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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多元保障机制构建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由政府、企业、学校、教师构成的多元保障机制,是解决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保障机制缺失问题的关键。一是发挥立法保障功能,出台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强化相应法律的实施,增强师资培训经费。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涉及多方利益,所以,教师培养的经费来源渠道应多元化。

(三)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多元保障机制构建

1.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保障机制缺失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对“双师型”教师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日益提升。基于“双师型”教师的特点,其培养必须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合作。校企协作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有效途径,然而目前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状况不容乐观,亟待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主导者缺位

政府主管部门应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校企协作中发挥作用,在“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现实是政府并未全面履行培养职责,具体表现为:未制定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校企协作法律法规,对职业院校各项运行控制太多,致使学校在诸如教师人事聘用、人事流动等方面缺乏自主权,很难扩充“双师型”教师队伍。同时,政府对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经费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专业教师培养质量的提高。

(2)参与者虚位

企业和学校分属于不同的实体,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并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为利益驱动使企业与学校保持合作的关系,但当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很多企业不愿参与职业院校的任何活动,甚至不愿接受师生进企业实践,拒绝承担相应的参与责任,无法发挥其在教师培养中的参与主体作用。

(3)实践主体错位

“双师型”教师是胜任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双重职责的混合型教师,既要具备渊博的专业理论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又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专业教师要成为“双师型”教师,要经过苦练内功的漫长过程。因为相应的激励措施未到位,专业教师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降低了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的积极性,同时也难以吸引企业高技能人才加入,导致实践主体行为的错位。

2.多元保障机制的内涵解读

构建由政府、企业、学校、教师构成的多元保障机制,是解决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保障机制缺失问题的关键。这一机制以系统论、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坚持以多元联动、合作共赢、利益整合为原则,寻求各方利益交集,力求形成“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系统合力

(1)政府履行协调保障职责

“双师型”教师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育、劳动、人事、财政以及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支持。因此,政府应发挥应有的职能,明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发挥立法保障功能,出台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强化相应法律的实施,增强师资培训经费。二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规范校企协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学校和其他要素间的互动关系,协调企业、学校在教师培养中的利益,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定期组织“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培训、资格审查和职称评定,扩大学校的人事自主权。

(2)企业发挥参与主体作用

企业是校企协作中的重要参与者,是“双师型”师资来源基地之一,同时又依赖于学校的输出人才。因此,企业应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将培养“双师型”教师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研发的途径之一,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到企业实践教师的协同管理,为专业教师培养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工作环境,配强配足高水平高技能的兼职岗位和兼职指导教师。

(3)学校寻求师资培养途径

职业院校应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供条件,主动到合作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与特点,积极寻求与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合作,专门制定教师发展规划,协同企业共同制定、组织、实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案,加强专业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制定“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政策,吸收企业的优秀技术人才,增强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

(4)激发教师自我学习动力

专业教师是“双师型”教师培养的行为主体,是新机制的保障对象,他们的自我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自我激励。对技能提升的渴求是教师培养取得实效的基本动力和前提条件,因此,教师要加深对个人需要与专业技能培养目标关系的认识,激发自我学习的动力,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和专业技能培养标准的关系,自觉将专业技能与职业需求、职业能力与职称评定、个人进步与学校发展保持一致,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需要,达到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自我发展、自我创造,向着“双师型”教师标准努力。

3.构建多元保障机制的措施

(1)建立专门组织机构

按行业分级成立由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参加的教师培养指导委员会,使其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组织机构。教师培养委员会发挥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社会服务等职能,主要包括:定期召开校企协作会议,有效密切校企双方的联系、沟通和协商;搭建与政府的合作桥梁,为学校引进高技术人才提供指导和帮助;收集相关行业的最新动态和科技信息,公布科研项目,组织相关的研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筹划和组织教师的培训,为教师提供专业学习机会;强化专业建设和教师培训的指导和监督。

(2)完善培养政策法规

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有利于“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可持续开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实现法制保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进、激励和规范企业参与教师的培养工作。如实施校企协作的人事“双挂”制度,鼓励职业院校领导干部、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聘请企业领导、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兼职;改革教师人事招聘制度,实施教师流动制度和“访问教师”进修制度;制订参与校企协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学结合技术开发项目转让的优惠政策等。

(3)确定培养经费来源

校企协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涉及多方利益,所以,教师培养的经费来源渠道应多元化。政府在经费预算中设置教师培养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教师参与企业的科研开发,企业应为教师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作为学校的员工,学校应提供部分培训费用;教师素质的提升也是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应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设定各方在培训费用中所占的比重,由教师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4)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要真正做到校企协作培养,关键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合理配置新机制中各方权利义务,以契约的形式,制定协同管理制度、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和规范政府、企业、学校、教师在校企协作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利益和权限,理顺各方利益关系,为培育“双师型”教师创造良好的环境。

(5)修订资格认定标准

2004年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将“双师型”教师结构比例作为评价和评估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提出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然而《方案》存在如量化指标界定模糊、操作性差、缺乏类别与层次的区别、没有提供职业标准实施的实践准则及保障体制内容等问题。2006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所以,在校企协作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前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高职教育对师资的素质要求,尽快完善“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认证标准,修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者及教学单位都认可的“双师型”教师评估考核体系,实现职称评定标准的统一。

(6)健全人本激励机制

要调动教师潜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应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贡献突出者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向核心课程和岗位倾斜,加大以业绩为中心的薪酬模式的物质激励。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工作既要有统一的标准,又不能搞一刀切,要使每个教师都能按岗位标准努力地工作,让贡献突出和达不到要求的教师分别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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