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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存在现金等价物的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主表最后一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相等。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

6.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怎样的?

答: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共同构成企业对外编报的核心报表体系。三张报表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分别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三张报表之间存在一定的稽核关系,并互相制约,互相核对。

(1)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在不存在现金等价物的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主表最后一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相等。

如果存在现金等价物,现金流量表主表最后一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加上“短期投资”项目中属于等价物部分的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相等。即: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货币资金”期初余额)+(“短期投资”期末余额-“短期投资”期初余额)

若“货币资金”一项中存在支用受限的银行存款,在计算时应该扣除。因为这部分数额已在投资业务中进行了列报。

(2)现金流量表与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与利润表最后一项“净利润”是一致的,与利润分配表第一项“净利润”也是一致的。同时,利润分配表将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为期末未分配利润,通过期末“未分配利润”一项将利润分配表与资产负债表联结起来。可见,报表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在新旧准则中它们体现了以下一些变化:

(1)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列报内容

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而新准则不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而且还要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有关信息”。“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支付的现金净额和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收到的现金净额和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包括: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有关信息所进行的披露。

(2)增加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而新准则不仅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而且还列示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同时新准则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各公司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3)增加了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项目

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同时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的金额栏中,不仅填列与原准则相同的“本期金额”栏,而且增加了“上期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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