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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内容也逐渐复杂化,为了便于研究和使用,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1978年正式颁布,通称URCG325。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1991年国际商会又对《合同保函统一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通称URCG458。

六、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

(一)《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内容也逐渐复杂化,为了便于研究和使用,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ICC Publication No.325),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1978年正式颁布,通称URCG325。

URCG325的特点如下:

1. 要求受益人在提出索赔后的若干日内另行提供足以证明委托人违约事实的独立性证明文件,凭以索赔;

2. 保函的到期日是发生索赔的最终期限,而不是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3. 可以以具体的日期作为保函的限期,也可以随基础合约的终止保函自动失效;

4. 担保人在履约保函项下的责任可以是付款赔偿或安排履约,根据保函规定由担保人挑选;

5. 赔付金额不能因部分履约而递减;

6. 避而不谈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还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不解释保函与基础合约之间的关系(徐秀琼,1997,p206~p207)。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1991年国际商会又对《合同保函统一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ICC Publication No.458),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通称URCG458。URDG458的特点如下:

1. 强调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约而存在的文件;

2. 受益人凭以索赔的单据,可以是书面索偿声明,也可以是其他单据,但决非委托人违约的事实;

3. 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

4. 受益人凭保函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但保函项下的款项可以让渡;

5. 明确了反担保的概念;

6. 保函的效期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随某项文件的失效而失效,或者以此两者中先到期者为准(徐秀琼,1997,p208~p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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