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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终极控股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4.4.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终极控股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调整被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是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4)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终极控股股东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调整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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