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遗产税的探讨

关于遗产税的探讨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他断言此税在中国推行“无窒碍难行之处”,更属无稽之谈。“凡无子而立嗣者,其嗣子继承遗产时,应依本条例纳遗产税,以为继承财产、确定权利之证据。”目的是欲使这种新税适合中国国情。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对遗产税引入中国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的“排异”反应作了分析。而且“中国的遗产继承,习惯上不必更立户名”。

二、关于遗产税的探讨

如前所述,清朝末年刘坤一和张之洞在联合会奏变法折(1901年)中就提出引进遗产税,但清政府并没有采纳此议。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军政费用支出浩繁,财政十分困难,因此有人提议仿效西方开征遗产税。先有外国顾问铎尔孟在1914年至1915年间提出《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八条,以为继承的遗产属于“傥来之物”而非劳动所得,对此,“抽取什一以供国家之用,当无不乐从”;此税仅在承袭遗产时征收一次,“更非寻常赋税之比”;各国均以遗产税为“深合法理”,并且“早经实行,成效卓著”;此税“揆之中国情形,尚无窒碍难行之处”。这样理解遗产税是很肤浅的。至于他断言此税在中国推行“无窒碍难行之处”,更属无稽之谈。[39]姑不论中国封建传统的遗产继承习惯与西方的继承法相比,有着很大差别,而在继承法尚未确立,登记法、户籍法尚未颁布之前遽行遗产税必多窒碍。

稍后,北洋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又拟出《遗产税条例草案》,建议政府举办遗产税,其理由更具有租税理论色彩。他说:遗产税“系分富民之有余,而不加贫民之负担。取之于未得之财产,使纳税者不觉严苛;惕之以权利之存亡,使纳税者不敢讳饰”。他还考虑到中国人的财产继承习惯与欧美人不同,提议中国推行遗产税,只须征收嗣子继承的遗产,而免除对亲生子的“天然之传遗”课税。同时,他所谓的遗产,专指不动产而未包括动产。其税率采用比例税而非累进税制。[40]

1915年夏总统府财政讨论会议上有人再次提出倡办遗产税问题。会议在章氏建议的基础上,议定《遗产税条例》,该条例首先论述了开征遗产税的理由:

“一国之税法,与人民之习惯,有密切之关系。欧美各国习惯,人死必变更名义;父死虽由子继承,亦必改名登记。故遗产税较易征收。中国习惯则不然,人民财产往往以堂名别号为所有者之名义;祖遗父传,亦不须变更名义,亦无须登记;若遽依欧美法律而行,则群情必反对。是以中国欲行遗产税,惟对于自然之继承免除之,只对于无子者之继承,应行课税。如斯则不戾于财产之移转习惯,而免财产继承之争端,亦无隐匿之可虑。查英国遗产税,岁入达一千六百万镑之多;日本亦有至四百万圆之岁入。中国各省继承遗产之争议常不绝,若征遗产税,则其数必不少。名目虽属创见,然试行之而不使人民扰累,则亦系一种良税,而开财源之一端也。”[41]

该条例内容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1)征课范围。“凡无子而立嗣者,其嗣子继承遗产时,应依本条例纳遗产税,以为继承财产、确定权利之证据。”(2)税率。“凡继承千元以上之遗产者,应纳遗产税百分之五;继承十万元以上之遗产者,应纳其百分之十……嗣父之负债及丧葬费,得先酌量扣除。”(3)免税。“凡继承遗产一千元以下,免税。捐赠其财产于公共慈善或合族义庄者亦同。”(4)惩罚。“凡本条例规定应纳税之财产,在本条例颁布后承继,若当事者隐匿而不报告,或贴用印花而不受检查,则其所立继书遗言或承继议约分家书,均归无效,诉讼时不得为凭证。又若虽报告而非事实时,其隐匿之一部分为无效。”[42]

与西方遗产税相比,该条例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仅对嗣子继承遗产时征税,亲生子继承遗产免税;只对不动产征税,动产免税;采用比例税而不采用累进税。目的是欲使这种新税适合中国国情。该条例在送交参议院审议时得到修正:对于亲生子之继承遗产,亦行课税;动产亦包括在内;税率改用累进课税。

在北洋军阀统治的混乱年代,政令不出都门,该条例也是议而不行,遗产税开征不了了之。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对遗产税引入中国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的“排异”反应作了分析。如侯厚培[43]认为中国人古代继承遗产,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委之于习惯,近代以后虽然颁布了民法,“不过至今民法未能完全适用,所通行者,还是‘习惯’”。而且“中国的遗产继承,习惯上不必更立户名”。这种习惯使征税无从得确实的标准。他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废除“堂名制”,每人所继承的财产均须到官府“呈明将遗下之财产,更名立户”。[4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