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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和完善银行技术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技术风险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这方面的法规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为保障技术风险监管的有效实施,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技术风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一种是美国模式,主要是对已有法规的修改和补充为主,使已有的国家法律或监管规则适应于电子银行环境,同时制定针对性的业务指引。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银行技术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技术风险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这方面的法规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为保障技术风险监管的有效实施,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技术风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技术风险涉及两个层次的立法,其一是国家层次或其他行业层次上(如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的立法,其二是银行监管当局层次上的立法。有两种可借鉴的立法思路或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模式,主要是对已有法规的修改和补充为主,使已有的国家法律或监管规则适应于电子银行环境,同时制定针对性的业务指引。第二种是欧洲模式,是以制定新法规为主,通过制定全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新关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层次上的立法应同时考虑两种模式,对我国已经出台但涉及技术风险的法律,如《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电子银行环境;对于目前急需但尚未出台的法律,应加快制定,以促进电子银行的发展。对银行监管当局来说,由于我国目前在技术风险监管领域的立法基本为空白,所以只能参考第二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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