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业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人民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人民币的惟一金融机构。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通过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再贴现,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获得的未到期的票据,背书让于中央银行兑换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手续费用后,将票据的余额付给再贴现申请人。

(3)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吞吐基本货币,依次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中央银行可以经常地、连续地操作金融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状况,从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

(4)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规定各种期限的存款利率和放款利率的幅度,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须按照此基准利率进行资金活动。

(5)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

其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政策,通称中央银行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也是中央银行运用最多的传统工具。

(二)公开市场政策

所谓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票据(一般为政府债券),直接决定基础货币的变动,从而达到收缩和扩张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公开市场业务具体实施是由公开市场操作室来完成的,操作量根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和存款货币银行的储备状况来确定。

1.公开市场操作有两种基本方式

(1)长期性储备调节:为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储备水平而使用;

(2)临时性储备调节:为抵消其他因素的影响,维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储备水平而使用。其交易方式通常为有价证券的买卖、回购和发行等方式。

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范围比较广泛。首先,它能调控存款货币银行准备金和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可直接增加或减少存款货币机构的超额储备水平,从而影响其贷款规模和货币供给总量。其次,它会影响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当中央银行购进有价证券时,一方面证券需求增加,证券价格上升,影响利率。当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时,利率的变化方向相反。此外,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不同期限的有价证券,可直接改变市场对不同期限证券的供求平衡状况,从而使利率结构发生变化。公开市场业务与再贴现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如果商业银行持有较多超额储备而不依赖中央银行贷款,使紧缩货币政策难以奏效,这时中央银行若以公开市场业务相配合,在公开市场卖出证券时,则商业银行的储备必然减少,紧缩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2.公开市场操作的政策目的有两个

(1)维持既定的货币政策,又可称为保卫性目标。除了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外,影响存款货币银行储备的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公众持有通货数量的改变等。这些因素并非中央银行能够直接控制,因此,中央银行必须预测这些因素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公开市场业务来抵消其变化的影响。

(2)实现货币政策的转变,又可称为主动性目标。在此目标下,其任务是通过连续同向操作,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储备总量和货币供给总量,达到实施扩张或紧缩的货币政策目标。

3.公开市场业务的优点

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公开市场业务具有以下优点:

公开市场业务的主动权完全在中央银行,其操作规模大小完全受中央银行自己控制;可以灵活精巧地进行,用较小的规模和步骤进行操作,以较为准确地达到政策目标,不会像存款准备金政策那样对经济产生过于猛烈的冲击;公开市场业务可以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具有较强的伸缩性,是中央银行进行日常性调节的较为理想的工具。最后,公开市场业务具有极强的可逆转性,当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发现错误时,可立即逆向使用该工具以纠正其错误。正是由于这许多优点,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性。公开市场操作较为细微,技术性较强,政策意图的告示作用较弱。需要以较为发达的有价证券市场为前提,如果市场发育程度不够,交易工具太少等都将制约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公开市场业务于1994年正式启动,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公开市场业务于1996年4月9日正式启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中缺乏可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有价证券,公开市场业务主要采用国债回购方式进行交易。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结构的限制和可供操作的工具单一,特别是短期国债的缺乏,利率尚未市场化等原因都制约了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和效应。目前,人民币公开市场业务规模虽然较小,但通过几年的实践,为更多地利用公开市场业务调控经济积累了经验。

二、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由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国库及公共存款等业务构成。

(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人民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人民币的惟一金融机构。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什么意思?就是负责人民币的投放和回笼。首先中央银行总行提出计划———国务院批准———核定发行额———最后组织发行。

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它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货币发行按照经济性质划分,一般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

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1)垄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由多头发行造成的货币流通混乱,保证国内统一的通货形式,以便于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信用保证原则,指货币发行要有一定的外汇、黄金或有价证券作保证,即通过建立一定的发行准备制度来保证中央银行独立发行。

(3)弹性原则,所谓弹性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使货币发行动态地适应经济状况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中央银行的存款一般可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等。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存款准备金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二)准备金存款业务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人民银行通过较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的资金,用于向专业银行发放再贷款,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随着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和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改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政策性资金,已由政策性银行承担,这为中央银行真正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创造了条件。1998年3月,中央银行改革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13%下调到8%。1999年11月21日起再次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由8%下调到6%,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将增加近2000亿元。商业银行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主要用于认购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

准备金存款业务是由存款准备金制度决定的,准备金存款业务是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以库存现金的形式而存在的部分,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部分,三是为满足清算债权债务的资金部分。

存款准备金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必须按此比率提取存款准备金并缴存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做放款和投资。

(2)按照存款的类别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一般规律是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比率最高,定期存款次之,储蓄存款法定准备金率最低。

(3)按金融机构的种类、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

(4)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

(5)规定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内容。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存款准备金分为第一准备和第二准备。第一准备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以及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第二准备则是银行最容易变现又不致遭受重大损失的资产。

(6)确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和缴存基期。确定存款准备金计提基础的常用方法是以月末或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定缴存基期的方法有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和前期准备金账户制两种方法。

(三)经理国库

国库又叫“金库”,在一些人的印象中,国库好像就是装钱的仓库,国库中当然有储备货币的“仓库”,但它实际上是经管国家财政收支的机关。这项职能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如有关行政法规实施的。国家每年都要组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这些钱收上来后由谁管理,财政支出由谁支付呢?两者的答案都是国库。我国的各项财政收人,必须按规定时间送交国库,国库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拨款,这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内容。讲到这里可提出问题:为什么要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因为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有许多优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全国也只有9家分行,但其分支机构却遍布全国各地,这样就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缴纳和保证财政支出的及时拨付。

国库制度是指对国家预算资金的保管、出纳及相关事项的组织管理与业务程序安排,分为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中央银行办理国库存款业务,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与社会各部门、企业、个人之间密切的账户资金往来及金融服务关系,便于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和预算支出的按时拨付,同时中央银行还可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政收支的现状和发展动态,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中央银行办理国库存款业务,成为政府的总预算会计和总出纳,既有利于国家财政及预算执行,也有助于扩大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还可以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督作用,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除了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以外,还有其他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对外负债业务、资本业务。中央银行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国内金融机构,此方法可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之一。中央银行对外负债有三个目的: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本市汇率的稳定、应付货币危机或金融危机。中央银行的自有资本来源于四个渠道,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机构以及私人部门。

三、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将其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它是中央银行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总闸门。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通常包括再贷款业务、再贴现业务、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和黄金外汇储备业务等内容。

(一)再贷款业务

再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运用其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为目的,通常为短期。贷款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也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具体体现。这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需求,禁止用于证券投资和发放长期贷款。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应急措施。但中央银行为维护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一般都限制政府借款和财政透支,转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来支持国家财政。

(二)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以贴现方式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这项业务只对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开放,且对贴现票据有严格的规定,一般只有那些反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和国库券可获贴现。再贴现利率不同于随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动的利率。它是一种官定利率,是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所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由于再贴现率在大多数国家略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商业银行趋向于通过再贴现窗口取得资金。所以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为保持本身流动资金的需要,总是尽可能对银行的再贴现贷款总金额加以限制。

再贴现利率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但目前它在我国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对银根的松紧影响不大,因为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数量本身就有限,2000年末再贴现余额仅为1258亿元。在我国调控货币供应量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的是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等间接调控手段。

继自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生成机制以来,我国曾先后4次下调再贴现利率,特别是1999年6月10日再贴现利率一次性从3.96%下调到2.16%。此间金融界人士指出,再贴现利率的大幅下调,提高了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但也由于再贴现利率过低,导致有些中小商业银行以种种不恰当的手段抢夺企业票据,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此次提高再贴现利率,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票据市场,调整利率结构。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到2.97%,这是我国继此前4次下调再贴现利率后的首次提升。

(三)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之一。中央银行买卖有价证券一般都是通过其公开市场业务进行的,其直接目的是增减银行资金的流动性,间接目的则是影响市场利率变动。调节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这一切归根到底又都是为了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尽管中央银行在证券买卖过程中会获得一些价差收益,但就中央银行自身的行为而言,目的在于通过对货币量的控制和调节,以影响整个宏观经济,而不是为了盈利。中央银行在进行证券买卖业务时,一般应注意几个问题:

(1)不能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而只能在证券的交易市场上即二级市场上购买。

(2)中央银行不能购买市场性差的证券,只能购买市场性高,随时可以变现的证券。

(3)中央银行不能购买没有上市资格或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只能购买具有上市资格且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的、信誉非常高的有价证券。

(四)黄金外汇储备业务

集中管理和经营国际储备资产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该职责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储备资产的买卖业务来实现。中央银行买卖储备资产主要有三个目的:

(1)稳定币值。中央银行在市场上卖出黄金外汇储备,可回笼货币,防止总需求过盛引起物价上涨,使币值保持稳定。

(2)稳定汇价。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条件下、一国货币对外价值会经常发生波动。汇率的变动,会对该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央银行常通过买卖国际储备资产,有效调节外汇市场,使汇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3)调节国际收支。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可动用黄金外汇储备弥补进口所需外汇的不足;顺差时,则可将多余的黄金外汇储备用来偿债或对外投资。目前,国际储备资产主要由黄金、外汇、特别提款权及普通提款权构成。这几类储备资产在安全性、收益性、灵活兑换性方面各有不同。为了解决储备资产的合理构成问题,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普遍作法是:努力改善国际储备构成,特别是使外汇资产多元化,以分散风险,增加收益,同时获得最大的灵活兑换性。

四、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即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提供支付清算业务,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进行,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内容

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系统以及行间清算制度与操作等内容。

(1)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般有票据交换所、清算中心、清算协会等类型,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

(2)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亦称清算系统。

(3)支付结算制度是关于结算活动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与安排。中央银行有义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体系构成、金融基础设施及银行业务能力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支付清算制度。

(4)行间清算制度是为实现银行同业间的清算而制定的规则、程序与清算安排。由于清算金融巨大,一旦出现运行障碍,将会危及金融稳定,所以各国政府对行间清算的制度建设、系统设计、操作规则等予以高度重视。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方式与范围有所不同,但他们的业务运行原理基本一致。为利用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账户,中央银行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账户中保持一定的备付金,以保证清偿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往来账户的借贷记载进行划转清算。银行间清算需要通过行间支付系统进行,行间支付系统即为银行自身和客户委托办理的结算事项提供资金清偿服务。资金清算过程包括两个基本程序,一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按照对转账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银行同业间清算可分为差额清算系统与金额清算系统两种。差额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而全额清算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经营的支付系统即属RTGS系统(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项目

由于各国中央银行职能范围的不同,它们支付清算服务的项目也有所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种。

(1)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当各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之后,需通过票据交换的方式,将代收的票据交付付款行,并取回其他银行代收的己方为付款行的票据,彼此间进行债权债务抵消和资金清算,一般通过各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完成。

(2)办理异地跨行清算。各银行间的异地债权债务形成了各银行间的异地汇兑,会引起资金头寸的跨银行、跨地区划转,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方式为异地跨行清算提供服务。

(3)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为了实现清算机构参加者间的差额头寸清算,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在进行支付清算服务的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提供透支便利。透支的方式有全额担保透支,当日回购或有条件的隔夜贷款等。

(5)提供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由于证券交易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易引发支付系统风险,尤其是政府证券交易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效果,所以中央银行对其格外关注。

(6)跨国支付服务。在国家的对外支付清算和跨国支付系统网络建设中,中央银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包括资金转移系统和簿记证券系统。美联储还提供支票清算服务,自动清算所服务(ACH)以及为私营消算组织提供差额清算服务。我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同城清算,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系统。电子资金汇兑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和邮政汇兑系统。

五、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确保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有序地运行和健康地发展,实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金融监管可以帮助管理者作出正确决策,把不稳定因素尽可能稳定下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达到保护存款者利益的目的。金融监管还可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此外,金融监管还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体制有“多元化”“二元化”和“一元化”三种。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一统”的中央银行监管体制,它不能很好地适应分权制衡的基本要求。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颁布实施,该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能,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监管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一)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管

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预防性管理

旨在防止或缩小由银行内控不严而引起的各种风险。这些措施主要有:

(1)市场准入,该项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通常对于银行营业都要有最低认缴资本的限制。

(2)资本充足性,除最低资本要求外,一般还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负债总额及风险投资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3)流动性管制,既包括本币流动性,也包括外币流动性,流动性监督总的改进趋势是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和利率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为基础对流动性进行系统的评价。

(4)业务范围的管制。

(5)贷款风险的控制,大多数中央银行通常限制一家银行对单个借款者提供过多的贷款,以分散风险。

(6)外汇风险管理。

(7)准备金管理,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银行的准备金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取的,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监管当局将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有关银行达到要求。

2.存款保险

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进行投保的制度。投保有官方的、有银行自己组织的、也有当局和银行联合组织的。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包括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在外国的机构。

3.紧急救援

既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完全消除银行步人困境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只能救助于紧急救援。如果危机无法避免,金融监管当局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促成当事银行与其他机构进行某种形式的合并,要么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涉及了监管体系的基本因素,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共同遵守的原则。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2)依法监管原则。

(3)“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内控”强调诱导劝说基础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而“外控”以外部强制监督管理为特征。

(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

(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中央银行两种主要的金融监管手段是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和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依法实施金融监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金融稽核,是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地位十分突出。商业银行业务一直在金融业务总量中占绝大多数份额。在货币供给机制中,商业银行是创造存款货币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它是货币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传导者。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商业银行列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对象,我国亦是如此。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从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日常经营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1.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采取审批制,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批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是其考察的两个重点。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丰富知识,有很强的业务管理工作能力,有较高的学历和较深的资历。

2.对商业银行退出的监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息等债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监督

从世界范围来讲,在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上,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分离型银行业务制度。我国金融业选择后一种制度,实行分业经营。这是由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金融监管体系和法规尚不完善决定的。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4.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制定审慎监管政策来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充足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不得低于8%,其具体内容是: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能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贷款集中率。我国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股东贷款不能超过其所缴股本的100%。

(3)流动性指标。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规定了以下几项指标;①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总额与各项存款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②资产流动性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③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贷款与相应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