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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测情况分析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2005年开始。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小额贷款4.7亿元。在制度设计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要符合司法部门的规定,即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从贷款利率来看,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虽然比农村信用社稍高一些,但平均比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要低的。试点近四年来,七家小额贷款公司大体实现盈利2700万元,基本上呈逐年增长势头。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测情况分析

吴显亭(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监测情况,在此重点介绍三个方面:

一、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近四年来市场运作的总体概况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的组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局之间有一个基本的职责分工:试点的政策制度设计由研究局牵头负责,金融市场司主要负责对试点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和参与一些政策制定的技术性支持工作。

(一)试点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5日,对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在这一天,山西省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官方认可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张运行。2006年4月,四川广元的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2006年8~10月,贵州省的江口县、陕西省的户县、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东胜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也相继开张运营。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10月,西部五个省共试点成立了七家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的基本原则有五条:第一是“两个自愿”,就是“投资者自愿,试点地政府自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市场化原则运作,政府不强迫;第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必须“立足农村,服务三农”,主要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第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第四是坚持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要可持续发展;第五是试点的模式要可复制、可推广。整个试点是围绕这五条核心原则进行的。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四年来,从业务运营的实际效果看,值得关注的是股东的结构。目前,这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结构大概分三类:第一类,股东全部是自然人;第二类,股东全部是企业法人;第三类,股东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属于混合型的股东结构。按照这三个类型划分,已经成立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四家的股东全部是自然人,有两家股东结构全部是企业法人,有一家属于混合型。从出资额看,七家小额贷款公司里面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占82%,企业法人股东出资额占18%。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是5人,最少是1人。最高的注册资本是1亿元,最低的是2000万元。这样的股东结构,体现了政策设计时所期望的低门槛、多元化的特点。

(二)贷款发放的总体情况

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小额贷款4.7亿元。贷款的发放呈逐年平稳增长的势头。2006年是1.2亿元,2007年是2.7亿元,2008年一季度贷款累计发放8000多万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基本翻了一番。

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为2.14亿元,逾期贷款是135万元,占整个贷款余额的0.63%。从总体上看,按照贷款不良率0.63%来衡量,七家公司的结果都非常好。从国内外已有的经验看,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取得这么好的业绩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多。七家公司发放贷款的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设计,基本上都是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没有跨区域的贷款。贷款发放单笔额度最低是2万~3万元,最高达100多万元,但比例不多,基本体现了贷款小额经营的特点。

(三)放贷资金来源

从实际情况看,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自有的合法资金和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总额为2.1亿元,接受的委托资金是1605万元。从资金来源看,这七家小额贷款公司和制度设计的期望相符。

(四)贷款的发放对象

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立足农村、面向三农”。从实际运作情况看,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农户。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公司的农户贷款余额是9785万元,占比45.6%;对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余额是9524万元,对微小企业的贷款余额是2139万元。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近90%的贷款面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符合制度设计。

从贷款的方式来看,截至2008年3月底,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余额是3912万元,占比18.2%;担保贷款余额是1.29亿元,占比60%;质押贷款余额1430万元,占比6.7%,抵押贷款余额2617万元,占比12.2%,联保贷款余额590万元,占比2.8%。也就是说,七家公司目前发放的贷款中,担保贷款所占比例较高,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贷款发放和经营方式。

从贷款期限来看,六个月到一年的贷款占比超过70%,其中三个月期限的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左右,六个月的占38.7%,九个月的占9%,一年及一年期限以上的占37%。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六个月到一年这个区间,大部分是用于短期经营的周转资金。

(五)贷款利率

在制度设计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要符合司法部门的规定,即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截至2008年3月末,七家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利率最高是29.88%,正好是目前贷款基准利率(7.47%)的四倍,在这个利率水平上发放的贷款是916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9%。也就是说,把贷款按最高利率水平发放的比例非常小。贷款的平均利率是22.98%,基本上是当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目前,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也就是年率17%左右。所以从贷款利率来看,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虽然比农村信用社稍高一些,但平均比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要低的。在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利率目前基本在20%左右,应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基本是在农户可以承受的水平。当然,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平均利率差别也比较大,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利率相对要低一些。应该说,贷款利率的水平是和当地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平均22.98%的贷款利率,对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起到了一个非常好的方向标的引导作用。

(六)财务可持续经营方面的情况

虽然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时间比较短,但是目前基本上都是收益覆盖了风险,总体上实现了盈利。试点近四年来,七家小额贷款公司大体实现盈利2700万元,基本上呈逐年增长势头。2006年刚开张的时候,总盈利是180万元左右,2007年是1660万元左右,2008年前三个月是860万元左右。实现了试点之初所期望的保本微利、商业可持续经营的期望。

以上是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概况。从政策管理看,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边试点、边立法”,管理政策和办法是根据试点实践的发展逐步规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试点的配套支持政策文件在试点三年后才发布,这些政策充分考虑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实质性操作困难,可以说是对试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从外部监管讲,监管部门目前对试点监管有两个管理文件;从小额贷款内控讲,每个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都有一个公司章程和业务内控管理规定。应该说,经过三四年的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逐步向前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符合我们原来政策设计的预期

例如,试点完全尊重市场原则,股东出资和试点地政府是完全自愿的,试点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并得到了各个部门的认可、支持和配合。这个试点来源于市场需求本身,它有深厚的成长土壤和根基,这有利于它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说,它符合中国农村和农民目前对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这是首先应该肯定的。

(二)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使中国西部农村这片广阔的土地上出现了一个新型的组织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形式

试点有效组织运用民间闲散资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是实实在在地在支农和惠农,它正在摸索一条符合中国农民和农村多元化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经营的新路子。这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三)试点的路子和基本制度设计方向得到广泛认可

实践证明,现实确实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虽然我们应该更多地着眼于试点将来的发展,不应该只是迷恋地回顾我们过去三年多来取得了多么大的成绩,但各方面普遍对试点持肯定态度,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有利于坚定我们的信心,更好地确定试点所处的方位和未来的发展取向。如果大家对试点普遍持非议,那就说明要对试点从头进行认真的反思和制度重新设计。

二、在试点监测过程中感受到试点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试点中还存在不少急需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才有可能又好又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

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四家公司的股东全部是自然人,在这种股东结构下,自然人股东合得来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因为如果股东之间总是对利润分配、费用支出、差旅费用报销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那就会影响股东的和谐相处和公司的健康生存与发展。虽然这不是经济学意义上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概念,但却是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试点的实践过程中已经发现了有个别公司因为股东不和而导致公司运营出现困难的情况。因此,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章程和内控机制,因为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不可能在目前的水平和状态上停滞不前,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发芽、开花、长大,向更大、更远和更高的目标方向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

从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自有资金和非股东的自然人委托资金,放贷资金来源比较有限。这是试点过程中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角度讲,也是一直在和相关部门加强协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极力把资金来源的路子拓展得更宽一些。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的居多,纯粹信用放款的比例很小

长此以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可能很有限,因为它只是从现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客户市场中切分了一小块“蛋糕”,并没有开发属于自己所特有的市场,它发展的市场竞争力就要接受严峻的实践考验。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现在农户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如果农户有足够的抵押担保物,那么他需要的可能就不是小额贷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中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占70%以上,这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在能够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情况下,信用贷款应该努力放得多一些,这样市场空间才可能做大。因为这些抵押担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都在做,它们已经有成规模的放贷员队伍和客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开发自己独有的客户市场。

(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监管和协调问题

在中国,对新生事物一定要找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和制定管理办法,这是不成文的惯例和潜规则。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只要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就可以开展试点。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金融办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中如何加强有机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管或谁也不愿管的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管得太多、太死,风险控制住了,但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失去生机和生命;管得太松,会不会重蹈农村基金会的覆辙,也要提前有足够的警觉。要更新传统的思维,需要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空间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易纲副行长曾经讲过,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创造一个新的矩阵的“秩”,不能只把“X+Y=Z”变成“2X+2Y=2Z”。中国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核心是市场正确定位问题。从以往的实践看,许多原来定位于小企业和特定客户群体的小银行,最后都逐步演变成与大银行争客户、业务“大而全”、发展目标设定为网点覆盖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银行,市场定位完全改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最后都发展成大银行,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应当有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在农村扎下根来,有自己的立足点和特色服务,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村和农户的“草根金融”。

(六)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问题

小额贷款不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事物,它实际上促使我们思考了很多问题。在中国农村地区非常需要像小额贷款这样的金融产品的时候,通过哪些方面来完善法规制度和配套政策,及时提供必要的、有力的政策扶持,这应是监管当局最需要考虑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大规模地长远发展不能只靠“指导意见”,而是需要制定“放贷人条例”,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探索创新贷款保险产品来分散贷款风险,需要扩大征信体系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农村的支付系统建设等,这些是急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完善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取向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把“地下金融”阳光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对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是对私人资本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一种积极探索。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样,要坚持“低门槛、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只有“低门槛”,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只有“广覆盖、多层次”,才能使更多需要小额贷款的人群获得他们需要的小额贷款服务;只有“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业务才能持久地健康发展下去。

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命力,有监管部门的力量推动在起作用,关键更要靠公司自身的业务经营发展,特别是要追求贷款服务低成本。因为大部分农民贷款很困难,他们特别需要低成本的贷款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否则,只能“敬而远之”。低成本的贷款服务,最简单的体现就是提供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安全、便捷的信用贷款,实际上,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基本立足点,这是在创造一种中国农村最急缺的贷款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

目前,我国银行贷款支持“穷人”或者说是“特殊人群”的模式大体上有四种: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这种模式是财政部门拿钱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而且拿钱对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这种模式从2002年开始实施,到2008年5月末,贷款发放余额为78.9亿元,带动和支持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

(2)国家助学贷款。这种模式是财政拿钱设定贷款违约的风险补偿率,通过市场化招投标自主选择贷款经办银行。银行如果觉得财政风险补偿率能够覆盖贷款风险,就自愿参加贷款投标;如果觉得收益不合算则可以不投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都是通过市场招投标自愿竞价选择的结果。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率目前在8%~15%,部属院校稍低一些,省属高校稍高一些。截至2008年5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约190亿元,对于帮助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3)扶贫贴息贷款。这种模式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在发放贷款时设定一个贷款最低回收率,例如92%,如果贷款回收率高过92%,达到95%,那么高出的3个百分点的资金就会奖励给发放贷款的银行或者个人,作为放贷的内在利益激励。如果贷款回收率低于92%,只有90%,那么亏损的2个百分点的资金就由放贷机构或者放贷人个人承担,作为放贷的风险分担或者约束。对于贷款回收率的具体考核有一套科学的设计机制,以避免投机取巧和道德风险。200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扶贫贴息贷款模式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目前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都实行固定贴息利率的方式,即不管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多高,财政只按“到户贷款”年息5%,“项目贷款”年息3%的标准实施利率补贴。这既有利于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也有利于借贷双方合理的分担扶贫贷款风险。

(4)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这种模式应该是:没有财政贴息,大部分贷款都是信用贷款,但有独特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这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发展非常需要的。如果能够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走出这样一条路子,对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服务方式的发展完善将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从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更好地改善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这个角度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

(1)政府的职能定位和部门协调。政府部门的职责是激活小额信贷服务,而不是直接干预它。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创造环境,引导小额信贷按自身规律健康发展,而不应该是强制性地规定小额贷款应该投到哪个方向,投多少量。

(2)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如果征信体系网络能够覆盖到全国农村每一个角落,那么,从信用风险控制的角度讲,小额贷款的发放就会更容易些,做得更好一些。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在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手段:例如手机实名制,能不能通过手机号码控制借款风险?阿里巴巴网站提出通过互联网搞网络联保,能不能推广?还有农民工银行卡。农民工是非常有发展潜力的群体,能不能通过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给每个农民几千元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来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这些服务方式,目前在国外都有实践,有许多值得借鉴,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搜集、政策研究和推动。

(3)后续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一方面,要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核心是明确参与试点的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在试点开始的时候一定要把制度框架框好。已经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即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遵守相同的制度规则,这实际上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增量”和“存量”的处理问题,应该有一个有效的制度协调。

(4)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信息沟通交流。这是我们一直在加强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始终在努力创造更多、更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希望给大家多一些信息交流反馈的机会。要加强试点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目前,主要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要求分支行按月填报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怎样更好地完善统计信息报送系统以及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是我们下一步急需加强和提高的。只有收集比较全面的数据信息并加强有效的信息沟通反馈,才能更好地发现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政策。

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适合中国农村的“土壤”环境,推动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因为中国有大量的农业人口,很多地方对农村和农户的信贷服务还很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服务的需求还很迫切。但是,小额信贷的发展还有很多技术性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不断探索完善。希望大家群策群力,把推动中国小额信贷发展这条路子走得更踏实、更稳健一些,走出中国的特色。

【注释】

(1)*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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