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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与锐利的质疑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与国家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容的,这样一个机构依靠征税这种针对私人财产的单边强制行为维持自身,却声称自己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而且,在罗斯巴德看来,政府与犯罪团伙之间的唯一差异只在于程度,根本不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二者常常互相转化。中性只有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上才能达到,在这里,政府的财政收入仅通过自愿购买获得。在罗斯巴德看来,没有哪种税能够向前转嫁。

清晰与锐利的质疑
——读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

作为美国当代杰出的思想家,穆雷·罗斯巴德先生,在其学术生涯中始终秉承了奥地利学派对政府控制与干预怀疑与警惕的传统,在其代表作《权力与市场》一书中,从其偏执的自由理念出发,审视一切反对自由市场的观点,对政府通过税收干预市场的各种具体形态进行了精确的条分缕析,认为一切政府的控制与干预,都会扭曲市场,干扰市场对资源的总体配置,最终都会必然地损害正义。因此,都是应该去除的。

罗斯巴德在其《权力与市场》一书的开篇《鸣谢》中就公开宣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本书在知识上大大受益于那些深刻认识到政府之根本性质的富于勇气的理论家们,尤其是他们之中已经开始证明一个完全自由的无政府的市场社会如何可能成功运转的少数人士。”贯穿本书的主线就是论证“完全自由的无政府的市场社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基本思路就是首先论证政府控制与干预的危害性与不可能性。作为政府控制与干预的基本工具和手段——不论是“三元干预”的“价格管制”“生产管制:禁令”“生产管制:垄断特权的授予”,还是“二元干预”的“税”或者“政府开支”,都有害于社会正义,最终不可能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总量的提高。在罗斯巴德看来,“几乎所有政治经济学的论者都轻率且先验地假定,自由市场无法提供防卫或契约的服务,必须在市场上建立垄断强制力量的政府的某种干预和侵略行为才可提供之”,而他的论证结论恰恰相反,“防卫和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市场提供(同其他服务一样),因而即使在这一领域,政府行为也不是必要的”。“任何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都不需要政府的存在。”“我的观点与之完全相反,因为我把政府行为和自愿的市场行为看做对立的两极,前者必然涉及暴力、侵犯和剥削,后者则必然是和谐的、和平的、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因为与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和组织不同,政府并非通过自由签约的交换,而是通过称为‘征税’的单边强制体制来获得收入的。”“因为,一个‘自由放任’的政府也必须通过征税这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来攫取收入,同时在任意划定的疆土区域内僭取提供防卫服务的强制性垄断权。”关键在于,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中,也不会存在从事犯罪和侵犯的常规的、合法化的渠道,没有政府机器,而控制政府机器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垄断权。“当存在国家时,就确实存在这种内在的渠道,即强制征税的权利,对强制性保护的法定垄断。”这是因为,“没有国家的社会中的制衡恰恰就是自由市场本身,也即存在着自由竞争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它们可以迅速动员起来打败一切违法的机构”。“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与国家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容的,这样一个机构依靠征税这种针对私人财产的单边强制行为维持自身,却声称自己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令罗斯巴德忧心的是,许多声称是“自由市场”的捍卫者及其干预的反对者的经济学家,对于自由和干预却持有一种特别狭隘的观点。认为“‘二元’干预行为,诸如征用和征收所得税,根本就不被认为是干预行为,也不算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只有‘三元’干预的情形,比如价格管制,才被承认干预。他们提出了许多奇怪的方案,其中的市场是绝对自由无碍的,尽管存在一个常规化的强制征税体制。然而,税赋(和征敛)是用货币支付的,从而必然进入交易网络以及更宽泛的行为学体系。”因此他告诫人们必须牢记:“‘二元’干预必然产生‘三元’干预的效应:所得税将会改变个体干预对象之间的交换模式,不同于不存在所得税时的情况。进一步说,必须把一项行为的所有后果都考虑在内,仅对征税进行‘局部均衡’分析,而置国家接下来将花费这笔收入这样的事实于不顾是不够的。”在罗斯巴德看来,“在市场上一切都是和谐的。然而,一旦出现干预并稳定下来,就形成冲突,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参与进来,力争成为净收益者而不是净损失者,即成为侵犯团伙中的一员,而非受害群体中的一员”。他引用约翰·卡尔洪的观点指出,正是国家的干预创造出了“阶级”和冲突。因为,税入总是被运用、被花费,共同体中的某些成员必定是税款的净支付者,其他人则是净收益者。约翰·卡尔洪分析说:“征税和支出两者构成了政府的财政行为。两者是对应的。以税收的名义从共同体拿走的钱被转移给共同体中以开支名义接受那笔钱的那部分人手里。……可以说,政府的财政行为在纳税人和税款受益人之间必定是不平等的。”而且很明显,“税赋必然在事实上对共同体中获得的支出多于所纳税款的部分人而言相当于奖金,对于那些税赋多于接受的支出的其他人来说(才是真正的税赋)却是负担”,这显然是因为,“一个是那些在事实上纳税并且独自承受养活政府的负担的人们,另一个是那些税收收益的净获得者并且在事实上靠政府养活的人;简而言之,整个共同体分列为税赋缴纳者和税赋花费者。”“其结果就是,政府的财政行为和与之相关的整个政策体系,把这两个阶级置于敌对关系之中。因为政府征税和支出越多,一方之所得就越多,另一方之所失也越多,反之亦然……”

道理显而易见,“毕竟,正是税赋为国家执行其他无数种干预提供了资源和报酬”。“所有政府干预都依靠征税这种‘二元’干预作为基础,即使国家不进行任何其他干预,它仍然要征税。”而且,在罗斯巴德看来,政府与犯罪团伙之间的唯一差异只在于程度,根本不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二者常常互相转化。罗斯巴德认为,税总是具有两重效果:(1)它扰乱社会的资源配置,因此,消费者不再能够最高效地满足自己的愿望;(2)税收第一次从服务生产变成服务“分配”,它导致了“分配问题”,而且,没有哪种税是真正中性的,每一种税都会造成扰乱。中性只有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上才能达到,在这里,政府的财政收入仅通过自愿购买获得。“在自由市场上,一个人之所以获得了货币性资产,仅仅因为他人购买了自己及自己的先人的服务。分配过程是不能脱离市场中的生产和交换而独立存在的。”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资源扭曲的程度、国家抢夺生产者的程度是与经济体中税收水平、政府开支相对于私人收入和财富水平的比例直接相关的。……迄今为止,税收最重要的影响与其说源于税种,不如说源于税收总额。税收总水平,也就是政府部门的收入相对于私人部门收入的比重,才是应当着重考察的问题”。

在罗斯巴德看来,没有哪种税能够向前转嫁。因为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其总存货和市场的需求来决定的,但是,需求表却完全不受税收的影响。“任何企业制定的价格都在其净收益最大点上,给定需求表,价格上涨将会降低净收益。因而,一种税不可能转嫁给消费者。”“十分明显的一点是,如果商家能够把税负以抬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他们根本不用等到有税负增加的刺激时才提高售价。”因此,他告诫人们必须记住,“税金收入是由政府花钱的。无论政府是把这笔钱花在自己所需的资源上,还是简单地把这笔钱转让给它补贴的人,其结果都是把消费和投资需求从私人手里转到政府或者政府补贴的人手里,其数量就是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额。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归根到底就是对初级要素的收入征收的,这笔钱从他们手里转移到了政府手里。政府或其补贴的那些人收入增加了,代价则由纳税人承担,因而,市场上的消费和投资需求从后者转移到了前者,数量就是政府的税收总额”。以营业税为例,罗斯巴德认为,营业税不但减少了消费,还减少了初级要素的收入,而普遍的货物税也成了一种所得税,尽管是一种任意的所得税,因为它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不可能做到统一。事实上,“任何税都会侵犯财产权,‘间接税’也不能遮掩这一事实”。同样,货物税的结果是市场中的每个人都蒙受损失。通过扭曲市场需求的结构,使需求从私人部门向政府及政府补贴的需求转移,其数量就是税收收入的总量。就所得税而言,更不能转嫁给任何其他人,纳税人必须自己承担。道理在于,“所得税减少了每位纳税人的货币和实际收入,他的生活水平会因此降低。通过工作获得收入变得代价更大,休闲活动的代价则更小,因此他倾向于减少工作。以可变的物品来衡量,每个人的生活水平都将下降”。况且,“如果所得税的税率足够高,市场将彻底崩溃,整个社会又回复到原始的经济水平”。同样,就财产税而言,“政府打算让某些人支付财产税,由于市场能够灵活地适应新情况,这些人却能够逃避这一点。但是,土地的原所有者却因此为财产税背上了格外沉重的负担”。因为“真正普遍的财产税将降低任何一种投资可以获得的回报率,从而降低利息率而不是资本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者和未来所有者的利息回报被同等压低,原所有者也就无需承受额外负担”。毫无疑问,财产税必然扭曲资源在生产中的配置。它惩罚那些单位销售金额较大的生产活动,导致资源从这些领域转移到“资本主义程度”较低的部门(即资本的重要性更低的部门)。于是,高级生产性过程的投资受到抑制,生活水平也因此下降。如果就个人财富征税,就会给累积财产加上沉重的负担,结果,这种税将严重影响累积资本。“对于推动资本的消费和普遍的贫困化来说,再也找不到比惩罚资本积累更快的路了。”而罗斯巴德对累进税的批评更是锐利。他认为,“征收累进税必然抑制激励,影响工作岗位的流动性,极大地妨碍市场服务消费者的灵活性,其结果是降低整体生活水平。累积的结局,即强制拉平收入,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将会导致向野蛮时代的回归。同样毫无疑问,累进的所得税将会降低储蓄激励,因为人们不能获得与其时间偏好相一致的投资回报,他们的收入将会被税拿走。人们的收入水平肯定会大大低于其时间偏好本来应有的水平,他们的储蓄将下降到远低于自由市场应有的水平之下”。总之,“税收改变了相对报酬,也就破坏了市场的所有配置——劳动力的流动、企业家的警觉,等等”。

最为重要的是,在罗斯巴德看来,税收有损社会公正。“公正唯一可能的客观标准就是市场价格,因为无论在什么时候,市场价格都是由市场的所有参与者自愿的、相互同意的行为决定的。它是所有人的主观估价和自愿行动的客观结果,因此对定价中的‘量化公正’也是唯一实存的客观标准。”况且,“如果税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那么很显然,这种负担的分配,无论多么精巧,都不能宣告为公正的。”“从长期看,税的确定性是一个不可达到的目标。”“如果税负太沉重且不公正,那么,逃税将极其有益于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的。”再者,“如果一项措施是不公正的,那么,把其影响限制到最小就是公正的。恐怕永远都不能说不公正对待的平等是一项正义的理想。因此,主张税平等对所有征收的人,必须首先证明税本身的正义。”在罗斯巴德看来,免税和补贴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免税和补贴是完全不同的。补贴意味着授予一个人得到一项榨取他的同胞的特权;免税只是意味着摆脱了其他人必须承受的一种负担。一项让同伴付出代价,另一项则不是。”这样,“如果某种负担是不公正的,应该责备的是最初施加这种负担的人,而不是摆脱这种负担的人。如果税收确实是不公正的,有些人逃脱了它,那么我们就不应该高喊着让该税覆盖所有人,而是相反,让豁免覆盖所有人。除非税收或者其他负担本身首先是公正的,否则豁免本身就不能被看成是公正的。”由此,罗斯巴德得出结论说:“因此,不能把统一对待本身确立为一条正义的原则。首先必须证明税是公正的,如果税是不公正的,那么,统一就不过是强加普遍的不公正,而应当欢迎豁免。因为,征收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自由市场的干预,自由市场的支持者鼓吹征税统一就格外地不合适、不正确。”

其实,在《权力与市场》一书中罗斯巴德反复论证的就是——征税会扭曲市场的开支模式,最终扰乱市场的资源配置。“税款开支必然扭曲市场的开支模式,使生产性资源偏离生产者所希望的模式,转向特权利益集团所希望的模式。这种扰乱的程度与税额成正比。”一句话,“在税收的正义本身得到证明之前寻求‘公正’征税的标准是荒唐的。”“如果混入支付所有权或政府干预市场,必然会扰乱资源配置,并导致经济中出现核算混乱的孤岛。政府征税和授予特权(以种种精心粉饰的形式),都会妨碍市场的调整,降低总体生活水平。”

坦率地说,基于对绝对自由价值的信奉和遵从,罗斯巴德对政府的干预进行了清晰与锐利的质疑,从逻辑上贯彻了自己绝对自由的无政府社会治理观,其中的分析和论证不乏独到与精彩,真理的火花熠熠生辉,真理的颗粒随处可见。然而,罗斯巴德在论证政府干预的无效性或者自由市场的必要性时,由于运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因此,其总体结论就显得缺乏坚实的理论与事实支持。他从自由是一种深刻的人性需要出发,确认了政府干预和征税在道德上的恶性(都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束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同时否定政府干预和征税的必要性,彻底否认了政府干预和征税是一种必要的恶的本质,就是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谬误的泥潭。这样,罗斯巴德就自觉不自觉地暴露了它在理论上的缺陷。这是因为,自由不仅仅具有满足深刻的人性需要的内在价值,同时还具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它是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自由是前者绝对性与后者相对性的结合体意味着,作为自由的自由原则和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是人们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不得不选择的一种恶的手段和工具。政府干预,包括征税,其实遵行的都是这种选择精神。根本说来,罗斯巴德论证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全体人民之间以及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利益没有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的社会治理理念,捍卫的是一种“杀一人而得天下不为也”的道德终极原则。问题是,面对现实的冲突情境,这一终极原则的存在前提已经不存在,只能奉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而“杀一人而得天下不为也”的道德终极原则就只能退位。可见,罗斯巴德的理论遗憾和缺陷在于,他有意无意地混同了两种社会治理道德终极分原则使用的前提和背景。因此,虽然片面而深刻,给人启发和警醒的意义不可忽视,观点也独到新颖,但却由于忽视了前提与背景而失之偏颇。特别是面对现实中种种不公正和冲突,其高扬“杀一人而得天下不为也”的道德勇气和精神,实在值得我们敬畏。

2008.01.06

注释

〔美〕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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