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移交操作规程
一、案件移交类型
(一)外汇局系统内案件移交
1.外汇局业务管理部门向检查部门移交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
2.外汇局之间移交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
(二)外汇局与系统外的案件移交
1.外汇局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移交的涉嫌违反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法规或刑法规定的案件。
2.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向外汇局移交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
二、案件移交方式
(一)外汇局系统内移交的案件
1.外汇局业务部门向检查部门移交的案件,由业务部门拟写有关案件书面材料,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检查部门移交。
2.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的案件,由上级局以局或主管处(科)发文形式向下级局移交。
3.下级局向上级局移交的案件,以局发文形式向上级局移交。
4.跨省区案件移交,由相关分局之间办理移交手续。
(二)外汇局与系统外移交的案件
1.外汇局向系统外移交案件
省内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外汇局办理移交手续,跨省区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分局负责办理移交手续。
2.系统外向外汇局移交案件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向外汇局移交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外汇局负责组织查处。对于重大案件,上级局可直接进行查处。
三、案件移交、受理条件
(一)案件移交的条件:
1.符合管辖权规定;
2.案件未超过法定追溯期;
3.案件相关要素基本齐全。
(二)对下列移交案件,接收局不予受理:
1.无时间、无地点、无涉案当事人等要素不全的案件;
2.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溯期的案件(违法行为有连续性的除外);
3.超出外汇局执法权限的案件。
对于不受理的移交案件,接收局应将移交材料全部退回移交单位,或主动同移交单位联系,要求其补充完善。
四、案件移交程序
(一)外汇局系统内案件移交
1.外汇局业务管理部门向检查部门移交案件:
(1)移交部门填写《案件移交登记表》(附件14),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向检查部门办理移交;
(2)检查部门审理后,对具备基本条件的案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3)处理工作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抄送移交部门。
2.外汇局之间案件移交:
(1)案件移交单位填写《案件处理转办单》(附件15),报主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2)案件受理单位接到移交案件后,对移交案件已经具备立案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同时填写立案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3)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案件受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抄送移交案件单位。
对上级局交办的案件,受理单位应同时附上检查处理专题报告。
(二)外汇局与系统外案件移交
1.外汇局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移交案件时,填写《案件处理转办单》,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2.外汇局接到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基本条件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对管辖权属于本单位的移送案件,受理单位填写《接收移交案件登记表》(附件16),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
(2)对于属下级局管辖的移送案件,应及时移送下级局查处。
五、处理期限
1.对事实基本清楚、要素完整、构成违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案件,无特殊情况,受理局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完成查处工作。
2.对当年度不能结案的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检查经办人应提出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转入下一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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