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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销货登记簿需要审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③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确认纳税人是否无建账能力。

2.对哪些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需要审批?

答:(1)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3)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

①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②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④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案头审核。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确认纳税人是否无建账能力。

②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是否确无建账能力,符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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