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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借款与其他日本借款的内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原借款的内容,是与西原借款的目的相呼应的。西原借款的目的,首先是从银行方面扼住中国金融上财政上之咽喉。由此可见此项借款名为交通银行借款,实有政治上之作用。此项借款成立于东京,一九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外相后藤新平交换公文,九月二十八日满蒙四路借款预备合同即成立,由章宗祥与兴业银行代表三行签订。此事为西原借款中涉及山东问题者,以后成为日人在巴黎和会中主张山东利益之一个理由。

第二节 西原借款与其他日本借款的内容

西原借款的内容,是与西原借款的目的相呼应的。西原借款的目的,首先是从银行方面扼住中国金融上财政上之咽喉。因为中国的银行事业,在一九一七年及一九一八年时,发展很快,力量亦不弱,而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实执当时中国银行界之牛耳,掌握了中交两行,即等于掌握了中国金融界之大权。而中交两行以对于政府垫款过多,纸币不能兑现,信用大坏,汇兑机能亦失,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因此日本帝国主义者乘机直入,先从掌握交通银行着手。这是西原借款的起点,除此以外,他们借款的范围很广,资本输出的机关也很多,借款普及到各方面,几乎无孔不入。其中有关于金融方面者,有关于铁路方面者,有关于森林方面者,有关于矿务方面者,有关于电台方面者,这是指经济上各方面而言。经济而外,其最重要之目的,为军事方面与政治方面之借款,兹分为三类十一项以说明之。

第一类 经济方面的借款

(一)银行借款

甲、交通银行借款

据交通银行呈请伪国务院备案之文中,有“本行数年以来,竭力图维,营业幸渐发达,内外均无亏欠。前因政府以财政困难,迭饬垫付军政经费,本行不揣绵薄,多方设法,以冀仰副国家维持全局之至意。自民国元年迄今,积欠至巨,但以库款往来既无间断,私家存款亦非少数,是以垫款虽多,尚可暂时维持。自奉令停兑以来,营业减色,现金缺乏,周转维艰,而各省分行及汇兑所数十处,有停兑者,有因地方情形不能停兑者,办法既极不一,处理乃益为难。本行迭次呈请发还积欠,盖实有不得已之苦衷。乃距今数月,迄无办法,且使国库款项,照旧往来,则出纳之间亦可稍资周转,讵时经半载,独抱向隅,加以官私存积,多被提取,收入之缺乏如彼,支付之困难又如此,双方窘迫,应付俱穷。本行为信用计,为营业前途计,为股东血本计,不得不自行设法,以资维持”。按交通银行的借款,实为西原借款发轫之第一声,曹汝霖等即以手中所掌握之国家金融命脉首作卖国之勾当。缘交通银行,向为梁士贻所主持,有交通系之称。操纵全国国有铁路及轮船之收入,以供政府之挥霍,实质上等于袁世凯之“御库”。帝制失败后,梁士贻逃往香港,曹汝霖继任交通银行总理,乘机攫夺,有新交通系之名。由袁世凯之“御库”,一变而成段琪瑞之私库。西原正为日本政府与资本家兜揽投资,遂于一九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成立借款合同,由交通银行总理曹汝霖与日本三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兴业银行)联合组织之银行团共同签字。其主要条件如下(2)

1.债额:日金五百万元。

2.期限:三年。

3.利息:年利七厘五。

4.担保品:分三项:一为陇海铁路债券面额一百三十万元;二为中国政府国库债券面额四百万元;三为中国政府对于交通银行债务证书面额二百四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十七元六角八分。

5.特别条件:交通银行于此项借款期内所需必要之资金,如须向外国借款时,可以合宜条件先向三行商办。再依据一九一七年一月八日所换之条件,交通银行应由日本聘请顾问一人。

乙、交通银行第二次借款

据章宗祥在其所著《东京之三年》一书中所述:“交通银行因整顿业务,嗣后复向日本银行团续借日金二千万元,其条件大致相同。此项借款由西原先在北京接洽,林使报告本野(日外相),谓有政治性质,外务省遂有异议。……曹尝自诩谓可为借款之模范。殊不知外间疑议,曾未少息。合同守密,内中真相,局外者不明,揣疑更甚。中国方面无论矣,即日本方面亦多抱不满者。……嗣后中国未能按期偿还,即利息亦未照付(此指一般日本借款),日政府不得已,乃发债票收归政府,以救济银行云。”(3)

由此可见此项借款名为交通银行借款,实有政治上之作用。其合同系于一九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仍由曹汝霖与日本三行合并之银行团共同签字。其主要条件如下(4)

1.债款:日金二千万元。

2.期限:三年。

3.利息:年利七厘五。

4.担保品:中国国库债券面额二千五百万元。

5.特别条件:交通银行于此项借款期内如需必要之资金,向外国另行借款时,应先与三行商议。

丙、中国银行借款

按此项借款为二百万元,其内容不详(5)。可见日本之势力,不仅侵占交通银行,也伸展到中国银行。

(二)铁路借款

按此项借款,名为铁路借款,其实亦有一部分,挪借军阀政府之挥霍,其中亦有直接为经济侵略之目的,用于铁路上者。至其他由铁路公司所借之零星借款,亦有日人投资者,均归入路政借款项下,不在此述。

甲、吉长铁路借款

按此路合同,前已三次,一九〇七年(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三日新奉吉长铁路协约为第一次,一九〇八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新奉吉长铁路借款续约为第二次,一九〇九年(清宣统元年)吉长铁路细目合同为第三次,此约系继承一九一五年(民国四年)条约之条件(即二十一条),为第四次,于一九一七年(民国六年)十月十二日成立合同,由财长梁启超及交长曹汝霖与南满洲铁路公司签订。

1.债额:日金六百五十万元,实收四百五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

2.期限:三十年。自第十一年起,二十年间分四十次匀还,不得提前偿还。

3.利息:年利五厘。

4.担保:本路之财产及其收入。

5.特别条件:本铁路在借款期限内,委托公司代为指挥经理营业,由公司选任日人充当本路工务主任,运输主任及会计主任各职。本路所有中日职员之任免、黜陟及俸给之规定,除主任外,应由局长与公司之代表协议定之。铁路之净利,应以二成分配于公司。中国将来如拟建造联络本铁路之支线或延长线,如须用外国资本,应先与公司商办。本铁路应与南满洲铁路取得联络。

乙、四郑铁路短期借款

一九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成立四郑铁路短期借款合同,由交长兼财长曹汝霖与正金银行代表签订。

1.债额:日金二百六十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本铁路之财产及其收入。

丙、吉会铁路垫款

所谓吉会铁路,在图们江条约成立时,中有一条,述及此路,但久未提起,此时忽有一千万元垫款之预备合同成立,吉会路乃成为正式问题。一九一八年六月十八日,由交长兼财长曹汝霖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三行签订。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四十年。

3.利息:年利七厘半。

4.担保:本路之财产及其收入。

5.特别条件:本铁路与朝鲜铁路之运输联络。

丁、满蒙四铁路借款

按满蒙四路,即(一)自热河至洮南之铁路,(二)自洮南至长春之铁路,(三)自吉林经海龙开原之铁路,(四)自洮热铁路之一地点,达于海港之铁路是。此事大体为一九一三年(民国二年)满蒙五路秘密换文之展延。自一九一三年换文后,所谓满蒙五路者,只有四洮路之一段———四郑路实现,其余四路均未进行。此处所述四路,大体较前略加变通,而另辟洮热路至海口之一线,即日本计划中之铁路网。此项借款成立于东京,一九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外相后藤新平交换公文,九月二十八日满蒙四路借款预备合同即成立,由章宗祥与兴业银行代表三行签订。

1.债额:日金二千万元。

2.期限:四十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四路之财产及其收入(据贾士毅所述,为财政部发给之国库证券,大概前拟作为修路之用,以掩饰人耳目,后因为政府所挪用,故以国库证券担保)。

戊、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

欧战前德国在山东得势时,除经营胶济路外,尚于一九一四年从中国政府取得将来敷设延长线之权利,即自济南至京汉路之顺德及自高密至徐州之线路。一九一五年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时,曾议及此二路,惟未成具体案。至此时旧议重提,因此成立借款。此事为西原借款中涉及山东问题者,以后成为日人在巴黎和会中主张山东利益之一个理由。此项借款成立于东京,一九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外相后藤新平交换公文,九月二十八日与上述之满蒙四路,同时成立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由章宗祥与兴业银行代表三行签订。

1.债额:日金二千万元。

2.期限:四十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二路之财产及其收入(据贾士毅所述,为财政部发给之国库证券,其理由详前款中)。

己、满蒙山东吉会各路借款第二次付息垫款

按此项付息垫款及随后所述之二项付息垫款,订约的时间虽在一九二三年以后,但均与西原借款有相连之关系,息款由本款而生,即因缘于西原借款而起者。由此可以证明,这些铁路借款,并未修路,故息款亦无着落。其中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而无第一次付息垫款者,第一次应付之息款,大抵在原借款成立时,即在本金内扣除,或延期未付,故第一次付息无垫款,只有后列之第三次、第四次及本次付息垫款三项。

一九二三年时,伪财政部因积欠日本之满蒙山东吉会各路借款,截至一九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为止之应付利息及延期利息数目,共达日金七百多万元,迭经要求付给现款,或签订付息垫款合同,以资结束。因于六月二十八日签订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七百九十九万七千零八十一元八十钱。

2.期限:两年。

3.利息:年利九厘半。

庚、满蒙山东吉会各路借款第三次付息垫款

一九二四年时,伪财政部因积欠日本之满蒙山东各路借款应付利息,截至一九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为止,连同延期利息,共达日金五百多万元。迭经债权人要求,付给现款,均以财政困难,未能照付。仍拟仿照上次办法,改缔第三次付息垫款合同,并要求减轻利息。债权人复称年利九厘五毫,并非高率,实属无可减让。遂于九月十三日签订第三次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五百二十八万六千八百二十元五十一钱。

2.期限:两年。

3.利息:年利九厘半。

辛、满蒙山东吉会各路借款第四次付息垫款

一九二五年时,日本兴业银行以该行经借之满蒙山东吉会各路借款及第二第三两次付息垫款,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总共欠付利息及延期利息,共计日金五百多万元,要求将前项整数日金五百三十万元,依照上次办法,另订付息垫款合同,其尾数日金九万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四十五钱,付给现款。因此遂于七月签订第四次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五百三十万元。

2.期限:两年。

3.利息:年利九厘半。

壬、京奉铁路盈余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计日金二千万元,议定之后,适日本寺内内阁倒台,原敬继起组阁,对华政策一变,借款停止。故此项借款,虽见诸王芸生所辑之《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一六八页中,其内容亦不详(6)

(三)金矿森林借款

甲、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

此项借款,为西原借款中性质比较严重之一种,以三千万元而将两省林矿抵押。名为发达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事业之用,实质上均由段政府移用。此款系由中华汇业银行出面,日本三银行出款。一九一八年八月二日,由伪农商总长田文烈、伪财政总长曹汝霖与中华汇业银行陆宗舆及柿内常次郎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三千万元。

2.期限:十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关于两省林矿事业向他人借款时,须先与债权人商议。

3.利息:年利七厘半。

4.担保:吉黑两省之金矿及国有森林与其收入。

5.特别条件:由中国方面尽两个月内,设立采金森林两局,聘用日人为技师。惟已经营林矿事业者及其关系人既得之权利及利益概尊重之,并允再借日款或组织中日合办公司等项之请求。

乙、凤凰山铁矿借款

一九一六年时,因中国交通两银行金融紧急,适值华宁矿务公司呈准领采江宁县凤凰山等处铁矿,由伪农商部及伪财政部委托该公司代为筹款接济中交两行,并经华宁公司与大仓洋行商议,以该公司所出铁砂,除以五成留归中政府收买外,其余售与大仓洋行,但应由大仓洋行先交定货款项,即以此项定款存入中交两行,归伪财政部借用。由该公司转商财农两部及大仓洋行订立合同,其内容如后(7)

1.债额:据王芸生所辑之《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一书中所载,借款额为日金一千万元。据贾士毅所述,先后只交付日金一百万元。

2.期限:两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国库券。

丙、龙关矿砂借款

按此项借款,数额为日金一千万元,内容不详,由西原所议定,或因日本寺内内阁之倒而未实现。特并记于此,以表明日本帝国主义者之经济侵略计划,真是无孔不入。

丁、东陵森林借款

按此项借款,数额为日金一千万元,内容亦不详。其情况与上款同,亦由西原所议定。

戊、广东矿山借款

按此项借款,数目为五百万元,内容亦不详。其情况与前二款同(8)

己、吉黑两省林矿借款第一次付息垫款

按此项付息垫款共五次,时间虽稍后,均与西原借款有相连之关系。这些应付之利息,均由于借款之本身而起。同时以本款均为段政府所移用,日本之目的亦只在攫得林矿之开采权及占有权,并不急于开发与调查,故息款亦无着落。

在一九二二年时,伪财政部以应付中华汇业银行经借之森林金矿借款到期之利息,计日金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因库储奇绌,未能照付,特商订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

2.期限:原订一年续展两年。

3.利息:原订月息一分三厘,展期后改为月息一分二厘。

庚、林矿电信两借款第二次息款及福建省借款等借款

一九二〇年时,伪财政部因急须付给中华汇业银行林矿电信两借款第二批到期利息日金十九万二千五百元,及福建省借款银元四万元,向北京中华汇业银行订借日金八十万元,除付前项各款外,余款归入财政部帐内,听候拨用。此项借款并无借约,即以公函为凭。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八十万元。

2.期限:原订六个月。

3.利息:原订月息一分二厘,嗣改一分三厘。

辛、林矿电信两借款第三次付息垫款

一九二四年时,因积欠金矿森林借款利息及电信借款利息,共计日金七百六十万八千二百二十六元五十四钱,迭据中华汇业银行函请付给现金或改订付息垫款合同,因于九月十三日签订第三次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七百六十万零八千二百二十六元五十四钱。

2.期限:二年。

3.利息:月息一分二厘。

壬、林矿电信两借款第四次付息垫款

一九二五年时,中华汇业银行以伪财政部积欠该行各项借款垫款(如电信林矿及第二次、第三次付息垫款等),总计欠付利息日金二百六十五万九千九百二十三元零八钱,先后于各款到期时,函请如期拨付,伪财政部以库储支绌,未能照付,因于四月十六日签订第四次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二百六十五万九千九百二十三元零八钱。

2.期限:二年。

3.利息:月息一分二厘。

癸、林矿电信两借款第五次付息垫款

按伪财政部欠付中华汇业银行经手借垫各款到期应付本息及其延期利息,截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为止,计共十一款,总计日金九百十一万八千七百六十六元七十七钱。当各该款先后到期时,当由债权人函请如期拨付,以资周转,当以筹款为难,暂行缓付。嗣又迭据该行函请援照历次所订付息垫款合同成案,将各款另行签订合同,以资结束。当于十一月十六日签订第五次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9)

1.债额:日金九百十一万八千七百六十六元七十七钱。

2.期限:二年。

3.利息:月息一分二厘。

(四)电台电报借款

甲、无线电台借款

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伪海军部与三井洋行成立无线电台借款英金五十三万六千二百六十七镑,其目的在建设一大无线电台,其发报电力及收报机械,可直接与欧美通报。此项借款,即系建筑该电台之用,即以后之双桥无线电台。其合同内容如后:

1.债额:英金五十三万六千二百六十七镑。

2.期限:三十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特别条件:此项借款本息,系由电台收入项下开支各项之后所余款内偿还,如收入不敷开支,其应偿还之本息,亦由承办人(即三井洋行)负责,惟中国政府于三十年内,须付承办人以管理电台之全权,并得与外国各电台及海口轮船通报(10)

乙、有线电报借款(电信借款)

一九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成立有线电报借款日金二千万元,系由中华汇业银行出面承借,合同由伪交长兼财长曹汝霖与汇业银行总理陆宗舆签订。其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二千万元。

2.期限:五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中国政府全国有线电报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

5.特别条件:中国政府于本借款有效期限内关于有线电报,拟由外国借款时,应先与银行商议。关于电信事业,中国如拟雇聘外国技师,或购买材料,日本应有优先权。(按此项借款内有手续费日金六万元,西原川赀一万元,酬金五万元。(11))

丙、交通部电话借款

一九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伪交通部与中日实业公司订立扩充电话借款合同,将一九一六年所借日金三百万元增至一千万元。其内容如后(12)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三年。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以交通部所辖电话局长途电话局现有及将来扩充后之全部财产并其收入及营业权,又已设立之吴淞、武昌、福州、广州、张家口、北京六处无线电台并其收入,又价值日金之五百万元国库证券为担保。(按此项借款本应列入电政项下,但一千万元之收入,除拨还前欠三百万元,其用在电政项下者仅一百九十余万元,其余均由伪交通部移作别用即由曹汝霖移作别用。(13))

(五)实业借款

甲、陕西实业借款

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陕西省政府与日本东亚兴业会社代理大仓洋行,成立实业借款日金三百万元,后由伪财政部另行签约承认。其合同内容如后(14)

1.债额:日金三百万元。

2.期限:至一九二五年止。

3.利息:年利八厘。

4.担保:陕西省铜元局(附设炼铜厂)纺织局及两局之红利。

乙、财政部印刷局借款

伪财政部印刷局原欠日商三井洋行五十余万元,一九一八年一月七日由伪财政部与三井洋行订借日金二百万元,由财政部与印刷局各用一半。其合同内容如后(15)

1.债额:日金二百万元。

2.期限:五年。

3.利息:年利八厘后改为年利一分。

4.担保:印刷局所有一切财产。

丙、三菱公司汉口造纸厂借款

汉口造纸厂于一九二○年二月四日向三菱公司购煤,此项借款即系购煤之价款。其条件如后:

1.债额:洋例银三千三百九十四两五钱。

2.期限:一九二一年四月。

3.利息:年利一分二厘。

丁、中日实业公司汉口造纸厂垫款

一九一九年十一月间,汉口造纸厂因扩充营业,依据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借款合同,与中日实业公司,另行签订购机售纸垫款合同,商定购办机器及预售出品,以造纸厂全部财产为抵押品。其垫款数目,关于购办机器者为日金五十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四元,关于预售出品者则由中日实业公司预付定购纸张价款日金四十万元。其合同内容如后(16)

1.债额:两项合计日金九十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四元。

2.期限:原订年限不详,展望合同以三年为限。

3.利息:原订机器价款年利八厘,预付纸价月息九厘,展期合同改为月息一分。

4.担保:以造纸厂全部财产为抵押品,并附带财产目录契据凭单等件。

戊、三井洋行汉口造纸厂垫款

汉口造纸厂于一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向三井洋行订购货物,价款计洋例银三千四百四十三两,因无力偿付,订立借款办法,其条件如后:

1.债额:洋例银三千四百四十三两。

2.期限:不详。

3.利息:年利一分。

己、汉口水电公司借款

一九一七年一月汉口水电公司曾向日本借款一百万元。其内容不详,日本大藏大臣官房所编纂之《寺内内阁成立后二年之财政经济方策并施设概要》一书中载之(17)

庚、广东士敏土厂借款

一九一八年四月广东士敏土厂曾向日本借款三百万元。其内容亦不详,情况与前项所述同(18)

辛、闽沪船厂借款

按此项借款计二千万元,其内容不详,见王芸生所辑之《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一九八页中,或因寺内内阁之倒而未实现,特并记于此。

(六)航运借款

加入中美运河借款

一九一六年四月间,美国花旗银行曾与山东省政府成立整理运河借款三百万美金。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续借六百万美金,日本方面遂于此时加入,共同投资,分担二百五十万元美金,由日本兴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与督办水灾河工善后事宜处熊希龄签订合同。所谓对于中国经济投资之日美提携,为日本内阁得意之作,即对于中国经济共同侵略之表现。其合同内容如后(19)

1.债额:日本方面计美金二百五十万元。

2.期限:二十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运河收入有关之税收。

第二类 政治方面的借款

(一)政治借款

甲、善后借款第一次垫款

按此项政治借款,向由国际银行团共同操纵,日本亦在其内。当大隈内阁时,有第二次善后借款(所谓第二次,系以一九一三年善后借款为第一次)一亿元之提议,但当时各国皆为欧战关系国,意见不易一致,筹款亦不如意。故日本向各国声明,由日本方面单独筹备一亿元之借款,议亦中止。后当寺内内阁计划对华投资之时,此议又起。国际银行团中,德国为团体中之一员,乃将德国排除,拟请美国复加入,惟以意见不协,美国终未加入,因之大规模之国际借款,一时不克实现。日本方面遂借此题目,作善后借款之垫款,数目一千万元,短期垫借,以盐余及其他为担保,俟大借款成立,即由其贷借额内偿还此项垫款。由横滨正金银行与伪财长梁启超于一九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签订合同,此为日本单独对华实现其政治上侵略政策。其主要内容如后: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盐余。

乙、善后借款第二次垫款

一九一八年一月六日,又有善后借款第二次垫款成立,由伪财长王克敏与横滨正金银行签订。其内容与上项借款相同。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盐余。

丙、善后借款第三次垫款。

一九一八年七月五日善后借款第三次垫款成立,不到一年之时间,连续举行三次之政治借款,这是援段政策之具体表现。此项垫款合同仍由王克敏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签订。其内容与前二项垫款同(20)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盐余。

丁、日本政府青岛公产及盐业偿价库券

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与日本驻华公使小幡酉吉签定山东悬案细目协定,载明收回青岛公产盐业偿价,应付日本政府一千六百万元,内除日金二百万元支付现金外,其余日金一千四百万元,于公产盐业移交完竣时,以国库券交付日本政府,其内容有下列数端(21)

1.债额:日金一千四百万元。

2.期限:十五年。

3.利息:年利六厘。

戊、驻日使馆武官经费借款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间,伪参陆办公处转驻日使馆武官处电称,部款半年未发,请商借日款,由财政部担任偿还,于一九二○年一月与日本三菱银行商借,其偿付办法如后(22)

1.债额:日金三万元。

2.期限:原订九十天。

3.利息:原定按日二毫五丝,展期后改为日息三毫。

己、台湾银行留日学费借款

一九一九年十一月驻日使馆留日学生监督处以留日学生学费异常支绌,特向东京台湾银行商订借款,以资救济。其偿付办法如后(23)

1.债额:日金十万元(预扣利息后实交九万七千六百六十元)。

2.期限:原订九十天。

3.利息:按日二毫六丝。(按上述二款原系临时性质,积久未偿,遂成无担保之外债。)

(二)财政部借款

按此项借款之用途完全不明,不过系由财政部以税收公债库券作担保,故名之曰财政部借款。

甲、第一次财政部证券借款(一九一八年秋)

按此项借款系由伪财政部以财政部证券改为借款契约,即收回财政部证券另订借款。因前所商订之善后借款的垫款,系以中国政府所发行之国库券为抵押,但善后借款的本身,以牵涉国际银行团之故,一时不易成立,而日本单独进行之垫款问题,又不能久悬而不解决,故另订此项借款,以偿还善后借款之垫款。由此可以表现卖国政府与日本帝国主义勾结之密切,从日帝而言,只要有机可乘,从卖国者而言,只要有款可借,不惜用种种方法以掩蔽人民耳目。此项借款系于一九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由伪财长曹汝霖与横滨正金银行签订。其内容如后(24)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盐余。

乙、第二次财政部证券借款(一九一八年冬)

此项借款,系于一九一八年十二月十日,由伪财长曹汝霖与横滨正金银行签订,其内容与前款同(25)

1.债额:日金一千万元。

2.期限:一年。

3.利息:年利七厘。

4.担保:盐余。

丙、地租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为日金一亿元,其内容不详,亦由西原所议定,或因寺内内阁之倒而有所变更(26)

丁、七年公债债券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为日金二千万元,其内容亦不详,亦由西原所议定,其情况与前款相同(27)

戊、印花税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为日金二千万元,与前二项借款均系曹汝霖在伪财政部任内,前后包办与西原所议定者,其中经过,外间不得其详(28)

己、九六公债日本部分

九六公债本是内债。有一部分用中国国币发行的,计五千六百三十九万一千三百元,是无确实担保的内债。有一部分用日金发行的,计三千九百六十万零八千七百元,是用盐余担保的,由横滨正金银行在每月收入之盐税余款项下扣留的。这一部分就成为外债,而且有确实担保。因为盐税余额渐渐减少,而且以各省扣留盐税之故,其应付之本息虽归还了一部分,但其中一大部分亦不能按期偿还,而成为对日外债项目中之一项,一直拖延下去,成了一个未经解决的问题(29)

(三)地方借款

按此项借款内容均不详,其中有由中央承认者,如陕西省实业借款、福建省借款均归入前述实业等项下,不在此重述,其他则归纳于此。

甲、东三省借款

此项借款亦作奉天省借款,债额为日金三百万元,内容不详。系一九一八年四月所订借(30)

乙、直隶省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为日金一百万元,内容亦不详,系一九一八年五月所订借(31)

丙、山东省借款

此项借款,债额为日金一百五十万元,内容亦不详,系一九一八年九月所订借(32)

丁、直隶水灾借款

一九一七年秋,直隶省(河北)发生空前之大水灾,天津市亦被水浸,当时为救济水灾,待款孔亟,而国库方面无法筹措,对于人民方面之痛苦与严重之灾情,毫无办法,不得已向日本银团(日本兴业银行、中日实业公司等十一家银行所组织)商议借款。于十一月二十二日由伪督办水灾善后事宜熊希龄及伪财长梁启超与日本银行团代表中日实业公司总裁李士伟签订借款合同。其内容如后(33)

1.债额:日金五百万元。

2.利息:年利一分。

3.担保:以多伦鄂尔及杀虎口、临清三个常关收入为担保。

第三类 军事方面的借款

按此类借款,据日人胜田所言,关于军事借款,非其所主。而当时卖国政府方面,对于前后所借之军事借款,均未公布(34)。因此各书所载(如张忠绂之《中国外交史》、王芸生之《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只能提出一个项目,知道有此类借款之存在而已,直到后来要求清理外债时,债权人始和盘托出。

(一)军费借款

甲、参战借款

此项借款,系依据段政府与日本所商订之两国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系一九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由靳云鹏与日本斋藤季次郎在北京所订),即中国如果实行出兵参战,日本可代筹军费。此议起于一九一八年三月,订约于九月,而实行付款则在十一月底参战军具体成立之时。此时欧战已将告终,实无中国出兵参战之必要,而急于筹划此项军费之目的,不在对外而在对内,是很明显的。时因参战军亟待成立,乃以参战督办名义,直接与日本陆军大臣商办。先是宇垣坂西在北京已接洽数次,宇垣归,报告田中,田中颇赞成此举。田中主张先由中国定一编练新军队计划,概示需若干师团,若干军器,日本方可筹划经费,而以此项新军队须有国家性质,将来可备中央自由调遣为断。旋由中国立定计划,由伪参战处会同伪国务院外交部声明参战军专为防御外侮及巩固中央之用,完全为国家性质,归中央调遣。编练三师,开办费及经常费,每月约需四百万元,再加教育各机关经费约共需一千四百万元,合日金约为二千万元。时陆军大臣为大岛健一,大岛得中国声明后,答言前订军费协定时,本有实行后通融军费之言,中国现既急需,自应尽力,当即与大藏大臣接洽办理,此事与四国银行团绝无关系,自不待言云云。(按此项参战军在欧战告终后,改名边防军,仍由段祺瑞自任督办,后即用之与吴佩孚作战。)惟日本深虑此款移作别用,因声明此款应交付于直接主管国防军队机关所属之经理主任。其后付款按月由朝鲜银行委托汇业银行代办,每次由参战军训练处督练及军需课长会同署名盖印,始能领款。至军事教官由日本推荐坂西总其事,颇欲效日本当日用德人梅尔格之例。此项借款合同,系于一九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朝鲜银行代表三行签定。其内容如后(35)

1.债额:日金二千万元(按此款由政府供给,银行担任其劳)。

2.期限:原订一年,续展一年,延期五年,又续展二年。

3.利息:年利七厘(若存款不用时,仍由存款之行给还利息七厘)。

4.担保:中国以将来整理新税中收入,作为偿还财源。

5.特别条件:中国政府如因同一目的更欲借款时,须先与银行商议。此种新编之参战军,应用日本军官训练(附约)。

乙、参战借款付息垫款

前项参战借款到期本息无着,迭经伪财政部约同日本银团方面并函请伪陆军部三方磋商,另订付息垫款合同。于一九二五年九月四日将参战借款本金展期交换证函,及息金另订付息垫款合同,分别签订成立。其偿付办法如后(36)

1.债额:日金一千零二十六万七千六百五十五元三十七钱。

2.期限:二年。

3.利息:年利八厘。

(二)军械军火借款

甲、泰平公司第一次购械价款(亦名第一次军械借款)

一九一七年十一月间,伪陆军部与日本泰平公司订立第一次订购参战军械,及代购皖省军械借款合同,其总额为日金一千九百十八万六千四百六十一元九十二钱,除付现款一百七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十一元九十二钱外,其余欠付之款,均照原订办法订定,分四期付款,届时如无现款交付,须由伪陆军部发给期票。其办法略述如后(37)

1.债额:日金一千七百零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七元三十七钱(按参战军械价款原数日金一千五百五十四万九千二百六十一元三十钱,按九五扣应付日金一千四百八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八元二十四钱。又皖省军械价款原数日金二百四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一元二十四钱,按九五扣应付日金二百三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三元六十八钱。不过此二数相加与债额数目略有不符)。

2.期限:原订二三四五批价款,均以年半为期,嗣以到期未能付还,一并展至一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展订后第一次延期五年,第二次定期二年。

3.利息:原订年息七厘,展订年息八厘。

4.担保:国库证券。

乙、泰平公司第二次购械价款(亦名第二次军械借款)

一九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伪陆军部与日本泰平公司订立第二次购械借款合同。其总额为日金二千二百四十二万七百零二元二十三钱,除付给现款日金二百四十二万七百零二元二十三钱外,其余欠付之款利息及用费计算方法,均照第一次购械借款办法办理。其内容如后(38)

1.债额:日金二千万元(此数系依据购械总额除去付给现款之数,但贾士毅依据官方材料,谓实交债款本金数,只有日金一千零八十七万七千一百十二元十八钱。则其中实情不得而知,借款中有弊病,购械中更有弊病)。

2.期限:四批库券原各一年为限,但到期仍未付还,又展期二年。

3.利息:原订年息七厘,展订改为八厘。

丙、泰平公司第一、第二两次购械价款付息垫款

在一九二五年时,除将前两次的购械借款本金日金三千二百零八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元零二钱,商定展期办法外,其积欠之利息,则于九月二十四日另订付息垫款合同。其内容如后(39)

1.债额:日金一千六百四十七万零一百一十三元九十三钱(其中第一价款项下,计九百六十万零八千六百八十八元十二钱,第二价款项下计六百八十六万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八十一钱)。

2.期限:二年。

3.利息:年利八厘。

丁、督办参战处留用陕西购械欠价库券款

前参战督办处留用日本泰平公司陕西订购军械一案,其内容分述于后(40)

1.债额:日金六十一万五千零七十二元七十五钱,又银元四万五千元,此数即伪财政部原欠泰平公司国库券之尾欠数。

2.期限:原订半年嗣后每半年展期一次。

3.利息:原订年息八厘,后改为九厘二。

戊、边防军训练处购货价款库券款

一九二〇年五月八日,督办边防军训练处因所欠日本泰平公司货价日金五万元一款,无法交付,特由伪财政部发给日金五万元国库券一张,其内容如后(41)

1.债额:日金五万元。

2.期限:原订一年。

3.利息:年利八厘。

己、陆军部军火价款

伪陆军部接管前清宣统年间所欠日本泰平公司购买军火价款日金一百八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元一款,在前清时曾订立延期契约,截至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底止,陆续还过日金六十二万五千一百五十元八十一钱,又付过利息日金三十四万九千七百五十九元三十一钱。嗣于一九一五年十二月间,由伪财政部将余欠之数,汇发库券八纸,分八期归还。其内容如后(42)

1.债额:日金一百十九万六千六百零九元十九钱。

2.期限:原订一九一九年九月还清。

3.利息:原订八厘五毫,改订后改为年利七厘。

(按此项借款,在前清各书中实无从查考,直至后来债权人索还时,始从档案中查出,另订偿还办法。)

庚、西北军械运送保险费库券款

一九一九年间,西北军因收存泰平公司订购军械,托天津通运公司租栈暂存,由泰平公司代为垫付运送保险栈租等费,共计银元八万五千七百三十三元八角七分。西北边防总司令部曾函请财政部如数付还。当以库款支绌,未予实行照付,乃连同欠付之利息加入本金之内,填发库券二纸。其内容如后(43)

1.债额:银元九万一千四百四十九元三角七分(内中实交债款本金数计八万五千七百三十三元八角七分,余为前此欠付之利息)。

2.期限:限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还清。

3.利息:年利八厘。

辛、汉阳兵工厂借款

一九二〇年间汉阳兵工厂因积欠东亚通商株式会社货价甚巨,未能清偿,而此项货品,均为军队提用,因此由伪财政部于一九二〇年一月与该会社订立借款合同。其内容如后(44)

1.债额:银元三十万元。

2.期限:原订三个月。

3.利息:原订月息一分四厘,一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后,改为月息一分六厘。

壬、制铁借款

此项借款亦名苏皖制铁所借款(45),原订日金一亿元(亦作三千万元),其条约内容,两国当局皆不发表,故外间不得而知。然观日本寺内内阁将制铁借款草约,交付外交调查会审议时,曾言此借款,含有根本的改革中日两国制铁事业之重大意义,非可视为单纯经济借款云云,则可知制铁借款对于中日两国之利害关系很大。或即二十一条中第五号第四项所要求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军械厂之变相(46)。此项借款,或因寺内内阁之倒,议而未立,特志之以备参考。

按以上所述,均为日本借款中之关于军事方面者,即军费军火军械等借款是。此项借款之总数,据美人克恩斯估计,“已订约者约共日金五千零四十八万三千零七十二元,英金二百万零二千零八十三镑,银元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三百三十一元,总共约英金七百万镑,银元三百五十万元。其他用于军事方面之借款,尚不得其详,若把各项可疑之项目,均加进去,则总数当为英金一千万零六十四万二千七百七十镑,银元五百一十七万三千七百五十元(其中或不免有一二重复之处)。就其现负未清之数而观(指一九二六年时说),则英金为八百七十五万零五百七十五镑,银元为二百万零四千一百五十七元,则是显明的。因此根据数字上之研究,日本借款中之关于军事方面者,至少在银元一亿元以上,其他各项不在其内”(47)

【注释】

(1)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

(2)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36~138页。

(3)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54~156页。

(4)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

(5)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又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7页。

(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56、164、172、181、184、198页;又见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又见《民国续财政史》(四),第232页。

(7)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又见《民国续财政史》,第123页。

(8)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9)《民国续财政史》(四)第95、97、98、99、101页。

(10)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66~167页。

(11)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70~171页。

(12)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8页(注153)。

(13)《民国续财政史》(四),第246页。

(14)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

(15)《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又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7页。

(16)《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30页。

(17)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

(18)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

(19)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20)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48~151、161~164、174~175页。

(21)《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9页。

(22)《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26页。

(23)《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25页。

(24)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

(25)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236页(表)。

(2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27)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28)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29)A.G.G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63.

(30)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

(31)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

(32)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7页。

(33)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又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7页。

(34)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第430页。

(3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210页;又见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336页(表);又见刘彦:《中日交涉史》第156页。

(36)《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1页。

(37)《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1~112页。

(38)《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3~114页。

(39)《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5页。

(40)《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6页。

(41)《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7页。

(42)《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17~118页。

(43)《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27~128页。

(44)《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29~130页。

(4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第198页。

(46)刘彦:《中日交涉史》第157~158页。

(47)A.G.Coons,TheForeignPublicDebtofChina,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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