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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的原则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理赔的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人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依据。保险人应该恪守合同约定,尊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理赔过程中既不扩大保险责任,也不惜赔。

(二)实事求是

保险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索赔案件形形色色,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有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很难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实事求是,既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又要合情合理,结合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

(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主动、迅速”,要求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拖延。我国《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准确、合理”,要求理赔人员分清责任,合理认定计算赔偿金额,做到准确无误。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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