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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不同的制度安排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的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宣布于当年的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不同的制度安排

与商品期货交易所相比,除了实行与会员所有制不同的股份制以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

(一)金融期货实行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在这种结算制度下,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四类,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交易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代理结算的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执行。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不分级,即所有会员都是交易结算会员。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这实际上指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在通过代理交易会员的结算而收取的一定费用的同时,可以将代理会员的保证金存放在本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也有吸引力。因为注册资本金、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原因,不是所有的期货公司都能够和愿意成为结算会员,而可以代理其结算业务的全面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相比,由于全面结算会员本身就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与交易会员属于同业竞争,交易会员有担心客户流失的危险,而特别结算会员则非同业竞争,交易会员自然更倾向于选择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来代理结算。但遗憾的是,虽然有一些商业银行看中了特别结算会员可能带来的利益,积极筹备特别结算会员,但至今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24]

(二)股指期货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参与者提出了严格要求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在投资理念、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专业性更强、杠杆高和风险大的特点,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所以需要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自然人股指期货投资者有开户时最低保证金余额、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股指仿真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多项要求。

一般法人投资者除与自然人投资者相同的要求的以外,还要求最低净资产、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特殊法人投资者,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执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且对各类基金参与的数量上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三)在现货市场同时实行融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的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宣布于当年的8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在进行了融资融券互联网测试等准备工作后,直到2010年1月,国务院才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3月19日,证监会核准批复了6家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6月上旬,核准了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10月底,14家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通过评价。整体上,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是与股指期货同时开始,并伴着股指期货的成熟而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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