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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义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大会的召集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召开大会的公告

《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大会的会议方式

《基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5.大会表决权

《基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审议事项的通过条件

《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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