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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民间金融本应属于私人产品,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在短期内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就从这一点来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农村民间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民间金融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决定政府要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

第一节 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脆弱性属性的视角

金融脆弱性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金融脆弱性是指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的更易失败的本性,有时也称之为“金融内在脆弱性”。广义的金融脆弱性简称为“金融脆弱”,是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包括信贷融资和金融市场融资。在本文是指广义金融脆弱性概念。金融脆弱性(financial fragility)以研究对象分,基本可分为传统信贷市场上的脆弱性和金融市场上的脆弱性。信息经济学将信息不对称概括为金融脆弱性之源,适用于信贷市场和金融市场,但其分析思路还是着重于金融机构信贷的角度。形成金融脆弱性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信息不对称、资产价格波动及自由化等方面造成金融脆弱性。关于金融脆弱性衡量指标的选取,各国的差异较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产的资本充足率、负债等情况作为衡量金融脆弱性的指标。

就中国而言,国家没有充当民间金融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来保护民间金融,所以民间金融的脆弱性与正规金融并不完全相同,从现有的金融政策来看,国家并没有要求民间金融组织完全甚至部分按照《巴塞尔协议》办事,因而民间金融这种规模小、信贷资金有限、抗风险差的特性就注定其具有很强的脆弱性。而且,相比于正规金融,中国的民间金融脆弱性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一方面民间金融借贷关系很大一部分没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因而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和被取缔的政治风险,这些风险引出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就是民间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另一方面,民间金融通过与广大的中小企业的联系同正规金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2),表现在,民间金融可以通过中小企业的运行绩效影响正规金融。而由于持续性不强等原因导致民间金融组织的资金链断裂,将会影响与民间金融有资金往来的正规金融,有可能导致正规金融的资金或经营风险,最终引发农村金融动荡和大的社会问题。此外,民间金融在中国分布广泛,尤其在乡村,民间金融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虽然民间金融所引发的问题是局部性的,但如果发生危机将是一个大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是某一个企业或个人所能解决的,它是一个公共问题,需要政府介入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从金融和社会安全的角度看,民间金融的脆弱性确实需要政府的监管。

二、准公共产品属性的视角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私人产品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都不会减少别人消费该物品的产品,而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它既具有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性特点又具有较大外部受益的特点,亦称为半公共产品。是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

农村民间金融本应属于私人产品,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在短期内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对低收入阶层来说,有限的信贷供给,有人能够得到借贷资金,必然有人借不到这部分资金。这必然可能产生所谓的高利贷,尽管高利贷的弊端显而易见,但它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基本生存的资金来源,同时也缓解了在农业歉收年份的社会安定问题。就从这一点来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农村民间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事实上,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的景象,与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民间金融作为私有制的产物被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种组织形式基本消失。1978年改革开放后,为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国家逐步放松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3)。而只要民间利率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对民间金融是持既不鼓励也不反对的态度(4)。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取得巨大的成功,现在民营经济占GDP比重已远远超越国有经济的比重,这期间一些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又重新活跃起来。

而最近10年来,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学者专门作过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张杰(5)认为民营企业融资首次先考虑的是民间金融。郭斌、刘曼路(6)以温州为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的互动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温州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有较强的需求。郭为(2004年)(7)认为民间金融市场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中即使不是必要的因素但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刁怀宏(2004年)(8)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是内生于民间金融的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民间金融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的资金瓶颈,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仍然需要民间金融的支持。潘士远、罗德明(2006年)(9)构建一个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研究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民间金融能把储蓄转化为投资,改善宏观经济效率,促进民营经济的增长。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民间金融创新与民营经济发展呈倒“U”形的关系。国外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详细内容请参阅Ghateetal(1992年)、Besley(1995年)、Adams及Fitchett(1992年)等的相关研究。

这些理论分析虽然只涉及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但足以表明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事实上,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增长不只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帮助,而且能够相应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水平。如受到民间金融支持的民营企业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部分解决就业问题;为方便生产经营,会改善道路状况;民营企业上缴的利润税收可能用于修缮学校等,这些都会相应地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这在沿海发达省份的一些地区已得到明证。

因此,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通过分析内生于民间金融的民营经济对区域性经济发展和对中国GDP发展的贡献及低收入阶层对民间金融的依赖性来看,不能完全排斥他人享受从社会安定和基础设施改善及经济发展带来的区域内治安环境的改善带来的个人效用水平的提高。民间金融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决定政府要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

三、外部性的视角

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外部性指由于某个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造成的影响。或者换种说法:外部性就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也即行为举动与行为后果的不一致性,它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情况。外部性可以分为正的外部性与负的外部性两种,正的外部性就是某人或者某企业的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的利益,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而负外部性就是:某人或者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损害,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

有学者认为完全按照市场的力量,农村民间金融具有负外部性。因为,农村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管制之外,相应地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节,不参与公开市场业务,致使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均难以对其起到调控作用,必然使中央银行放松或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一般的情况下,当经济过热,国家实施紧缩性的政策时,通常会缩紧银根,造成企业或个人从正常渠道借贷困难。但农村民间金融由于其隐蔽性,加上国家目前没有相应的调控的手段,经常会逆国家经济政策行事。相反,国家在启动经济,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使有限度的放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压力。可见,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实际上扩大了金融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而这一部分货币供应量又在国家监控之外,且其波动缺乏规律性,加剧了经济运行中实际货币供应量的波动趋势。这样就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农村民间金融还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混乱的负面性。

实践也表明民间金融确实具有负外部性特征。依据温州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发布的《温州民间投资情况调研》(10),温州民间金融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追求短期效益,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宁夏民间投资往往只关注资本的快速增值,忽视投资项目的政策背景、社会影响,也缺乏交易行为的正规手续,集中投资中小煤矿和房地产行业,导致产业泡沫或结构畸形,安全隐患和政策风险较大。二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民间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居民闲置资金,分流银行储蓄。如2006年文成县存款增量为12亿元,对外民间投资规模达30亿元。泰顺县2006年存款增量不到5亿元,对外民间投资规模达到65亿元。随着民间投资的活跃,民间融资成本也在上升,表现在利率的攀升上。如2007年以来苍南县民间借贷月利率维持在10‰左右,最高时达到15‰;一些高收益率的投资项目以12‰~15‰的月利向民间融资,最高时达到50‰。而高利率诱使部分自有资金不足的投资者挪用银行贷款,提高贷款风险。据泰顺县调查,4月末泰顺县70%的抵押贷款、农信社65%的大额信用贷款流入民间投资领域,相当于该县44%的贷款、约8亿元资金被挪用。一些借款人假借他人有效证明材料获取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另一些借款人缺乏有效消费凭证照样获得个人消费贷款。这些贷款投入股市、房市等投资渠道,不但威胁到信贷资金安全,还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无法落实。而“福安”标会崩盘后带来的后果对当地来说更是灾难性的: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导致区域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民间金融的负外部性决定要促进农村民间金融良性发展,应该引入政府监管。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

市场供需机制是一种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存在市场需求,农村民间金融就会发生。在中国,仅靠正规金融供给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特别是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农村民间金融巨大的“资金储备”为这些企业的需求提供了可能。

基于这样的现实,有些学者或是官员会想到让本地中小企业

以便宜的价格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挤出民间金融,代表性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依赖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民间金融,这个做法完全不对,因为历史已经证明民间金融不可能因为管理当局不认可而消失;第二种认为,扩大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覆盖,将民间金融挤出市场,由于已形成信贷配给,这种观点被证实是不符合现实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机制,比如,政府公共担保,以降低风险预期,为中小企业获得正规金融资源支持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观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风险控制问题,但对正规金融来说还存在小额融资的单位成本相对过高的问题。

因此,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看,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都很难改变正规渠道资本稀缺性的现实,导致融资需求更强烈的中小企业难以从大银行为主导、高度集中的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融资,他们不得不转向资金价格更高的民间金融。这样对民间金融市场就产生监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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