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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租调制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到公元589年隋灭陈,前后共计370年。魏晋南北朝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西晋的租调制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东晋灭亡后继而起的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连续的短命王朝,其中宋、齐两个朝代,基本上沿袭了东晋后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租调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到公元589年隋灭陈,前后共计370年。这是中国历史上分裂割据、朝代更替频繁、战争连绵不断的大动乱时代,但也是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依次向南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的时期,也是中国社会在制度形态上发生重大变异和演进的时代。特别是以农民为课征对象的赋役,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财源,当政者进行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变秦汉而启隋唐的过渡时代,具有承上启下的时代特征。

魏晋南北朝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租调制始于曹魏时期。租即田赋,按亩征收产物;调即户调,按户征收绢绵;合称租调制。公元204年,曹操颁行租调制。规定百姓每亩田地向国家缴粟4升;每户出绢9匹,绵2斤;其他税收项目一律罢止,豪强地主也必须按土地亩数纳田租、出户调,不准让百姓代出。以后西晋、东晋、十六国、南北朝、隋代、唐代前期都相继实行租调制,虽具体内容稍有变化,但总的原则是一致的:一是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二是注意按负担均赋税。

一、曹魏的屯田制和租调制

东汉末年,严重的土地兼并,沉重的赋役苛剥,再加上天灾,致使大量农民逃亡,人口锐减。曹操在镇压农民起义和扫除北方势力的过程中,目睹了生产凋敝、民不聊生的景象,为了解决军队的口粮问题,曹操兴屯田、抑兼并,以保证军粮的供应。建安元年(公元196年),颁布《置屯田令》,募民屯田于许昌,当年即“得谷百万斛”,以后又逐渐推广到全境。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多分布于边境地区,按军队编制组织生产,耕战结合;民屯是招募或迁徙民屯垦,政府贷给其种子、耕牛。军屯生产所需由政府提供,收获物全部上交;民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1]屯田之民免服兵役和徭役。

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出发,曹操还采取了改进税制的措施。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进驻冀州后颁行租调制,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每亩土地征收田租谷四升。每户征收户调绢二匹、绵二斤。租调之外,不得另有其他征发。[2]户调取代汉代沉重的人头税,对农民有好处,也有利于大族豪强庇荫佃客;同时,亩收4升为定额税制,改变了两汉以来土地税按产量多少征收的比例税制,既征收方便,又可做到增产不增税;另外,曹操命令加重对豪强兼并行为的惩罚,但大族豪强兼并事实上难以阻止。

二、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和租调制

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西晋的赋税制度——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16以上至60为丁,15以下至13、61以上至65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10顷,每品之间递减5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3人,第七、八品各2人,第九品1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50户(疑当作15户),第三品10户,第四品7户,第五品5户,第六品3户,第七品2户,第八、九品各1户。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西晋的租调制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3]边远郡县只缴2/3或1/3,少数民族居民每户缴纳麻布一匹,较远地方可减到一丈。麻布是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课征的实物税,这种户调只是一种平均定额,实际征收时,官吏预先按纳税户的贫富情况,划分为九个等级,按照等级征税,富户交的多一些,贫户交的少一些,叫做“九品相通”,以后南北朝的统治者大多都采用此法。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衣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三、东晋、南朝的田赋和租调制

东晋(公元317-420年)和南朝(公元420-589年)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状况,是两汉以来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状况的继续和发展。东晋的田租制度,经历了从户征收、从田征收、从人口征收三个阶段。东晋前期继承西晋的租调制度,从户从田征收兼有,但由于北方的士家大族和流民大量移居江南,造成土地占有极不平衡,于是在公元330-376年间,实行“度田收租制”,对江南土地进行丈量,按亩收税,每亩税米3升。[4]结果遭到大地主阶级的抵制,致使田赋积欠严重,不得不废除度田收租制,于公元377年改定王公以下,口税米3斛,公元383年又增加为口税米5石。[5]这实际上“舍地税人”,不论王公、平民、男女老幼,有无土地,都要纳同等数量的田赋,其负担的不平等达到极点。东晋户调征收数量,与西晋一样,按户缴纳绢绵,不产绢绵的地方交布。据《隋书·食货志》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未婚),年二十乃为丁。”可见,东晋征课范围较西晋宽,从年龄上说,则东晋课税较西晋为轻。

东晋灭亡后继而起的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连续的短命王朝,其中宋、齐两个朝代,基本上沿袭了东晋后期的制度,实行依口税米的田租和户调制。梁、陈时期的租调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梁朝初期,不仅田租按丁征收,丁男租米5石,丁女并办,而且户调也按丁征收,变成丁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丁女并重。还废除了西晋以来实行的按户等征调的“九品相通”制,增加了禄米、禄绵、田税等附加税,规定丁男禄绢八尺,禄绵3两2分,禄米2石,亩税米2升。[6]陈朝沿用梁朝旧制。

四、北魏均田制和租调制

北魏均田制颁布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是孝文帝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元280年,西晋政权的建立,结束了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分天下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统一。但西晋的统一仅维持了几十年的时间,中国北部就重新陷入分裂,经过近140年的“五胡十六国”战乱,最终,北魏统一了北方。北魏统一政权维持了近100年,使中国北方的社会经济得到了一个相当长的恢复发展时期。北魏政权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土地问题。西晋末年以来,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徙死亡,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由于土地关系紊乱,有关土地产权的纠纷层出不穷。一些豪强地主宁肯让自己霸占的土地丢荒,也不让农民耕种,以致社会上一度出现了“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来源,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授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授,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15岁成丁应授田而无田可授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授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授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3口给一亩,奴婢5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均田制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社会展现出强大的优越性,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固作出了很大贡献。缓解了自东汉以来愈演愈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均田制分授荒田,使劳动力与田业相结合,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北魏紧接着改革了租调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1匹,粟2石。年15岁以上的未婚男子4人出一夫一妇的租调。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应纳税额也与一夫一妇的负担相等。产麻布的地方,可以布代帛,所交数量相同。新租调制的优越性,一是改变了过去按户征收的办法,转而按丁口征税。这种变化与均田制按丁口授田的规定相适应,旨在使隐匿的丁口成为国家赋税的承担者,同时新税制中有“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失去劳动能力者可以免去赋税负担。这些规定考虑到纳税者的负担能力,比较公平合理。二是用税收手段抑制豪强兼并,吸引大量农民从豪强地主的庇护下脱离出来而编入政府户籍,扩大了征税面。可以说,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调制是北魏的一大创举,它兼顾了政府、地主和自耕农三者的利益。

北魏之后,东魏、西魏、北齐、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对限制土地兼并、发展北方社会经济来说起了积极作用,从而为隋朝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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