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传统寿险产品

传统寿险产品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寿险产品基本形态包括以下三大险别: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死亡保险;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生存保险;既保生存又保死亡的生死混合保险即两全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也称定期寿险、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定期寿险较低的保险费所代表的是较少的给付。这是因为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比较长,自保单生效日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

第一节 传统寿险产品

一、死亡保险

传统寿险产品基本形态包括以下三大险别: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死亡保险;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生存保险;既保生存又保死亡的生死混合保险即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按有无期限限制划分,死亡保险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的含义

定期死亡保险也称定期寿险、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中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一个险种。它提供的是一特定期间的保障,特定期间的表示有两种方法:

(1)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5年期死亡保险)。

(2)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保至60岁)。

无论以哪种方法表示期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合同则终止,保险人既不退还保险费,也不给付任何金额。

2.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

(1)期限短。定期寿险期限不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也就几年,因此它通常没有现金价值,不具备储蓄因素。其保险费一般只含保障因素和最低限度的附加保险费开支,不计利息

(2)保险费低。根据生命表,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概率小于生存保障,被保险人通常比保险期间活得更久,其保险费也较低;然而,根据生命规律,越接近晚年,死亡概率增长的速度越快,从而导致保险费的快速增长。因此,定期寿险较低的保险费所代表的是较少的给付。

(3)逆选择严重。因为定期寿险是以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则大多数投保此险种的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的死亡概率都比较高;并且,定期寿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有继续投保或终止的权利,情愿缴高额保险费而继续投保者显然以不健康者居多。基于上述原因,定期寿险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逆选择,故其费率也偏高,并不是最廉价的寿险。

3.定期寿险的适用范围

由于定期寿险提供的是特定期内的死亡保障,且保险费较低,因此它适宜于为以下几类人投保:

(1)在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急需保障的人。

(2)在特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合同上权益关系的人,以免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3)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家庭负担比较重,又有保险需求的人。

4.定期寿险的局限性

(1)被保险人不能获得永久保障。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超过特定期间,而又需要保障时,可能因其变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保险保障;也有可能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大,而缴不起昂贵的保险费,被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

(2)不具有储蓄性。由于定期寿险一般期限较短,大多不具备储蓄性质,因此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与储蓄的双重好处,对于偏重储蓄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限制。

(二)终身寿险

1.终身寿险的概念

终身寿险也称终身死亡保险,它是一种没有期限限制的死亡保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自保单生效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由于人总是会死亡的,因此终身寿险的给付必然要发生,受益人始终要得到这笔保险金,终身寿险属于长期性保险,适宜于需要终身保障和中度储蓄的人投保。

2.终身寿险的特点

(1)保险费率较高。这是因为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比较长,自保单生效日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寿命长短,保险人始终会得到一笔保险金。

(2)采用均衡费率。均衡保险费是相对于自然保险费而言的,自然保险费是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的保险费。均衡保险费每期都相等,不随年龄变化而变动,它是将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运用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到的。均衡保险费高于早期的自然保险费,低于晚期的自然保险费。

(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在长期寿险契约中,寿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时,还可以更改合同,将终身保险改为缴清保险。

注意,终身寿险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受缴费方式的影响,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金额就越大,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就越多。

3.终身寿险的形态

终身寿险按照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也称为普通终身寿险,这种保险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险费,不过习惯上,若被保险人已届生命表的“最终年龄”(在我国,生命表规定的最高年龄为105岁),保险人将主动放弃此后的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全额的保险金。

连续缴费的终身寿险的最大好处是以最低的保险费提供最大的死亡保障,但由于其缴费期限长,每次缴费金额少,到一定年龄(比如60岁退休时),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低于其他几种终身寿险,并且要一直缴费,对于那些临时失去缴费能力以及年老退休后收入减少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近年来,万能寿险的出现使得这种寿险逐渐失去竞争力,万能寿险将在下一节介绍。

(2)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

这种寿险要求投保人在特定的期间内每年都缴付保险费,期满以后不再缴纳,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每期缴费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期限越长,每期缴费越少;期限越短,每期缴费就越多。注意,特定期间可以是特定的年数,也可以是特定的年龄。此险种适合收入期间有限而又需要长期死亡保障的人。

(3)趸缴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这种寿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将全部保险费缴付完毕。在这种缴费方式的终身寿险中,储蓄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保险的保障作用降居其次,因此对于偏重储蓄的人较有吸引力。但其局限性在于:对普通收入者而言,短期内缴清全部保险费是有困难的。

二、生存保险

(一)生存保险的概念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保单规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生存保险的保障目的与死亡保险的保障目的不同,它主要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基金。

(二)生存保险的种类

生存保险的保险费可以趸缴,也可以分期缴付。同样,保险金可以一次给付完毕,也可以分期给付。因此,生存保险有两种形态: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1.单纯的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定期寿险完全相反,在单纯的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的期满生存为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丧失生命,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已缴的保险费。这种纯粹的生存保险如不加以限制,就会使不幸者更加不幸,幸运者更加幸运,最后可能导致与赌博性质差不多的结果。因而,在现实业务中,一般不以纯粹的生存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形式进行,而是附加死亡保险或其他人身保险。如我国前几年开办的独生子女险及子女教育婚嫁保险等,都是以生存保险作为基本险而附加了死亡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生存其间,按合同的规定,每隔一定周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金的一种生存保险。简言之,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由于其给付方式具有特殊性,我们将在本章第三节单独介绍。

三、两全保险

(一)两全保险的概念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两全保险都有规定期间,仍以特定的年数或特定的年龄表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领到一笔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则由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因此,与终身寿险相似,被保险人始终会得到一笔保险金。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

1.承保责任最全面

两全保险是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它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两全保险不仅可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生存而导致的收支失衡,而且可以排除由于被保险人本人死亡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的困难或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者的经济影响的后顾之忧。

2.费率最高

在生存保险和定期寿险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只有一项——被保险人或者生存或者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也存在两种可能;给付或者不给付。两全保险中,保险责任大,每份保单必然要发生给付,即只要被保险人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投保两全保险总会得到一笔保险金,因而除了长期的两全保险与终身保险差不多外,短期两全保险比其他寿险的费率高得多。因两全保险既保生存又保死亡,从精算角度讲,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应等于定期寿险与生存保险的保险费之和。所以,两全保险不适合经济负担能力差者投保。

3.储蓄性强

由于在两全保险中,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其受益人会得到一笔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人就可以领到一笔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有相同之处。所以人们一般也称之为储蓄保险,具体原因如下:

(1)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当中既有保障因素也有储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主要地位。保险费中的储蓄因素与保险期限的长短直接相关:缴纳保险费期限长者,保险费中储蓄因素少;缴纳保险费期限短者,保险费中储蓄因素多。

(2)两全保险的保额分为保障保额和储蓄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减少,直至保险期满消失;储蓄保额则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保险期满时全部为储蓄,即保额的变化规律为“保障递减,储蓄递增”。因此,只有需要低保障、高储蓄的人才适合投保此险种。

(三)两全保险的作用

两全保险高度储蓄性使其具有以下功能:

1.教育基金

这是两全保险最普遍的用途之一。通常这种情况下附有保险费支付者条款,即支付保险费者(通常为父母)如果在缴费期内死亡,可免缴以后的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2.老年退休基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他可以得到一笔相当于储蓄存款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用这笔保险金当作生活费用或者用以投保养老金保险,保障其晚年生活。这一优越性是终身保险所不具有的,因为一般情况下,终身寿险的被保险本人是看不到保险金的,更不用说自由支配了。

3.特殊用途

两全保险可以在商业保险往来中作为财产保证,在个人借贷中作为债务的抵押品,甚至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工具。

(四)两全保险的形态

两全保险的种类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普通两全保险

这是一种单一保额的两全保险,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相同。例如,某被保险人投保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8年的普通两全保险,则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第8年还是在8年内死亡,本人或其受益人均可领到一笔10万元的保险金。一旦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即履行终止。

2.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期满双赔两全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如果在保险期内死亡,则只给付保险金额。因此,这种保险适合偏好生存保障者或身体健康者投保。

3.两全保险附加定期寿险

这种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则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进行给付。这种保险侧重于被保险人家属经济生活的保障,较适宜家庭生计主力投保。

4.联合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是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这种保险承保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生命。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合同履行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部被保险人共同领取。联合两全保险适合家庭或合伙人联合投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