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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担保为主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商业银行的此类贷款不得超过其贷款总额的20%。质押贷款是银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向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各种资金需求的贷款。这一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借款主体特征为标准进行贷款分类的结果,即借贷合同的主体关系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个人,这是有别于公司贷款的重要特征。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等。

一、公司贷款业务

公司贷款业务是指以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为接受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

1.按货币种类划分

(1)人民币贷款:是以人民币为借贷货币的贷款。

(2)外汇贷款:是以外汇为借贷货币的贷款。我国现有的外汇贷款货币主要有美元、日元、英镑、欧元等。

2.按贷款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3.按贷款用途划分

(1)固定资产贷款:亦称固定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于建筑、安装、维修、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对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能力的企业和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在当地经营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进程中因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因所需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主体的经营特性划分

(1)生产企业贷款:是银行对工农业等生产性企业所发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

(2)流通企业贷款:是银行对商贸等流通企业发放的用于采购库存商品、运输及结算所需资金的贷款。

(3)房地产企业贷款:是银行发放给房地产企业用于住房、商用房、土地开发和配套设备建设的贷款。

5.按银行贷款的经营模式划分

(1)自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将其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特定贷款:是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银行发放的贷款。

(4)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一份共同的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一家共同的代理银行管理的贷款。

6.按贷款利率划分

(1)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的贷款。

(2)浮动利率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内利率随市场利率或官方利率波动并按约定时间和方式调整的贷款。

7.按贷款保障方式划分

(1)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保证或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取得贷款。此种贷款风险大,应从严掌握。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商业银行的此类贷款不得超过其贷款总额的20%。

(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第三者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财产作抵押的贷款。质押贷款是银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的贷款。

(3)票据贴现:是银行以购买借款者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这实际是以票据为担保向持票人发放的一种贷款。

8.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

(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本息,且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可疑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协议,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少部分收回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向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各种资金需求的贷款。这一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借款主体特征为标准进行贷款分类的结果,即借贷合同的主体关系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个人,这是有别于公司贷款的重要特征。

个人贷款业务的种类,按金融产品的用途和担保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1.按产品用途分类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者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在城镇购置、建造或大修各类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2)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置、建造、翻修或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该项贷款是一种政策性个人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率“低进低出”,且贷款额度受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限制。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置、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形成的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

2)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是银行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贷款基础,对个人发放的用于家庭或个人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的费用的贷款。其具体形式有以下六种。

(1)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个人教育贷款:是银行向在校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的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该项贷款又可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校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该贷款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的贷款。该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所谓耐用消费品通常指价值较大,使用寿命相对较长的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家用商品。该项贷款通常由银行与特约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后展开,借款人必须在银行指定的商户购买特定商品。

(4)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该项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的消费需求。办理时,消费者先向银行申请有效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如有必要,可随时向银行申请使用,不使用则不付息。

(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游公司组织的境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办理时,借款人必须选择银行认可的信誉好、资质等级高的旅游公司,并向银行提供其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6)个人医疗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资金短缺的贷款。该项贷款一般由贷款银行和当地特约合作医院办理。办理时,借款人先到银行特约医院领取并填写经特约医院签章认可的贷款申请书,持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住院证明,到银行申办贷款,获批准后持本人银行卡和银行认可签章的贷款申请书到特约医院就医、结账。

3)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人发放的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简称专项贷款)和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简称流动资金贷款)。

(1)专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和机器设备的贷款。如中国银行发放的个人商用房贷款、交通银行发放的个人商铺贷款、光大银行发放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等。

(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该项贷款又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类型,如中国银行发放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个人助业贷款即为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英资渣打银行发放的“现贷派”、美资花旗银行发放的“幸福时贷”即为无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2.按担保方式分类

(1)个人抵押贷款:是银行以借款者本人或第三者提供的、经银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为抵押物向个人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行有权将抵押物予以处置(拍卖、变卖、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目前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最普遍的个人贷款品种之一。

(2)个人质押贷款:是银行以借款者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并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物品出质,而向个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的物品有: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个人保证贷款:是指认银行认可的、确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者个人发放的贷款。该项贷款的关键是保证人确有保证意愿、银行经核保确认保证人具有保证资格与能力,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银行三方签订保证合同。

(4)个人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无需提供任何担保的贷款。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中,该项贷款已很少发放。

三、证券投资业务

(一)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含义与功能

1.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含义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获取一定收益而承担一定风险,对有一定期限的资本债券的购买行为。该项投资包含收益、风险、期限三个要素,其中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期限则制约着收益率与风险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选择起着限制的作用。

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功能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基本目的是在一定风险水平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其功能有以下四点。

(1)获取收益。这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吸收的资金,只有提高其运用率,取得较高收益,才能补偿资金成本并赚取利润。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利息收益和资本收益。利息收益是指商业银行购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后,根据证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从发行者那里取得的收益。资本收益也称证券价差收益,是指商业银行持有某种证券一定时期或持有到期后,在出售时或偿还时收到的资金大于购买价格的差额。如某银行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进某种证券10000股,1个月后该行以每股30元的价格售出,每股差价为10元,资本收益为100000元。

(2)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原则之一,而资产分散化则是分散风险的基本做法。银行贷款虽然利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而证券投资则是商业银行进行资产分散从而分散风险的一种重要选择。商业银行通过分散投资,将其资产形成一个有效而合理的资产组合,就能达到既分散风险,确保资产的安全,又获取较高收益的目的。

(3)保持流动性。保持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商业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可销性很强的短期证券,以形成理想的高流动性资产,是银行流动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第二准备。

(4)合理避税。商业银行利用国家关于证券利息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选择那些利息可减免税的证券品种予以投资,可增加银行的收益。在美国,商业银行投资的证券大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上,而地方政府债券则享有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我国国库券的利息收益享受免税优惠。

(二)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类别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又称“金边债券”,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高收益的特点,因而成为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首选。

政府债券从期限看,可分为短期债券和中长期债券;从发行主体看,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在美国,中央政府债券有短期债券和中长期债券。短期债券的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等档次,券面不标明收益率,以贴现形式发行。中长期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券面标有明确的收益率。政府机构债券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借款凭证。

在我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即国库券,属中长期债券。其他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一般不发行债券。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对债券持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按票面规定的条件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差异很大,且市场变化无常,公司债券违约风险较大。为保证商业银行投资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只允许商业银行购买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的公司债券。所谓“投资级别以上”是指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所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知识拓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十多年来,商业银行作为最大的机构群体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交易和创新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一大机构投资者。从投资总量看,2008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三家的债券资产占国内生息资产的比重达32%,而非国有的股份制银行只占16%;从收益结构看,债券投资收益已成为仅次于贷款利差收入的第二大收益来源,上述三大银行2008年上半年的债券投资收入占总利息收入的23%;从持有结构看,国库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债券投资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之一。

3.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投资入股和索取股息的所有权凭证。商业银行购买公司股票的目的,一是参与和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二是获取利润。

许多国家为了避免风险,对商业银行投资股票给予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准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4.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大部分没有承诺的收益率,以折价形式发行。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因贸易活动中的商业信用而产生,是售货方对购买方的债权凭证,一般以贴现方式出售。

【即时案例】

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类资产增速明显趋缓,14家上市银行的证券投资类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528万亿元,增速为9.29%,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资产扩张速度11.17个百分点,低于同期贷款增速20.5个百分点,其中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三家的证券投资资产较2006年出现负增长。究其原因,一是2007年因国内流动性过剩造成通货膨胀,因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先后10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趋紧。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流动性,一方面减轻了证券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出售了部分证券资产。二是受美国次债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的先期表现)的影响,部分商业银行纷纷对所持有的美国次级债券计提了减值准备,或减持了次级债资产,从而导致国内商业银行证券资产的减少。

6.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投资方式。

【即时案例】

证券投资基金

2005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该行因此成为国务院批准的三家试点银行(另两家为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中首家获准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目的是有效分流银行储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的投资力量。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要比设立证券经纪公司或投资银行的风险小,因为后两者在经营中可能会涉及股民账户资产承销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引发纠纷,陷入风险,而基金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基本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商业银行出资设立基金公司,是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和业务创新的表现,是由目前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迈出的重大一步,是我国大型金融控股集团诞生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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