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的异常形态

票据的异常形态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瑕疵票据与异常的票据行为相关,是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的义务主体行为错误而导致其直接后手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出现障碍。瑕疵票据与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不同。然而,瑕疵票据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使票据效力发生变化而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伪造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

第五章 票据的异常形态

一、瑕疵票据

瑕疵票据是指票据上存在着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为,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影响的票据。瑕疵票据与异常的票据行为相关,是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的义务主体行为错误而导致其直接后手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出现障碍

瑕疵票据与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不同。瑕疵票据在形式要件上并无欠缺,无须也不可能进行补救,只是某一形式要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存在问题,并非任何情况下瑕疵票据都无效,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瑕疵票据无效。这一点和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有所不同。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主要是欠缺《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如果对该票据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则该票据可成为有效票据。当然,如果未依《票据法》的规定对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进行完全补充或者已经不可再进行完全补充,则该票据当属无效票据。

票据瑕疵与票据损毁也有区别。票据损毁是票据物理形态意义上的瑕疵,当票据损毁还没有达到无法辨认、还可以确定认知票据上所表明的票据权利时,该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当票据损毁到无法辨认票据记载内容,即使该票据原来为有效票据,除非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否则该票据所载票据权利就会消失。然而,瑕疵票据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使票据效力发生变化而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无票据权利的人(而不是无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使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的伪票据的行为。伪造人本不享有票据权利却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伪造和假冒被伪造人签章,伪造后,伪造人享有票据权利、却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从而不必承担票据义务,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主体的错位。在票据伪造情况下,无论是伪造人的直接后手还是持票人都既不能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也无法请求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业务实践中,伪造的手段有很多,如私刻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名、以复写方式在票据上签名、以偷盗方式获得他人印章、私自使用自己保管的他人印章、伪造不存在的他人签章等。

票据伪造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是对出票行为进行伪造,根本特点在于出票人就是假的。后者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如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附属票据行为伪造又分为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两种情况。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区分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的目的主要是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

1.票据伪造成立的条件。

票据伪造属于典型的利用票据骗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票据伪造,关键要看是否具备如下条件: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带给人的是票据行为的印象。

(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如无假冒或虚构,行为人以自己真名进行签章,则为真实的票据行为。

(3)伪造者以享有票据权利为目的,其真实意思是在不承担票据债务的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既不想承担票据义务,也不想享有票据权利而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进行的行为,不构成票据的伪造,如导演为演出需要假造票据样本。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和付款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伪造人而言,由于没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真名,因此不必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票据法》外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上构成侵权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指伪造人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由伪造人承担: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以骗取财物的;出票人在汇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以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出现上段中所述行为之一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对被伪造人而言,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上的任何责任,可以此事由对抗任意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

(3)对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而言,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4)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言,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未能辨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其付款行为仍然有效,不再承担对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付款的责任。当然如果在审查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仍应承担对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3.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票据伪造,伪造人获得非法收益,理论上应该由伪造人承担风险。但事实上不然,真正承担风险的人往往可能是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或真正签章人。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情况。持票人如果从虚假出票人或虚假背书人处取得伪造的票据,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因种种原因被拒绝,而这张票据上又无其他当事人的真正签章时,即使持票人属于正当持票人,其也无从实现其票据权利。此时,如果持票人再无法从伪造人那里得到民事赔偿,则其必然自行承担损失。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如果付款人对应当辨认出的伪造票据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出以致对伪造票据付了款,则付款人应当承担风险。

(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一般讲被伪造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但存在可归责于被伪造人事由的情况除外。比如被伪造人一贯授权某职员在票据及其他文件上代为签章,该职员滥用职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票据上签了被伪造人的章。又如,被伪造人虽已更换印章保管人但未及时收回印章,印章保管人用此印章在票据上伪造。

(4)真实签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真正签章人不能因票据上有伪造而拒绝持票人的权利主张,在履行义务后可向他之前签章的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此一直向前追索,直至最前面的真正签章人。

(二)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票据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对签章行为进行变更属于伪造),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如持票人将票据金额或付款地进行了更改。

1.票据变造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无变更权限之人所为。票据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上除金额、日期、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更改,非原记载人对这些事项进行更改即构成票据的变造。此外,任何人对金额、日期、收款人进行更改,也构成票据的变造。当然,对这三项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票据已成无效票据。

(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为。如果对票据上无关紧要的事项加以变更或变更后不会使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只有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了变更且引起了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才构成票据的变造。

(3)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如背书人变更票据日期是为了转让票据。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对票据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如果票据的变造人本来就是票据上的行为人,在票据上有其签章,那么,该变造人应当按其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并承担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票据的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负有票据上的义务,但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对参与变造或同意变造票据者的法律后果。

对于参与变造或同意变造票据的人,不论其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在变造之后,一律按变造后的文义承担票据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其他人的法律后果。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对变造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付款人有过错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付款人无过错或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义务的,则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

当票据被变造时,有可能承担风险的主体包括持票人、付款人、变造前的签章者或变造后的签章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情况。

当持票人直接从变造者手中取得票据时,风险只能由持票人自行承担。如果持票人与变造者之间尚有若干背书人,则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时,可向变造之后的任一人追索。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情况。

基本等同于票据伪造时的情况,故不再赘言。

(3)变造前的签章者负担风险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变造前的签章者仅依据票据上原来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如果出现变造人与被变造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变造前的签章者仍需承担责任。

(4)变造后的签章者负担风险的情况。

变造后的签章者应负担变造后的票据义务。如果变造之后有若干签章人,则离变造签章最近的签章者将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二、票据的涂销与更改

(一)票据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行为人采取某些方法,涂抹或者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比如付款人将汇票上记载的“承兑”字样涂去、持票人将其前手的签名涂去等。票据涂销的方式包括以墨水涂去、以纸粘贴、以橡皮涂擦、以化学药液消除、以文字标注等。

票据涂销的构成要件有二:

其一,票据涂销是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所为的行为。有涂销权人一般是原记载人或票据法明确规定有涂销权的人。有涂销权的人进行的涂销包括两种:想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消除而进行的涂销(如记载了质押背书后又改变主意并将质押背书字样涂销)和对票据上无意义的记载事项进行消除(如背书人受到追索清偿后将自己的背书及自己后手的背书涂销)。这两种涂销是涂销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够产生涂销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则该权利人就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对背书和承兑的涂销而言,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背书人本人或其他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上已经记载的背书涂销,被涂销的背书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在被涂销背书人之后而在涂销权人涂销以前背书的人)的背书责任免除;承兑人接受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在将签有承兑字样的汇票交付汇票提示人之前将承兑字样涂销,产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有涂销权人非故意进行的涂销、无涂销权的人无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进行的涂销都不会产生涂销的法律效力,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涂销。

其二,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行为,而不包括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或增加。

(二)票据更改

票据更改是指依票据法规定有更改权限的人,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按法定方式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更改一般在原记载人将票据交付之前进行。如果已将票据交给他人,需要更改时则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否则不会产生票据更改的效力。

票据更改的成立要件包括:必须由有更改权限的人(即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只能对票据法规定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依法定方式进行更改;经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

如果有权更改人依票据法规定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则原记载的内容因更改而无效,改写后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不依票据法规定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了更改,则依更改内容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对出票金额进行更改将造成票据无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