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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摊丁入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者为满族爱新觉罗氏。本节记述清前期的赋税。摊丁入亩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是清廷。

第七节 清代的摊丁入亩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者为满族爱新觉罗氏。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国称汗,国号金,史称后金,定都赫图阿拉(在今中国辽宁省新宾县境内),后迁辽阳、沈阳。1636年(明崇祯九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称帝。1644年,清军打败李自成农民军,随后多尔衮迎顺治帝入关,迁都北京。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帝溥仪于1912年被迫退位,清朝灭亡。清代自入关后,共历十帝,二百六十八年。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以前称为清前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鸦片战争以后称为清后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节记述清前期的赋税。

清军入关初,曾宣布免除明末的“三饷加派”,康熙亲政后,从长治久安出发,革除了一些暴政:禁止圈地,放宽逃人法,严禁诬告,清理刑狱,禁止虐待奴仆,采取了一些有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措施,比如整顿吏治、实行更名田,使大批佃农变成有产业的自耕农、奖励垦荒,招抚流亡、兴修水利,发展经济等。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康乾盛世”。

一、清代的田制与田赋

清前期有民田、官田、官庄、屯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民田是民户私有的土地,除原有的民赋田外,还增加了“更名田”、归并卫所地、民众新开的土地等;官庄是皇室宗亲、八旗驻防的庄田;官田是清政府占有的土地,有收地、学田、祭田等;屯田,康熙时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外,其余改为民屯,边疆内地陆续有新设屯田。

清代田赋的征收以明万历时的赋役册籍为依据。地赋和丁赋分别课征。地赋分三等九则,各地税率不一。丁赋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丁派者。清廷在沿用旧制的同时加强了对田赋制度的整顿。重修赋役册籍;清除欺隐积弊;改进征收办法,以防官吏贪污中饱。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征收的赋税主要是地税和丁银,地丁经常变动,将两者查清难度很大。

第二,人口的增长快于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地权日益集中在官僚豪绅手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所负担的丁银沉重,迫使无负担能力的人逃隐。

第三,官吏、豪绅等营私作弊。或巧立名目多征、重征;或包揽代纳民户之税,借以索取厚利;或诡寄飞洒,隐占蒙混。

第四,朝廷对编审溢额采取奖励办法,而豪绅的隐匿和人民的逃亡难免发生,地方官担心难以完成征税任务,往往多留少报,使朝廷感到丁银难征,税额不稳。

鉴于上述情况,清廷对赋税制度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即固定丁银,摊丁入地。

二、摊丁入亩的推行

摊丁入亩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特点有:

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三、摊丁入亩效果及评价

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是清廷。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承和发展,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实行地丁合一,丁随地起。作为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它的进步意义在于:

第一,人丁税摊入田亩征收,使税负同负担能力挂钩,田多者纳税多,田少着纳税少,税负较以前公平。

第二,地丁合一后,不再按丁派役,取消了丁口编审。“官有兴作,悉出雇募”。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束缚相对削弱了,雇佣关系有所发展,这有利于农民和工商业者安排自身的生产,也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

第三,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发展生产,地丁合一,丁随地起,简化了征税手续,也有利于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可靠。

摊丁入亩毕竟是封建国家的政策,其局限性表现在:

第一,改革出自统治者利益的需要。以人丁课税,由于人丁是流动的,收入并不稳定。而田亩是固定的,作为课税对象是确定的。与其在课税中逼逃贫民,影响税收和封建秩序,不如摊丁入地,让无地的人丁安居乐业,为封建国家增加财源。一举而数利。

第二,永不加赋是欺骗,不少地区摊入地亩的丁银超过原额,其后,地丁银不仅随耕地的扩大而增加,随银价上涨而无形增赋,还有各种名目的加征。

第三,封建剥削关系没有改变。摊丁入亩没有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无地贫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要交占产量一半左右的地租,还要承担地主转嫁的各种加派和劳役,贫民的负担依然很重。

从总的看,应肯定摊丁入地的进步性。清代的地丁收入,顺治时2000万两左右,康、雍时,增至2500~2600万两,乾隆至清末一直在3300万两以上。

本章小结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呈现这样几个特征:①赋税种类普遍都包含有田赋、户税、杂税三种。②按征收标准分类,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③按征收物分类,征收实物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主要标志。随着封建经济发展主要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如两税法、一条法、地丁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上述三个转变表明:赋税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存在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占田课田制

2.均田制

3.方田均税法

4.一条鞭法

5.摊丁入亩

(二)简答题

1.北魏均田制的社会意义何在?

2.简述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转变。

3.分析秦至清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

【注释】

[1]《三国志·魏书》.

[2]《三国志·魏志》,卷1《武帝纪》.

[3]《晋书·食货志》.

[4]《晋书·成帝纪》.

[5]《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

[6]《梁书》卷53,《良吏传序》.

[7]《隋书·食货志》.

[8]《隋书·食货志》.

[9]《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

[10]《宋史》(十三),第4349页.

[11]《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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