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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与控制权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制权”一词主要有两个来源。另一个控制权是由Grossman and Hart提出的,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产权契约规定的特定控制权之外的剩余控制权,它所指的控制权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控制权是控制的表象,控制才是根本。当一个企业能够统驭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就具有控制权。

1.2.3 控制与控制权(10)

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在S-X规则第1-02 (g)条对控制的定义是: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力,从而通过行使表决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决定或影响某一方的管理或决策方向。

2011年5月,IASB发布了《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要求对所有合并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式,即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基准。IFRS10将控制定义为:有权力决定其他主体的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该定义包括权力要素、收益或风险要素以及权力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要素。

“控制权”一词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Berle and Means (1932)将控制权定义为:所谓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控制权,是指无论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利还是通过施加压力,在事实上所拥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多数成员的权利。另一个控制权是由Grossman and Hart(1988)提出的,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产权契约规定的特定控制权之外的剩余控制权,它所指的控制权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在产权经济学和GHM(Grossman、Hart and Moore)理论看来,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是指所谓的剩余控制权。

控制权是控制的表象,控制才是根本。当一个企业能够统驭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就具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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