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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制度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止税收流失首先就要优化税制,而优化税制必须有一些原则要求,即税收原则。19世纪末,英国新古典学派对税制原则的研究的重点转向“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标准在于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最后,税收的效率还要体现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即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财政原则主张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政府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府的财政支出,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

一、完善税收制度的一般原则

防止税收流失首先就要优化税制,而优化税制必须有一些原则要求,即税收原则。在不同的时期,随着税制的不断优化,税收原则也不断演进。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税制建设强调的是公平和管理规范。

税法原则理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税法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 配第(William Petty),在其所著的《政治算术》(1676)一书中于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的有关税法原则的理论。德国的尤斯蒂于1766年出版了《财政学体系》,在该书中他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66)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省的税收四原则。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创始人瓦格纳提出了所谓的“四项九原则”,即将税法原则归纳为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四大项。这四大项具体可以表现为九条原则,即充分原则、弹性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19世纪末,英国新古典学派对税制原则的研究的重点转向“效率原则”。马歇尔首次详细地研究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提出了税收额外负担的概念。此后,不少新古典经济学家致力于研究如何设置税制,选择税种,以降低效率损失。至19世纪末,效率、公平与管理原则已经成为西方财税学界普遍接受的税制建立原则。其后,西方各经济学派对税制的设置又提出了许多原则。穆斯格雷夫提出了税制建立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济稳定原则;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效率原则、灵活性原则、管理原则、公平原则和政治负责任原则的税制建设五项原则;鲍得威提出了公平、效率、经济稳定与增长、容易管理、稳定收入的六项原则等。哈耶克在《自由宪章》(1974)一书中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做了新的阐释:税制的效率原则,一是税收对经济主体活动的影响和扭曲应该降到最低程度,二是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税金之外的其他损失;对于公平原则,哈耶克认为一是作为对最低收入群体的救济,应对其进行低比例征税,二是征税总额的高低应该由多数决定,三是高收入群体作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少数,多数无权对其增加歧视性的税收负担。

总的来说,在税收原则的发展趋向方面,世界各国是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本身效率并重(1)

税收原则的演进反映了人们对税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变化,反映着税制优化的进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优化税制模型中,应该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

从总体来看,可以把税收原则归为公平、效率和财政三大类。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一方面可以从受益原则来分析,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的效益的多少来判定其应该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该多纳税,获得效益少的可以少纳税,不获效益者则不纳税。另一方面可以从支付能力原则来分析,也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该纳多少税或者其税负应该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可以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税收效率原则标准在于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首先,用帕累托效率来衡量效率,即要使税收尽量减少对社会的负担,而增加社会利益。其次,用税收的额外负担衡量效率,就要尽可能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度”,尽量压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或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量”。再次,用税收的额外收益衡量,政府征税不仅可以取得公共收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同时还可以将政府的意图体现在税收制度和政策中,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最后,税收的效率还要体现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即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财政原则主张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政府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府的财政支出,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这就要求税收体制必须保证税收的充分、及时和稳定,这也是保证经济社会实现平稳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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