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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资金使用办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四节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我国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货币仍然是一般商品的等价物,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如存货购、销款项的收付,债权的收回与债务的清偿、税费的缴纳、职工薪酬的发放、利润的分配、借款的取得与本息的偿还、资本金的投入等等,无不借助于货币收付的形式。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组织好货币资金的收支,对于正确处理企业与所有者、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企业同职工的经济关系,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发挥国家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市场物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积极作用。

为了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解决一些单位内部货币资金管理松懈、控制弱化等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发布了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该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规定: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6)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7)企业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情况。

②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情况。

④票据的保管情况,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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