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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和目的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的相关者主要包括基金监管机构、基金投资者、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因此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角色重合。基金托管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披露的信息通常都以基金管理人的披露信息为中心,属衍生性或支持性的信息披露。

3.2.1 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和目的

基金的相关者主要包括基金监管机构、基金投资者、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因为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所以证券交易所不是开放式基金的当事人。从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活动来看,上述这些当事人既是基金信息的提供者,又是基金信息的使用者。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

1.广义上,凡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当事人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

(1)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

(2)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基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基金监管机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介服务机构。

2.狭义上看,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基金管理人,这是由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所占据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1)基金监管机构作为投资基金的监管者,在开放式基金中没有经济利益,习惯上不将其纳入基金信息披露主体之列。

(2)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因此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角色重合。

(3)基金托管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披露的信息通常都以基金管理人的披露信息为中心,属衍生性或支持性的信息披露。

所以按狭义标准,我们只将基金管理人称为信息披露主体,而将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称为信息披露参加者。

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在法律不完备和信息缺失条件下,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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