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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伦敦运保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条款,保险人不仅赔偿保险货物本身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还包括保险货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或救助费用分摊。这一点不同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我国保险条款仍然将海盗风险放在货物战争险中予以承保。和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一致,均以“仓至仓”为限。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若航程有所变更,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继续有效。

第二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A、B、C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该部分内容包括三个条款,即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1)在风险条款中,A条款改变了以往“列明风险”的方式,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声明承保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

(2)共同海损条款是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规定的补充,明确了共同海损理算或救助费用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款,保险人不仅赔偿保险货物本身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还包括保险货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或救助费用分摊。当然,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救助费用通常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于不是为避免承保风险或与此有关的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分摊不负责任。同时条款还对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果运输合同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该合同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有关适用法规及实务惯例办理。

(3)对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比例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予以负责。凡是承运人根据“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索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使得保险人能够自担费用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承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从承保范围看,A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

2.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A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大类,内容全面详尽,条理清晰,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个条款。所有的除外责任不仅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而且还适用于有关的费用。

(1)一般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各项不予承保:

①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②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

③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④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⑤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⑦由于使用原子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①若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②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货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货有私谋。

(3)战争除外责任(War Exclusion Clause)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①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任何敌对行为。

②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海盗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③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废弃的战争武器。根据本条款,海盗风险被列为战争除外责任的除外,即在协会货物A条款中,保险人对于海盗风险是给予承保的。这一点不同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我国保险条款仍然将海盗风险放在货物战争险中予以承保。

(4)罢工除外责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本保险不予负责。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

②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引起。

③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于政治动机采取行动的人员造成。

3.保险期限(Duration)

在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中,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包括三个条款,分别是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

(1)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

运输条款规定的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持续和终止的条件。和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一致,均以“仓至仓”为限。

根据本条款规定,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保险自所保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在正常运输途中继续有效,直至下列情况时终止:①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②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③被保险人用作:第一,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第二,分配或分派;第三,至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离海轮后届满60天。以上三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运输条款中还规定了若以上保险责任终止的三种情况还未发生时可以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如果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离海轮后,但在本保险终止前,被运至本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方时,本保险单的效力仍受上述终止规定的限制,并于开始运往其他目的地失效。

此外,根据本条款,在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误、绕航、被迫卸载、重装或转运及船东或租船人因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自由权而变更航程时,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并且不受被保险人及时通知这一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保险人预计的风险程度会增加,保险人也愿意继续给予保障。这一点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不一致,后者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被保险人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

(2)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arriage Clause)

本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在其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在上述运输条款项下规定交货前运输即已终止,本合同可继续有效,至下列情形时为止:①直至货物在该港或该地出售交付为止,或无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满60天为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②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内(或同意延展的期限内)运至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本保险仍按运输条款规定终止。该条款的规定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是一致的。

(3)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开始生效后,如被保险人事后变更其目的地,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缴费的条件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本保险允许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缴费的前提下变更目的地。货物保险均为航程保险单,正如前面所讲的,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目的地变更,也就是承保航程的变更,在发生承保航程变更时,只有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另行加费的情况下,保险继续有效。

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若航程有所变更,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继续有效。这与协会货物条款是有区别的。

4.索赔

这一部分的内容均与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有关,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而向保险人索赔时,适用以下四个条款:

(1)保险利益条款

①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②除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2)续运费用条款(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

本条款规定,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时,保险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卸货、存仓以及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而产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错误、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本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应受前述除外责任的限制。

对于续运费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获得补偿:①航程终止的原因必须属于承保危险;②发生的费用必须正当和合理;③这些费用必须不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等原因所引起的。

(3)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推定全损条款规定如果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整理和续运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经过委付,被保险人可得到推定全损赔偿。这条是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而制订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条规定:“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既可将损失视为部分损失,也可将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并将损失视为实际全损。”

(4)增值条款

增值条款是货物在投保增值保险的情况下对有关赔偿问题的规定。由于货物的价值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投保货运保险后,卖方按保险价值投保的金额可能会低于买方期望在出售后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希望另行购买保险,对此差额予以保险。增值保险正是指买方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方投保原始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高,而将两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另行投保(一般在原保险单的基础上按原保险条件投保)的保险。

本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的承保货物投保了增值保险,则该货物的约定价值将被视为增至本保险与其他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而定。

(5)不得受益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的利益,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

本条款在英国协会旧条款中也有,是一个使用多年的标准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新条款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避免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因有保险存在而享有保险利益并因此来摆脱对货损、货差或迟延交货的责任,从而使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

(6)减少损失条款

本条款规定明确了被保险人所应负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对于保险项下的索赔,应负以下义务:①为避免或减轻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②保证保留及行驶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即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除赔偿保险项下的各项损失外,还补偿为履行这些义务而支付的适当及合理的开支,而且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独立于对保险标的的赔偿。

本条款结合了原协会条款中“受托人条款”和劳合社S.G保险单中的“施救条款”的内容,但范围要比受托人条款广。本条有两个目的:①鼓励采取施救措施;②确保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条弃权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的施救、保护或恢复的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者影响双方的权益。

本条的含义是十分清楚的,主要是与上条相对应的,一方面鼓励施救,另一方面不得将施救措施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

(7)避免迟延条款

根据合理迅速处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合理迅速处置,这是本保险的必要条件。

本条款是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48条“不合理延迟”的重申,主要是为了提醒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8)法律和惯例

本条规定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明确协会货物条款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在所有的与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配套使用的协会保险条款中都有这样一个“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制定本条款的意义是,当保险双方协议采用协会保险并且事后发生诉讼,而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对该诉讼具有管辖权时,法庭应采用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作为准据法。

(二)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的主要内容

1.承保风险

B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比A条款小,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将所保的风险逐一罗列,对下述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负责赔偿: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弃或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水或坠落而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此外,保险人还承保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不是本保险所除外的风险。

由此可见,B条款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同时还承保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比,B条款明确将承保危险扩大到陆上,对发生在保险期内的陆上运输工具的意外倾覆、出轨予以负责。其次,根据B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或陆上储存期间若被海水、湖水或河水浸湿,只要发生在保险期内,均可获赔,而不必具体确定由于何种风险所致。此外,B条款仅承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跌落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与水渍险的规定有所区别。

2.除外责任

B条款除外责任和A条款大致相同,但有两点区别:

(1)在“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由于任何个人或数个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故意损坏或破坏,保险人不负责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B条款中,保险人不但对被保险人的蓄意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对任何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也不负责任。

(2)在“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中,B条款规定“捕获、拘押、扣留、禁止以及此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予承保。在A条款中,加上了“海盗行为除外”这几个字,明确将海盗风险从除外责任中剔除,即将海盗风险作为承保风险,而B条款中对海盗风险并未作为除外风险,但也没有列入承保风险。由于B条款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确定承保风险,所以按照B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海盗风险不予负责。

(3)其他内容

B条款关于保险期限、索赔、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均与A条款相同。

(三)协会货物C条款的主要内容

协会货物C条款是A、B、C三种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条款。C条款的承保风险也是采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1.承保风险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弃。

此外,保险人对于非除外风险所致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可见C条款的承保范围比B条款更小,主要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全部不予负责。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相比,C条款的承保风险显然较小。

2.其他内容

C条款关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与B条款完全一致。

二、协会货物附加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Institute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物恶意险条款开始使用的时间是1983年8月1日,它是新的协会货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作为补充性的协会条款,它没有完整的结构,不能单独投保,而是供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加保使用。

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的人的行为,便不属于本险别的承保风险,但可以在罢工险条款中得到保障。恶意损害的风险除了在协会货物条款A条款中被列为承保风险之外,在ICC(B)及ICC(C)中,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及ICC(C)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对这种风险得到保险保障,就须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二)协会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Institute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

以被保险人支付附加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同意承保由偷窃或整件货物提货不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协会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同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一样,投保人一切险条件的被保险人无需投保。

本保险承保两类风险:

1.偷窃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所谓“偷”(Theft)是指海上袭击性偷窃,须伴有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包括暗中的小偷小摸。而”窃”(Pilferage)是指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

2.提货不着

提货不着是指由于任何不明原因造成整件货物不知去向,或者误交给不知姓名的其他提货人而无法追回。而货物短量或件数不足的短交不属于这个范畴。另外,如果交货不到的原因和货物所在的处所是知道的。那么也属于“提货不着”的范畴。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Carge)]由8部分组成,共14条,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可以单独投保。

(一)承保风险

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由于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进行这种行为的有关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遗弃的战争武器。

此外,还负责承保根据运输合同或有关的法律和惯例所理算或决定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上述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仅限于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本条款项下的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在除外责任方面,协会货物战争险与协会货物货物A条款的“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三)保险期限

协会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涉及“运输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其中航程变更条款的内容与协会货物A、B、C保险条款是一致的,而运输条款的内容变化较大。综合起来,协会战争险关于保险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期限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直到卸离海轮时终止,若货物不及时卸离海轮,以海轮到达最后港口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限,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中途港转运,也以到港15天为限。

2.当保险责任中途终止时,如果货物继续运往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通过支付保险人所要求的额外保险费,自续运开始后,保险单可以重新恢复效力。

3.对于在装货港码头与海轮之间以及在海轮与卸货港码头之间需经驳船转运的货物,保险人仅对已装在驳船上的、由于驳船触及水雷或遗弃水雷而致损失的货物负赔偿责任。同时,除非另有协议,保险人对从海轮上卸入驳船的货物的承保期限为60天。

四、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Cargo)]

198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协会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由8部分共14个条款组成,结构完整。在实践中,通常将战争险和罢工险一起承保,收取一笔额外的保险费,但罢工险条款亦可脱离于海上保险单和战争险保单而单独使用,即可以单独投保。

(一)承保风险

协会海运货物罢工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如下: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2.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行为的人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此外,协会罢工险还负责为了避免以上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协会货物条款A规定的除外责任及战争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基本一样。但由于罢工险只负责由于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所以下列损失与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和民变等造成劳动力缺乏、缺少或扣押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2.由于航程挫折而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冷冻食品保险条款

冷冻食品有严格的冷藏温度要求,在运输途中,除可能因遭遇一般的海上风险而致损失外,温度的变化是影响冷冻食品品质的主要原因。由于与其他冷冻食品相比,冷冻畜肉要求更低的冷藏温度,需另设专门的冷冻保险条款,因而冷冻食品条款不适用于冻肉的保险。冷冻食品保险条款包括19条,其结构与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完全一致,内容上主要表现为承保风险、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间有所区别。

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包括A条款和B条款两套条款,这两套条款于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均于1986年1月1日重新修订,下面主要介绍冷冻食品A条款不同于协会A条款的部分。

1.风险条款

和协会A条款相比,除包括一般风险导致的非温度变化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外,协会冷冻食品A条款中增加了由于制冷机器故障造成停止运行不少于连续24小时而使温度变化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此外,对于因发生火灾、爆炸、船舶搁浅、沉没、碰撞等意外事故导致温度变化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2.除外责任条款

和协会A条款相比,新增了“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证保险标的保存在冷库,或在合适时,适当隔离和冷藏的处所所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强调被保险人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对照料货物不能有过失。

另外,还规定任何索赔如果未能在责任终止后30天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拒赔。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被保险人应在收货后尽快确定货物品质是否良好。

3.保险期限

和协会A条款相比,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责任自获取从保险单载明的冷库装上运输工具开始运送即开始,而不是在运离仓库起责任才开始。

保险责任终止的时间约束为保险标的在最后卸离港全部卸离海轮后的5天,而非协会A条款中规定的60天。

(二)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Institute Bulk Oil Clause)(1/2/1983)是协会新增订的针对油类货物的特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相比较,增加了“理算条款”,使总条款增加为20条。下面介绍其与协会货物B条款不同的内容。

1.风险条款

和协会B条款相比,从字面上看,用“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沾污”代替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从内容上看,增加承保了三种与油类运输密切相关风险:

(1)“在装运、转运或卸载时连接管道的渗漏”。连接管道是指装卸时连接岸上油罐和船舱的管道,本项仅承保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的连接管道渗漏造成的货物损失。

(2)“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抽吸货物、压载水或燃料方面的疏忽”。此项承保与船员操作有关的疏忽导致的货物损失。由于船员疏忽经常导致货物与货物之间、货物与压载水或燃料之间发生沾污,所以此项规定能使被保险人将此类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

(3)“恶劣气候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沾污”。

2.除外责任

与协会货物B条款相比,本险别没有将“包装不足”和“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损害或损坏”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列入除外事项。

3.保险期限

本险别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货物为装船而离开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岸上油罐开始,至卸入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岸上油罐或油驳时终止。本保险不承保由陆上运输工具运送的风险,岸上油罐必须全部由管道直接与船舱相连。

此外,保险责任终止的最长时间为船舶抵达目的港时起满30天。如果在中途发生运输终止的情况,本保险续保的最长期限也是30天。

4.理算条款

本条款规定了保险货物的渗漏或短卸索赔的理算原则,是专门为液体散装油类货物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记录装船数量和卸船数量的文件缺乏直接的可比性和测量液态货物数量的困难所引起的“纸面损失”(Paper Loss)

(三)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

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Institute Timber Trade Federation Clause)(1/4/1986)是在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和C条款的基础上修订的,同样包括29条,主要区别在于承保风险条款和运送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

1.风险条款

由于木材很可能放在甲板上运输,因此本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下的承保风险。

(1)当货物装载于甲板上时,承保风险以协会C条款为基础,另外还承保浪击落水、偷窃或提货不着以及恶意行为风险。但是另一方面,不承保C险所承保的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的风险以及驳船搁浅、擦浅、沉没、倾覆或碰撞、碰损风险。

(2)但货物未装于甲板时,承保风险以A条款为准,即承保除外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

2.运送条款

本保险的责任自保险货物在林场、仓库工厂、堆场或库房等任何地点装上陆上或水上运输工具或起漂,向海轮发送时开始。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木材贸易运输的实际情况,不管木材是以何种方式运输,也不管木材从什么地方发运,只要木材为装上海轮而发运,保险责任就开始。这种灵活的规定使被保险人不致因运送的情况不同于一般货物而丧失保险索赔权利。

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三种情形:(1)在最后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或被保险人;(2)交付到被保险人用作非正常储存的仓库或储存处所;(3)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以先发生者为准。

思考题

1.简述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主要内容。

2.试述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主要区别。

3.简述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一般附加险的主要内容。

4.简述协会货物A条款的主要内容。

5.试述协会货物特种货物保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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