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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基础理论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有产权是一种最古老的产权形式,它把所有权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力和利益都界定到个人。在此基础上,阿尔钦进一步论证了由私有产权联合起来组成的股份公司的联合私有产权的性质。私有产权的优势是它对所有权主体具有充分的外部性内在化的动力,从而能够刺激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在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主体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够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

二、产权基础理论

(一)产权的内涵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起源于科斯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其主要内容是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和安排产权,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产权是产权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研究角度,西方经济学家对产权有多种不同的定义: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的产权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4]阿尔钦从法律层面定义产权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15]其中社会强制的权利包括政府力量、日常社会行为以及通行的道德伦理规范所确定的权利。登姆塞茨将产权在社会体制中的功能和作用角度定义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16]菲吕博腾和佩杰威齐在综合各派对产权定义的基础上把产权提炼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17]综上所述,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存在种种差异,但归纳起来,有三点内涵是共同的:

首先,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并且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限制他人使用的排他性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世袭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特权。由此,产权成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条件,构成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其次,产权是一种规范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社会基础性的规则。这种规则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规范不允许做的事情,应该承担怎样的经济责任。其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强调权利应该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从而具有外部性内在化和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的功能。最后,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但是,经济学家对如何刻画权利束内部的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意见,相关分析还在不断扩展之中,不仅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使用权,甚至还包括毁坏权和安全权等,这是产权内涵变化的重要特点。

(二)所有权和产权的性质

在经济学中,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所有权等同于产权,而狭义的所有权则是产权的一项权能,又称为归属权,即财产归谁所有的权利,着重说明财产的归属以及与之相应的处置权问题,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范畴。为防止概念的混淆,本书对所有权采用狭义的定义。

如前所述,产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束。在产权经济学中,这种权利束又称为权能,即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或职能。权能是直接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利益是权能的目的,是产权主体的行为动机;而权能是利益的前提,只有行使权能的产权主体才有可能获得利益。虽然对权能的分类,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对于所有权是产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决定了产权的根本属性,却有一致的看法。法学认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的特征,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所有权为他人所绝对不能侵犯;二是所有权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如果有损及他人,他人只能忍受,别无选择。因此,罗马法中定义所有权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流行着“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的说法。[18]近代民法也把“所有权(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的绝对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对其他权能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从而决定了产权的性质。经济学也认为所有权是决定产权性质的最重要的权能,如我国学者黄少安这样论述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其中归属权即归谁所有是这一组产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其主体的状况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而产权关系的性质是特定所有制性质在具体的产权关系中的体现。”[19]由此分析,从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划分产权的性质,可以充分揭示产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本书从所有权主体的角度把产权分为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公共产权和共有产权4类。

1.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是一种最古老的产权形式,它把所有权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力和利益都界定到个人。阿尔钦定义私有产权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由此可见,阿尔钦是从人与物的关系,即所有权及其主体的角度来分析私有产权的性质的。在此基础上,阿尔钦进一步论证了由私有产权联合起来组成的股份公司的联合私有产权的性质。“而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则能使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合作性的生产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现代公司为了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的大规模专业化中获取收益,它依赖于有限责任增进了私有产权各部分的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它并没有损害或削弱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分割’作为一种控制和协调的方式使得私有产权能实施有效的生产‘专门化’。”[20]由此可见,现代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以契约方式结合起来的资源集中的经济组织,虽然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凭借其所有权占有集体的收入,但是由于代表所有权的股份仍然归属于个人,因此属于阿尔钦所定义的“私有产权”范畴。私有产权的优势是它对所有权主体具有充分的外部性内在化的动力,从而能够刺激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在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主体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够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同时,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避免其他产权形式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的缺陷。同时,私有产权还有利于降低剩余的外部性,即社会成本,“与财产私有制相随的外部性并不影响所有的人,一般而言,只需要少数人在考虑这些效应后达成这一协议就行了”。[21]

2.政府产权

政府产权属于一类特殊的产权。其产权的性质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性质。阿尔钦认为:“政府、公众或共同体产权的性质确实依赖于政府的形式。由于这些方面的确定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确,企图在每种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资源配置的结果与行为是会受到阻碍的。”[22]因此,政府产权具有比私有产权更弱的特征,政府产权既可以代表公共利益,也可以代表政府官僚的利益。

3.公共产权

不具有消费排他性的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公共产权。在这种性质的产权中,一种情况是所有权被共同拥有,无人单独拥有排他性的权利。此时,每个人都愿意享受公共资源的利益,而不愿为其支付成本。比如国防、水和风景等。阿尔钦这样描述公共产权的使用:“如果这些其他形式允许公开,每个自由进入的使用者就能平等地分享和获得平均报酬,使用就会过度。额外的使用会使得所实现的总价值的增加低于成本的追加值……因此,使用会直到平均产量降低到边际成本那一点。其结果是边际产量低于边际成本。”[23]这意味着,公共产权的自由进入会带来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造成效率的损失。但是,公共产权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只有极少数人享有公共物品的使用权。此时,特权阶层会使得自己的个人收益最大化,但这只是平均收益最大化,而不是边际收益。因此,资源仍然无法实现最优配置,从而也造成效率的损失。

4.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的所有权是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的,其目的是为谋求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平均收益最大化。阿尔钦这样描述共有产权:“共有私产这种形式很少为人们所分析,它不允许对其他方面的私有产权的利益实行匿名的让渡。”“另外的成员会以两种方式影响每个现有成员的可实现效用:通过社会一致性和拥挤。一个外来的分离的所有者会对组织的最大化价值而不是平均每个成员的最大化价值感兴趣。……但它会降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24]这意味着,共有产权组织内的专用资源使用者是所有权主体本身,他们互相影响,并实现各自平均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新的所有权主体加入的条件,是其新成员提供的会费价值要超过该组织成员的个人平均效用和共有组织总效用的损失。

(三)产权的权能和权能的分离

如前所述,产权的权能是产权中各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或职能,这里的产权主体是指产权的权能主体。现阶段,经济学家对如何划分产权的权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时划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种划分实际隐含了所有权已经界定),有时又划分为狭义所有权或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笔者认为,对于产权权能的分类方法,是直接与产权主体对财产的用途相关联的。从广义上来说,产权泛指对一切财产的权利,而财产根据主体对其的用途又可以分为消费性和经营性两大类。其中,消费性财产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为目的,由个人和家庭所拥有的财产;而经营性财产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由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财产。本书把对经营性财产的产权作为分析对象,并把其权能划分为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三项,在每项权能中又有其亚项。之所以要把经营性财产的产权的权能作为分析对象,一方面是本书论证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经营性财产是所有财产中最重要、最主要的财产,它的产权性质会对整个经济制度的性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消费性财产则不可能产生这种影响。

1.所有权

所有权也称为归属权或原始产权,是指初始出资人依法把财产归属于自己并排斥他人的权利的权能。所有权是产权的其他权能形成的基础,直接决定了产权的权能是否分离,如何分离,分离给谁等一系列重要安排。在经济组织中,所有权主体既可以自己把经营性财产投入生产经营,此时他集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等诸多权能为一身;也可以聘请他人代为管理,此时他集所有权和支配权为一身,生产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进行;还可以把财产交由他人支配和管理,此时他仅拥有收益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权能分配形式,都必须在尊重所有权主体意志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所有权对其他权能的性质和行使状况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所有权自身也是一个复杂的权利束,如分割请求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这些权能都能为所有权主体所拥有,但是却并不必然全部为其所拥有。正是因为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权能的不同,才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众多不同的产权制度。此时,收益权的归属就成为判断所有权主体的根本标志,对于所有权主体而言,其他权利都可以暂时放弃,但是收益权必须保留,掌握收益权的所有权主体也必然依法拥有选择支配权主体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

2.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法定主体依法拥有的运用经济组织的财产以及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而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的权能。拥有支配权,就意味着主体拥有了对一定量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拥有了运用这部分财产或资本生产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权利。拉伦兹在其名著《德国民法通论》中对支配权定义为:“事实上,必须允许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行使对自己所有的物的‘法律的力’……这种类型的权利可以把它称之为支配权;这个权利允许权利人对某个特定物进行有限制的支配……”[25]从这段话看来,支配权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仅按自己的意思就可以直接作用于产权的客体,而无需他人意思的协助,所以支配权通常由所有权主体本人直接行使。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主体对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特征,多数情况下不再亲自经营其所拥有的财产,而是把支配权让渡给他人,以提高经营效率。但是,这种让渡要以不损害其收益权的实现为前提。此时,获得支配权的主体对所有权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即必须保证所有权主体收益权的实现。因此,支配权不仅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也是所有权主体实现其收益权的方法,支配权主体的行为能力直接决定了所有权主体收益权的实现程度。

3.管理权

管理权是在支配权限定的界限内,对运营一定量财产、资本或价值所从事的生产或市场活动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的产权权能。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管理权与支配权的区别在于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这里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相关权利主体在法律和相关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财产保值增值的宗旨,自主判断事实与规定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具体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对于支配权主体而言,只要是相关规定未明文规定的行为,其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管理权主体而言,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受制于支配权主体,只要是支配权主体没有予以授权的行为,其都不拥有相机抉择的权利。因此,两者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支配权和管理权往往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管理逐渐成为一项职业,管理权也从支配权中分离出来,并直接受到支配权的制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指出了这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支配权和所有权两项权能相分离的条件下,管理权并不直接受到所有权的制约,管理者在制度上无法也不必直接对所有者负责。

在部分产权经济学资料中,经常出现“收益权”与其他权能并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收益权作为一定产权主体要求获得一定量的财产、资本或价值运营所带来的收益的一定份额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可能单独存在,而要附着在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等权能上,通过这些权能的行使而得到实现。由于所有权主体承担了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所以必然是收益权的拥有者,但是收益权并不只来自于所有权,也可以基于支配权或管理权而形成。因此,收益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产权权能,而是依附于其他权能的,不应并列分析。

(四)财产及其分类

财产就是有价值的经济资源,是产权作用的客体。通俗地讲,就是权利所作用的对象。财产的产生总是直接与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的。这是指,相对于人类的欲望而言,有价值的经济资源总是稀缺的,要获得某种经济资源就必须放弃其他有价值的经济资源。稀缺性意味着人们在运用和控制资源时必然会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影响,即外部性,这种相互影响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从而造成与一定经济资源相关联的双方或多方既合作又冲突的情况。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用农夫和养牛者的相互影响来说明这种不利的相互影响。科斯指出:“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甲损害乙,还是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26]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产权的作用在于界定财产的权力的分割和控制,以达到形成社会秩序的目的。如康芒斯指出:“财产是有权控制稀少的或者预期会减少的自然物资,归自己使用或是给别人使用,如果别人付出代价。”他又认为:“财产的基础在于预期的获利能力的资本化。财产不仅仅是个人自己所生产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它是预期取得别人所生产的东西的现在价值。”[27]由于制度经济学中通常用“财产”或“资产”描述有价值的经济资源,因此本书把几者作为同一概念运用。

按照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财产又可以分为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两大类。

实物财产是指具有使用价值,能够直接投入生产活动和生活消费的财产,它包括一切对人类有用的物品和服务,来源于人的劳动和自然资源的凝结。实物财产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机器设备、日用消费品和土地、房屋、树木等,无形财产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著作、商标等。其中,对有形财产的产权从法学的角度称为物权,对无形财产的产权从法学的角度称为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是指只具有交换价值的货币及其衍生物,包括现金、存款、债券、股票和期货合约等。虚拟财产又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型:第一类是金、银、珠宝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一般等价物,在流通中可以执行一般等价物的职能;第二类是与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相关的各种虚拟化了的货币,如国家发行的纸币、银行的支票、公司的汇票等票据;第三类是股票、债券、国债等生息的有价证券。在商品社会中,虚拟财产可以随时转化为实物财产,因此是最具有财富象征性的东西。但是,虚拟财产自身并没有使用价值,不能直接进入人类的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只有通过交换转变为实物财产才可以变成现实的财富。在谈到实物财产与虚拟财产的关系时,马克思说:“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只有当它重新投入流通,和特殊形式的财富相交换而消失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如果我把货币保留下来,它就会在我的手里蒸发为财富的纯粹的幻影。”[28]所以,只具有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除作为交易媒介满足日常交换之需外,最大的要求就是要转变成资本在不断的运动中寻找到保值增值的机会。马克思说:“资本通过自己的增值表明自己是资本,它的增值程度,表明它作为资本实现的量的程度”,“……资本作为自行增值的价值……它是一种运动……它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物”。[29]在虚拟财产中,对股票的权利从法学的角度称作股权,对债券或国债的权利称作债权,对期货的权利称作期权。对现金或存款的权利法学则没有特定的名称,这是因为这部分财产主要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可以随时转化成实物财产或其他的虚拟财产。

(五)价值产权对实物产权的异化

对于产权的分类,从产权的客体——财产的角度又可以分为实物产权和价值产权两大类。其中,实物产权以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财产作为产权主体的作用对象,而价值产权则是以只具有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作为产权主体的作用对象。与此相适应,也可以把经济组织分为实物产权类经济组织和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

除了是否有使用价值,实物财产与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资产专用性的不同。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是指“将一项资产调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由他人使用而不损失生产价值的程度”。[30]在此基础上,他把资产专用性划分为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和品牌资产专用性五类。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推知,对于任何资产而言,其专用性程度直接表现为该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强的资产通用性强、专用性差,而流动性和可转换能力差的资产专用性强,通用性差。具有高度专用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特定用途就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价值损失。比如:汽车制造企业改成造船企业,就需要高额的改造费用。而具有高度流通性的资产,如果改变其原来的用途,价值损失基本上可以忽略。在上述两类资产中,实物财产的资产专用程度高,流动性差,而虚拟财产的资产专用程度低,流动性强。特别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银、珠宝以及各种虚拟化的货币,其流动性极强,可以以极低的交易成本迅速转化为其他类型的财产。资产专用性的区别对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选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成为个人账户基金产权制度优化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传统的产权理论都是以实物产权类经济组织为研究对象的,康芒斯这样定义产权的对象:“所有权(有形体的和无形体的财产)总是一种对物资的未来使用或出卖的现在的权利……物资,作为纯粹物资的存在,总是在过去。它们本身没有未来性。”[31]阿尔钦则把产权的对象定义为:“在假定为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资属性产生影响。……是一种物品的物资使用权和条件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动。”[32]由此可见,大多数产权经济学家都有意或无意地把产权客体限定为实物财产,而很少分析以虚拟财产为产权客体的价值产权形式。应该说,这种分析角度是具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虚拟财产是为实物财产的生产和交换服务的,因此实物产权的产生先于价值产权;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有价证券的产生和发展是近代的事情。在有价证券和资本市场出现以前,虚拟财产的主要作用是满足日常交换之需,自身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增值运动形态,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

但是,随着现代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产生于实物产权的价值产权逐步“异化”,并获得了独立的运动形态。“异化”一词可以解释为从某种事物自身中分离出来的某种力量,逐渐与自身疏远,并进而成为异己的、支配和统治自己的,甚至于反对自己的力量。产生于实物财产的虚拟财产,本身是为物质生产和交换服务的。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影响下,虚拟财产,特别是各类有价证券的运动逐步与实物财产的运动相分离,最终形成独立于实体经济并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虚拟经济。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8年,仅有价证券中的股票市值占各国GDP的平均比就达到了近1∶1的水平,增长速度远超GDP增长率。今天,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的交易量通常是潜在实物市场的6~12倍,毫无疑问,如此巨大的交易量已经大大脱离了实物财产运动的范畴,而只能用纯粹的虚拟财产的运动来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大量以纯粹的虚拟财产为产权客体的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它们无休止地追逐虚拟财产的增值,把虚拟财产——增值的虚拟财产这种运动形态发挥到了极致。因此,以虚拟财产为产权客体的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忽视的一类重要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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