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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银行业监管体系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使其证券投资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随着各种金融业务日益相互渗透,业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把银行监管责任人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将其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

二、英国银行业监管体系

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使其证券投资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该法案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国务大臣授权SIB对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而且监管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一改传统的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模式。然而,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仍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的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

随着各种金融业务日益相互渗透,业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把银行监管责任人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将其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从事的监管业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资本标准等进行规定;对银行、保险、投资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对承担相关业务的各种职务资格进行认定;对金融集团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对监管对象具有执行民事惩罚权,还有权禁止不合格人员在金融业的雇佣;对消费者和业内的教育指导,从事普及和提高金融知识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和个人提高金融业务的活动能力。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一元化改制后,相应的配套机构逐步设立,具体有“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等,使得金融服务用户能得到更可靠的保护。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职能在于裁判企业和个人对FSA的申诉,完全独立于FSA。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则在于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为消费者提供廉价、快速的纠纷解决。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合并了原有的五个赔偿机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赔偿问题,赔偿资金来自金融业内赔偿准备金,赔偿的条件及上限根据FSA的规定执行,该机构是在FSA的管辖下运行。

英国金融监管一元化改革使金融服务用户的利益得到更可靠的保护,使金融体制与各主要工业国家更好地接轨,为英国加入单一货币、保证伦敦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改革,形成一个由财政部央行和FSA三方分工合作、规范监管并确保金融稳定的机制。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结构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业进一步的分工演进,特别是促进了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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