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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性捐赠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益性捐赠未必都免税,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2008年初,张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注明罚款2000元。张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其实,张某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少部分税款的缴纳。

6.对公益性捐赠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答: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公益性捐赠未必都免税,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

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要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最后,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特定机构捐赠的筹划

如果纳税人不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则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该项筹划的关键就是想办法将捐赠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例如,某知名作家张某与出版社签订协议,出版一部历史书籍,合同上写明:书籍出版发行2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张某自行缴纳。2007年12月,张某一次性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张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2所中学。2008年初,张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注明罚款2000元。张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同时出版社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可见,捐赠也是需要筹划的,否则适得其反,还要被追缴税款和罚款。而实际上筹划很简单,只要张某在捐赠时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就可以了。当然,抵扣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因此要想全额免税,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的筹划。

(3)利用捐赠限额的筹划

企业要想捐赠全额免税,就要在捐赠限额上进行筹划。对于捐赠额的筹划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①企业如果发现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的限额,则在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比如上述张某可以考虑分次捐赠,因为公益事业需要长期性的支持,如果张某每次获得劳务报酬款项或其他收入时,都在扣除限额内进行捐赠,经过多次捐赠,使得总额达到20万元,同样也能达到改善家乡教育现状的目的,而且还能够免缴税款。这样就会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捐赠效果。

②如果无法减除扣除金额,则尽可能选择扣除限额较大的捐赠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的捐赠,其扣除限额大不一样,有3%、10%及全额扣除。如果有些企业进行捐赠就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如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这种筹划便不可行。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进行捐赠是想获得较好的社会影响,为自己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相当于无形的广告。如果是这样,则无论捐赠哪个行业都无所谓,这时这种筹划便有了存在的基础。

(4)同时获得多种收入的捐赠筹划

纳税人同时获得多种收入,可以用不同的收入进行捐赠,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却存在很大差异。

例如,张某为一个体工商户,2007年预计全年的营业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2007年11月,张某偶然获得10万元体彩奖金,马上通过在场的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赠了3万元。假定张某2007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0×35%-6750=45750(元)。张某获得的偶然所得共10万元,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00000×3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0-30000)×20%=14000(元),因此,张某这两项收入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750+14000=59750(元)。

其实,张某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少部分税款的缴纳。具体筹划方法是,将利用偶然所得的捐赠改为利用经营所得的捐赠。具体计算如下: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00000×20%=20000(元)

经营所得允许扣除的捐赠额=150000×30%=45000(元)

这样,张某捐赠给希望工程的30000元,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150000-30000)×35%-6750=35250(元)

筹划后,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35250+20000=55250(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4500元(59750-55250)。

在纳税人同时获得多种收入时,到底该选择哪种收入进行捐赠,既能够达到捐赠效果,又不需要多缴税款呢?应遵循的原则为:首先,应选择适用税率较高的收入进行捐赠。高税率的收入应该缴纳的税款较多,如果进行捐赠,则可以较多地减少应缴税款。其次,应选择收入数量足以满足抵扣限额要求的收入进行捐赠,如果一项收入数量较少,对其进行捐赠则可能会出现捐赠款项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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