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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代收行擅自放单的追收启示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随后,B公司又要求更换代收行,因此A公司按照指示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一家希腊本地银行D。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随后,律师向D银行正式递交了律师函,要求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少数海外买家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中国出口商的货物。本案中买家就是通过与希腊本地小银行进行勾结,提取货物后拖欠货款。

89.希腊代收行擅自放单的追收启示

黄建堂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与希腊买家B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合同,金额为11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出口商A公司于2011年1月通过海运如期出运货物,并指示国内托收行将全部正本贸易单据提交到买家B公司所提供的代收行C。但随后,B公司又要求更换代收行,因此A公司按照指示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一家希腊本地银行D。

A公司在提交单据后,没有收到货款,却从货运代理公司获悉B公司已于2011年2月持正本提单提走货物。A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B公司确认是否已经提货,但B公司声称并没有提货,同时又要求A公司只有再次更换代收行才能付款赎单。A公司随即指示国内托收行向D银行了解单据情况,但D银行一直不给予正面答复。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接受委托并审核材料单证后,立即指示其当地的律师介入,从买家B公司、货物流和单证流三方面同时进行调查。针对买家B公司,律师尝试通过各种途径与其联系,但均无法取得联系。实地调查发现B公司经营地址已经人去楼空。进一步调取B公司的资信报告后,律师发现B公司并未进行公司注册,其负责人为希腊帕特雷地区某吉普赛家族成员,居无定所,个人名下没有财产。针对货物流,律师通过联系目的港的货运代理公司,得知货物抵达港口后已被买家B公司的代理人以1份正本提单提走。针对单据流,律师多次要求代收行就放单行为作出解释说明,但代收行均声称其已根据正常的业务流程操作单据,并无过错,要求律师向B公司进行追讨。

通过前期调查,律师判断B公司与D银行存在勾结的嫌疑,因此建议对B公司和D银行同时进行追讨。同时,律师认为应当将D银行作为追讨的重点,主要因为:B公司作为一个空壳,其负责人基本没有可执行资产,而D银行具有一定资产,且在继续经营,因此可以要求D银行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

中国信保一方面指示出口商A公司从国内托收行获取托收材料和全部银行电文;另一方面指示律师要求目的港货运代理公司就买家B公司提货行为提供交货单并出具书面证明。随后,律师向D银行正式递交了律师函,要求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D银行在收到律师函后,先是告知其法律部将介入处理此事,继而对律师的催讨置之不理。

鉴于D银行不配合的态度,律师提供两项备选方案:一是在希腊当地通过诉讼施压代收行D银行;二是向希腊央行(Bank of Greece)提起正式的书面控告,要求其审查D银行擅自放单的行为,勒令D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第一方案,中国信保认为应当谨慎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希腊司法程序时间漫长,而法官目前积压的案件众多,如起诉D银行,极有可能到2012年底才被受理,而一审获得判决还需要两年,这对出口商来说并非最优方案。相比较而言,希腊央行作为希腊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其对本地银行具有一定震慑效果,而且向希腊央行进行投诉,操作比较简便,能够比较及时的推动本案的追讨工作。

在律师起草好投诉函后,中国信保指示律师在投递之前将投诉函先行寄送D银行,并给予D银行最后通牒,如果在一周内仍不提出解决方案,将正式向希腊央行进行投诉。在收到投诉函后,D银行立即主动联系律师,要求双方进行商谈,并提出可以考虑代替B公司分期支付货款。经过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D银行分三个月偿还全部货款,D银行自行向B公司进行追讨。

三、案件启示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少数海外买家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中国出口商的货物。在希腊,比较典型的情况是部分吉普赛家族的成员,在中国大量采购,然后在货物抵达希腊后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货物,低价抛售后逃匿。本案中买家就是通过与希腊本地小银行进行勾结,提取货物后拖欠货款。为避免中国出口商在类似的交易中遭受损失,笔者从本案的处理中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代收行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规避风险常常选择D/P这种支付方式。虽然通过银行交单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但如果代收行的信用不佳,反而会扩大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出口商应当事先咨询国内有经验的银行,了解代收行的情况。如果买家指定的代收行资信不佳,或者有不良的记录,则应要求买家指定那些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按照国际惯例操作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二)与货运代理公司保持密切沟通

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不仅要关注单据的流转,同时也要与货运代理公司保持顺畅的沟通,跟踪货物的去向。在出现风险信号后,应当及时指示货运代理公司控制住货物,或者在货物被买家提走后,要第一时间从货运代理公司取得相关提货单据,为后期追讨提供有力的证据。

(三)积极采取有效的追讨措施

出口商在通过D/P方式交易时,如果碰到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应当尽快咨询或委托专业机构。由于各国监管银行的机构各不一样,如有些国家设置了专门的银行监督委员会,有些国家由央行来行使监管职能,而且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力度也相差很大,因此在发生风险后需要专业人士给予必要的帮助,以便于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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