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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联手盗窃中国银行联行资金4.83亿美元,创造了内部人员盗窃银行资金的历史记录,至今无人能敌。②开平支行资金盗窃案属于银行高管人员互相勾结、联手作案,作案时间长达8年。建国以来,全国规模最大的银行联行资金盗窃案发生了。中国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最后将案发地锁定在广东省开平市。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

摘要:

广东省开平市,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西南面,全市总面积1 659平方公里。截至2006年底,开平市户籍总人口68.04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1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4.71万人,占总人口的36.32%。开平是全国著名的侨乡,至2006年底,开平市旅居海外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共75万人,分布在67个国家和地区。2006年,开平市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达6.26亿元人民币。在这个广东省的县级城市,前后三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于1993—2001年一起悄无声息地窃走了中国银行4.83亿美元,相当于40亿元人民币。同样这前后三任行长联手创下的盗窃银行资金的记录,为建国之最,至今无人能敌。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如此惊天大案是怎样发生的?

关键词:

中国银行开平市支行,资金盗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案例特点:

①开平支行资金盗窃案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联手盗窃中国银行联行资金4.83亿美元,创造了内部人员盗窃银行资金的历史记录,至今无人能敌。②开平支行资金盗窃案属于银行高管人员互相勾结、联手作案,作案时间长达8年。1993—2001年,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曾经在开平支行一起共事,并先后任职开平支行行长,三人联手盗窃银行资金,开创了银行高管人员长期盗窃银行内部资金的先河。③首创中美联手侦破经济刑事案件的先例。案发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先后分别途经中国香港和加拿大逃到美国。余振东首先在美国落网,美国司法部门尊重中国司法部门的要求,退还了余振东的涉案账款,并将余振东遣送回中国,接受中国司法部门的处罚。余振东成为中国外逃贪官中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的第一人。[1]④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腐败案。

本案例对21世纪初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市支行发生的特大银行资金盗窃案进行案例分析,为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选好重要岗位的领导人才,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学习目标:

通过本案例深刻了解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了解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危害性,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危害性;深刻领会银行领导人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学习与思考:

1.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哪些经营风险?本案例主要属于哪一类风险?

2.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非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有何不同?

3.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强制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防范哪些风险?有哪些重要意义?

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加强内部控制才能防范操作风险?加强外部监管,能够防范操作风险吗?

5.本案例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和教训?

◎开平之劫

2001年10月12日,对广大的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很平常的日子,但对于中国银行来说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中国银行正在将全国多达1 040处电脑中心整合成一套系统——全国联行资金清算系统的时候,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各分支机构电脑中心汇总的账目与总行联行对账单出现了4.83亿美元的亏空。4.83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达40亿元,数字实在太大了,工作人员根本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经过工作人员再一次的认真复核,4.83亿美元的亏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快,一个令人难以置信却又无法回避的严酷现实露出了庐山真面目。建国以来,全国规模最大的银行联行资金盗窃案发生了。

中国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最后将案发地锁定在广东省开平市。10月15日,时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的许超凡、两名支行行长余振东和许国俊同时失踪,这三人恰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担任过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行长,而许国俊恰恰正是时任开平支行的行长。经过进一步的仔细调查,发现这三人的配偶和孩子早已逃至国外,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已途经中国香港、加拿大潜逃到美国。至此,该案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真相大白。“开平之劫”终于爆发。由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中国公安部立即成立了“10.12专案组”,不惜一切代价,追缴赃款,捉拿犯罪嫌疑人。2001年11月,中国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对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的红色通缉令

◆资金被盗

当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总资产不过是100亿元人民币,40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金到底是怎样被盗走的?为什么在一个县级市的中国银行支行,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这么多的资金被盗没有及时被发现,更没有对当地的经济构成威胁?要弄清这个问题,就不得不从当时各家银行内部的资金清算通道——“联行资金清算系统”说起。

联行资金清算系统,指的是一家银行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资金汇划的内部清算机制。比如,某客户要将一笔资金从上海的中国银行汇到广州的中国银行,上海的中国银行和广州的中国银行内部并不发生汇款行为,只是在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上登记各自汇出、汇入的资金数额,然后通过总行确认各分支行的业务关系,再对各分支行的汇差进行结算,反映在总行的账目上总是平衡的。由于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联行资金清算系统”彼此独立,电脑系统并没有实现大集中,行与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存在一个汇差确认的时间差,即银行之间的划汇行为即时发生,但是对原始凭证的确认却需要花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支行盗用联行资金使得联行科目账目不平衡时,支行完全可以通过打时间差进行掩盖,这时的资金称为在途资金。正是由于资金汇划和总行确认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使得许超凡等人将联行资金转移出去,将亏空反映成对总行联行系统的欠款。形象一点说,就是许超凡等人在中国银行总行纵横交错的资金清算管道里接了一条抽“血”管,巨额资金从总行资金流转的大动脉上流到个人囊中。由于联行资金并不是本地银行的资金,所以许超凡等人从1993年开始作案,在前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窃走了中国银行4.83亿美元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表面上却毫发无损,业内人士也丝毫没有察觉。[2]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振东的起诉书称,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从1993年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中国银行联行资金清算系统管理上的漏洞,大肆侵吞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于199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潭江实业公司,1993年许超凡等人又成立了香港友协贸易有限公司。三人伙同他人成立的这两家私人公司分别成为他们洗钱和再投资的基本平台。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在1993—2001年,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无视国家法规和银行的管理规定,擅自修改银行账目,利用银行联行资金违规发放银行贷款,挪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投资,通过非贸易手段和地下钱庄将银行巨额资金转移到国外自己的私人账户上。

2001年11月,我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请求美国就该案向我国提供刑法司法协助。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洛杉矶被捕,涉嫌罪名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2003年,美国内华达州法院判处余振东144个月的监禁。在此期间,我国公安部门一直同美国进行谈判,余振东与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案件移送到中国广东省检察院。2003年5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立案侦查。2003年9月,美国将没收的赃款355万美元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押解回国。2004年9月,许国俊、许超凡在美国纷纷落网。紧接着,2005年1月3日,余振东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余振东的指控系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余振东是首例押解回国接受审判的外逃罪犯,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领域里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借鉴。另据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报导,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地区法庭于2008年8月29日裁定,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他们的妻子余英怡和邝婉芳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一个地方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两人的妻子分别获刑8年。法官还判处4名被告在刑满释放后必须面临3年的监管期,并勒令被告退还4.8亿多美元的涉案赃款(新民晚报,2009年5月7日)。

案例分析

根据案例的背景介绍,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腐败案,所暴露的金融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1.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资金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案例。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日益成为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研究领域。本案例中,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暴露了其巨大的操作风险。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第三稿)中,将操作风险界定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界定包括了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细分,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划分为八大类型,见表1。

表1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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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朱忠明,张淑艳.金融风险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77页。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操作风险一般可细分为控制性风险、流程风险、名誉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收购风险、营销风险、系统风险、技术老化风险、税收变更、监管变更、营运能力、项目风险、安全性风险、供应商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人为灾害风险等。很显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为内部欺诈事件,而造成其内部欺诈的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银行陷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操作风险已经是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之一。国内现有的研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和管理混乱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时有发生,仅中国银行就发生过多起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如2005年1月,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潜逃至加拿大[3]。高山在任职行长期间,将10亿元人民币分批转移出境,用公款10多次以“出国考察”为名,安置妻子移民以及为自己潜逃做准备。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后,高山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内,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依靠前妻的“接济”生活。高山至今仍滞留在加拿大,没有受到任何中国法律的制裁。2009年1月20日上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通讯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所有300多家农村商行营业网点无法办理各项业务,影响了客户服务。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时还无法估量。[4]

表2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抽样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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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内部欺诈事件涉案金额及人员身份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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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表3资料来源:苏州大学张新杨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研究》。

从表2中的损失事件类型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主要集中在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其发生频率分别为56.3%和19.6%,而且内部欺诈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占比高达2/3。由表3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欺诈所涉及的金额有一半集中在一千万元到一亿元之间,有近2/3的内部欺诈事件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有少数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十亿元。其次,银行管理人员欺诈所占比重较大,占总数的60.5%,特别是在内部欺诈的最频繁区间,管理层实施欺诈占比高达81%。这一研究结果比较客观地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一般规律。就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来看,很明显,此案正是商业银行内部高管人员恶意欺诈的结果,涉案的三人都曾做过广东中行开平支行的行长,属于银行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由此可见,该案例很典型,充分折射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薄弱。

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界定,中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属于内部欺诈和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事件。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之所以暴露出严重的操作风险,主要原因有:

第一,内部业务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本案中涉案的三位主要成员正是利用银行内部业务流程及管理流程的缺陷,轻轻松松地将银行的巨额资金转入自己的腰包,据为己有。调查表明,一位曾经在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任行长手下工作的前开平中行的员工回忆说:从1995年夏天开始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许超凡、余振东等人时常让员工晚上加班修改资料,从贷款余额到相应的公章、签名等全部修改。他们发动了包括财会部、结汇部、信贷部的绝大多数员工,每晚分组加班[5]。在前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管理者竟然都没有及时发现,其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不可谓不大。更可笑的是,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开展外汇管理大检查。为此,中国银行发布文件,禁止下属各行进行外汇买卖,而此时开平支行的外汇买卖已经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起诉书称,为了掩人耳目,1995年5月31日和6月1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密谋后,决定修改有关账目,由时任开平中行会计股股长的许国俊,以开平中行收到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美元、马克的名义,伪造了四份联行贷方报单,报单总金额分别为20 892.406 267万美元和29 187.80万马克,用该报单作为“9041直辖外币往来”科目的借方传票输入会计系统,同时又将该行之前积压的联行借方报单全部核销入账。此举,居然骗过了中国银行内部的外汇检查,让他们三人顺利躲过一劫。这四份伪造的贷方报单,意味着开平支行在联行科目下居然多出了数亿美元的“来账”,不仅掩盖了此前被挪用的联行资金的差额,还为此后继续盗取联行资金“预留”了空间。[6]

第二,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存在人力资源风险。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前后三任中行开平支行行长,合谋盗窃中国银行广东省辖的联行资金,在前后近10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被发现,而且许超凡在此期间还得到提拔,余振东和许国俊也都是由许超凡一手任命的。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为了达到侵占银行资金的目的,可谓费尽心机,他们不惜让自己的妻子采用假离婚、假结婚的手段,逃到国外,骗取美国的合法居民资格,这三人在几年时间里做出了如此之多的违法之事,当地主管部门都没有察觉,不能不说是用人失策。在中国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没有集中之前,财务核对通常由基层行自己进行,因此作为行长的许超凡等人只要控制住联行对账的环节和人员,就可以长期隐瞒自己的不法行为。2001年,中国银行对本行综合业务系统实施了大集中,各基层行零散、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向上集中到省行或大区行的数据中心,基层行的联行对账工作统一由系统自动完成。这样,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问题才浮出了水面。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许超凡、余振东等几名主要案犯依照事先的计划潜逃国外,从而既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又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外,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增强信息系统的对账控制功能,将原来分散、独立的手工联行对账工作,转为由“联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完成,变更了银行的业务流程,因此大幅降低了手工对账的差错,有效控制了业务流程操作风险。所以,正因为案发前银行存在极大的系统缺陷,才使得这些人如此猖狂。对于银行的重要岗位,在选拔人才时更应该注重人的道德品行,选拔自身素质过硬的人才担当行长等重任。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签定之后,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对委托人的不利状况。道德风险起源于保险行业,原意是指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后,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具有增大保险公司风险的动机。比如,一个人如果投保了财产保险以后,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财产损失,投保人可能会降低对该项财产的关注程度或防范保护措施,使得该项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本案例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政府与银行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银行业的委托-代理链条比较长,国有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是由政府任命和调配的,基层银行的管理人员通常是由上级银行任命或指定的。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没有与银行的经营业绩挂钩,银行经营得好坏,对个人而言没有任何影响。从经营的结果来看,国有银行根本没有破产倒闭的风险,银行的经营成果属于国家,经营亏损由国家买单。更有甚者,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因腐败行为而引发的资产流失也由国家买单。国有商业银行的这种治理机制,为银行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道德风险的产生,还与银行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和外部监管的缺失有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三位行长,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及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外部监管不到位,贪图自身利益,蓄意侵占国家资金,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比巨大的损失。

3.法律风险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更要关注法律风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防范范围之内。巴塞尔协议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合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未准确地诉诸于文件。关于金融法律风险,有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法规缺位或对法律条文的歧义产生误解、执行不力、规定不详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形形色色的各种金融犯罪及不道德行为给金融资产的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金融活动参与者违反法律法规等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遭遇法律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致使金融机构受到经济上或名誉上的损失,失去客户的信任,导致其业务量和经营成果发生损失,最终影响到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本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度的违法违规行为,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违规经营主要有:①违规发放贷款。本案的起诉书称,1993年10月,开平中行违规将700万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省辖联行资金贷给开平当地最大的企业——开平涤纶厂,而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规定,开平中行作为一家县级支行只能有100万美元的贷款审批权,并且,中行开平支行将开平涤纶厂的账户作为其资金账外经营的平台,成为其洗钱的通道。②违规挪用银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盗用的中行联行资金,除去填补原来挪用银行的资金黑洞外,还违反规定挪用银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警方查明,1998—1999年,三人挪用中国银行联行“9172辖内科目”资金8 736万元,用于购买开平春晖(000976)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公众流通股共1 000万股,用去款项8 680万元。检察机关的调查还表明,三人秘密将盗得的资金通过香港的私人公司和地下钱庄直接汇往境外。③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恶意修改银行业务的交易凭证,违反了银行交易凭证必须以客观真实的交易为依据的法律规定。

◆风险成因分析

中国银行业近年来频频发生大案要案,我国经济领域里的违法违规案件大多发生在金融行业,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违法案件的高发领域。银行业发生的风险损失事件,往往具有领导职务犯罪、数额大、危险大、挽回损失难等特征。[7]广东开平中行资金盗窃案不仅仅具有以上特征,更以在同一地区、同一金融机构,作案时间长达八年,前后三任行长接连发生腐败大案等展示其特点。探究此起惊天大案引发的原因及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经营管理体制上存在巨大缺陷。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依然缺乏有效的经营约束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从资金上看,它们都是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以政府出资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从人事上看,我国银行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都由政府任命或调配,并且参照行政级别管理。从经营后果上看,国有商业银行几乎没有破产倒闭的风险,不论是正常的经营亏损还是因银行经营管理人员的腐败引发的不良资产,最终,或者用以后的经营利润来冲销,或者由政府用公共财政埋单[8]。这种体制模式貌似市场经济体制,实为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各级银行的主要领导人几乎都是由总行或政府直接任命,缺乏约束激励机制。如本案中的三位行长,根本不把银行的经营效益作为经营管理的目标,他们享受着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报酬,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表面上是他们的职业道德问题,实际是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问题。在这样的经营管理体制下,银行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根本无法控制。

(2)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外部监督流于形式,操作风险防范措施严重缺乏。本案例反映出犯案者之所以能够得逞,是由于银行内部存在管理上的诸多漏洞以及金融监督流于形式。首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许国俊、余振东等三人通过简单的操作频繁地将中行联行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腰包内,而银行内部有关部门却未对那些账户进行过认真的审查、检查、对账,直到新的联行资金清算系统成立才真正发现问题,这充分说明银行内部的业务流程、人员流程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其次,金融监管有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之分,缺乏内部监管为内部人员犯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从中行开平支行案来看,虽然开平支行有内部监督的制度,但由于许国俊、余振东等人的欺骗和隐瞒,内部监管实际是流于形式;至于银行的外部监督,更是徒有虚名。多数主管部门对下级行的监督往往是停留在听汇报、树典型的宣传造势上,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真正的扎扎实实的业务检查和技术层面的审查。

(3)银行疏于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在金融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对员工的业务培养抓得越来越紧,要求也越来越高,这都无可厚非。但只注重银行员工的业务素质而忽视他们思想道德品质的提高就有失偏颇了。中行开平案的三名主犯在金钱的诱惑下,心里失去平衡,三人长期联手蓄意侵吞国有资产,最终酿成恶果。为了防止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恶意欺诈,首先,要完善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并且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其次,要加强对银行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职业观、道德观、金钱观,调整好心态,抵得住金钱的诱惑。此外,对于银行的高管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以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案例启示及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我们在风险分析和案例成因中阐述了引起本次惊天大案的主要原因。总体来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巨额资金盗窃案的发生,主要是银行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漏洞所造成的。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首先,加强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和管理。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资金盗窃案,属于巨额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滞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管理者对操作风险认识不清,对操作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影响了监管部门和银行经营管理者对操作风险的态度,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国有商业银行频繁发生的巨额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要求我们加强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严加防范和控制。

其次,我们要着力构建健全、高效的银行内外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中行开平支行资金盗窃案的三名主要罪犯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全部是开平支行的内部工作人员,三人都曾任职开平支行行长。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上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8 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之名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联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1.32亿美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 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 730万港元,全部用于炒卖外汇、股票以及赌博等个人消费。由此可见,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内部联行资金管理的漏洞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和非法账外操作的空间。1992—2001年,中国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地方审计部门等机构作为开平支行的外部监管部门,只要有一家监管部门认真检查开平支行的账目或管理系统,就能够发现问题,堵住漏洞,防范惊天大案的发生[9]。因此,构建健全、高效的银行内外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是防范此类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重要手段。

第三,改革基层银行行长及重要岗位上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中国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公开上市以前,各家基层银行行长几乎都是由上级行任命或地方政府指派的,再由行长聘任会计、财务、信贷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种人事管理制度使行长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长可以一手遮天。碍于行长的权力和自身的利益,下属工作人员只能服从行长的指令。本案中的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都曾前后依次担任开平支行的行长,在许超凡任职行长期间,授意余振东和许国俊盗窃和挪用银行联行资金,许超凡最后反而升任广东省分行副行长。余振东担任开平支行行长期间,和许国俊联手贪污国家财产。基层银行行长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得行长易于和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合谋,达成一致目标,盗窃国家财产。我们只有加强对行长、财务、会计、信贷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类似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第四,建立规范科学的业务流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生不仅与银行工作人员和信息系统有关,还与银行业务流程有关。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道德水平和信息系统质量大体相当的情况下,规范科学的银行业务流程,能够有效防范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生。本案例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资金清算系统存在漏洞,业务流程不规范、不科学,诱使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合谋盗窃银行资金长达8年。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升级了资金清算系统的业务流程,堵住了业务流程中的漏洞,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的罪行才得以自然败露。所以,建立规范科学的银行业务流程,是防范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五,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将操作风险的防范纳入银行风险管理的范畴,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为此,商业银行要进行操作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了解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的特点、类型、损失程度、发生频率、爆发的原因、补救的措施等等。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整理,能够反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规律和特征,为商业银行控制和管理操作风险提供有效、及时的决策支持,有助于管理层了解并掌握银行整体操作风险状况,为银行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成俊.银行操作风险控制及成本收益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林孜.中行开平支行腐败大案引发的思考[J].发展研究,2006(3):99-100

3.陆磊,龙雪晴,张继伟.还原开平之劫——解读余振东案起诉书[J].财经.双周刊,2005(8):54-66

4.王丰.中行开平支行“10.12”大事记[J].财经,2005(7):105

5.第一财经日报.2005

【注释】

[1]陆磊,龙雪晴,张继伟.还原开平之劫——解读余振东案起诉书.财经,2005年第17期。

[2]陆磊,龙雪晴,张继伟.还原开平之劫——解读余振东起诉书.财经,2005年第17期。

[3]《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3月16日。

[4]新民晚报,2009年1月20日。

[5]龙雪晴,余振东.罪与罚.财经,2005年8月22日,第57页。

[6]陆磊,龙雪晴,张继伟.还原开平之劫——解读余振东起诉书.财经,2005年第17期。

[7]林子文.中行开平支行腐败大案引发的思考.发展研究,2006年第3期,第99-100页。

[8]林子文.中行开平支行腐败大案引发的思考.发展研究,2006年第3期,第99-100页。

[9]陆磊,龙雪晴,张继伟.还原开平之劫——解读余振东案起诉书.财经,200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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