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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监管的内容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我国网络的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六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以下内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部门,培训专门的专业监管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12.5.3 电子金融监管的内容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向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此,戴相龙行长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为此,我国网络的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六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如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会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包括管理条例、指引公告和风险警示。其中,管理条例用以界定网络银行的要领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及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指引公告是对已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警示是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网络银行输送必要的信息。

2.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以下内容。

①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发布、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

②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

③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3.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部门,培训专门的专业监管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4.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问题

金融业混业发展是目前的国际趋势,也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允许银行在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合法委托的情况下,开办代理证券类业务或代理保险类业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已经作出了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网络化为混业经营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应迎合这一趋势,把握这一机遇,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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