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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信息的披露要求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银行应按规定代扣缴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税。个人活期类存款结息日,按结息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与累计积数计算应结计的利息。②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开户日及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章 存 款

第一节 存款概述

存款是指个人和单位存放在我行的货币资金,是我行的主要负债形式。存款按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按币种的不同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个人存款是指城乡居民个人将自己节余或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我行,由我行开具存折、银行卡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银行卡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我行的个人存款业务主要有:个人活期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整存零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等。

单位存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存入我行的货币资金。我行的单位存款业务主要有: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等。

第二节 存款的确认与计量

一、会计政策与基本概念

(一)确认与计量的会计政策

我行对存款和相关利息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相差很小的,可采用合同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经过测算,在农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中,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以外的存款,采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相差较小,所以以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进行后续计量;对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负债在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合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款利率。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二)计结息的基本规定

我行按月计提存款利息,每月末日为利息计提日,并按规定对活期类存款进行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1.计息金额起点的规定

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

2.利息四舍五入的规定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日息计至元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3.存期计算的规定

①算头不算尾。从存款当日起息,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即存入日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②特殊情况的存期计算。定期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经办网点全天不营业的,可以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视同到期,按到期利率与实际存期计付息,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

4.计息方法

我行现有计息方法包括: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具体参见表12-1。

积数计息法,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5.代扣缴利息所得税的规定

农业银行应按规定代扣缴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税。遇利息税税率调整,分段计税,即税率调整日前孳生的利息按调整前的税率扣缴利息所得税,调整日(含当日)后孳生的利息按调整后的税率扣缴利息所得税。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存款按业务种类分别设置个人存款、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和其他存款科目。在个人存款科目下按产品分别设置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等二级科目,在个人活期存款科目下再设置个人结算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等三级科目,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再设置一个月定期储蓄存款、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等三级科目。详见表12-2。

表12-1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计息方式表

表12-2 存款科目设置表

续表

存款应付利息按产品类别分别设置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单位活期存款应付利息和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在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下按业务分别设置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个人银行卡存款应付利息、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等明细科目;在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下分别设置一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等明细科目。详见表12-3。

表12-3 存款应付利息科目设置

存款利息支出按产品类别分别设置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并在各科目下按业务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

二、个人存款

(一)个人活期类存款

个人活期类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约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办理存取业务、按期付息的存款。包括:个人结算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个人借记卡存款、个人国际借记卡存款、个人准贷记卡存款。

以活期储蓄存款为例,业务流程如图12-1所示。

图12-1 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个人活期类存款的计息规则

(1)个人活期类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每月末日计提利息,每季末月20日结息。

(2)计提日,按计提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销户日,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我行对个人活期类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个人活期类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应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同时,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科目借方余额”。

个人活期类存款续存日,按续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个人活期类存款支取日,按支取金额借记“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个人活期类存款利息计提日,按计提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与累计积数计算利息,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

个人活期类存款结息日,按结息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与累计积数计算应结计的利息。当前期已计提的利息小于应结计的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当前期已计提的利息大于应结计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红字),贷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红字)。将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和“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个人活期类存款销户日,按销户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与销户上一日累计积数计算应结计的利息。当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之间已计提的利息小于应结计的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当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之间已计提的利息大于应结计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红字),贷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红字)。将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后的利息连同本金支付给客户,借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等,按应结计的利息金额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个人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应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2-1】某个人客户2000年5月1日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并存款2万元人民币。5月20日该客户存款20,000元,5月25日该客户取款30,000元,7月10日该客户办理销户。

假设,2000年6月1日,人民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由0.99%调整为0.72%。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5月1日,个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

(2)2000年5月20日,客户续存。

(3)2000年5月25日,客户取款。

(4)2000年5月31日,计提利息。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20,000×19+ 40,000×5+ 10,000×7)×0.99%÷ 360= 17.88(元)

(5)2000年6月20日,结息。

应结计的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20,000×19+ 40,000×5+ 10,000×27)× 0.72%÷360= 17(元)

前期多计提利息= 17.88- 17= 0.88(元)

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17×20%= 3.40(元)

(6)2000年6月30日,计提利息。

利息=(10,000+ 13.6)×10×0.72%÷360= 2(元)

(7)2000年7月10日,客户销户。

计提利息= 10,013.60×9×0.72%÷360= 1.80(元)

代扣缴利息所得税=(2+ 1.8)×20%= 0.76(元)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我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存款人整笔存入,到期后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包括:一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外币)、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六个月定期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储蓄存款、两年定期储蓄存款、三年定期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2所示。

图12-2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则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2)到期销户时,按开户日所规定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

(3)逾期销户时,逾期部分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在约定存期内的计提日,按开户日所规定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每月末日计提利息。

(5)逾期后计提日,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

(6)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①全部提前支取的,全部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②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开户日及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我行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应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同时,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约定存期内的计提日,按照存款的合同利率乘以合同本金计算应付利息。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照实际利率乘以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支出,差额记入利息调整;对于其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照合同利率乘以合同本金计算利息支出。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日,对于存款人到期支取的,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和“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对于存款人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但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予以销户。以全部本金与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当已计提的全部利息大于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当已计提全部利息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还应冲销“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全部余额。冲销利息调整和应付利息的分录为:借记“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差额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蓝字或红字)。然后支付利息和本金,并销户,借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对于存款人部分提前支取,且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的,以支取本金与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当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当支取部分已计提利息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还应按比例冲销“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冲销利息调整和应付利息的分录为:借记“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差额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蓝字或红字)。然后支付利息和本金,按支取金额借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转存日,应计提上一计提日至转存日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利息调整科目存在余额的,还应按余额贷记“个人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然后按原定期存款本金借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差额形成新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贷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未转存,应在之后的各计提日,按本金、实际存期与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会计分录为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例12-2】某客户2000年1月1日存入我行2万元人民币,办理了整存整取定期三年的业务,当日整存整取挂牌利率为3.69%。该客户于2001年1月1日办理了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提前支取现金1万元人民币,当日活期挂牌利率为0.72%。2003年1 月1日,到期时客户将剩余定期存款全部支取。

(1)2001年1月1日存款人提前支取前。存款的实际利率是将未来现金流量(本金与利息)折现为存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由于存款没有交易费用,其本金金额(也即初始确认金额)等于2000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根据下列公式计算月实际利率(i):

20,000=(20,000+ 20,000×3.69%×3)/(1+i) 36

i= 0.2921%

每月合同利率r= 3.69%/12= 0.3075%

存款人提前支取前各月份利息支出的计算见表12-4。

表12-4 提前支取前利息支出计算表 单位: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存入20,000元。

②2000年1月31日,计提利息。

本期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 20,000(元)

本期实际利息=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0,000×0.2921%= 58.41(元)

本期合同利息=本金×合同利率= 20,000×0.3075%= 61.50(元)

③2000年2月28日,计提利息。

本期摊余成本=上期摊余成本-已偿还本金+上期实际利息=20,058.41(元)

本期实际利息=本期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0,058.41×0.2921%= 58.58(元)

(2)存款人提前支取,以及支取后的会计处理。存款人提前支取时,应终止确认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应付利息和利息调整。

存款人提前支取后,其剩余存款仍按原存期、原合同利率开立新存折(单),所有其实际利率保持不变,月实际利率仍为0.2921%(相当于在2000年1月1日以10,000元本金开户,根据公式10,000=(10,000+ 10,000×3.69%×3)/(1+i) 36,得:i= 0.2921%)。

存款人提前支取日及支取后各月份利息支出计算见表12-5。

表12-5 提前支取利息支出计算表 单位: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1年1月1日,客户提前支取10,000元,按活期利息付息。

冲销应付利息= 10,000×(3.69%- 0.72%)= 297(元)

冲销利息调整=利息调整科目余额÷2= 12.84(元)

冲销利息支出= 297- 12.84= 284.16(元)

支付本息,并将留存存款另开定期存单或存折。

2001年1月1日,提前支取后:

摊余成本=本金余额+应付利息余额-利息调整余额= 10,000+ 369- 12.84= 10,356.16(元)

②2001年7月31日,计提利息。

④2003年1月1日,客户取款(此时,由于存款到期,利息调整科目余额已为零)。

(三)零存整取类存款

零存整取类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每月以固定金额存入我行,约定存款期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包括:一年零存整取存款、三年零存整取存款、五年零存整取存款,以及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包括:一年教育储蓄、三年教育储蓄、六年教育储蓄。

能提供“教育证明”的教育储蓄存款免扣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到期教育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及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存款中逾期部分需代扣活期利息税。

零存整取类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3所示。

图12-3 零存整取类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零存整取类存款的计息规则

(1)零存整取类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

(2)到期支取时,按开户日规定的相应档次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教育储蓄存款采用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在存期内的计提日,按开户日我行规定的相应档次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教育储蓄存款采用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每月末日计提利息。

(5)逾期后的计提日,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

(6)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7)零存整取类存款可以全部提前支取,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8)对于客户漏存两次(含)后存入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我行对零存整取类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零存整取类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或“教育储蓄存款”科目。同时,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零存整取类存款续存日,按续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或“教育储蓄存款”科目。

零存整取类存款利息计提日,应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零存整取类存款销户日。对于存款人到期支取的,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或“教育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存款人提前支取的,应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当已计提的利息小于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当已计提利息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科目或“教育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2-3】某客户2000年5月1日在我行开户办理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每月存入100元,存期1年,开户时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为2%。2000年10月漏存,11月补存。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5月1日,客户开立零存整取账户。

(2)2000年5月31日,计提利息。

利息= 100×31×2%÷360= 0.17(元)

(3)2000年6月1日,客户续存。

……

(4)2001年5月1日,客户支取,办理销户。

利息总额=(100×365+ 100×334+…+ 200×182+…)×2%÷360= 13.12(元)

(四)整存零取存款

整存零取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一次性存入较大的金额,分期陆续平均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包括:一年整存零取存款、三年整存零取存款、五年整存零取存款。

整存零取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4所示。

图12-4 整存零取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整存零取存款的计息规则

(1)整存零取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

(2)到期支取日,按开户日所规定的整存零取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

(3)逾期支取日,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在存期内的计提日,按开户日所规定的整存零取存款挂牌利率每月末日计提利息。

(5)逾期后的计提日,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

(6)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7)整存零取存款可以全部提前支取,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我行对整存零取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整存零取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应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同时,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整存零取存款本金支取日,按约定的支取金额借记“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整存零取存款利息计提日,应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整存零取存款销户日。对于存款人到期支取的,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对于存款人提前支取的,应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当已计提的利息小于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当已计提利息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整存零取储蓄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2-4】某客户2001年5月1日在我行开户办理整存零取储蓄存款,存入12,000元,存期1年,每月支取1,000元,开户时整存零取存款利率为2%。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5月1日,客户开立整存零取账户。

(2)2001年5月31日,计提利息。

利息= 12,000×31×2%÷360= 20.67(元)

(3)2001年6月1日,客户支取。

……

(4)2002年5月1日,客户支取最后一期本金,办理销户。

利息总额=(12,000×31+ 11,000×30+…+ 1,000×30)×2%÷360= 132.39(元)

(五)存本取息存款

存本取息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一次性存入较大的金额,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定期储蓄。包括:一年存本取息存款、三年存本取息存款、五年存本取息存款。

存本取息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5所示。

图12-5 存本取息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存本取息存款的计息规则

(1)存本取息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

(2)存入时,按本金、存期和当日存本取息定期利率先算出应付利息总数,再根据取息次数确定每次取息金额。

(3)在存期内,按本金与开户日存本取息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于每月月末予以计提。

(4)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存本取息存款可以全部提前支取,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取息期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逾期后,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7)存款人支取利息时,不缴纳利息所得税,在存款到期时一次性扣缴。

2.我行对存本取息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存本取息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同时,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存本取息存款利息计提日,按本金与开户日利率计算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存本取息存款取息日,按本金、存期和开户日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先算出应付利息总数后,再根据存款人约定支取利息的次数,计算出每次支付利息的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存本取息存款销户日。对于存款人到期支取的,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对于存款人提前支取的,应按本金借记“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给存款人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我行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同时,当存款人提前支取时,还应冲销全部已计提应付利息与所支付活期利息的差额,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红字)。

对于存款人提前支取的,应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已支付利息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红字),按本金金额借记“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如果存在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应红字冲销。

(2)当已支付利息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如果不存在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已支付利息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的差额补提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如果存在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且该部分利息与已支付利息之和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的,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如果存在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且该部分利息与已支付利息之和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的,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借记“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红字),贷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红字)。然后支付本金与利息,并予以销户,按本金借记“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科目,按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借记“个人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2-5】某客户2001年5月15日在我行开户办理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存入10,000元,存期1年,每月15日支取利息,开户时存本取息存款利率为2%。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5月15日,客户开立存本取息存款账户。

(2)2001年5月31日,计提利息。

(3)2001年6月15日,客户支取利息。

……

(4)假设1:2002年5月15日,客户支取最后一期利息,并办理销户。

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10,000×14×2%÷360= 7.78(元)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200×20%= 40(元)

(5)假设2:2002年1月1日,客户提前支取,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1%。

应支付给客户的活期利息=10,000×1%×7÷12+10,000×17×1%÷360= 63.06(元)

已支付给客户的利息= 16.67×7= 116.67(元)

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 16.67(元)

已支付利息>应支付的活期利息,应冲回53.61(116.67- 63.06)元。

(6)假设3:2001年5月25日,客户提前支取,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1%。

应支付给客户的活期利息= 10,000×10×1%÷360= 2.78(元)

已支付给客户的利息= 0

已支付利息<应支付的活期利息,应补提利息2.78元。

(7)假设4:2001年6月10日,客户提前支取,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1%。

应支付给客户的活期利息= 10,000×26×1%÷360= 7.22(元)

已支付给客户的利息= 0

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 9.44(元)

已支付利息<应支付的活期利息,但(已支付利息+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应支付的活期利息,应冲销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2.22(9.44-7.22)元。

(六)定活两便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指的是客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本金,不约定存期,支取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税后利息的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6所示。

图12-6 定活两便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定活两便存款的计息规则

(1)存本取息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

(2)定期计算定活两便存款的“平均付息率”。

(3)在存期内,按平均付息率于每月末日计提利息,实际支取时补提实付利息与计提利息差额。

(4)定活两便存款天数达到或超过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相应存期(最长的存期为一年)时,付息利率按支取日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下浮一定比率确定,如果下浮后的利率低于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则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存期达不到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最低存期时,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计付息。

2.我行对定活两便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定活两便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科目。同时,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定活两便存款利息计提日,按平均付息率计算利息,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定活两便存款销户日,按实际存款天数与相应档次的利率计算实付利息,当已计提的利息小于实付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当已计提利息大于实付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科目,按实付利息的金额,借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金额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例12-6】某客户2001年5月1日在我行开户办理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入10,000元,于2002年11月10日支取,支取当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为4%,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打六折。假设,近期计算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平均付息率为2%。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5月1日,客户开立定活两便存款账户。

(2)2001年5月31日,计提利息。

利息= 10,000×1×2%÷12= 16.67(元)

(3)2002年11月10日,客户支取。

实付利息=[(10,000×1×4%)+(10,000×6×4%÷12)+(10,000×9×4%÷360)]× 60%= 366(元)

已计提利息= 16.67×18= 300.06(元)

应补提利息= 65.94(366- 300.06)元。

(七)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必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包括:个人一天通知存款、个人七天通知存款(外币只有七天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业务流程见图12-7。

1.我行对个人通知存款的计息规则

(1)个人通知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

(2)在存期内,按计提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与已计提利息进行比较,对差额部分进行计提或冲销。

(3)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实际支取时补提或冲销已计提利息与实付利息差额。

图12-7 个人通知存款业务流程图

(4)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个人通知存款在下列情况下支取的,视为非正常支取,对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①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②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③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④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6)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视同未通知处理。

(7)支取金额不足约定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付息,不足部分(通知金额减去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支取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约定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付息,超过部分(支取金额减去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8)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我行对个人通知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个人通知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个人通知存款”科目。同时,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个人通知存款利息计提日,按计提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开户日至计提日)计算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计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应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

存款人支取、销户应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取全部存款,或者按照约定的日期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我行应收回存单,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约定支取部分按销户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留存部分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应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应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2)正常部分支取日,存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应收回存单,并重新开立存单。对约定支取部分按销户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3)非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人非正常支取全部存款,或非正常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收回存单,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全部存款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4)非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人非正常支取全部存款,或非正常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收回存单,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全部存款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补提或冲销利息时借记“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支付本息,并销户时按全部本金金额借记“个人通知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借记“个人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代扣缴的利息所得税金额贷记“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给客户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如为部分支取,留存部分根据存款人意愿进行转存,按留存金额贷记“个人通知存款”科目。对于重新开立存单的,还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例12-7】某客户2001年5月1日在我行开户办理七天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10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5月1日,客户开立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2)2001年5月31日,计提利息,当日挂牌公告七天个人通知存款利率为1.5%。

利息= 100,000×31×1.5%÷360= 129.17(元)

(3)2001年6月30日,计提利息,当日挂牌公告七天个人通知存款利率为2%。

应计利息= 100,000×(31+ 30)×2%÷360= 338.89(元)

前期已计提利息= 129.17(元)

本期应计提利息= 338.89- 129.17= 209.72(元)

(4)假设1:2001年7月3日,客户通知我行七日后将支取全部存款,7月10日,客户如约支取全部存款(7月10日七天个人通知存款利率仍为2%)。

应付利息= 100,000×(31+ 30+ 9)×2%÷360= 388.89(元)

已计提利息= 338.89(元)

应补提利息= 388.89- 338.89= 50(元)

(5)假设2:2001年7月3日,客户通知我行七日后将支取5万元通知存款,7月10日,客户如约支取约定存款(7月10日七天个人通知存款利率仍为2%)。

支取部分应付利息= 50,000×(31+ 30+ 9)×2%÷360= 194.44(元)

支取部分已计提利息= 169.44(元)

支取部分应补提利息25元。

借: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25

同时,对新开存单进行表外登记:

(6)假设3:2001年7月10日,客户未提前通知而支取全部存款(7月10日活期存款利率为1%)。

应付利息= 100,000×(31+ 30+ 9)×1%÷360= 194.44(元)

已计提利息= 338.89(元)

应冲销利息= 338.89- 194.44= 144.45(元)

(7)假设4:2001年7月10,客户未提前通知而支取5万元存款(7月10日活期存款利率为1%)。

支取部分应付利息= 50,000×(31+ 30+ 9)×1%÷360= 97.22(元)

支取部分已计提利息= 169.44(元)

应冲销利息= 169.44- 97.22= 72.22(元)

同时,对新开存单进行表外登记:

三、单位存款

(一)单位活期类存款

单位活期类存款是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办理存取、转账业务,按期付息的存款。包括:企业单位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基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中央单位预算存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存款、乡镇财政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乡镇财政款项、特种活期存款、单位借记卡存款、单位准贷记卡存款、单位活期保证金存款等。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我行协议约定,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下称“结算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下称“协定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我行对超出基本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存款,协定存款账户核算同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的结算户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规则计息;协定户存款的利率统一执行总行的规定。

财政性存款核算同单位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

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为例,业务流程见图12-8。

1.我行对单位活期类存款的计息规则

(1)单位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每月末日计提利息,每季末月20日结息。

(2)计提日,按计提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销户日,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6)协定存款的利率统一执行总行的规定,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

2.我行对单位活期类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单位活期类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同时,对于单位借记卡存款、单位准贷记卡存款开户的,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单位活期类存款续存日,按存入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科目。

单位活期类存款支取日,按支取金额借记“单位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单位活期类存款利息计提日,如计息期间利率未调整,按计提日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如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应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借记“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单位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单位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

图12-8 单位活期类存款业务流程图

单位活期类存款结息日,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结息日的利息,然后将所有应付利息结入本金,借记“单位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单位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科目。

单位活期类存款销户日,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销户日的利息,然后将所有本金与应付利息支付给客户,借记“单位活期存款”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单位活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或“单位银行卡应付利息”科目,按我行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二)单位定期类存款

单位定期类存款是我行与存款单位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包括:一个月定期存款(外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六个月定期存款、一年定期存款、两年定期存款、三年定期存款、五年定期存款、特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保证金存款等。

单位定期类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9所示。

图12-9 单位定期类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单位定期存款的计息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

(2)到期销户时,按开户日所规定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

(3)逾期销户时,逾期部分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在约定存期内的计提日,按开户日所规定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每月末日计提利息。

(5)逾期后计提日,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

(6)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7)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①全部提前支取的,全部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②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开户日及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我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同时,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单位定期存款利息计提日,按照存款的合同利率乘以合同本金计算应付利息。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定期存款,按照实际利率乘以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支出,差额记入利息调整;对于其他单位定期存款,按照合同利率乘以合同本金计算利息支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

单位定期存款销户日,对于存款单位到期支取的,应先计提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和“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然后支付利息与本金,并予以销户,借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对于存款单位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但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予以销户。以全部本金与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利息,当已计提的全部利息大于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当已计提全部利息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定期存款,还应冲销“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全部余额。冲销利息调整和应付利息的分录为:借记“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差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蓝字或红字)。然后支付利息和本金,并销户,借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支付给存款单位的金额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对于存款单位部分提前支取,且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的,以支取本金与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利息,当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大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进行冲销;当支取部分已计提利息小于应支付的活期利息时,应按差额进行补提。对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定期存款,还应按比例冲销“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冲销利息调整和应付利息的分录为:借记“单位存款利息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差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蓝字或红字)。然后支付利息和本金,按支取金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活期利息金额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支付给存款单位的金额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单位定期存款转存日,应计提上一计提日至转存日的利息,并将全部利息计入本金,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转存。按原定期存款本金借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按到期应付未付利息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单位定期存款”等科目。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未转存,应在之后的各计提日,按本金、实际存期与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会计分录为借记“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科目。

(三)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日需提前通知开户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并按规定计息的存款。包括:单位一天通知存款、单位七天通知存款、特种通知存款等。

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流程如图12-10所示。

图12-10 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流程图

1.我行对单位通知存款的计息规则

(1)单位通知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

(2)在存期内的计提日,按计提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与已计提利息进行比较,对差额进行计提或冲销。

(3)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实际支取时补提或冲销已计提利息与实付利息差额。

(4)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单位通知存款在下列情况下支取的,视为非正常支取,对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①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②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③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④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6)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视同未通知处理。

(7)支取金额不足约定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付息,不足部分(通知金额减去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支取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约定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付息,超过部分(支取金额减去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8)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需重新开立开户证实书,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我行对单位通知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

单位通知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单位通知存款”或“特种通知存款”科目。同时,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单位通知存款利息计提日,按计提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开户日至计提日)计算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计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应借记“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单位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

存款单位支取、销户应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单位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取全部存款,或者按照约定的日期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我行应收回证实书,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单位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约定支取部分按销户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留存部分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应支付给存款单位的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2)正常部分支取日,存款单位按照约定的日期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应收回原证实书,并重新开立证实书。对约定支取部分按销户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支取部分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3)非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单位非正常支取全部存款,或非正常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收回证实书,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单位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全部存款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4)非正常全部支取销户日,存款单位非正常支取全部存款,或非正常支取部分存款且留存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应收回证实书,并予以销户(不足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可根据存款单位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对全部存款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当该利息大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大于部分的金额补提利息;当该利息小于已计提的利息时,应按小于部分的金额冲销已计提的利息。

补提或冲销利息时借记“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冲销时为红字),贷记“单位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冲销时为红字);支付本息,并销户时,按全部本金金额借记“单位通知存款”科目或“特种通知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借记“单位其他存款应付利息”科目,按支付给存款单位的金额贷记“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如为部分支取,留存部分根据存款人意愿进行转存,按留存金额贷记“单位通知存款”等科目。对于重新开立证实书的,还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科目。

四、无息类存款

无息类存款是指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不计付利息的存款。包括:个人电子钱包、个人贷记卡超额还款部分、单位电子钱包、单位贷记卡超额还款部分等。

我行对无息类存款在各个时点的会计处理如下:

无息类存款开户日,按业务流程规定处理完后,我行应借记“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单位活期存款”科目或“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贷记“个人银行卡存款”或“单位银行卡存款”等科目。电子钱包、贷记卡开户时,应在表外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借记“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贷记备查登记类科目借方余额。

无息类存款续存日,按续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贷记“个人银行卡存款”或“单位银行卡存款”等科目。

无息类存款支取日或销户日,应借记“个人银行卡存款”或“单位银行卡存款”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第三节 存款信息的披露要求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我行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与存款有关的下列内容:

吸收存款,反映我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根据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其他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应付利息,反映我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根据应付利息科目余额填列。

利息支出,反映我行经营存款业务、同业拆借业务等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根据相关利息支出损益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存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1)按业务种类列示各类吸收存款的期初、期末余额,披露格式如表12-6所示。

表12-6 吸收存款

(2)按业务种类列示吸收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央行借款等业务所产生的应付利息的期初、期末余额,披露格式如表12-7所示。

表12-7 应付利息

(3)按业务种类列示吸收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央行借款等业务的本年度与上年度利息支出,披露格式如表12-8所示。

表12-8 利息支出

(4)披露年初与年末的吸收存款流动性风险,披露格式如表12-9所示。

表12-9 吸收存款流动性风险

(5)披露年初与年末的吸收存款汇率风险,披露格式如表12-10所示。

表12-10 吸收存款汇率风险

(6)按资产负债表日各项存款的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两者较早者)披露吸收存款的利率风险,披露格式如表12-11所示。

表12-11 吸收存款利率风险

(7)披露存款的公允价值。对于活期存款、无息存款等没有固定到期利率的存款,其公允价值为即期支付的金额;对于有固定到期利率的存款,以与剩余到期期间相近的央行基准利率作为贴现率按现金流贴现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披露格式如表12-12所示。

表12-12 存款的公允价值

第四节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与衔接

(一)我行存款新旧会计政策的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我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存款进行后续计量,这与我行按历史成本对存款进行计量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要求,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差异较小时,可以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经过比较分析,我行对一年(不含)以上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以外的各项存款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进行后续计量。

(二)我行存款会计政策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行应当对一年(不含)以上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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