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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行业概述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回应,政府在此期间制定了大量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信用管理行业经营的是信用产品,征信数据库是信用产品的原始数据,征信数据库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信用产品的质量,而信用管理行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决定了征信数据库的完善与否。而我国由于信用管理行业起步晚,实力弱,还不具备建立功能强大、数据完善的征信数据库,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客观上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第四节 信用管理行业概述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信用管理行业,在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的“硬指标”,除了建立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以外,就是信用管理行业得到健康发展,为企业赊销和金融机构提供所需要的门类齐全的信用管理服务。没有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征信服务的普及,金融机构授信和企业赊销等授信活动的成功率就得不到提高,就缺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物质”基础。因此,信用管理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一、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在当前我国信用缺失严重、信用意识淡漠的情况下,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信用管理行业,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一)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对于培育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促进信用市场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主体的交往范围也全球化,而这时如果没有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专业的征信调查和评估,单靠交易双方自己的力量去收集对方的信用信息,这完全超出了其能力范围。而依靠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则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及时判断是否与对方建立商业关系。当有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能为经济主体提供信用咨询和调查服务时,具有良好的信誉会给经济主体带来更多的商机,而不良的信用记录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的专业服务,使经济主体提高了信用意识,这种信用意识既表现在更加注重商业伙伴的信用等级,也表现在更关注自身的信用等级。可以这样说,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不仅降低了信用风险,也提高了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注重信用的良好氛围,促进信用需求市场的形成,这正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成熟,从客观上促进了信用立法的进程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问题都涉及法律问题,而法律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信用立法的进程是随着信用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比如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初期,许多有关信用的法律问题也处于萌芽状态,但随着信用意识的加强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一些旧的法律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时,就必须修正旧的法律法规。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都经历了这么一个必然阶段才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例如,美国在二战后,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其中特别敏感的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作为回应,政府在此期间制定了大量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部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发展期,各方面都不完善,特别是信用法律环境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也不充分,所以很多潜在的问题尚未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将依赖于信用管理行业的充分发展。

(三)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水平

征信数据库建设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西方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征信数据库在信用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大。信用管理行业经营的是信用产品,征信数据库是信用产品的原始数据,征信数据库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信用产品的质量,而信用管理行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决定了征信数据库的完善与否。例如,美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最成熟,涌现出了邓白氏、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信用管理行业的超级大鳄。其中邓白氏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历史最久且规模最大的企业征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它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有3000多名员工从事“世界数据库”的数据收集和加工。而我国由于信用管理行业起步晚,实力弱,还不具备建立功能强大、数据完善的征信数据库,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客观上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将促进其行业协会的发展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管理水平,比如信用中介机构能否遵守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否独立客观地开展征信、评估等业务——而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到信用市场的形成,从而客观上决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其信用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除了受法律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外,往往更多的是依靠其行业协会的自律。只有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其行业协会才能发展壮大。行业协会在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发展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反过来又影响到信用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复杂工程中,要抓住中心,抓住主要矛盾。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所以加快信用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

二、信用管理行业的服务范围

信用管理行业按工作性质,可分为征信服务业和信用咨询服务业两大类,从这点上来说,征信服务业可以被细分为信息服务业的一个分支。从国内外征信公司的操作来看,征信服务业应包括: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资信调查、资产调查、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咨询服务业包括:保理、信用保险、商账管理与追收、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管理培训。从市场和服务对象来看,信用管理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企业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信用管理行业的服务分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资信调查业(Business Credit Investigation),其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业务,内容包括:注册情况、企业背景、历史记录、负责人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付缴记录、银行往来记录、财产抵押及诉讼记录、综合评估等。这些内容通常都有固定的收费标准。

2.消费者个人资信调查,主要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调查业务。消费者信用分三个领域,即零售信用、现金信用和服务信用,为在技术上支持各类授信人的科学授信管理提供前期支持。

3.资产调查业(Assets Research),主要指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名下的企业或个人资产进行秘密调查,出具资产调查报告,所以又称财产征信。内容通常包括对有形资产的特征和产权调查有无抵押等,对无形资产通常低估或忽略其价值。其收费形式是按债权实现后的比例收取,或按调查时间周期的长短收取。

4.账款管理与追收业(Receivable Management and Debt Collection),指从事代理客户合法收账和应收账款管理业务,并根据收回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其主要运用信用压力、国家化收账网络、专业人才和法律压力迫使债务人归还债务。

5.市场调查业(Marketing Research),主要对某个产品或行业的市场状况、趋势、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专业分析,供客户进行商业决策参考。其通常按照调查内容的难易程度收费。

6.资信评级业(Credit Rating and Evaluation),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债券、行业和国家主权信用进行评级,目的是给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做出客观和量化描述。另一类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主要是还款能力进行评级,供交易时参考。收费标准通常根据评估对象的难易程度而定。

7.保理服务业(Factoring),用于180天内付款的信用交易,保理商通过立即付款的形式购买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买方信用调查与评估、100%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等综合性服务。收费标准通常是发票金额的1%—1.5%的佣金。

8.信用保险业(Credit Insurance),信用保险是保险商为企业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服务,通常只承担80%以上买方无力付款的风险。与保理业的区别在于,它不介入贸易过程,只在买方不能到期还款后一定期限内向买方提供赔偿。通常收取1%左右的保险费。

9.信用管理咨询业(Credit Management Consulting),主要为客户提供信用管理诊断、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信用政策制定、组织机构整合、信用分析与决策咨询等顾问服务。通常按项目的难易议价收取咨询费。

10.信用管理培训业(Credit Management Training),是专业信用管理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信用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必将需要大量的信用管理人才。

我国的信用管理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的信用服务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可以说,这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信用管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信用管理服务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外商利用中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中国外贸企业的利益。其突出表现为中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外经贸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中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征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征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征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等业务,中国的企业信用管理开始起步。1992年底,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征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企业信用管理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信用管理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征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信用管理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信用管理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信用管理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大陆的境外信用管理公司,如邓白氏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信用管理服务。一些国外信用管理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信用管理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信用管理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起步的,但在目前的信用管理市场上,各信用管理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信用管理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管理服务和咨询。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虽然目前国内信用管理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信用管理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在中国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我国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信用管理咨询市场的部分份额。

3.信用管理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在对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下属的“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信用管理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等信用管理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信用管理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信用管理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大型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0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信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信用管理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1.缺乏相关的法律环境。

虽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多方面的工作,但各项工作并不是完全分立的,它们是互相有交叉和影响的。例如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保证征信数据的开放。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严重滞后。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信用管理行业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妨碍了信用管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信用数据的诸侯割据成为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西方国家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管理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取决于该国市场主体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共享,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信用管理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等。在一国范围内,信用管理公司和服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中国过去的封闭式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主要分散在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目前只有工商部门对公众实现了部分数据的开放,而且开放的数据也仅限于企业注册数据,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另外,一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且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是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信用管理公司赢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信用管理行业市场的发展。

3.尚未形成规范的行业自律机制,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行业方面的突出特点是,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如美国就有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发展不充分,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尚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4.政府在促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发展信用管理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和服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

(四)政府在推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中的作用

1.加快有关信用行业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般而言,完善的信用管理与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中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征信数据库的开放和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内容应包括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法律应将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应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新的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消费者信用调查或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明确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2.政府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中的正确定位

政府在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直接经营信用管理行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信用管理行业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最大作用应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法。例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与非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而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货币监管局(OCC)则负责与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银行系统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授信的相关业务,而非银行系统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在于对征信和商账追收业者的规范。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政府虽然不直接管理信用行业,但应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应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各种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政府应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信用结果,使企业和个人加强信用意识。

(2)对信用管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信用管理服务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信用管理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市场调查业、资信评级业等业务,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信用管理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3.加强信息披露系统——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

征信系统最主要的是征信数据的提供和获得,征信数据包括企业资信数据和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运转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商品化,所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开放征信数据。资信数据库的建设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商品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平台。只有把失信事件记录在公开可查的数据系统中,并予以广泛地传播,才能发挥失信惩罚机制。征信数据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只有数据种类齐全准确,才能反映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征信机构依此才能进行科学评价。然而,我国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掌握在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和个人手中,信用信息的分散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所以,我国政府必须牵头,建立起以银行系统、公安、工商、人事部门等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为主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的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数据还必须是连续的,而不是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事”的。另外,对信用信息的搜集和处理也必须是“跟踪”式的,否则不能反映出问题的全貌。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举办会议、在权力机关和政府方面为行业争取权益、协助立法;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颁发从业执照、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筹集资金和扶持研究项目、促进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倡导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促进行业自律等。

我国目前没有设置类似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中国企业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就显得特别迫切。2002年5月15日在柳州,16家从事社会信用服务业的知名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向全国同行发出倡议,提出共同制定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并且签订了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迈出了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规范的第一步。《信用公约》包括: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独立公正、平等竞争、同业自律、从业宣誓、阳光措施、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它们在签约的同时发出倡议,欢迎全国各类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自愿参加《信用公约》的签约,希望大家把《信用公约》作为社会信用行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自律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信用管理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章小结

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保证市场经济适应信用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信用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体系或者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就是关于社会信用信息传输、使用、维护的制度体系,是对企业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普遍守信所做的制度安排,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发展信用征信中介机构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实施信用立法、加强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内容。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模式从其发生关系的领域来分,一般可分为政治信用、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等层面;按信用的主体分,可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者个人信用。我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共同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最终完成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信用管理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基本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练习与思考

1.简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

2.社会信用体系的分类有哪几种?

3.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4.国外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有哪几种?

5.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6.信用管理行业的服务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7.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点?

8.政府在推进我国信用管理行业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9.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应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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