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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贱钱贵”及其对策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在市场的实际比价中,银一两准钱不足1000文,便被称为“银贱钱贵”;银一两准钱超过1000文,便被称为“银贵钱贱”。在清代前期,除了个别年份曾经有过“银贵钱贱”的现象外,更多地表现为“银贱钱贵”。[20]进入乾隆朝以后,“银贱钱贵”更为突出。但是,与法定银、钱比价对照,仍然呈现着银贱钱贵的大势。其后,随着铜钱流通量的多寡以及

二、“银贱钱贵”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有清一代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以银一两准钱1000文为法定比价的,其成为衡量银、钱比价波动的一般性标准。若在市场的实际比价中,银一两准钱不足1000文,便被称为“银贱钱贵”;银一两准钱超过1000文,便被称为“银贵钱贱”。

本来,在银、钱平行本位制度之下,银两与铜钱各自有着成色、重量等不定因素,在本质上已不太可能保持两者之间比价的稳定;况且,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虽说是“银、钱兼权”,但“大数用银,小数用钱”,银两与铜钱事实上有着不同的使用范围,银、钱的实际比价更多地受制于市场,法定比价很难左右,所以,银、钱比价的波动便成为有清一代始终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清代前期,除了个别年份曾经有过“银贵钱贱”的现象外,更多地表现为“银贱钱贵”。兹据《清朝文献通考·钱币考》略作示例:

顺治十年(1653年),“钱用日广,钱价渐昂”。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上谕:“今闻钱法渐弛,鼓铸滋弊,以致制钱日少,价值腾贵。”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管理钱法吏部左侍郎陈廷敬疏言:“民间所不便者,莫甚于钱价昂贵,定制每钱一千直银一两,今每银一两仅得钱八九百文。”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申定钱直不平禁例,户部议言:“官局制钱,顺治年间即定每十文准银一分,今因钱市居奇,而价复参差不一。自今市肆交易,务照定例,每银一两毋得不足千文之数,违者旗人鞭一百,民人杖一百,各枷一月。”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户部议言:“京城制钱,旧时每市银一两易钱八百八十文,今银一两易钱七百八十文,钱价日贵。民间日用,以钱交易,资用甚艰。”上谕:“京师钱价甚贵,至今尚未得平。”

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钱文系国家要务,皇考常注意此事,见在钱价日昂,其如何平价之处,著王大臣会同九卿定议具奏。”

雍正四年(1726年),上谕:“钱文乃民间日用所必需,鼓铸日增而钱不见多,必奸民图利,有毁钱造器皿之事,若不禁止铜器,则钱价究不能平。”[20]

进入乾隆朝以后,“银贱钱贵”更为突出。陕西巡抚陈宏谋在乾隆十年上疏称:“即如陕西钱价,向来每银一两易钱八百以上,近则止易钱七百二三四十文,其昂贵为历来所未有。”[21]王光越也已经主要依据现存档案列制出乾隆一朝的钱价沿革表,兹转引之以见其概(见表10-2)[22]:

表10-2

乾隆朝银、钱实际比价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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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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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再展示某一地区在这一时期的银、钱比价情况,再根据陈春声的统计列出乾隆年间广东的银、钱比价,作为参照(见10-3)[23]:

表10-3

乾隆朝广东银、钱实际比价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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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0-2可见,乾隆朝的钱价增昂是普遍性的,特别是在乾隆元年至十六年(1736~1751年)这一段时间内,每银一两所换铜钱数目大多在830文以下,表10-3也从一个省区的再示例印证这一情势。而且,以上两表所示例的全国及广东的银、钱比价也详于这一时期,统计的详明并不是一种随意,而是这一时期银、钱比价问题特别突出,臣僚上疏和有关记载予以了特别的关注。

上揭王光越文认为,乾隆十七年(1752年)后“钱价趋向平减”。与前相较,应该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是清廷采取各种平减钱价的措施使然。但是,与法定银、钱比价对照,仍然呈现着银贱钱贵的大势。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档案材料,将乾隆十八年(1753年)有关各省的情况略作示例。

示例之一:直隶。据直隶总督方观承奏称,直隶“各处市集每银一两换钱八百三十文至七十文不等”[24]

示例之二:山东。据山东巡抚杨应琚奏:“各属现在钱价,每银一两易钱八百二三十文至五六十文不等……钱价仍渐增长。”[25]

示例之三:河南。据河南巡抚蒋炳奏:“现今开、归、陈、许四府州所属,每银一两换钱八百三十文至八百六七十文不等,彰、卫、怀、河四府,汝、陕二州所属,自八百一二十文八百三十文至八百六七十文不等。”[26]

示例之四:江西。据江西巡抚鄂容安奏:“现今各属所报,每银一两可换钱八百三五十文不等。是较诸他省钱价实平。”[27]

示例之五:湖北。据湖北巡抚恒文奏:“现在每银一两换钱八百二三十文不等。”[28]

示例之六:湖南。据湖南巡抚范时绶奏:“湖南各属现在钱价每两库平纹银自八百文至八百八十文不等。”[29]

示例之七:福建。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通省钱价,下游每两可易钱八百三十文、四十文不等,上游每两可易钱八百五十文、六十文不等。”[30]

示例之八:广东。据广东巡抚苏昌奏:“现在省城及各属所报钱价,每纹银一两换制钱八百八十文,较之从前已为平减。”[31]

示例之九:贵州。据贵州巡抚开泰奏:“现在省城一带每库平纹银一两换钱九百五十文,通属各府州县约略价之增减,俱不相上下,较之他省实属平贱。”[32]

据以上示例可以看出,除个别省份外,是时银贱钱贵的现象虽较以前“平减”,但依然未有根本的改观。

再者,钱价的“平减”虽是一个基本的趋势,但在个别地区也有因用兵而又钱价高昂的事例,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甘肃的情况:

甘肃一带僻介西陲,向因钱少,价本昂贵,近因挽运军粮,车辆幅凑,钱价益见腾涌,每银一两仅易钱六百文。恐有奸商居奇,不时严加查禁,而钱价终不能稍减。[33]

乾隆“准回之役”期间(乾隆十九年至乾隆二十六年)所导致的西北地区数年的钱价高昂,上表亦有所反映。

“钱文为日用所必需,价值平减,则其为小民利益者甚溥”[34],而“钱价日昂,则升米尺布其价暗增,实不便于贫民”[35]。钱价的增昂,直接地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向为统治者重视,清廷曾不断地采取各种平抑钱价的措施,以期钱价回落。归结起来,其平抑钱价的措施大要有以下数种。[36]

第一,加卯、添炉鼓铸,增加铜钱数量。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贱钱贵是由于铜钱数量缺少,总是以铜钱数量的增减来思考和解释货币的价值变化,所以便屡见“制钱日少,价值腾贵”的谕旨或“钱日少而贵”,“钱直平减,全在钱文之充裕”的臣僚上疏。[37]作为平抑钱价的首要对策也就是加卯、添炉鼓铸铜钱。

一般地说,京局增加鼓铸铜钱的数量,主要采取增加卯数的办法。[38]。如户部宝泉局,顺治初年每年额铸钱三十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增至四十卯,雍正六年(1728年)增至五十卯,乾隆初年又屡屡增加,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已增至七十六卯,比顺治初年增加了1.5倍多。以一卯铸钱12880串计,年增铸铜钱592480串。[39]工部宝源局在银贱钱贵的情势下,也同样是增卯鼓铸,如乾隆六年(1741年)奏准:“将云南省应解宝源局加运铜五十六万八千余斤,加铸二十卯,得钱十有一万三千余串。”乾隆十年(1745年)又议准:“将宝源、宝泉二局于本年额铸外,带铸五卯,加铸二十二卯,共可得钱四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串有奇,流通民间,以平钱价。”[40]

各省增加鼓铸铜钱的数量,主要采取重开铸局和添加炉座的办法。清初顺治年间曾陆续开设各省铸局,已如前揭。其后,随着铜钱流通量的多寡以及币材来源的丰欠,各省铸局时开时停。大致说,在钱值高昂的情况下,重开铸局和添设炉座是其主流。特别是在乾隆初期更为突出,据笔者统计,在乾隆二年至乾隆二十一年(1737~1756年)这一时期内,几乎是年年增铸,重开铸局和添加炉座的省份有福建、云南、贵州、直隶、广东、四川、湖北、湖南、山西、陕西、江西、江苏、浙江、广西等省。如福建,乾隆九年(1744年)议准:“今钱价既贵,自应酌量加炉鼓铸,以平钱价。”[41]有些省份在重开铸局、添加炉座之外,还曾有过加卯鼓铸的事例。如贵州,乾隆九年(1744年),“户部议准贵州总督张广泗疏称,黔省钱价渐贵……请于每年额铸三十六卯外,加铸十卯”[42],从而使铜钱的数量大为增加。新增铸的铜钱,在搭放兵饷、流向市场的同时,有的则是直接为了“减价出易,以平市价”,“设局售卖,以平市价”,其意旨十分明确,这自然会对平抑钱价起到作用,所以乾隆帝不无得意的称:“钱法贵于流通,近日钱价顿平,自由铸钱日多之故。”[43]

随着加卯鼓铸、重开铸局、添加炉座等增铸铜钱措施的实行,其他政策也相应改变,为了解决币材不足的问题,也就同时促进了对外贸易政策(进口洋铜)和矿业政策的开放。另外,还实行了新的“禁铜”政策。凡此,亦值得注意。

第二,严禁铜钱的私销、私铸。[44]

铜钱的私自销毁和私自铸造,历来是破坏钱法的两大痼疾。一般认为,“自古铜贵钱重则易私销,铜贱钱轻则滋私铸,是以钱文轻重必随铜价之低昂而增减之”[45]。尽管问题的症结没有这样简单,清廷还是把增减钱文的重量作为抑制银、钱比价波动的一种手段(参见表10-1)。

私销铜钱弊端的存在,使得增铸铜钱的成效大为降低,这就是所谓的“钱以铜质,苟非销毁,自可久而不敝,积而日多”,“而钱文不见其多,日见其少,其为奸徒销毁情事已著”[46]。康熙十二年(1673年),应四川道御史罗人杰之请,首次议定了私销制钱禁例:

销毁制钱者,犯人与失察官,皆照私铸例治罪(即为首斩决,为从绞决,见后述)。地方官拿获,每一起纪录一次,至四起加一级;旁人首告者,所获铜一半入官,一半给赏。[47]

康熙十八年(1679年),在户部等衙门议定的《钱法十二条》中,其第十条规定:“化钱为铜,已经禁止,定有处分则例,未定有鼓励拿获之例,嗣后有出首拿获者,审实,将所获之铜一半入官,一半给赏。”[48]从而将处罚和奖励相结合。

此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二十四年(1685年)、三十六年(1697年)、五十六年(1717年),雍正四年(1726年)、十三年(1735年),乾隆十五年(1750年)等,又分别重申或增定条例。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议准:

嗣后内外文武官将该管地方销毁制钱私铸贩卖者,自行拿获,免其治罪。如被户部、都察院、差官查出,督抚差官拿获,或被旁人首告者,五城坊官及直省州县官不知情者,一起降三级调用,二起革职。兵马司掌印指挥、直省知府、直隶州知州,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皆调用。三起革职。司道官,一起降一级,二起降二级,三起降三级,皆调用。四起革职。五城御史、直省督抚,一起降一级,二起降二级,三起降三级,皆留任。四起降四级调用。五起革职。知府下捕盗同知、通判,州县下吏目、典史照掌印官,盐场大使照典史,分司照知府,运司照司道,武职守备、都司照州县官,游击、参将照知府,副将照司道,提镇照巡抚,各分别处分。以上议处各官,有因公出境者免议。[49]

照各次议定的条例来看,法令不可谓不密,措施不可谓不严。而私销铜钱之所以延绵不绝,除了销毁铜钱难以发觉、不易防范的原因外,重要的是在于铜价贵于钱价,销毁铜钱有利可图。有鉴于此,臣僚们在请求申严禁令的同时,也曾提出过其他建议,如禁用铜器、减轻钱文重量、改铸“青钱”等。[50]均曾试行,且有不同的成效。

比之于私销,起初,清廷对私铸似乎更为重视。在制定私销禁例之前,清廷已多次颁布私铸例,如顺治四年(1647年)、八年(1651年)、十年(1653年)、十三年(1656年)已屡屡重申,至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详细规定:

私铸钱文之为首及匠人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其卖钱经纪铺户与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总甲、十家长知情不首者,俱照为首律处斩,不知者,坐失察责四十板,徒一年;告捕者,赏银五十两。该管地方官知情者,亦照为首律处斩;不知者,照失察律处分。不能察觉者,在内五城坊百官,在外州县卫所官,每起降职一级;掌印兵马司并直省知府、直隶州知州,每二起降职一级;司道每三起降职一级。捕盗同知、通判、州县吏目、典史,有捕盗责任者,照各掌印官例;运盐使司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盐场大使照典史例;千总、守备、都司,照州县例,参将、游击、副将,照司道例。[51]

该律例具体规定了私铸、贩卖、买使私钱的处罚以及各有关官员的失察处分,已经十分严厉。此后仍不断重申并视情变更。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议准:“私铸未成,从来比照伪造印信未成律问拟,向未着有定例。嗣后凡私铸,甫经置造器物,尚未铸钱,被获审实者,将起意为首、并同伙商谋之人,皆照伪造印信未成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凑钱入伙,并房主、邻右、总甲、十家长,知情不首者,皆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地方官不实力访拿,经上司查出,或别经发觉,究明实系尚未铸造者,照豫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乾隆十五年(1750年)议准:“凡各省拿获私铸之犯,不论砂壳铜钱,为首及匠人,皆拟斩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皆发遣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烧火,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价贱,偶为买使,以及房主、邻右、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拿获举首者,皆照为从发遣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主人等,并不知情,但失于觉察,亦皆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误借匪人,一有见闻,立即驱逐,未经首捕者,果系并未在场,亦非受贿容隐,仍止照不知情科断。失察各官,皆交部分别议处。……再,私铸之犯,有即系私销之人,该督抚拿获私铸案犯,必先严究有无销毁,倘有私销确据,即照私销例从重治罪。”[52]

在严禁铜钱的私销、私铸的同时,清廷还曾实行过私钱的收买政策。郑永昌认为,私钱的流通对垄断铸币权的清朝政府而言是一种挑战,面对这种难题,清廷可以藉《大清律例》等规定,严加取缔,然而,乾隆初期,由于制钱供应不足,导致钱荒,政府对私钱的流通采取的基本方针是一种放任或弛禁的态度。至乾隆中叶以后,当制钱的供应逐渐稳定,各省呈报市场钱价日益平减的时候,处理私钱的政策才正式开展,采用的方式是多面性,但其中与历代严行峻法政策迥然不同之处,是采用一种较温和的收买政策。[53]这种见解当然是值得注意的,但收买私钱只是各项政策之一环。

第三,严禁囤积铜钱,加快钱文流通。

铺户、富户的囤积铜钱,使铜钱的流通量减少,在一定意义上导致了“钱少而价贵”;而且,越是钱值昂贵,囤积铜钱的现象也就越为突出。时人已经认为,在采取许多平抑钱价的措施之后,“钱价之浮重如故”,一是在于“铺户拥钱不售”,当铺、钱铺等“大小铺户,收买制钱,居奇囤积,俟钱贵始行发卖,名为长短钱”,暗中操纵钱价,以此获利;[54]二是在于“富户藏钱者众”,“且钱价越贵,则富户愈藏;富户愈藏,则钱价愈贵”[55]

为了清理、杜绝上述弊端,在雍正元年(1723年)、九年(1731年)、十三年(1735年),乾隆元年(1736年)、七年(1742年)等年曾申明了“铺户囤积钱文禁例”。如雍正十三年题准的禁例:“倘有不法奸商,专贩私钱,运载至数十百串出京货卖,及在京铺户人等,将钱囤积在家,俟价昂始行出售者,查拿究治。其寻常行旅之盘缠,小贩之资本,不得滥行截索留难,如胥役藉端生事,扰害小民,一经发觉,严行重处。该管各官玩忽不行严禁,交部议处。”[56]至乾隆九年(1744年),又将富户的囤积一并严禁:“不许囤至一百串以上,倘有违禁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亦照违制例治罪。”[57]此后,又多次重申。并将对藏匿的惩治与举报的奖励结合起来,收到了较为显著的效果。据现存档案中各省督抚的奏报,各省有的“钱价已觉稍平”,有的“较上年价值相去悬殊”,有的“较之从前已为平减”,有的“钱价实十数年来仅见之事”[58]

第四,倡导用银,以补钱文之不足。

白银本是贵金属,比之于铜钱,在货币流通中,白银一般应占据主导地位,但在银贱钱贵之时,铜钱更受重视,更为民间所乐用,白银反而受到冷落。乾隆九年(1744年),在议定《平抑钱价八条》时,首次规定:“京城各粮店收买杂粮,宜禁止使用钱文。”[59]当时,大学士鄂尔泰等议称:

京城近年以来钱价昂贵,实由耗散多端,若不官为稽查,则钱文无由充裕……京城九门七市,货卖钱文最多者,莫过于杂粮。每遇秋成时,外来各种粮食,俱系车马载至店捕发卖,所得钱文即用车马载回,易启贩运囤积之弊。嗣后店铺收买杂粮,俱用银两,不准用钱文交易。[60]

这里的用银两收买杂粮,不准用钱交易,虽有倡导用银的意味,但其目的则是在于禁止贩运钱文出京及囤积铜钱,与此后的倡导用银尚有区别。

乾隆十年(1745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疏称,“京师钱文,自各门严查后,价直渐平”,并提出相关建议,乾隆帝览奏后认为:

照所请行钱文一事,有称广为开采者,有称严禁盗销者,有称禁用铜器者,其论不一,即京师现在稽查办理,亦不过补偏救弊之一端,终非正本清源之至计。朕思,五金皆以利民,鼓铸钱文,原以代白金而广运用,即如购买什物器用,其价直之多寡,原以银为定准,初不在钱价之低昂。今惟以钱为适用,其应用银者,皆以钱代,而趋利之徒,又复巧诈百出,使钱价低昂以为得计,是轻重倒置,不揣其本,而惟末是务也。不但商民情形如此,即官员办公,亦有沿习时弊者。……嗣后官发银两之处,除工部应发钱文者仍用钱外,其他支领银两,俱即以银给发。至民间日用,亦当以银为重。其如何酌定条款,大学士、九卿议奏。

这是一次相当重要的上谕。综观所言钱文“原以代白金而广运用”、“价直之多寡,原以银为定准”,以及“应用银者,皆以钱代”,“是轻重倒置,不揣其本,而惟末是务”云云,乾隆帝似乎是要主张实行银本位,但事实上远未达到这一步,其本意不过是在“惟以钱为适用”的情势下倡导用银而已,仍未超出“银、钱兼权”的基本定式。所以,大学士、九卿等遵旨议定:

凡各省修理城垣、仓库等项,领出帑银,除雇觅匠夫给发工钱外,一应办买物料,如有易钱给发者,该管上司即行查禁。其民间各店铺,除零星买卖准其用钱,至总置货物,俱用银交易。[61]

据这个规定来看,倡导用银是明确的,官办工程尤其如此,但对民间交易的规定则很笼统,何谓“零星买卖”?何谓“总置货物”?则无一定之准绳。鉴于此,后来又规定了京城及近京地区民间交易在三十两以上者准其用银,三十两以下者准其用钱,并传谕各省参照执行。于是,各省又有具体的规定。如山东,山东巡抚杨应琚奏称:“东省民间多系零星交易,其在三十两以上者素不多见,应请酌量减轻,以二十两为率,凡民间交易在二十两以上者,不准用钱。如有违犯,将钱文照兵饷例,以银一两易钱一千,官为易换,仍倍罚税银充公。”[62]又如河南,河南巡抚蒋炳奏称:“凡置买田房产业,价在十两以上者,俱令用银。如或不遵,于税契时查出惩治。”[63]

第五,加强钱文的交易管理。

当铺、钱铺多与钱市经纪串通,在钱文的出入、交易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私钱之行使、钱价之低昂,往往与其关系密切,所以清廷在有关政策方面也予以了足够的注意。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曾针对私钱的泛滥,对经纪、铺户人等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则例。雍正元年(1723年),因“钱价日昂”,上谕寻求平抑钱价良策,王大臣、九卿等遵旨议奏:“令大兴、宛平两县设立钱行官牙,将钱价议平,毋得任意低昂,以便交易,违者论罪。”[64]雍正七年,又规定设置钱牙名数,钱牙“领帖充当”,并“则成各牙等议平钱价”。乾隆二年(1737年),又仿“米局”之例,议设“官钱局”,官司余钱出易,“以平钱直”。户部等衙门奏称:

见在京城每纹银一两,换大制钱八百文,较之往时,稍觉昂贵,盖因兑换之柄操于钱铺之手,官不司其事,故奸商得任意高昂,以图厚利。……请于京城内外开设官钱局十处,东西南北四城共八处,东华门、西华门外各一处,于内务府、户部、刑部、提督衙门各派官二员,吏、兵二部各派官一员,并委各衙门杂职等官十员分派各局办理。庶奸商无利可图,自必将囤积钱文各行出卖,钱价可以渐平。[65]

尽管有人认为此举未必有益,但此后各省还是多仿照举行,将鼓铸余钱“设局售卖,以平市价”[66]

此外,从康熙十八年(1679年)户部等衙门议定的《钱法十二条》中,也还可以看到其他措施,如关差、盐差官员买铜解送,鼓励开采铜矿、铅矿,以增加制钱的币材。民间大型用具(5斤以上),不许用铜制造,以节约铜材。[67]

应该说,在银贱钱贵的情势下,为恢复银、钱之间的正常比价,清廷平抑钱价的措施是煞费苦心的,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是,银、钱平行本位制度本身已蕴含着银、钱比价的波动不可避免,而且,银、钱比价的波动,其原因可能在钱的一方面,也可能在银的一方面,也可能银、钱两个方面兼而有之,清廷所采取的种种措施,除倡导用银外,多是从钱的一方面着手,颇有点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味道,其措施可能会在一时一地显现出结果,但不能指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许正像上揭乾隆帝所说的那样,种种措施,只不过是“补偏救弊”而已。

乾、嘉以后,钱价一路下跌,遂形成清代中后期旷日持久的“银贵钱贱”格局,与清代前期比照,已是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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