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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管理内容和方法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这种形式对授权人的限制最大,因此授权人所要求的特许费用也是最高的。就是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之后,不仅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还能够与其他人订立非独占许可合同。

二、特许经营的管理内容和方法

(一)特许权的概念

特许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占有这种特许生产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凭借这种特许权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因而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特许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机构许可的,由政府机构授权,准予企业运用公共财产或在某一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例如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事业的商品;或者是使用其商标、商号、制造权、专利权、制造方法、专有技术等的权利,即我们常说的特许经营权,比如,美国的麦当劳、肯德基快餐公司,法国的家乐福,日本的大荣超市……都是以特许经营权这种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经营其特色生意的特权。

(二)特许权的种类

根据特许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特许权分为法定特许、约定特许和政府特许3种。

1.法定特许

法定特许是指国家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在确认其经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给特许证,授予其在特殊时期享有特定领域的垄断经营权或设施利用权。法定特许权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形式:

(1)专营权 专营权是指国家为了对某种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而依法授予某些特殊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某种特殊商品或从事某项业务的权利。专营的特点是:国家垄断专卖品的经营权。

(2)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由政府颁发的,认定企业具有生产某种产品的资格的资格证书,也是国家进行质量管理和行业管理的一种手段。凡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否则不得生产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期限,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3)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许企业从事特定商品进口以及出口经营活动的特许证书,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手段。只有具备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相关的外贸活动。

(4)资源性资产开采特许权 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特殊主体所占有的并具有排他性的自然资源。然而有些自然资源,其数量是无限的,每个人都可无偿得到它们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阳光、空气、风等,这些自然资源就构不成资产。但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类有用的天然物质财富和自然要素中那些具备转让条件的,能够评估作价。

2.约定特许

约定特许是一家企业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有限期地或者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版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权利。依据对授权方的限制不同,特许经营权可分为3种形式:

(1)独占许可 是指授权人在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和地区内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利之后,就不得再和第三人就同一内容订立任何合同,并且授权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地区自己也失去了经营该项业务的权利。由于这种形式对授权人的限制最大,因此授权人所要求的特许费用也是最高的。

(2)独家许可 是指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之后,就不能再与其他人在同一期间和地区签订许可合同,不过,授权人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

(3)普通许可 这种许可权是应用最多的一种许可方式。就是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之后,不仅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还能够与其他人订立非独占许可合同。

3.政府特许

政府特许是指由国家或者地区各级政府允许私人企业或者准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公共工程或运用公共资产。政府特许通常采用招标方式,申请人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提出投标建议书,该建议书必须包括合同条款、预计资本和成本、特许权付费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等。政府特许的期间常常是固定的或者比较长,在这个期间内,由企业提供管理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并且承担经营风险。

政府特许主要包括3种特许业务:

(1)提供公共服务 这方面的服务包括煤气、电力、水、电话、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以及公共卫生等。

(2)承担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主要是指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机场、堤坝、隧道等建设期间较长的基础设施。

(3)使用公共资产 政府通常为了特殊目的允许企业使用或经营公共资产,比如,使用公路边上的加油站、酒吧、餐馆等,企业可能为此要支付使用费。企业通常暂时拥有该项资产,并且承担使用资产进行经营而发生的成本和风险。

(三)特许权的度量及其控管

简单地说,特许权的确认和计量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特许权才能当作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入账,并且应该以什么价值入账。

首先,特许权当作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认定除了应符合资产的一般认定标准之外,还应当满足无形资产的认定标准。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无形资产在项目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①该项目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依据这两条标准,对于以下不同情况,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取得特许权

由于特许权种类不同,其获许的途径也不同。有的特许权,例如专卖权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法律途径获取的,而特许经营权则一般通过交易、转让的途径获取。所以,企业取得的特许权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特许权如果是有偿的,并且需要预付或约定在以后某个时日支付,则必须在取得之日按取得的买价或现金等价物加上与取得有关的一切支出当作特许权的实际取得成本入账,将该项特许权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获得的特许权、特许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与特许权有关的义务加以披露,但无须确认。

2.自创特许权

特许权是一项可认定的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授权方是该项特许权的创造者,也是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对特许权的价值应该确实认定,才能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然而,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对用户有用的信息。从企业管理者角度来看,特许权的存在与否虽然对企业关系重大,然而,对自创特许权的认定还不足以影响其作出出让特许权以换取收益的决策。从债权人角度来看,特许权一般不能作抵押或偿债,所以也不会关注特许权的信息;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是依据于企业收益或现金流量,而对自创特许权的认定无助于对收益和现金流量的判断,自创特许权的认定对信息使用者没有太大的意义。所以,在现行实务中宜采取对自创特许权相关支出当期予以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并且,这种方法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纳税。尤其是这种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议,选择会计政策时的成本效益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接受投资特许权

对于接受投资获取的特许权,企业可以根据合同,协议确定评估确认的价格,将该项特许权当作无形资产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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