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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与激励机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上所有对金融混业集团资本监管影响的分析都假定资本监管与金融混业集团决策有关联。米尔恩和伊丽莎白、艾利热贝斯·沃利认为,将谨慎的资本监管视为激励机制,在违约时对金融混业集团进行惩罚。换句话说,通过自我约束激励机制,把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从监管者转移到金融混业集团自身。

第五章 资本监管与激励机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对金融混业集团的监管不应仅仅是为了其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还应促进银行的发展和效率。因此,在监管中不但要考虑外部力量的介入,更要注重金融混业集团内部的激励相容,即监管应当符合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管理人员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应在满足监管目标的同时,使金融混业集团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提高金融混业集团的价值。否则,资本监管就降低了金融混业集团的效率,是激励不相容和无效的。

基本上所有对金融混业集团资本监管影响的分析都假定资本监管与金融混业集团决策有关联。比如,审慎的资本要求会约束金融混业集团行为。但这个假设是不现实的。金融混业集团监管者只有有限资源,且不能对金融混业集团头寸进行持续监控。即使观测到违规行为,监管者也不能获得相关金融混业集团的绝对运营控制。他们所能做的仅仅是进行一系列的干预,诸如参与管理、公开谴责和最致命的武器——吊销执照。米尔恩(Milne)和伊丽莎白(Elizabeth)、艾利热贝斯·沃利(Whalley)认为,将谨慎的资本监管视为激励机制,在违约时对金融混业集团进行惩罚。[1]这些惩罚并不一定是货币性的,任何一种监管干预形式都将给金融混业集团管理和股东引入额外的成本,包括同监管者谈判的时间管理成本,紧急注资时的股权稀释,当资本接近最低水平时信用损失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等。

在米尔恩和伊丽莎白、沃利所设定的持续时间里,当金融混业集团违反监管资本要求时,惩罚的激励效果迫使金融混业集团用自由资本来缓冲,从而暂时满足监管要求。[2]这是持有资本超过最低水平的一个解释。本章将此观点进一步发展,检验了如此激励机制应用对金融混业集团资产选择的影响,其结果为资本监管对资产选择的影响在许多重要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监管理论所预测的。

将资本监管视为激励机制也表明,如果违背资本要求的惩罚足够严重,在相对粗略的风险权重或更简化的资本要求杠杆下,金融混业集团投资组合风险也会减少。换句话说,通过自我约束激励机制,把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从监管者转移到金融混业集团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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