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收益分配及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收益分配及费用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信托法》应成为规范中国企业年金管理,明晰企业年金管理中相关角色定位及职权范围的基本法律之一。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一、传统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从广义上说,企业年金治理可以看作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利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将给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

中国以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企业自行经办或者监管部门附属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经办。

监管部门附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往往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对于企业年金运营,缺失社会监督。用行政的办法代替市场的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没有充分的保障。

企业自行经办的,其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二、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三是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相互制衡的制度。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具有长期财产管理与资金融通功能;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受托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的更迭一般不影响信托的存续;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为受托人长期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的长期安排,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可能更适合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信托法》应成为规范中国企业年金管理,明晰企业年金管理中相关角色定位及职权范围的基本法律之一。

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关系比较复杂。在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除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外,企业年金的计划受托人还可能将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基金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内部)专业机构运作,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给予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双方互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这时,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便成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而接受委托事务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便成了合同关系中的受托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按照信托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责任主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派生的责任主体。因此,如果简单地将信托或委托法理套用整个企业年金制度运行中的当事人,那么,就有可能混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以至于产生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关系不清的问题,影响对企业年金运行机制的设计规范。

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图4-1 中国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

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了一条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的道路。其中“精心设计”的重要部分就是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贯彻了“企业年金财产所有权独立”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及其受益人,与企业财产、运营机构财产分离;“运营以受托人为核心”即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运营环节当中,一方面连接委托人、受益人;另一方面连接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中心,协调运营机构,为企业和职工利益服务;“企业年金运营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根据这样的约束,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通俗地讲,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设置了“管钱的不摸钱,摸钱的不管钱”的制约机制,将有效地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办法,可以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如此一来,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

三、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

设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及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确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托法和企业年金法规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企业年金基金信托财产范围、种类及状况;受托人的职责;受益人取得企业年金待遇的形式、方法。

信托关系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上具有优势,其特点是可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而言,它的保全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以信托模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企业总资产和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影响,这是信托模式独有的机能。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年金基金将不作为清算和破产财产。因为通过设定信托,企业把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则成为企业年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那么当企业破产时,企业年金资产则不会变成企业向债权人抵押的对象,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年金资产脱离委托人的破产风险。

四、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受托人有自己管理的义务,又被称为亲自管理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由于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在不能亲自管理或委托他人处理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更能体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时,有责任为受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能够处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事务的机构,由他们代理处理相关的业务。

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时,根据《合同法》须与它们分别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是委托人,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这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关系不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立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有效化解风险,使企业年金在新的机制和专业管理中安全增值。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行政、财务上相对独立,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只下指令,不直接运用资金,托管人依据指令办理交割手续,但无权调动和使用资金。

五、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法律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应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本节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进行解析。

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要求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委托人整体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就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不应把信托财产完全看作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因其与委托人的关系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受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因此也必须独立于委托人(包括建立该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固有财产及委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这就意味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及职工不得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视为企业或者其职工整体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就该企业及职工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不应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完全看作该企业及职工的自有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因其与企业或者企业职工的关系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主张权利。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分别记账,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也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视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清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权益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信托依然有效,因而信托财产依然独立存在,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如果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委托人死亡、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信托依然存在,但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也就是说设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委托人和所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偿还债务。

3.非因企业年金基金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7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说,受托人应当以信托财产清偿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依据该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如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的管理费、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如交易佣金;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等,都应由企业年金基金承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即使在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也应当由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弥补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根据这款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事务中,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固有财产承担,即使在债权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等应当以其固有财产弥补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4.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0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4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信托方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同时职工作为受益人,有权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账户管理人直接掌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为了实现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为了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职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必须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的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的职责如图4-2所示。

图4-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的职责

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Sponsor)首先必须确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受托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确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后,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而选择、评估、监督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选择有关的运作当事人是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首要步骤,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能否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预期的投资运作目标。选择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效率和经济原则(即所谓的“3E”原则,Equity—公平、Efficiency—效率和Economy—经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模式

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的特殊需要,具体确定符合自身需要的机构选择标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信息库,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储备机构资源。

图4-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模式

3.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选择评估基本体系

评估指标的选择完全由受托人自主决定。指标的选择标准是符合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必须选择不同的评估指标。对不同的管理人,必须选择不同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是由企业自身确定的指标,每个指标的评估系数也由企业自己决定。评估系数的设定,反映了企业和职工的选择偏好。企业是选择最适合本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人,而不是简单地选择规模最大的、效益最好的、管理费用最低的管理人。

评估系数必须对评估指标统一进行量值转换。

(1)定性指标的定量化。该评价方法实际上是将定性指标进行定量化处理。对于定性指标,其评价结果可用“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来评判,上述评价分别对应设计分值是:1、0.8、0.6、0.4、0.2,或者对应设计分值100、80、60、40、20。

(2)定量指标的定值转换。在企业年金管理人评价指标体系中,由于评价指标类型不同,其属性值量化的方法也不同。评价指标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下列几种:越小越好型(如评价银行账户管理人的不良贷款率)、越大越好型(如净资产规模)、适度型(如资产负债比率等)。

表4-1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选择评估基本体系

续表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方式

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计划特征、规模、投资政策、资产配置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非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关运作当事人。竞争性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性招标两种方式。非竞争性招标可以分为谈判招标(议标)和单独招标(指定)两种方式。

决定选择管理机构的效率、公平、满足企业及职工偏好的关键是,建立公平严格科学的程序、由专业公平的人士参与决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运营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11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运营机构:

受托人7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人7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

托管人4家: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投资管理人6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企业职工。委托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由于企业年金方案属于专项集体合同,应执行《集体合同规定》有关订立集体协商的程序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参与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与职工自愿协商建立的。在国外,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雇主缴费;二是雇员个人缴费。我国实行的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政策。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即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不能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67%。企业和职工个人有责任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三、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委托人的职责之一。

受托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核心。选择、决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模式和受托人,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影响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界定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分类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总数的1/3。

法人受托机构是指以法人组织充当信托活动受托人的法人机构。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法人受托人。

图4-4 选择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模式的基本步骤

三、企业年金理事会

1.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决策能力;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2.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四、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职责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实现这一目的,受托人必须为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制定的投资策略应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核心专业环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80%以上来自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鉴于企业本身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相对有限,往往聘请公正、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决策。采取法人受托模式的,鉴于委托代理制下潜在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受托人,都应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机构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保证投资政策的科学、合理。

一、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界定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有关监管部门评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和企业自身选择评估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账户管理涉及企业全体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多达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影响每个职工日常的企业年金缴费、权益归属、企业年金领取等。一旦确定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除非特殊情况,更换新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成本很高。所以,选择、评估、监督、更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必须慎之又慎。

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机构资格准入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账户管理人需为企业年金基金开设两类账户: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反映职工个人企业年金基金权益余额和相关收支活动。企业账户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特别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规定而设定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账户,如未归属权益账户;二是企业总账户,反映企业整体年金基金权益余额和相关的收支活动。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按规定记录企业、职工缴费、投资收益(包括实现或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收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入本人个人账户;根据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将投资运营收益及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待遇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得的待遇支付。待遇支付计算比较复杂,受职工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投资运作的情况、权益归属条件、税收优惠等因素的影响。

5.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报告、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是账户管理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和委托账户管理合同也可能对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账户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四、调查、评估、选择、监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选择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目前只能从已经取得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格的机构中选择。以后开展新的企业年金合规运营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新的账户管理机构获得批准后,企业可以有更多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选择对象。账户管理是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基础,而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又是账户管理的技术基础。年金账户管理人除了必须具备比较好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外,还必须拥有一个合适的账户管理系统。原则上,一个企业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选择一个账户管理人。除了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外,企业年金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企业年金计划特点调查、评估、选择适合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考察、选择、评估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必须经过对取得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格的机构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实地进行测试,才能保证所选择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符合委托人企业和职工的要求。

受托人监督账户管理人的主要内容有:①应遵循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②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账户管理人按照计划规则计算并及时、准确、足额地将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记入或扣减个人账户,并与托管人核对总额。③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由于个人账户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且企业年金计划各不相同,受益人众多,账户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转是受益人利益的基本保障。④账户查询系统完善性。账户管理人的查询系统应功能完善,数据应及时更新,确保受益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其个人账户中的财产和投资收益情况。受托人可以定期检查查询系统的投诉情况。⑤个人账户信息的保密性。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账户管理人不得向受托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信息。⑥账户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运作合法合规。

一、企业年金托管人的界定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是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采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形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要负责保管各种形态的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托管人应受托人要求按照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券存入证券账户,预留印鉴和账户卡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基金都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而不能以其他人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受托人新增缴费,扩大委托投资管理资产规模。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向原投资管理人追加投资额度或向新投资管理人分配年金投资额度。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有一个托管人,但是可设立多个投资组合,委托不同的投资管理人。一个托管人托管多个投资组合,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分配投资额度。

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托管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合同的约定,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的职责,其中,托管人是主会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并且通过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检查、确保核算和估值的准确性,更好地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

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发放企业年金待遇,职责由受托人承担,具体执行操作由托管人操作。

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托管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中枢之一,其在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待遇支付、投资运营收益记入、投资额度分配等环节中都承担了重要工作。为保证账实相符,防止错误发生,维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托管人需要及时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资料和数据。

9.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为了促使投资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防止其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牟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托管人承担监督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

10.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托管人是受受托人的委托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报告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是托管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这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

12.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合同也可能对托管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也应成为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

四、受托人评估、选择、监督企业年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财产估值、投资监督、内部控制等,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企业与职工的企业年金利益。目前已经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是企业年金的托管人候选对象。将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再次审批准入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也可以成为企业年金主办人的候选托管人。

原则上,一个企业的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除了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资格要求外,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的特点;候选机构的资质、经验、专业经验和能力、服务水平、资费标准等,评估、选择适合企业年金计划要求的托管人。

受托人监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管的安全性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托管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其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托管资产严格分开,并定期核对企业年金基金全部资产。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资金及证券账户管理。为企业年金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3)资金支付管理。在未接到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指令时,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4)信息管理。保守企业年金基金的商业秘密,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5)资料保管。托管人应保管好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合同、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和实物证券凭证等。

2.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资金清算应专设岗位,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防止资金划拨延迟或划拨资金未能及时清算的情况发生。

3.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人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账册保管。

(2)完善的估值系统、基金估值和投资运营收益计算的准确性。

(3)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交易数据、账户处理数据和资产估值数据,并传送至受托人。

(4)资金和证券的核实。

4.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行为进行监督

包括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范围、比例、限制的监督和提示,其他合规、合法性监督等。

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界定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投资。投资管理人管理多个企业年金基金,应保证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之间、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是确定年金基金净值的基础。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核算和估值的准确性,托管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主会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投资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进行复核。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基金能否保值增值,关键是投资管理。为防止投资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收益人利益;为督促其恪尽职守,谨慎投资,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是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使投资管理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提供的风险补偿,在风险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长期合同中有约定。

4.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投资管理报告包括季度投资组合报告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或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投资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状况、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总值及收益率、业绩评估及标准等。

5.根据国家规定保存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6.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的根本是投资的保值增值。离开了保值增值,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补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等都无从谈起。企业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政策是保障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但是,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之后,需要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具体实施并实现。同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过程,也可以增强投资的风险防范,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目前已经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是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候选对象。将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再次审批准入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也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候选投资管理人。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除了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要求之外,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企业年金计划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主要包括:

1.投资管理人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的完善性

投资决策体系应包括决策层和执行人员,前者负责依照受托人确定的战略资产配置在每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并对投资执行人员授权,后者负责具体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操作。投资决策机制应做到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相结合,分工明确,权责分明。

2.投资指令执行的规范性

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应分开,交易应由专门的中央交易室完成,独立于投资管理业务部门。

3.投资管理人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对倒、对敲、高位接盘、关联交易等行为

4.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复核企业年金基金的估值和核对交易清算数据

5.投资管理人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投资管理人应使用量化的手段对投资工具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同时投资管理人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控制制度,对运作风险、清算风险、模型风险、法律风险等非金融风险进行控制。

企业和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的合同体系如图4-5所示。

图4-5 企业年金基金的合同体系

一、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账户管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费标准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进行调整。

三、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人不得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

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