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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善述的《自治财政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财政论》一书分“总论”、“费用论”、“收入论(上)”、“收入论(下)”、“财务行政及监督”五编。“总论”编分《自治财政与地方自治》、《财政收支系统之改进》、《财政系统改制后之地方财政问题》三章。“财务行政及监督”编分《自治财政之预算制度》、《自治财政之收支行政》、《今后县市财务行政及监督之改进》三章。

二、刘善述的《自治财政论》

刘善述曾受国民政府之命,在抗日战争时期视察川、鄂等省,督导整理地方自治财政工作多年,在行政之余,于1941~1944年间研究地方自治财政理论,撰成《自治财政论》一书,该书1947年由正中书局出版。

《自治财政论》一书分“总论”、“费用论”、“收入论(上)”、“收入论(下)”、“财务行政及监督”五编。

“总论”编分《自治财政与地方自治》、《财政收支系统之改进》、《财政系统改制后之地方财政问题》三章。主要内容包括:自治财政理论概念、中国地方自治沿革及地方自治现状;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系统之划分、中国县市财政收支系统之演进、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自治系统之确立;财政系统改制后之省财政、市财政及乡镇财政。与一般财政学家不一样,作为官员的刘善述非常注意中国财政实际问题的研究,如他在该编中对已并入中央财政的省财政、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的直辖市的财政及县以下的乡镇财政等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费用论”编分《自治费用概论》、《自治费用之实况》、《自治费用今后之整理》、《自治费用之调整》四章。刘善述认为,中央与地方费用之划分,应基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职务范围为分担之标准,“即事务之属于国家行政者,其所需费用,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事务之属于地方行政者,其所需费用,应由地方财政负担”[68]。他指出,我国地方自治之推行,系自上而下,且为时尚短,所以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之划分,“不能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而应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需要高深技巧及智力,而关系一般人民之利益者,属于国家财政,凡事务有因地制宜,需要精细监督而关系一地方利益者,属于自治行政”[69]。他还进一步探讨了地方自治费用的经济影响,中国当时地方自治费用的趋势、形态,地方自治费用的整理与调节。

“收入论(上)”编分《地方收入概论》、《自治财政之行政收入》、《自治财政之公产收入》、《自治财政之公业收入》、《自治财政之造产收入》、《自治财政之补助金收入》、《自治财政之公债收入》七章。这一编主要探讨了自治财政的非税收收入,如行政收入(包括特赋收入、规费收入、罚金收入、捐献及赠与收入、信托及管理收入)、公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公业收入、公共造产收入、补助金收入、公债收入等。

“收入论(下)”编分《自治财政之税课收入》、《自治课税收入》、《国税分配及附加收入》和《自治财政税课收入之调整》四章。这一编主要介绍自治财政的各种税收收入,主要内容包括税课收入的意义、税课负担之分配及影响、自治财政税课收入之组织、自治财政税课收入之种类(如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使用牌照税)及与中央共享的土地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契税附加等。

“财务行政及监督”编分《自治财政之预算制度》、《自治财政之收支行政》、《今后县市财务行政及监督之改进》三章。本编主要介绍县市财政预算之编审及县市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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