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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制定公司决策,以保护股东权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职权,《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股份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过半数票同意委任,秉承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来管理公司事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多数股东不可能也不愿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制定公司决策,以保护股东权益。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以利于公司的经营。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大会监督执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这种三权分立的机构设置,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达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作出了规定,本章第一节已做了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又称股东常会,是指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股东年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又称特别股东大会,是指两次股东年会之间随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对出席会议的法定股东人数没有作出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标准计算的。但对境外募股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规定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要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其所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否则要再次公告通知,重新表决。

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将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准计算,每持有一股享有一份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我国《公司法》将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的决议列为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所选出的必要的、常设的、集体的业务执行机关。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职权,《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为了便于表决,其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同时,为制衡单个股东的权利和反映大多数股东的意愿,规定来自管理层的董事不应超过3名或总数的1/3,来自同一股东单位或关联企业的股东也不应超过总数的1/3。

董事会的职权在本章第一节中已经解释,不再赘述。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应亲自出席会议,并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说明召集事由。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对董事的限制条件大都集中于持股、国籍、年龄等。如瑞士、比利时、法国等要求公司董事必须持股,即首先要具备股东资格,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每个董事都必须拥有由章程规定数量的公司股份。”而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则不要求董事持股,日本《商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在章程中规定,董事必须为股东。”法国规定法人可以被任命为董事,法人董事必须指定一名常任代理人。法国、英国规定70岁以上的董事不得超过在职董事的1/3,董事长不得超过65岁等。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国籍、年龄、持股等没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只对其任职的消极资格进行了界定,《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非独立董事是由主要股东提名产生,和主要股东有利害关系,代表某一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与受聘公司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为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1/3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人员,除了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要求:

(1)符合独立性。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5年以上经济、法律或其他相关知识所需经验。

对董事任职期间的行为规范,也和有限公司类似,不再另述。

股份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过半数票同意委任,秉承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来管理公司事务。经理在其执行职务的范围内也是公司的负责人,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行为限制,和公司董事类似,上面已述及,不再赘述。

【注释】

[1]高程德:《公司组织与管理》,第1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高程德:《公司组织与管理》,第7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高程德:《公司组织与管理》,第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4]赵国良:《现代企业制度论》,第173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

[5]高程德:《公司组织与管理》,第3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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