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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是股权式的联合体,各股东以其出资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其目的是限制公司超出自身能力、漫无边际地投资,以致影响到公司的资金运用。实践中,这个条款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过于严厉,也很难操作,因此,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一个拥有独立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法律赋予了其法律主体地位,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既有和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的地方,也有本质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3]

第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成立时即告产生,在其终止时自行消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第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应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必须与法律规定的公司的宗旨、法律允许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公司虽然也享有名称、名誉、荣誉等权利能力,但不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婚姻、家庭、收养等方面的权利能力。

第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多种限制。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进行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是股权式的联合体,各股东以其出资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原因是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那么,当被投资方破产进行清偿时,公司就必将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损害本公司的权益和股东的利益,甚至可能招致破产。

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其目的是限制公司超出自身能力、漫无边际地投资,以致影响到公司的资金运用。如1994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实践中,这个条款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过于严厉,也很难操作,因此,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

第二,禁止资金借贷他人的限制。将公司的资金随意借贷给他人,既损害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除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金融类公司外,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员。

第三,禁止经营非登记业务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禁止为保证行为的限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外,公司负责人不得用公司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如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同,权利能力是一种基本的、消极的、不管公司是否主动行为都享有的资格,而行为能力则是指公司的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一并消灭。

和权利能力不同的是,公司作为法人,其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机构(如董事会、清算委员会等)的活动来实现的。公司机构是由有关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组成的,因此,这些负责人是公司行为能力的执行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为此,公司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的合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同时,为了约束公司行为能力执行者的行为,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利也要在章程中载明。另一方面,为保证公司行为能力执行者正常行事权利,法律规定他们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司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和行政、诉讼活动两个方面。

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实际上表现了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方面,构成了公司行为能力的重要内容。所谓执行业务就是指公司的有关机构和负责人,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如果公司有关机构和负责人执行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他们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内,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可以直接对公司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后果,如在公司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主体代表公司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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