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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概说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看来,以银行信用为中介和担保的信用卡应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新的货币形态是历史发展的趋势。至此信用卡的含义发生变化,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信用卡不再等同于广义上的信用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概念,属于广义的信用卡,利用借记卡或其他新品种信用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这一立法解释明晰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内涵,有利于统一执法,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一节 信用卡概说

信用卡(Credit Card)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1]支付工具”。换言之,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电子货币[2]

虽然国内目前的信用卡仍主要以银行存款为基础,只是处于货币进化进程中电子货币阶段的初期,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发展,未来的电子货币将彻底改变存在方式、以纯粹的电子流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之中,虚拟的交易平台,虚拟的结算方式,国内学者称之为“网络货币”。

“货币在出生之初是一种商品,是人们的一项资产,当这种商品或资产具有通用性、被广为接受时,它就可以开始履行货币的职能了。纸币的出现是货币进化史上的第一次异化,纸币本身并不‘值钱’,‘值钱’的是国家信用和国家强制力,其使用价值远远高于其价值。信用卡等电子货币的出现,是货币形态的第二次异化,从有形到无形,从垄断发行到未来的竞争发行,从国家信用到社会信用。‘从有形到无形’,说明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这是决定未来货币形态发展趋势的第一个因素。‘从法定货币到自由发行’,说明信用的价值,在信息社会,超越某些国家信用的社会信用实体,必然会存在。譬如在意大利,政府公债所实际支付的利息要高于一些最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

正如经济学家劳伦斯·迈耶2001年12月在宾夕法尼亚州演讲所言:“很明显,货币的进化是一个生机勃勃的、不断前进的过程,而驱动它的是提高交易效率的激励。直至今天,经过一段很长的进化历史之后,我们面前摆着的仍是一个操作起来非常昂贵的支付系统,不断需要成吨的纸张流通于各国,还需要组合个人和公司来书写支票。不可避免的,进一步的演化即将来临。计算机的普及、电子通讯的改进,以及因特网运用的戏剧性成长,都表明电子货币革新在即。”

目前看来,以银行信用为中介和担保的信用卡应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新的货币形态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我们须将信用卡视作财物,提升至货币高度提供刑法保护。

一、信用卡的概念

(一)信用卡的含义

信用卡是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支付与结算工具。信用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国外的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实现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国内的信用卡主要是贷记卡及准贷记卡(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因此,狭义信用卡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或企业,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它是一种消费信贷形式,一种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账户,该账户有一个信用额度,客户可以在不超过该额度的范围内任意借款,偿还借款后,额度自行恢复。广义信用卡是指凡是能够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特制卡片均可以成为信用卡。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自动柜员机卡)、支票卡、赊账卡等。

信用卡的持卡人除了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旅馆、娱乐场所、饭店等处凭卡消费外,还可以在发卡银行及其联网机构的网络内直接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并可在发卡银行信控额度内透支一定现金。持卡人直接消费时,那些和银行签有合约的商店、公司、饭店等商户凭持卡人签字的账单向银行收款,由银行向其结算,再由银行将账单送交持卡人核对,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卡银行一次性付清款项或分期偿付,发卡银行按其计算欠款利息,直到持卡人全部付清欠款为止。

(二)我国信用卡概念的沿革

在我国,信用卡的概念,因为在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立法规定的分歧,导致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分歧,并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争议。

1.金融领域的“信用卡”概念

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此种定义为广义的信用卡,包含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相当于信用卡的概念。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信用卡、信用卡、借记卡这三个概念也逐步被使用。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至此信用卡的含义发生变化,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信用卡不再等同于广义上的信用卡。可见,金融术语中的信用卡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从广义到狭义的过程,现代金融术语上的信用卡是狭义的概念。

2.刑法领域和金融领域“信用卡”概念的区分

刑法领域对于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概念界定一度曾存在一定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犯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犯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处理[3]。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就在于刑法领域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和1997年的刑法典对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均是建立在对“信用卡”作广义理解的基础上,而1999年《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对于信用卡内涵的修改,是否应改变刑法领域“信用卡”概念的构成,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概念,属于广义的信用卡,利用借记卡或其他新品种信用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这一立法解释明晰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内涵,有利于统一执法,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

本书所指的信用卡,即广义上的信用卡,是指银行卡,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信用卡的历史发展及社会影响

1.信用卡的产生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某日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莱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莱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此后,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2.信用卡产生的背景条件

信用卡是产生于经济发达国家(地区)的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形式和支付手段。信用卡于20世纪初产生于经济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当时它在商业资本家手里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在消费者手里它只是一种优待凭证——一种可以享受价格优惠和购销商品的凭证。在以后的几十年时间里,虽然经济起伏和社会动荡几起几落,但它仍蓬勃发展,特别到20世纪中叶,信用卡走进银行领域,有了新的内容和活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卡,具有银行信贷、支付、结算和存款功能。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信用卡的功能不断完善,其活动领域不断扩大,从而成为世界上最受人们欢迎、最紧俏的金融商品之一,以至于出现了像美国那样的“无现金社会”,即通过现钞支付的交易已不在流通领域占主导地位,而信用卡作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在流通领域几乎无所不在,在很大程度上代替货币履行着支付职能,小到住宿、就餐、购物、购车船票,大到巨额商品交易,都离不开信用卡。正如一位外国专家评价信用卡所说,“小到微不足道,大到无所不能”。

信用卡的产生和普及,首先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生产力大大发展,先是电报、电话等先进通信工具投入实际应用领域,之后电脑网络逐渐普及。在这些先进的通讯工具使用之前,要使信用卡广泛使用,成为代替现金流通的支付工具,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是异地授权和信用控制没有先进通信手段就不能完成,风险防范无所凭借,使得信用卡的使用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推开,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难以发挥它的媒介作用,也就谈不上发展和普及。只有在有了先进的通讯手段后,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才展现出它的风采。特别是新技术革命后,计算机应用于银行业务,不仅是银行的内部结算和资金调拨实现了自动化,而且也使服务实现了自动化,从而使用于存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的支票卡、自动出纳机卡、记账卡、灵光卡也应运而生。由于信用卡、支票卡、自动出纳机卡、记账卡、灵光卡等都是塑料制成的,所以有人又称它们为“塑料货币”。之后,电子计算机网络被广泛应用于银行领域,人们发明了磁卡,之后又发明了智能卡,使信用卡与电脑结合起来,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子货币”,款项划转、信用征询、风险控制都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于是信用卡才迅速风行起来,从美国到西欧、到亚洲,在一个世纪内席卷了整个世界。

信用卡的产生和发展,又是现代商品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托拉斯不断涌现,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品贸易无论在流量上还是流通范围上都大大扩张了。全球性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原有的交换媒介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原有的信用工具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新的市场迫切要求有一种新的信用工具与之相适应。信用卡功能上的多样性及使用上的灵活性,适应了不同人士在不同场合下不同的支付要求,因而他登上了商品世界的舞台,并且成功地成为流通领域的“主角”。

3.信用卡的演变

信用卡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个进程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1)以商业信用形式存在的阶段

这个阶段从1915年信用卡产生直到1952年金融领域开始发行信用卡,大约经历了近40年时间。起初的信用卡与现代的信用卡有很大的不同,在其产生之初,它只是在商业领域使用。商人们为了达到促销目的,给信誉较好的人发一些类似于优待券的信用筹码,得到信用筹码的人凭借它可以在发给信用筹码的商号先行购买商品,然后约期付款。至于到底哪个商号最早使用信用卡,没有确切的证据,有些资料认为是美国西方联盟(Western Union)。当时的信用卡,其实是一种赊购卡或赊销卡,类似于现在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赊销卡,其发行目的主要是增大销售量,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商业信用关系。由于使用这种手段可以争取更多的顾客,商人们纷纷效仿。1920年,美国石油行业纷纷推出了签账卡,供各加油站使用;1924年,美孚石油公司发行了用于加油站服务的贷记卡,凭卡可以先加油后付款,其实质乃是赊购卡。此后,发行信用卡的行业不断增多,1946年,美国获纳斯俱乐部与通运公司发行了用于旅游娱乐的专门信用卡。大莱卡(Diners Club Card),也于1950年出现,并在美国的餐饮、旅游、娱乐行业普遍使用。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这种以商业信用形式存在的信用卡进入鼎盛时期。

2)以银行信用形式存在的普通卡阶段

关于这个阶段的开始,一般认为是1952年。这一年,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发行了金融零售业的信用卡,从此,信用卡进入银行领域。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美洲信用卡(Bank American Card),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1959年底,参与发卡的银行达到150多家,发卡机构的增多,带来了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于是出现了信用卡联营组织。1974年,美洲银行信用卡公司组织部分西方银行参加联营,成立了国际信用卡服务公司(IBANCO)。1977年该公司开始使用“VISA”标志,组成了“VISA”信用卡集团,1982年“VISA”信用卡集团正式发行“VISA”信用卡,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卡组织。1986年,美国一些银行为推动信用卡发展,订立统一标准,由富国银行牵头联合了77家银行,组成了同业信用卡协会,1969年4月,同业信用卡协会更名为万事达卡集团组织,并统一信用卡标志为“万能支付卡”,1979年该卡被正式命名为万事达卡(Master Card),其标志为红黄两个相连的圆形地球。两大组织的出现,大大推动了信用卡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通讯的应用,使信用卡迅速在全球普及。到1993年,参加VISA组织和万事达组织的会员银行有三万多家,各有特约商户一千多万家,网络遍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交易额在7 000多亿美元,估计目前全世界的发卡量在15亿张左右。

信用卡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发展,是因为它有诸多优越之处。其一,它不再是商业赊销工具,而成为一种支付工具,凭借它不仅可以直接消费,而且可以在银行存取现金,办理结算。其二,它不再以商业信用形式存在,而是以银行信用形式存在。在品种上不仅有借记卡,而且有贷记卡,持卡人无需先存款就可以在银行确定的额度内贷款,而后还款,这就是商业赊销卡无论如何也望尘莫及的。这时的信用卡,其实已成为银行的一种信用工具。

3)磁性卡阶段

磁性卡产生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这个时期,电子计算机在银行的应用已经比较普遍,且已在发达国家联网,这使银行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大为提高。银行业务自动化在此基础上也揭开新的一页。AD(自动存款机)、CD(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取款机,又称自动柜员机)先后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投入使用。1972年3月,美国俄亥俄州的亨奇顿国民银行总行首先实行无人服务,完全靠CD和ATM办理柜台业务;1974年,日本36家银行在东京、大阪等六大城市成立日本现金服务有限公司(NCS),开始启用有200多台CD组成的“CD共同利用系统”,与此同时,美国花旗国际信托银行开始将银行计算机与商号POS终端联网。此后与银行计算机联网的ATM/POS授权中断迅速普及。这些先进设备和信用卡一起,揭开了“无现金社会”的序幕,开创着一个“无纸化”的时代。其中起着桥梁作用的是磁性卡,其背面安装有一个带有持卡人有关信息的供ATM和POS终端识别阅读的磁条。到目前,90%以上的信用卡都为磁性卡,没有磁条的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简直是难以想象的。可以说,目前的信用卡时代是典型的磁性卡时代。

4)智能卡(IC卡)阶段

智能卡是当今信用卡领域的新产品。所谓“智能卡”,实际上就是在信用卡上安装一个拇指甲大小的微型电脑芯片,这个芯片包含了持卡人的各种信息。这种芯片与磁条相比,具有更高的防伪能力,一般不易伪造,因而更安全。智能卡于20世纪70年代在法国产生,其后各国都着手研制。目前,法国是智能卡最为普及的国家,发卡量达2 100多万张。我国近年来开始引进这一技术,但综观全局,我国目前仍处于磁条卡的普及时期,智能卡因成本高、配套设施投资大等诸多方面的限制,目前仍为数不多。然而由于智能卡本身具有很大优势,随着诸多技术问题和不利因素的解决,它会在不久的将来大有作为。

4.信用卡的社会影响

信用卡产业在欧美国家的迅速发展,不仅有利于产业自身收入和盈利目标全面实现,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各个层面的参与主体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对经营机构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以及收入利润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直接推动了金融机构形态的创新独立的信用卡经营机构在这些国家得以创立并获得迅速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在征信体系和专业机构的发展上,美国和欧洲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分别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大征信经营模式。但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促成了美国和欧洲主要国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因此通常把这些国家称为“征信国家”。

(2)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和要求,其中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征信局获取被征信对象资信信息的法律依据和经营限度,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和公民获得信用资源的公平待遇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界定,促进了一系列与征信、授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形成了由成套的专业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边缘法律组成的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美国作为世界上信用管理专业法律最健全的国家,现行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最主要的专项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真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urtunity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d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等。通过这些法律规定,达到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跃和经济增长等目的。

(3)对个人的社会化发展资源的影响: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对社会的依赖性逐步加深。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作出是否发放信用卡的决定时,最主要的依据是授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资信评分,而这种信用记录和资信状况,其应用领域已经逐渐从信用卡业务,延伸到住房信贷、汽车信贷等与个人生活紧密相关的银行授信活动,进而扩展到其他与个人品行相关的社会活动中。信用卡深刻地改变了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越来越多的持卡人开始有意识地为积累和优化个人的信用记录而用卡,为将来的发展换取必需的社会资源。

(4)对国民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体现在,以之为代表的信用经济模式的建立,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动力、增长速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社会有效需求中,消费者信用对GDP增长的拉动效应最为明显。以美国1960年至2000年之间的统计数据为样本,消费者信用每增加1亿美元,平均拉动GDP多增长5 796美元,从宏观上看,信用交易、尤其是消费信用交易已经成为左右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

(5)对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的影响:在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初期,用于发放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信用卡,只是一张简单的塑料卡片,交易的安全性、信息的传递速度、交易记录的完整性都受到严重的限制。后来,磁条读写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发卡机构通过磁条可以在信用卡上存储与客户信息、银行信息相关的重要记录,银行和商户可以通过专用的读卡设备,辨别这些信息的真伪,从而大大提高了信用卡交易的检验效率和安全性。随着新材料技术和信息科技的发展,比磁条材料安全性更高、储存空间更大、应用领域更广的大规模集成电路(IC)芯片的诞生,IC卡的指标优势在众多方面都明显超越了磁条卡。IC卡技术大规模应用的势头还方兴未艾,已经又不断涌现出更先进的技术成果,如利用生物识别技术、通过指纹、虹膜、声音等个人生物特征对信用卡交易进行检验和确认的技术,已经在部分国家的实验应用中获得了初步的成果,新一代信用卡技术的应用,不久将成为普遍发生的现实。同时,信用卡产业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依赖以及对网络经济的推动,更是关系密切而影响深远。在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后,信用卡业务无疑成为了受益最深的商务门类之一。商户受理终端(Point of Sale,简称POS),自动柜员机(Auto Teller Machine,简称ATM)、现金循环存取设备(Cash Recycle System,简称CRS)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网点营业压力、提高了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为持卡人在获得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等方面提供更方便的服务。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使网上支付成为决定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的关键因素,信用卡业务与新技术的结合,再次成为了推动一种新兴经济形态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信用卡的历史发展

信用卡在中国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清代中期。当时中国的钱庄众多,为了方便客户支付,钱庄为有信誉、有地位、有经济实力的人发给一种金折,它可以在当地的商号先购物,然后将使用金额记录在金折上和商户账上,由商号为持折人定期结账。它与国外最初出现的购物卡不同,一是利用了钱庄的信用,又方便了持折人,保持了钱庄存款稳定,而不单纯是商业信用;二是目的不同,主要是方便了持折人,而不是推销商品。这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条件下对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中国经济封闭落后,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都没有对中国的小生产形成大的冲击,中国的信用卡并没有在此基础上成长发展起来,而在西方金融业的冲击下与钱庄一起消亡了。但在中国金折消亡之时,信用卡在西方产生了。中国最早的信用卡——金折的萌芽史与消亡史实际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曲挽歌。

1979年8月,在中国刚刚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的许可下,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理国外信用卡协议,外国信用卡开始进入中国。外国信用卡进入我国以后,不仅使来华经商和旅游的外国机构、企业和个人,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也使现代金融意识、消费观念和支付方式深入到了长期封闭的中国社会,使国人对信用卡有了初步了解。

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中国首张具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中银卡,此后,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信用卡的软件、硬件环境有较大改善,发卡银行和发卡数量以及交易金额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我国信用卡产业按时间划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我国最早的与信用卡的公开接触和交易受理,是1979年的广交会期间,中国银行成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受理境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提供取款收单等服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由此揭开了信用卡在中国大陆金融市场上的发展序幕。这一阶段,我国信用卡产业具有经营管理分散、市场供求不足、国内收单市场对外全面开放等特点。

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2年):这一阶段是从1993年《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直到2002年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银联公司止。其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开始在全国设立18个金卡工程点,政府开始关注信用卡在带动消费方面的作用;二是信用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的信用消费观念日益增强。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发行本行的信用卡。1995年,广东发展银行在广州发行了国内第一张先透支、后还款的贷记卡,国内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卡产品,开创了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先河,也使广东发展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绝对强势地位。

第三阶段(2003年以来):这一阶段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的动力。其突出特点表现在:一是信用卡联网通用工作进展迅猛,新成立的中国银联公司代表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信用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改善国内用卡环境;二是信用卡发行全面起步。2003年起,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开始发行信用卡,截至2005年底,国内发卡银行达到16家,新发行信用卡的银行还纷纷改变经营策略,部分银行成立了专业从事信用卡业务且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中心;三是向外资开放国内市场和进军国际卡市场同步进行。中国入世后,国外发卡机构开始在国内寻求合作发卡伙伴,并通过开展境内外收单网络合作、提供顾问咨询以及投资信用卡产业链企业等方式进入中国信用卡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一些银行也开始尝试在香港、澳门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中国信用卡发展的另一标志性成果是中国银联的成立。2002年3月26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联)成立,总部设在上海,由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6.5亿元人民币,其业务范围包括:①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信用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②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信用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③开展信用卡技术创新;④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⑤制定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⑥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中国银联于2002年6月加入VISA和MASTER,2003年12月获香港金管局批准在港设立代表处,2004年1月银联卡正式在香港使用,这些都意味着中国银联公司和银联卡开始走向国际舞台。

就设立目的和业务职能来看,银联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信用卡组织,其定性是一个股份制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卡结算业务为主的金融服务公司。自从2002年成立后,银联成为了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提供跨行结算的唯一一家专业化服务公司,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竞争对手,处于一个垄断的地位。银联与各投资的发卡银行之间既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也是一种合作关系,两者之间通过协议形成了结算服务的关系。银联作为一个服务型的公司企业向被服务的各发卡银行收取手续费、服务费,也就是说,银联本身既不是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金融监管组织,它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它在为发卡银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间接地沟通和方便了信用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从而推动了我国信用卡消费的快速增长。当前,我国已成为成为全球信用卡业务发展最快的国家。

国内信用卡产业发展的三步曲,每一步都有质的飞跃,在政府作用、市场竞争、产品开发、资源配置和效率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中国开始进入信用卡高速发展期。因此,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与国外信用卡产业发展进行对比,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卡产业发展之路,对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信用卡的分类和功能

(一)信用卡的分类

论及信用卡,有借记卡、贷记卡、准贷记卡、IC卡、联名卡、专用卡、储蓄卡、主卡、附属卡等不一而足,让人感觉纷繁复杂。信用卡按照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主要分类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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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信用卡分类

上述分类中,借记卡和贷记卡之分,是1999年《信用卡管理办法》的主要分类方式,本书中信用卡的概念主要就是指借记卡和贷记卡的总和。下面就一些主要的卡种以及我们认为需要从概念上加以甄别的卡种作一些介绍。

1.信用卡(Credit Card,Plastic Card or Plastic Money)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Charge Card)[4]、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信用卡的特征就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在银行账户没有余额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消费、取现等透支活动,并且在章程规定的透支时限内享受免息的优惠,给持卡人提供了使用的灵活和便利。一般信用卡都需要收取年费,并且在每次交易中收取手续费。信用卡的结算现在主要依靠VISA或Master Card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

2.借记卡(Debit Card)

借记卡最初是作为小额交易中现金和支票的代替物出现,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借记卡是目前国内信用卡市场上主要的卡种。借记卡与信用卡存在许多相同点,但不具有透支功能,在持卡人取现或者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款项直接从他们的账户中扣除,不会事后收到账单。并且我们国家的借记卡的取现、消费等结算由中国银联提供服务网络平台支持,在结算的费率上和信用卡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收费标准远低于信用卡。

3.储值卡(Prepaid Card)

银行储值卡或者说预付卡是一种更简易的支付卡,相当于现金的替代物,与我国市场上广泛流行的200、300电话卡类似,只不过后者的使用范围局限在缴纳电话费上,而前者可以在全球范围所有贴VISA等受理标志的特约商户使用。它的特点有:一是预付卡上没有个人的任何信息,只是相当于一定的现金,但比使用现金安全,因为使用者可以在卡片上加上自己的签名样式;二是不与银行账户挂钩,申办手续简单,可一手付钱、一手领卡,也可以由银行网点以外的代理商代理发行;三是预付卡都是固定面值,通过等价购买方式取得,使用完毕,可向银行退回卡片上的留存余额,也可以重新注入资金,循环使用。与借记卡相同,预付卡也没有信用卡所具有的银行信贷功能,属于负债业务范畴;但与借记卡不同,预付卡不与银行账户挂钩,而是固定面值的支付卡,因而更加简单方便。预付卡在特定的领域具有很强的市场需求:一是国际旅游卡,尤其那些一次性出国旅游的游客,普遍不愿意为难得一次的出游而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既费时费事,又增加成本;二是汇款市场,通过预付卡的汇款方式,节约手续费;三是作为礼品卡使用。在我国,2002年是预付卡起步的一年。当年,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先后推出VISA品牌的国际旅游卡,其他多家银行也正计划跟进。

4.IC卡(Integrated Circuit Card)

IC卡又称之为智能卡(Smart Card)。传统的信用卡都是磁条卡,但是在智能卡中采用的是微型的电脑存储器,白卡中被安装了一块微型的集成电路。所以智能卡中可以存储持卡人大量详尽的信息,如护照信息、医疗信息、保险信息、服兵役等大量个人信息,并且受到PIN码(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保护。这样就增加了伪造的难度。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IC芯片信用卡进行防伪的国家,从1993年起全部更新和使用IC芯片型信用卡后,法国信用卡的犯罪率由1990年的0.123%下降到2000年的0.026%。由英国米德兰银行和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共同开发Modex[5],作为智能卡,Modex具有储值卡的特点,就像现金一样,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各种功能。可以通过零售终端、电话终端进行支付和储值,还具有第三方支付功能。如果Smith欠John 10美元,Smith可以把他的Modex卡插入John先生的“钱夹”中,从而完成偿付。Modex正被万事达组织大力推广,逐步成为国际性的支付清算系统,并且作为EMV推荐的卡种,智能卡代表着信用卡发展的未来[6]

5.现金卡(Cash Card)

现金卡是借记卡的雏形,又称之为ATM卡,是用于专门在ATM机器上取款和查询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信用卡。虽然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的现金卡,但是带有VISA或者Master Card标志的国外现金卡是可以在中国大陆使用的。

(二)信用卡的功能

1.支付功能(结算功能)

支付功能是信用卡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信用卡可以完全替代现金的支付功能而介入商品流通,减少社会的现金流通量和投放量,节约交易成本。更可以为大宗交易提供一个简捷、安全的结算方法。

2.储蓄功能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指定银行受理网点或ATM上进行存、取现金。使用信用卡办理存、取款比使用储蓄存折更方便,它不受存款地点的限制,可在发卡机构所辖的各个网点通存通兑,大大方便了持卡人。特别是异地取款的功能,使经常外出的持卡人不必带大量现金外出,无丢失之忧。

3.消费信贷功能

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如果支付款项超过其存款账户余额,发卡机构允许持卡人在规定限额进行短期透支,这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要经过银行资信调查,以确认其有债务偿还能力。因此,信用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以消费信贷功能扩大社会消费。

4.汇兑功能

持卡人可在本地的银行受理网点办理存款手续,然后到外地的银行受理网点办理取款或转账,方便了持卡人到外地旅游、购物或办事时支取现金。

5.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功能

这是信用卡最本质的功能。由于发卡机构(多为银行,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参与了支付结算的过程,协助买方将购物款项支付给卖方从而结清了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银行的信用权威能促使素不相识或没有信赖关系的买卖双方(尤其是商家)完成交易,就如同现金交易一样。同时,在信用卡业务中,银行可以通过客户的支付记录来确信个人信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发放贷款、控制风险。事实上,一个人是否有信用,不能只看他的收入和资产,更重要的是看他的银行往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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