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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企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过标准要缴个人所得税,则由企事业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这种代扣代缴是企事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要做的事,不是想扣就扣,不想扣就不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付出之后剩下的就是“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按“所得”计算征税,所得=收入-扣除费用,所以我们要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来看“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收入-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减除的费用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收入-每年扣费用4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按次计算,4000元以下每次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每次扣除20%。

5.稿酬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一样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一样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0,也就是说没有费用扣除。

8.财产租赁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一样计算。

9.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合理的成本费用。

10.偶然所得=得奖、中奖收入-0,同样没有费用扣除。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1项所得比较表

续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分项目征收。此外,税款缴纳期限不同,有按月的、有按年的、有按次的;扣除标准不同,有扣3500元/月,也有一分不扣除的;税率也不一样。

这些项目中,有些可能一般人不大会碰到。下面我们详细介绍几个经常性的项目:工资,劳务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企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过标准要缴个人所得税,则由企事业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这种代扣代缴是企事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要做的事,不是想扣就扣,不想扣就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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