。伊利诺斯银行并非是惟一的受害者,其他城市有几家参与或购买俄州这家银行的贷款的银行无一能幸免。检察官发现,伊利诺斯银行的账目上有几亿美元这种不良贷款,此外,还有几千万美元的其他坏账,能源贷款和更加常规的工商贷款也是在这种信贷政策不充分、程序不当、授信不妥的制度下操作的。俄州这家银行一倒闭,新闻界广泛报道说该行许多坏账已转到伊利诺斯银行。伊利诺斯银行有保险的存款人并不担心,因为美国政府完全保证他们的存款保险。但是,没有保险的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欧洲美元存款的持有者对该行的支持开始动摇。定期存款到期后都没有转存,欧洲美元合同中止,银行在同业市场上筹集资金也遇到了困难。伊利诺斯银行因坏账过多、资金无保险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的挤提而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银行向作为中央银行及最后贷款人的联邦储备银行大量举债,以对付流动性危机,但不久就发现,该行已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而且由坏账已经造成的和预期造成的损失使资本严重不足。伊利诺斯银行开始摇摇欲坠。伊利诺斯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后,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认为让伊利诺斯这样的大银行倒闭会严重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决定对该行予以挽救。

拯救该行的第一个措施是保持货币市场的稳定,通过建立公众对该行的信任而使该行能在货币市场上继续出售可转让定期存单或借入资金。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很快牵头组成一个银团为该行筹集了45亿美元的贷款额度;美联储要求该行把170亿美元的资产存入美联储作为今后借款的抵押品。由于这些措施仍不足以平息恐慌,政府又安排管理当局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宣布为该行的所有存款者(无论额度大小)提供担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7家大银行联合向该行注入20亿美元资本金;美联储保证继续向该行提供贴现窗口借款等。然而.事实证明这一揽子拯救措施只是权宜之计,伊利诺斯银行的存款仍在继续流失,仅2个月内该行的存款流失就达约150亿美元。

1984年7月,管理当局建议对伊利诺斯行进行彻底的财务整顿,随后股东批准了这一计划,该计划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为该行的所有者,具体做法是:(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立即购买伊利诺斯银行20亿美元的有问题贷款(按账面价值),并承担该行在联储的20亿美元的债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立即把10亿美元贷款作为损失冲销,相应把该银行资本金的账面价值降低到8亿美元。(2)伊利诺斯银行有权在以后3年内出售另外的15亿美元的非正常贷款。(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伊利诺斯银行新发行的l0亿美元的优先股,并将其转换成1.6亿股普通股。伊利诺斯银行4 000万股股票的持有者把他们的股票换成新组建的持股公司的股票,这家公司持余下的4 000万股股份。这样,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立即拥有了该行80%的股份。(4)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因购买有问题贷款而受损,所以它有权购买新持股公司的4 000万股股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总损失包括支付给联储的利息费用和托收成本,将在5年以后计算。(5)伊利诺斯银行的现有股东每持有一份股票,就有权购买该行的一份股票,如在60天内购买,每份价值为4.5美元,如在60天以后购买,价格为6美元。通过上述方式,伊利诺斯银行已基本被国有化了。

1985年和1986年,伊利诺斯银行的报表上出现了赢利。1986年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制订一项出售伊利诺斯银行股票的计划,从而使该行重新成为私有制银行。

伊利诺斯银行蒙难的这段历史表明银行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以及稳健的银行对支付系统乃至整个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俄州那家小银行的倒闭是比它大得多的伊利诺斯银行倒闭的直接诱因。如果当初政府不是接管而是关闭伊利诺斯银行,其他几百家机构可能随之倒闭,给整个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